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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模型描述及基本假设
1.1状态的假设假设自然状态是离散的,只有两种状态,即创业企业处于好的状态θg或不好状态θb.创业企业在阶段3处于好的状态或不好的状态的概率受到创业投资双方的努力水平的影响。假设创业企业家的努力只分为两种状况,努力或不努力,记e={0;1},e=1表示努力,e=0表示不努力。这里只考虑如何激励创业企业家的努力,因此假定创业投资家付出的努力水平为某一固定变量a,a∈(0,1)。假设处于好的状态的概率p(e,a)=μ(e+a),其中p(e,a)∈(0,1)。由于e={0;1},且a∈(0,1),则μ≤0.5以保证概率p(e,a)不超过1。
1.2努力成本的假设假设创业投资家对创业企业付出固定努力水平a后,相应的努力成本为C(a)=CVC。创业企业家如果付出的努力水平e=0,即不努力,努力成本为C(e)=0;如果付出的努力水平e=1,即努力,努力成本为C(e)=CEN,则创业企业家不努力可以减少努力的机会成本CEN。
1.3战略行动及收益的假设在观察到自然状态θ后,由创业投资家决定或创业投资家与创业企业家双方协商,有两种战略行动:一是维持现状(StatusQuo),让创业企业家按商业计划继续经营,以As表示该战略行动;二是聘请职业经理人,替换创业企业家(Replacement),以Ar表示该战略行动。两种不同的战略行动导致创业企业的项目收益和创业企业家所获得的私人收益不同。在自然状态显示为θg时,创业企业处于发展极好的状态,采取继续维持的战略行动可以以q的概率获取极高的项目收益πs,也可能以1-q收益为0;如果自然状态显示为θb时,继续维持的战略行动会使创业企业最终彻底失败,项目收益为0。但只要采取继续维持的战略行动,创业企业家总能获得由于控制而带来的私人收益b。关于采取三种不同战略行动的收益假定为:如果采取替换创业企业家的Ar战略行动,则不管是在自然状态显示为θg或θb时,创业企业由于由职业经理人控制、治理,创业投资家能有效地掌握创业企业的情况,项目的收益比较稳定,为πr,而创业企业家由于脱离创业企业而没有私人收益。遵照以上假设,关于在两种自然状态下分别采取不同战略行动的收益状况如下:当选择战略行动As时,在状态为θg,项目期望收益和私人收益分别为qπs和b;在状态为θb,则分别为0和b。当选择战略行动Ar时,在状态为θg,分别为πr和0;在状态为θb,则分别为πr和0。创业投资家仅分享创业企业的项目现金流收益,而创业企业家则还另外拥有因为控制权而产生的私人收益b。关于在两种状态下,创业企业的战略行动的选择,Ge-bhardt和Schmidt等都做了比较详尽的证明,得出了相应的结论,当创业企业处于较好的状态时,表明创业企业在创业企业家的经营下,获得了很好的发展前景,应该继续由创业企业家维持经营;而当创业企业处于不好的状态时,应该对创业企业家进行替代[1]。在以上研究结论的基础上,本文遵循这一结论,并做出相应的假设,以规定在不同状态下应该采取的何种行动为有效行动。创业企业的总收益包括项目现金流收益,即期望收益和创业企业家的私人收益,定义有效战略行动是以最大化创业企业的总收益为目的的。假设1表明在自然状态显示为θg时,战略行动为As,则总收益最大,即As为有效战略行动;在自然状态显示为θb时,战略行动为Ar,则总收益最大,即Ar为有效战略行动。Cornelli等指出:创业企业家不仅关心项目的货币收益,同时还关心控制、管理创业企业的私人收益[2]。创业企业家由于选择继续维持时可以获取私人收益,因此,即使在自然状态显示为θb时,创业企业家为了谋取私人收益也会选择继续维持现状的战略行动As,而不会去选择有效的战略行动Ar。这种为了私人收益而放弃有效战略行动的动机就造成了创业企业家的道德风险。
1.4契约分配方案的描述初始契约对创业投资双方选取不同战略行动时规定相应的分配方案。初始契约的分配方案如下:当采取战略行动As,创业企业的项目收益为πs,分配给创业企业家的收益为Ws;当采取战略行动Ar,创业企业的项目收益为πr,分配给创业企业家的收益为Wr。创业投资家、创业企业家都是有限责任,故需满足有限约束条件,记为LL:(LL)0≤Ws≤πs,0≤Wr≤πr。
1.5社会福利约束描述创业投资家的努力水平为a,创业企业家的努力水平为e={0;}1,创业企业家可以选择努力e=1或不努力e=0。创业投资家在投入努力水平a后,为了促使创业企业获取较好收益,保证自身收益的最优化,会考虑设计相应的激励机制来激励创业企业家采取努力e=1。为了保证创业企业家付出努力的行为比不努力的行为有效,这里从社会福利方面做出一个约束假设,如假设2。假设2表明创业投资双方付出努力所产生的社会福利比不付出努力的社会福利要好。
2考虑战略选择行动的契约设计
2.1基于双边道德风险抑制的初始契约设计创业投资家与创业企业家设计初始契约,根本的思路是推动双方基于自身的收益最优而选择合理的努力程度。初始契约设计着眼于在自然状态为θg时,应该促使创投双方采取最优的战略行动As;在自然状态为θb时,应该促使创投双方采取最优的战略行动Ar。(1)激励创业企业家的契约约束条件对于创业企业家而言,若在自然状态显示为θg时,选择战略行动As,自身的收益最优;在自然状态显示为θb时,选择战略行动Ar,自身的收益最优。需满足条件(C-1):qWs+b≥Wr≥b。(2)激励创业投资家的契约优化创业投资家在与创业企业家设计初始契约分配方案时,创业投资家通过安排Ws和Wr,在保证创业企业家付出努力的同时,最大化自身的收益或效用。创业企业家不会利用控制创业企业的某些核心资源而选择其他非有效战略行动,产生“套牢”创业投资家的道德风险。
2.2基于双边道德风险抑制的再谈判契约设计(1)再谈判契约产生的条件创业企业家在经营创业企业过程中,可能逐渐成为创业企业价值的重要的核心组成部分,创业企业家利用特殊的控制优势,可能会攫取巨大的私人利益而牺牲企业的长远利益。当谋取的私人利益越来越大,以至于超出一定范围时,创业投资家则有必要利用控制方面的权力,对初始契约进行重新调整。如当创业企业家攫取的私人利益达到条件Wr<b,在自然状态显示为θb时,创业企业家选择继续维持的战略行动As,虽然由于项目的现金流收益为0而没有获得现金流收益,但可以获取私人收益b;而当选择替换创业企业家的战略行动Ar,创业企业家因为被替换而失去私人收益b,只能获取按初始契约规定的分配收益Wr。由于Wr<b,显然,选择继续维持对于创业企业家而言收益更大,有动力去选择继续维持的战略行动。在自然状态显示为θb时,创业企业家为谋取自身收益最大化,即使知道选择继续维持经营不是有效的战略行动,也不会主动选择聘请职业经理人来替代。创业企业家的核心价值给予创业企业家的权力:在自然状态显示为θb时,选择继续维持经营的非有效战略行动。即:在初始契约中关于收益分配的Wr低于私人收益b时,创业企业家会选择维持经营一个本不该由其继续经营的项目,这即是创业企业家因为由于拥有名义控制权而产生的道德风险,一些文献经常把这种风险叫创业企业家“套牢(Hold-up)”创业投资家的道德风险。(2)再谈判契约的优化设计要消除套牢创业投资家的道德风险,一个有效的方案是在观察到自然状态为θb时,创业投资家与创业企业家进行再谈判(Renigotiation),对在自然状态为θb时的初始分配契约进行再设计,通过对创业企业的现金流收益进行再分配,适当提高创业企业家的现金流收益,使创业企业家在自然状态为θb时主动选择有效的战略行动Ar,即可消除套牢创业投资家的道德风险。关于对创业企业的现金流收益如何进行再分配的设计,创业投资双方讨价还价的能力,即谈判力(BargainingPower)对其有重要的影响[3]。定义ρ为创业企业家的谈判力,1-ρ为创业投资家的谈判力,Wr表示再谈判契约规定的创业投资家选择战略行动Ar的现金流收益。对Wr的再设计,主要是通过优化Wr使双方的收益实现帕累托改进。关于不同战略行动所产生的收益如下:在自然状态θb时,初始契约下As的EN、VC的收益为b和0;初始契约下Ar的双方收益分别为Wr和πr-Wr;再谈判契约下Ar的双方收益分别为Wr和πr-Wr。再谈判的目的在于在自然状态θb时,使创业企业家的收益提高至不少于其选择战略行动As的收益b,通过再谈判设计双方的收益分配,实现帕累托改进,从而消除套牢创业投资家的道德风险。依据讨价还价博弈Nash均衡思想,构造实现帕累托改进的函数。在保证创业企业家不会利用特殊的控制优势在自然状态为θb时依然不愿被职业经理人替换、套牢创业投资家的道德风险外,创业投资家在设计现金流收益分配契约时,还须激励创业企业家付出努力来发展创业企业。对创业企业家的激励相容条件。这与创业企业家收益分享的现实是吻合的。创业企业家的谈判力强,一个重要的特征是人力资本专用性强。创业企业家人力资本专用性强的创业企业,创业企业家的重要性对于创业企业的成长、发展是难以替代的,这种不易替代给了创业企业家很强的谈判力,创业投资家对其的依赖使其不得不在收益分配方面做出巨大让步。
3结语
契约工具的选择与安排是解决创业投资双边道德风险问题的重要手段。创业企业发展过程中,企业的自然状态作为一个重要的不可确定因素,对创业投资双方的努力行为选择以及战略行动选择有着重要的决定作用。在企业发展状态变化过程中,选择继续维持企业发展还是用职业经理人替换创业企业家,是创业投资发展过程中经常碰到的困境。利用这一战略行动选择,对于激励甚至约束创业投资双方的努力行为,是当前依靠契约设计来激励双方努力外的另一个重要的制度安排。将战略行动选择与契约工具结合起来,通过相机控制激励来调节或调整双方的收益分配,以此间接调动双方的努力程度,减缓或部分消除双边道德风险,是一种更为现实且可行的思路。
作者:殷林森单位:上海金融学院国际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