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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意见》中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要求及现状
1.为避免以公司或合伙等企业形式运作引导基金容易引发新的通
过财政出资设立企业所带来的诸多问题,同时为便于引导基金对所扶持创业投资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或融资担保人的法律权利和承担相应责任,《指导意见》要求引导基金应由设立该基金的政府机关确定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运作等事务”,并规定了受托管理机构的条件。鉴于目前已经设立的一些政策性引导基金,由于委托商业性盈利机构管理,在运作中普遍难以避免运用引导基金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冲动,容易使政策性引导基金蜕化为商业性盈利基金,《指导意见》要求“应当优先考虑由非营利事业法人作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
2.为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指导意见》要求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
目前已设立的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一般都设立理事会或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成员一般为政府部门的官员和当地金融部门负责人,有些地方还聘请专家担任独立理事。会长或主任一般由分管付省长或付市长担任。引导基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承办相关具体事宜。同时设监事会,负责引导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的风险监控。一般由政府财政、发展改革委、科技、商务、金融办等部门对引导基金实施监管、指导。引导基金理事会原则上不参与引导基金支持并参股设立的创业创业投资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但一般拥有其投资决策委员会参股比例的投票权。
3.为确保引导基金运作的公开性,《指导意见》还要求引导基金应当建立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对引导基金的监督。
当前已成立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一般于每季度末向管委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4.引导基金的直接管理分为政府直管或委托管理。
政府直接管理分为不成立机构,直接由政府主管机关和财政审核如福建,有成立事业法人机构如重庆市科技创业引导基金管理中心、陕西省,有成立公司法人机构,如嘉兴市创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江财务开发公司。大多为委托管理。委托管理又分为委托政府事业单位和政府投资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民营的投资管理公司。如北京中小企业引导基金委托北京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管理,苏州工业园创业引导基金委托银杏资产管理公司(国有的苏州创投集团全资子公司),北京房山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委托中科招商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还有安徽、武汉、内蒙古等均采用委托制。
5.对于申请引导基金的创业投资企业和要求风险补偿和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部分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中也给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对于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对外投资也作出一定限制,如不得控股所投资企业,不得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投资已上市企业和单笔投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20%。并规定了对初创期企业的投资比例等。
二、我国已成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指导意见”出台后,各级政府也陆续出台了各级政府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办法。各地引导基金在管理方面应该说也制定了详细的规定。我们通过调研和比较认为当前我国自上而下的推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做法是积极的,对于推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中小科技企业的发展具有较好的作用,同时对于政府改变原有直接补助企业或直接投资的模式,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吸引民间资金用于中小企业发展具有较好的现实意义。但由于我国创业投资的历史还较短,许多地方政府虽然热情较高,但对于创投引导基金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偏差,地方性创投引导基金管理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1.引导基金在设立与运作中普遍不够规范和专业。
从部分地区引导基金的调研看,运作较成熟的引导基金管理机制还较为完善,但运作不太成熟的引导基金管理规范和专业相对欠缺,对于创投引导基金如何提高使用效率及可能存在的政府官员思想不纯等原因而导致不仅没有起到引导社会资金的作用,而且由于难以建立有效的收益激励机制与风险约束机制,使财政性资金的风险加大;
2.引导基金规模小。
引导效果不明显。目前有些地方政府多头设立创投引导基金,使有限的财政资金难以形成有效引导社会资金的合力,并因为多头管理导致管理混乱。在调研的19家省级引导基金中,平均规模在5亿以下占比42.11%,10亿以上占比仅为21.5%。
3.引导基金的决策机制尚待完善。
当前引导基金决策是通过理事会方式进行表决的,但因理事会人员的构成多数来自政府官员,对创业投资的认识不足或不专业,这样的理事会决策是否可行和有效值得推敲。从面上看决策委员会来自各个部门,比较全面和公正,但实际上创业投资是一个专业要求较高的行业,这些来自各个部门的领导作为决策委员能否正确判断业务和有无精力和时间来分析业务是个疑问。
4.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人才不足,监管尚待加强。
由于引导基金的管理要求高,专业性要求强,引导基金机构普遍反映管理人才缺乏,导致管理能力不足。大部分管理公司操作主体不具备专业的投资管理能力,难以识别合适的基金管理人才和监管子基金的运作能力,最后可能导致财政资金的投资损失。
5.引导基金考核激励机制尚未建立,人员积极性难以调动。
我们从多数政府的引导基金的管理办法中可以发现,设置引导基金的绩效考核的条例少,即使有也是笼统和不具体,没有具体标准和说明,无法操作。考核激励不足,人员积极性难以调动,必然导致人员能力和管理水平无法提高,从而影响引导基金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力的发挥。
三、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改进的建议
1.不断规范引导基金的管理,提高引导基金的运作水平。
建立全国性的引导基金合作机构,以指导规范各级政府引导基金的运作管理,对于在资金运用上,建议主要应以参股方式支持民间资金新设商业性创投企业,对资信良好的已设创投企业,也可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为促进所参股创投企业建立有效的收益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同时降低引导基金的风险,引导基金作为股东宜以优先股方式参股,其所适用的股息率可参照同期国债利率,但其优先于民间投资者收回本金和股息。
2.各级政府应统一归口管理引导基金,拓宽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渠道。
创投引导基金的来源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政府资金,来自于政府各个部门,如科技、发改委、商贸、财政等;二是国有资本及国有资产变现的资金,来自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三是金融资金,来自于银行、保险机构和信托等金融机构资金。为做好引导社会资金,分散的引导基金应归口到一个部门统一管理,以做大引导基金规模,做大影响力,引导不同所有制的资本实力雄厚的企业和民间资金进入创业投资基金,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3.明确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各方职责,提高引导基金决策效果。
创投引导基金是由政府授权代表政府管理资金和向民间创投基金提供引导性资金,通过权益、优先股投资、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实现政府促进各类早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为避免引导基金演变成盈利性机构或寻租地带,宜成立非盈利事业法人机构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其管理人才进行公开招聘。为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公开性”,应设立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具有创业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士。同时成立由财政部门、创投企业备案管理部门、相关专业部门等政府部门和创投协会等社会机构共同组成的决策监督委员会,对引导基金的参股支持方案进行的独立决策进行有效监督。为加强引导基金对所参股创投企业的监督,同时又确保所参股创投企业的市场化运作,引导基金应当派员参加所参股创投企业董事会,并可在重大决策上可行使一票否决权,但是引导基金不得干预所参股创投企业的投资决策和具体经营。
4.加强人才选拔、培训和培养,提高引导基金经营管理水平。
从调研情况看,看凡是做的好的,都是引导基金的管理人员对创业投资有深刻理解的,都是对创业投资如何募集资金和运用资金,如何考察项目和考察团队等一系列创业投资运作方法掌握较好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要做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关键点还是人才的培养。所以建议出台相关政策吸引海内外创业投资人才,同时大力培养和选拔懂得运作创业投资的人才,推进该项工程的顺利开展。
5.建立行至有效的绩效考核机制,促进当地创业投资和地方经济发展。
创业投资并不是一般的实业投资和政府行为,其所要求的人才具有很高的道德修养,丰富的经济、管理和金融知识和经验,同时其所带来的收益不是一般实业公司所能衡量的,它的成功运作将是带来一个地区的经济繁荣,因而必须有特别的政策和特别的考核和奖励机制,以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引导基金工作,提高管理人员积极性,正真起到促进当地创业投资和地方经济发展。
作者:潘长风单位:闽江学院公共经济学与金融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