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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制对保险业的影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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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制对保险业的影响

摘要:

保险管理机构应划分为两类,一是管理法定、公益性质的公立保险机构,二是以私人(自然人或法人)防损为目的的私营保险机构。这两类机构应分开,两类机构的业务范围不应有重叠之处。我国可以逐步将强制养老保险全部改为自愿的商业行为,由此养老保险资金问题才不会成为历届政府都需要“操心”的严重问题。在养老问题上,每个人积攒自己的养老金,而不是由社会统筹此问题,才不会引发社会问题。

关键词:

保险;养老保险;保险业;社会保险

一、有必要重新审视保险的本质

一般认为,自诞生以来,保险事业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相当周密、完善、成熟了,例如有学者指出:“现代保险的功能是一个历史演变和实践发展的功能,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能力的提高,保险的功能不断丰富和发展。”[1]具体到我国的保险事业,一般认为,目前我国的保险事业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加入WTO之后,我国保险业发展得很快,无论是主体数量,还是保费总量均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2]。然而本文认为,在当前国内外的保险事业取得了蓬勃发展的背景下,仍然有必要加深对保险机制的本质的认识,从而发现保险行业的基本机制中存在的一些规律、一些基本的规定性,从而引导社会以更加慎重的态度发展保险业

二、对保险机制的分析

保险事业存在、发展的最终基础是保险的理念。保险的理念主要是“分担风险”。在现实生活当中经常会发生人们难以预料的灾难性事件,因此有人就设想了这样一种保险机制:参保人拿出一部分资金形成保险基金,此后遭遇灾难的参保者可以从保险基金中获得赔偿,并未遭遇灾难的参保者也可以凭借此机制而不必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产生忧虑。因此,“保险的本质是多数主体为了保障其经济生活的安定,在参与平均分担少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危险事故所致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共济价值形式的分配关系”[3]。由于“保险是一种平均分摊经济损失的做法,必然在各分担主体之间形成一种再分配关系。”[4]在这个过程中,保险资金的流向包括三方面:第一,未遭遇灾难的参保者失去了自己的参保金,在保险机制中的资金投入小于其所得回报;第二,遭遇灾难的参保者获得了远高于自己投入的参保金的赔偿金,从而如果没有保险应由其自己承担的损失在有了保险之后由其他参保人的参保金来承担,其所得资金回报大于其投入;第三,保险事业的运营者在消耗一部分保险金(保险事业的成本)仍可能持有一部分保险金。(此外,政府有时会从保险公司获得一定税收。)由此可以看出,保险的基本运行机制是不公平的,因为多数参保者即第一类参保者的资金最终很可能不会给其带来任何回报;而少数第二类参保者将获得超额回报;保险事业的运营者则至少养活了自己,甚至可以用手中的保险金获利,也属于受益人。(在现实中,保险事业的运营者必然会合理确定参保金和赔偿金的比例,确保自身的利益。)因此,保险与赌博是相似的,保险事业的运营者与博彩业经营者相似,在保险运营过程中稳赚不赔;多数参保者的残暴金将在保险机制中有去无回;少数参保者会通过保险机制获得超额回报。有学者就此指出:“保险与赌博有一些相似之处,都带有侥幸的目的,都以随机事件为基础,都可能以较少的支出获得较大的回报”[5];“保险与赌博都依赖于偶然因素的出现,且在给付与反给付原则上,都不需要个别的均等关系,只需要保持综合的、整体的均等关系即可”[6]。由此可以看出,保险机制的最大特点就是其不公平性。由于保险的机制是不公平的,因此毋庸赘言,保险一般应当以自愿参加为原则;保险事业也不应当成为垄断行业,这个行业应当允许一切资本进入。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保险是必须参加的,这就是“法定保险”。“所谓‘法定保险’,又称强制保险,是指国家规定必须参加的保险。”[7]必须看到的是,强制保险带有强制慈善事业的特点。也就是说,风险会使社会中的一些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而强制保险相当于强制那些并未遭受到损失的人拿出一部分资金来救济受到损失的人,因此强制保险本质上是强制行善。无疑,强制保险的存在有利于保持社会的稳定,这是因为强制保险使那些因为遭受某种经济损失的人有了保险这种“保护网”,从而可以在损失发生时维持正常的生活。强制保险,是国家维持社会稳定的政策工具之一。因此,强制保险对那些经济状况较差、没有抵御特定风险的人来说具有更大的意义。例如有研究指出:“医疗保险制度可以促进参保居民的健康水平的提高,并对弱势群体有相对更大的优势”[8]。由于强制保险有社会统筹的性质,其性质与公益性政府税收-支出相类似,因此强制保险应当由政府或公益性中立机构运营,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应由私人资本创立的保险公司运营,这是因为法定保险的性质是公益性的,这与以私人(自然人或法人)防损为目的的商业保险的性质是不同的。因此我们的保险管理机构应划分为管理法定、公益性质的公立保险机构和以私人(自然人或法人)防损为目的的私营保险机构两类,这两类机构应分开,两类机构的业务范围不应有重叠之处。

三、对养老保险的分析

在保险中,养老保险是一个特例。在我国,养老保险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种。养老保险与普通保险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处。相似之处在于:缴纳等额参保金的参保人,有些人寿命短,则他获得的受益将非常少,他为养老保险所作的贡献(投入的参保资金)的多数将被其他寿命长的参保人享有。因此,养老保险给每个人带来的回报注定不是公平的,一般也应以自愿参加为原则。但国家为了保持社会稳定,有时会在特定人群中实行强制养老保险。养老保险与普通保险的不同之处在于:养老保险一般靠下一代人为上一代人“养老”。也就是说,养老保险是一种“今天花明天的钱”、“透支消费”的模式;即第一代参保人是受益最大的,他们交的参保金注定会少于他们从养老保险中获得的回报,他们获得的养老金一部分是自己交的参保金,一部分是第二代参保人所交的参保金;一般来说,第二代参保人得到的养老金是第三代人的参保金,以此类推。当然,代与代之间的界限不会那么清晰,但是可以确定的是,后来人将为此前的参保人“养老”。不仅如此,由于每个时期的生活水平不同,货币的价值不同,因此即使养老保险的回报率是固定的,每一代人获得的养老金的回报都将是不相同的。在这种情况下,养老金的回报很难与参保人对养老基金的贡献相应,因此养老保险的不公平性是很强的。此外,养老保险机制的弊端是:如果下一代参保的人口规模少于上一代参保人的规模,那么养老基金就会出现缺口。此外,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领取养老金的人口的平均寿命往往会出现增加,他们将领取的养老金的总额也会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下一代人必须撑担的养老保险负担必然须要不断提高,如此才能弥补养老保险基金不断扩大的缺口。西方各国政府都遭遇了人口老龄化给养老保险带来的挑战,目前我国养老基金的缺口也已经初现端倪。但通过本文的对养老险机制的分析可知,导致养老保险经常“入不敷出”的原因并不在于老年人口的增加,而在于养老保险属于一种“超前消费”,其这种机制上的、制度设计上的问题注定会导致养老保险基金时不时地出现难以为继的问题。养老基金捉衿见肘的问题同样是由养老保险的机制性问题造成的,尽管保险基金有所增长,但增长的速度难以超过养老基金支出额增长的速度。解决资金缺口的办法必然是提高下一代人所承担的养老金负担。提高退休年龄,本质上是增加下一代人所承担的养老金的负担。从理论上讲,这种做法有悖于代际之间的公平。

四、结语

总之,由于养老保险的机制具有不公平的特点,又由于其设计是有缺陷的(第一代参保人的受益大于其付出),因此很难做到稳定发展,必然受到人口缩减所带来的挑战。而且如果下一代人的人口相对上一代人口有所增加,那么尽管上一代人的养老保险金有了着落,但是下下一代人的养老金负担必然会增加。因此这种模式是不可持续的。养老保险的机制的这个特点是其严重的缺陷。因此每个人积攒自己的养老金,而不是由社会统筹此问题,才不会引发社会问题。因此,我国可以逐步将强制养老保险全部改为自愿的商业行为,由此养老保险资金问题才不会成为历届政府都需要“操心”的严重问题。

参考文献:

[1]丁孜山.《现代保险功能体系及衍生保险功能研究》.载《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5(4),第3页.

[2]王和.《保险的逻辑(上)》.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5年版,第23页.

[3]陈湘满主编.《保险学》.湘潭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3页.

[4]池小萍等主编.《保险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第24页.

[5]陈兵主编.《保险学教程》.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2年版,第30页.

[6]陈继儒等编.《保险学原理》.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33页.

[7]李世献等编.《保险常识问答》.北京: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6页.

[8]参见潘杰等.《医疗保险促进健康吗?———基于中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证分析》.载《经济研究》2013(4).

作者:周秀兰 夏庆宇 单位: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