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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保险市场诚信问题,并不因为这是有中国特色的保险问题,事实上,各国保险市场都存在诚信问题。保险失信从保险诞生之日起就如影随形,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形成保险失信的原因多种多样,既有社会的、经济的、人性道德的因素,也包括保险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社会法律环境等因素。
二、我国保险业诚信问题的影响
(一)机会成本
保险业是以高度信用为基础的金融行业,而且保险合同常常被称为最大诚信合同。失信行为主要因市场参与者追寻短期利益所引起,但是,却会因此带来机会成本的加大。分析失信的机会成本,可以从诚信评价机制开始。投保人一旦购买保险产品,其对承保人的诚信评价将反馈为投保人诚信评价的新信息,并可以作为其他投保人的间接信息。保险业务一经发生,投保人(此时成为被保险人)对于承保人的信任程度就依赖于承保人的诚信行为,并存在反馈机制。一旦承保人出现失信行为,诚信反馈机制就会引发其他人对承保人做出不利的诚信评价。从而会增加相关保险产品的机会成本,相对降低保险产品的实际价值,最终会给保险机构或从业人员带来潜在损失。
(二)惯性作用
保险业失信具有一定的惯性作用,表现为消费者对某一产品、从业人员、保险机构甚至保险行业的不诚信判断具有一定的继承性,主要由于诚信关系机制中“信息反馈”发生作用。既对投保人自身传递直接的信息,又对其他投保人传递间接信息。这样,消费者一旦对某一保险产品或保险机构产生失信的判断,就会在随后时期内保持这种不信任的态度,从而产生较大的失信成本。失信的惯性作用依不同时期、不同产品、不同市场、不同机构、不同利益主体而有所不同。
(三)蔓延效应
一家保险机构或部分从业人员的不诚信行为会对行业内的其他机构或从业人员产生蔓延效应。比如,保险机构为了追求短期利益而误导宣传、模糊真实回报率、逃避保险责任以及展业理赔两张脸等这些不诚信行为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不仅会影响到相关保险机构或从业人员的信誉,而且会引发广大消费者对其他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产生不信任的外部影响。可见,失信行为会扰乱整个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对整个保险业的社会声誉产生损害。
(四)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由市场主体之外因素造成的整体性风险,它难以通过市场主体自身行为来防范。失信带来的系统性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失信而引起投保人或保险资金大规模撤离保险市场而引起风险。失信可能会使保险业产生系统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如果一种保险产品、一个保险市场、一家保险机构出现不诚信行为,可能会由于蔓延效应、惯性作用而产生放大效应,进而使失信的负作用有所放大,甚至对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产生不良影响。
三、解决我国保险业诚信问题的措施
诚信是成熟、稳定的保险市场的一个重要特征。建立诚信的保险市场对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从长远角度来看,应该完善保险市场,普及保险教育,增加信息披露,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制订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建议有以下几点:
1、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和完善,通过硬约束惩戒失信行为
市场经济要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更要依法行事,成熟的保险市场更需要一整套完善科学的游戏规则来约束交易双方,惩戒失信行为。如果有法律提供的硬约束,交易主体就会确信一旦作出不诚信行为,将遭到法律的制裁,其后果是确定的,这种法律产生的威慑力迫使交易主体理性地放弃欺骗行为。只有为保险市场建立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严厉惩戒毁约失信行为,使保险诚信制度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诚信问题,拥有完善法律约束的保险市场才是健全的保险市场。
2、加强保险监管力度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还不成熟,还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作为监管机构,应该站在维护我国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高度,加大打击不诚信现象的力度,把建设诚信的保险市场作为工作的一个重点。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对其不诚信操作给予惩罚,规范其业务操作,严格要求保险公司保证偿付能力,督促保险公司诚信经营。
3、推进保险行业内部规范化建设,建立良性有序的竞争市场
在一个粗放经营、恶性竞争的保险市场,利益的争夺必然驱使保险公司作出种种不诚信的行为,产险公司靠高手续费低费率抢夺市场,寿险公司夸大产品的投资而忽视保障功能。因此通过同业公会、行业协会等组织来推进行业的内部规范化建设,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建立良性有序的竞争市场,可以有效地避免诚信缺失行为。
4、建立社会个人信用账户
建立个人信用账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信息掌握度,可以使保险人更多地了解被保险人的个人信用状况,从而促使被保险人更注重个人的信誉成本,降低其选择不诚信的可能性,这也是减少保险市场不诚信现象最有利的武器,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通过建立个人信用帐户,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和监督成本,极大地提高交易的效率,促进资源合理分配,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