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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国企的安全生产问题是社会上广泛关注的,每年都有一些国企出现安全事故,但在事故中出现伤亡的员工却缺乏强有力的保障。因此,研究工伤保险的管理问题是维护国企员工权益的重要问题,也可以有效降低国企的经营负担,对我国国企的健康发展是非常有帮助的,对社会稳定也能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一、企业工伤保险管理现状
1.工伤保险覆盖面不足。目前大部分的国企中,工伤保险只是将正式员工覆盖。但国企中不仅有正式员工,还有大量的临时工、外包用工以及劳务工等,这部分人员的工伤保险情况参差不齐,这就说明工伤保险在覆盖面上还是不够全面。一旦这些不同于正式员工用工形式的员工,在工作中遇到意外事故,那么这些员工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实际上这种覆盖面的问题不是单纯管理上的问题,而是没有将社会保障的作用发挥出来,这与国企现代化的发展理念是有冲突的,同时也会对企业造成负面影响并增加企业负担。郑州铁路局用工形式不止一种,存在使用临时工、外包用工以及劳务工等,这部分人员的工伤保险参保情况不能全面掌握。
2.预防效应不足。目前工伤保险主要是对安全事故的预防以及防范员工职业病,这两方面的内容还不能完全发挥预防效应,因为除了在赔偿方面外,要想让员工权益得到全面保护,还需要在职业康复和预防中起到作用。国企中一些工作人员在健康上会受到不同的伤害,这对员工生活质量也会造成影响。现行的管理体系中,缺乏工伤预防及职业病防护方面的实践,在防护内容和措施上还需要补全。
3.管理机构职责不明确。根据一个时期以来工伤发生的情况和特点以及相关工伤保险法规,现阶段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参与,这些部门在职责上需要对工伤保险负责。部门多而且管理职责上不明确,很多时候不同单位中,由于情况不同,在管理职能上也会有差异,虽然有相关文件进行指导,但实际在管理中还是比较模糊的,都有不同的标准,这些问题都会对维护员工权益造成阻碍。
4.法律制度不完善。现阶段有关工伤保险方面,已经颁布了《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但这些法律都过于广泛性,对于实际工作的指导有限,与实际管理并不具备完全适应性,一些条文甚至难以执行,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明显的争议。
二、企业工伤保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费率设定不合理。工伤保险存在的意义就是维护员工的权益。费率设定一直都是实际管理中有争议的问题。费率若是设定得不够公平,不同安全风险单位使用的费率相同,那么对一些安全风险较低的单位就不公平,这部分国企加入保险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打击,员工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例如,郑州铁路局下属单位和代管单位有83个,按行业分为运输单位和非运输单位,安全风险不尽相同,在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上也应不同,但目前郑州铁路局整体(含代管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都是按运输业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这存在一些缺陷。
2.职业病认定困难。职业病本身也是各种各样的,情况比较复杂,因此职业病的申请是有难度的,最关键的是工作岗位繁多。同样工作环境下,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这时要想成功认定是存在障碍的。而对于员工来说,不同的职业病认定结果,影响着赔偿和待遇的问题,一旦在认定上存在差异,导致对员工的赔偿失去公平性,这就会对单位员工间的团结以及工作态度造成严重的影响。
3.管理体制不完善。从目前国企在工伤保险的处理步骤上分析,在现行体制下,管理权不够明确,因此有些单位对工伤发生后的工作效率比较低,这就是管理体制方面的缺陷。在对一些工伤事故进行防范方面会遇到一些困难,而且现阶段管理机构的运行并未完善,这就导致单位职工在发生因工受伤后,无法及时维护自身权益,在赔偿等各方面遇到阻力,这对单位是非常不利的。
三、进一步做好企业工伤保险的几点建议
1.抓好工伤保险的覆盖面。郑州铁路局用工形式不止一种,存在临时工、外包用工以及劳务工等,对这部分人员的工伤保险参保情况应该全面掌握。目前列车乘务、保洁、电务、工务等都存在使用临时工、外包用工以及劳务工等,由于临时工、外包用工以及劳务工等有的与第三方劳务签订了劳动合同,有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不一定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相关站段的人劳部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摸清临时工、外包用工以及劳务工工伤保险的参保情况,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临时工、外包用工以及劳务工应通知车间让其立刻脱离工作岗位,并要求第三方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后,方可上岗。
2.抓好工伤预防工作。郑州铁路局的工伤预防具体涉及社保、安监、劳卫(疾控)等部门,几个部门要本着以人为本,对企业负责、对职工负责的态度,制定出工伤预防的办法,通过多渠道、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工伤预防知识的了解。例如,郑州铁路局一直以来坚持每年对局管各单位和代管单位负责本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人劳科人员和安全室人员进行培训;印制工伤预防海报张贴车间,印制带有工伤知识的扑克牌下发各单位;对易发生工伤的重点岗位,对其职工有所侧重地普及工伤预防措施。
3.抓好工伤认定工作。在发达国家,工伤事故需要在短时间内反映给雇主,这样才能保证员工获得及时的救助,而且员工也不必提前预付相关的费用,这样才能帮助职工及时获得赔偿,维护自身获取工伤赔偿的权益。最新的工伤认定标准中,将上下班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也进行了归纳。其中包括:员工在上下班过程中,遇到的机动车灾害以及非机动车事故,在城市轨道交通、轮渡、客运以及列车等方面遇到的安全事故,已经都被包括到工伤的范围。对事故的限制是,非本人主要责任,这是对工伤的一种限定。在社保方面的一些规定上,原本的文件中,员工若是存在过失犯罪或者不符合治安管理规定遭遇的安全事故是不被包括在工伤范围内的,新的规定中将这一部分的事故伤害包括进来,也就是说都是可以进行工伤认定的。
4.抓好预先救助工作。由于工伤赔偿需要经过很多步骤,为了能够保证员工在遭遇工伤事件后可以及时得到救助和治疗,就有必要制定预先救助的工作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单位在工伤管理方面,员工一旦遇到了工伤事故,单位应对抢救等医疗费用预先进行垫付。这就是预先救助,也是在现阶段工伤管理中需要普及的,以免在日后的支付工伤待遇中,影响了职工自身的权益。无论企业是否加入了保险,是否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政府的相关部门在收到企业或者职工及家属的赔偿申请后,都需要对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确定,然后垫付医疗费用,这样可以保证遇到工伤事故的企业职工得到及时治疗,这是维护职工权益的有效方法。总之,工伤保险在当今时代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而存在,这类工作都是为了让弱势群体得到保护。本文试图解决弱势群体在自身受到伤害后的自我保护问题,这也是国企员工需要得到强化的权益。国企与员工间一直存在着有关工伤赔偿的纠纷,这对国企正常经营也是有影响的,在制度上需要更加完善,这样才能避免双方的损失,为国企员工提供保护,为国企注入新的活力。
作者:乞广华 单位:郑州铁路局社会保险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