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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传导渠道
一是被保险人。如果保险公司出现资金短缺等问题无法赔付被保险人的保单,给被保险人带来损失,保险业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将受到影响。尤其对企业而言,其保单的无法赔付可能造成资金短缺、企业乃至社会的贷款意愿相对降低、原有的一些银行贷款无法归还等问题,继而给整个金融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二是资本市场。由于市场竞争压力不断增大,保险业承保利润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扩大保险资金运用范围,提高资金运用收益率,冲抵承保业务亏损,提升经营业绩,已经成为大多数保险公司的选择。随着越来越多的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一方面,资本市场的发展变化对保险公司盈利状况的影响越来越大,另一方面,更多的保险公司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如果这些保险公司由于偿付能力不足,受到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评级单位的压力,不得已在价格下降时出卖资产。再假如保险公司拥有众多此项资产,将会造成价格不断降低,很可能引起资本市场波动,进而影响金融稳定。三是银行。近年来,银保合作业务发展迅猛,已成为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务发展的第二大主渠道,风险传导不容忽视。比如银保产品发生销售误导,也将可能给银行业信用带来负面影响,甚至带来挤兑风险。四是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已构成事实上的混业经营。而混业经营会不可避免地带来交叉性风险。比如集团内部各个经营主体共用相同资本,或利用多头监督管理机制产生的监管真空实施监督管理套利,都将会造成部分风险超出监督管理的视线等。
二、我国保险业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我国保险业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主要由三方面构成:宏观审慎分析,以识别系统性风险;宏观审慎政策选择,以应对所识别的系统性风险隐患;宏观审慎工具运用,以实现宏观审慎政策目标。
(一)宏观审慎分析宏观审慎分析是根据我国经济、金融的特点,确定分析指标,通过压力测试等方法,对宏观经济周期的趋势和保险体系的整体风险状况作出判断。具体可以从保险业稳健性状况、保险监管和保险业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稳健性状况分析主要是通过保险业发展指标、市场结构指标等来综合分析保险业整体稳健性,以及分析宏观经济与保险业的相互影响,主要关注资产价格剧烈波动、利率和汇率的变化以及巨灾事件可能引发保险公司破产等。监管情况分析主要是分析我国制定的有关法律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制度、准则、政策是否有效、完备等,是否能够很好地防范保险业风险。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分析主要是看保险业运行所处的法律法规、政策环境、会计准则等是否健全,是否有利于保险业健康发展。
(二)宏观审慎政策选择宏观审慎政策选择是指针对潜在系统性风险选择相应的政策措施。宏观审慎政策选择主要考虑三方面内容:一是针对各类顺周期效应,采取逆周期行动。保险业的顺周期效应主要表现为保险业务的顺周期效应和“公允价值”的顺周期效应。保险业务的顺周期效应又主要体现在承保和投资业务的顺周期效应。在经济繁荣和衰退阶段分别制定不同的风险计量模型和风险参数,使得模型和参数具有一定的逆周期性。二是针对跨行业风险方面,考虑不同保险机构对系统性风险的影响,确定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市场和工具的范围,对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保险机构制定严格的规则,或收取系统性风险监管费以及额外费用。由于系统性风险越来越多地源于单个机构共同风险暴露,针对跨行业风险的规则可能是临时性的,并随时间调整,因此应对顺周期和跨行业风险的宏观审慎政策清楚区分。三是针对保险体系的结构特点,研究限制风险承担和增强保险体系抗风险能力的措施。包括:偿付能力要求,控制保险业规模、集中度、保险业务范围等监管标准,对保险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等等。
(三)宏观审慎工具运用宏观审慎工具并非由某一机构单独掌握和运用,而是由中央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财税部门等不同部门分别掌握和实施。具体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是服务于宏观审慎目标的微观监管工具,如偿付能力、流动性监管要求。第二类是降低系统性风险的专门工具,如防止问题保险机构保险责任的自然终止、提高资本和偿付能力要求等。两类工具都有时间和跨行业两个维度:时间维度的政策工具旨在解决利率和股价周期性波动所产生的财务影响,以及顺周期性;跨行业维度的政策工具旨在解决关联性和溢出效应所导致的脆弱性。
三、推动我国保险业宏观审慎监管的对策
(一)强化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银行在国务院导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人民银行“三定”方案对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进行了具体化,其中包括:“综合分析和评估系统性金融风险,提出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政策措施”。同时,人民银行还肩负着作为保险公司最后贷款人的职能。因此,针对目前保险业风险出现的新特征和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等其他金融业间传染渠道的拓宽,在分业监管的体制下,为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人民银行应该作为宏观审慎监管的主体,在宏观审慎监管中发挥领导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强化宏观审慎分析,把握宏观经济走势及变化,建立系统性风险监测评估指标,逆周期调节指数,以作为保险机构行动指引。
(二)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2013年在国务院的批准下,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了一行三会部际联席监管协调机制,进行统一金融监管,这是我国金融监管取得的又一项重大突破,有助于提升监管效率。然而,这种协调机制仅仅是上层设计,在具体执行时,存在诸如缺乏有效的约束力、缺乏数据共享平台、监管宽容等问题,仍难以有效消除监管真空和杜绝监管套利等想象,同时由于监管信息不能顺利地从监管当局向人民银行传递,一定程度上阻碍人民银行对系统性风险的分析和研判。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建立统一的、独立的、可自动生成统计指标和金融监管指标的金融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真正实现宏微观审慎监管的有效衔接,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为构建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打好体制基础。
(三)加强国际合作,共同防范系统性风险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我国金融体系越来越多地受到国际经济金融环境的影响,面临着许多不可控因素。另外,金融创新和金融自由化使全球金融一体化加强,金融风险跨境传染性增大,其他国家的金融运行状况对我国的影响加大。因此,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防范系统性风险。一是加强国际间宏观审慎管理合作,共同防范金融跨市场、跨领域、跨国界发展的潜在的系统性风险。二是加强国际金融组织监管合作,制定全球监管最低标准。加强国际金融稳定合作,防控大规模国际资本套利引发的金融风险,最大程度地维护我国经济利益和金融安全。
作者:包琼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金融稳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