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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巨灾保险研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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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巨灾保险研讨

巨灾一直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尽管人类的力量已经足够强大,但在巨灾面前还是显得不堪一击。2008年震惊世界的“5·12”汶川大地震,使世人惊醒,在强大的自然力量下,生命在瞬间消逝,家园顷刻间化为废墟……,我们所能做的只是救助、捐款……,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巨灾保险的缺位。如果灾难发生后有保险的赔偿和给付,那么将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希望。

一、我国巨灾保险的现状

几千年来,巨灾一直困扰着人类。人们都说2008年是灾年,这并不为过。西藏“314打砸抢”事件、四川“512汶川大地震”,紧接着是南方的暴雨、华北的旱灾,从天灾到人祸我们都经历了。2009年伊始H1N1流感又威胁着人类的生命,传染的区域与疾病的危害不亚于2003年的非典,已对社会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一套完整的巨灾保险体系,保险公司也都将各种巨灾剔除在外。据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的最新数字显示,到2008年底保险公司支付赔款47.6亿元,尽管保险业积极主动赔付,但赔偿金额尚不足损失总额的4%,低于全球平均水平36%。汶川大地震一周年纪念日刚过,我国现在正在积极筹备建立巨灾保险,这是一个非常好的信号,但面临的挑战却是巨大的。怎样才能建立起我国的巨灾风险分散体系呢?我们可以借鉴外国成功的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

二、国外成功的巨灾保险

1.美国的洪水保险。美国的洪水保险是在1968年建立的。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全国洪水保险法》,并据此制定了《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简称NFIP),建立了国家洪水保险基金。美国的洪水保险有以下显著的特点:(1)国家建立,保险公司代售。美国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是由联邦政府管理和运作,是一种政府行为。私营保险公司的参与仅仅是为政府具体操作。保险公司主要是向洪泛区居民出售洪水保险,并在洪灾发生时及时办理有关赔偿手续和垫付赔偿资金。(2)建立洪水风险图,以确定费率模式。洪泛区洪水风险图、洪水保险费率图,是实施洪水保险的主要依据,也是开展洪水保险的前提。洪水风险图对不同频率洪水淹没范围、水深作了区划,洪水保险费率图则在洪水风险图的基础上对各个地区的保险费率作了区划。洪水风险图和洪水保险保费图对社会是公开的。(3)带有一定的强制色彩。政策规定洪泛区居民向银行贷款购买和建造房屋时,必须向洪水保险公司购买相应的洪水保险,保险公司在获得居民房屋有关资料后,根据房屋的地点和房屋结构,会卖给居民相应的洪水保险并办理相应手续,居民据此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在银行核查居民洪水保险资料属实后,才会贷款给相应居民。(4)设立洪水保险基金。美国洪水保险是非盈利的,在联邦政府设有防洪保险基金,保险基金由国家统一管理。如果发生较大洪水,美国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FEMA)管理的洪水保险基金不够支付保险赔偿时,FEMA会及时向国家财政临时借款,日后再从洪水保险基金中返还。

2.英国的洪水保险。(1)有效的防洪体系。1953年初;暴风雨在英格兰东部造成严重损失,此后,英国政府建立了泰晤士河防护栏等很多海岸防御工程,并承诺继续建立有效的洪水防御设施,从而有望将保险损失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英国保险业认为,在标准保单中承保洪水风险,有助于在更为广泛的保险集合中分散风险,从而可以将保险成本保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上,所以开始提供洪水保险。(2)市场化的操作模式。在使用市场体制应对洪水风险的英国,政府与私人保险业保持着建设性的伙伴关系,这种关系对于保证洪水保险的供给至关重要。私人保险业之所以愿意提供洪水保险,最直接的原因是英国政府承诺并确实修建了一系列洪水防御设施,使得洪水风险在英国具有了一定的可保性。(3)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英国保险人协会于2002年9月25日公布了《洪水保险供给准则》,表示只有政府根据其制定的具体标准和计划改进的防洪设施,并及时提供有关风险水平和改建项目的准确信息,才会继续为家庭和小企业提供洪水保障。

3.日本的地震保险。日本是地震频发的国家,早在1966年就通过了《地震保险法》,该法律规定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建立地震保险体系。(1)日本地震保险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将企业财产与家庭财产分开,对前者因地震而发生的损失,在承保限额内由商业保险公司单独承担赔偿责任;对后者因地震而发生的损失,在规定限额内由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承担赔偿责任。(2)积极开展再保险,分散风险。在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方面,日本创造了一种由政府和民间再保险公司共同分担的二级再保险模式,即保险公司在收取保险费后,向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全额投保(“A特别签约”),日本再保险公司再将部分再保险分出,向各保险公司购买的再再保险叫“B特别签约”,向政府购买的再再保险叫“C特别签约”。

三、我国建立巨灾保险的建议

巨灾保险如果建立得好,将造福百姓,是利国利民的百年大计。但如果建立得不好,将会成为“鸡肋”,所以在建立巨灾保险体系之初,一定要充分学习和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实施和部署,可以先在一些省市进行试点,再向全国推行。

1.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首先,无论是美国、英国还是日本,巨灾保险的建立都是伴随着法律保障的。其次,建立相关的部门。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更适合由政府参与制定,应建立专门的部门,比如全国巨灾保险统筹委员会,根据不同地方的巨灾特点可以建立洪水保险委员会、地震保险委员会等等,专门负责巨灾保险的管理、经营与监管。

2.建立防洪体系和各种风险图。这是实行巨灾保险的前提条件。英国政府建立了泰晤士河防护栏等很多海岸防御工程,并承诺继续建立有效的洪水防御设施,从而有望将保险损失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作为保险公司洪水保险销售的前提条件。我国地大物博,建立全国的风险图有一定的困难,但并非不可能,如果风险图建立起来,将为我国巨灾保险的建立和费率的厘定提供很多便利和保证。但我国幅员辽阔,各地自然条件差别很大,不同地区面临的巨灾风险也各不相同,应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进行保险。并在一些灾害频发的地区进行试点,积累一定的经验后向全国各地推广。

3.保险公司代售。单独建立一个巨灾保险部门实施巨灾保险成本太高,从国际的经验来看,政府主导,保险代售代赔的方式是最佳选择。保险公司是经营保险的专业机构,由保险公司代售巨灾保险可以降低成本,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对于愿意参与巨灾保险的保险公司,国家可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或减免,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发展也有很大的益处。

4.运用一定的强制手段。美国的洪水保险并不是强制保险,但带有一定的强制色彩,我国的巨灾保险也应采取强制的手段。从2008年的南方雪灾来看,2008年2月24日报道的数据显示保险公司接到的雪灾报案中,数量最多的是车险,占总报案数的47%,这主要是由于有交强险对车险的带动作用。我国国民的保险意识很差,事前总认为买保险是白花钱,当灾害来临时才意识到保险的重要,但是已经晚了。所以政府应该帮助百姓建立起巨灾风险的保险意识,除了媒体的宣传,还可以通过一些行政手段保持一定的强制性,这样才能确保我国巨灾保险的有效实施。

5.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保障基金,来源主要有三:财政拨款;社会捐赠;非受灾地区企业和人民的补偿基金。其使用范围包括:解决灾区群众因灾害引起的吃、穿、住、医等生活困难;用于灾区企业和居民的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用于灾区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加工和储运救灾物资。目前全球共有12个国家建立了巨灾保险基金,巨灾保障基金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主要由政府筹集资金并进行管理的模式,二是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管理模式。无论哪种模式都应把基金的有效管理和保值增值放在首位。

6.积极安排再保险,分散风险。日本的地震保险在再保险的安排方面做得十分到位,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方式,针对不同险种安排不同的再保险分层,分散风险。并加强与国际的合作,将巨灾风险在全世界的范围内分散。但我国目前的再保险机制并不发达,若想通过再保险分散风险还应进一步发展我国的再保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