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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保险发展问题思考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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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保险发展问题思考分析

摘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无论是在我国国内还是在全球范围内,这一问题都已十分严峻。经济要持续发展,环境保护也要有效推进,两者的内在联系要求必须出台相关的政策性法规予以保护,绿色保险对于解决环境问题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基于对国内绿色保险发展问题进行研究,深入探讨了国内绿色保险现阶段发展的困难及限制其发展的原因,对其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细致探讨。

关键词:绿色保险;现状问题;未来发展;环境污染

1关于绿色保险的界定

在一定范围内,受保人因脏水、空气或者土地等自然环境的污染导致身体或者其他受到损害而产生的商业赔偿为绿色保险,也称之为生态保险或“环境责任保险”。宏观上,绿色保险还包含了农业及部分社会生产行业相关联的,以改善自然环境,或协调不同生产行业为目的的新型保险模式。详细的阐述指,为了最快的帮助因自然环境污染受到伤害的群众,根据其购买的险种,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投保费用,在发生事故时,对投保人进行合理的理赔。现阶段,保险行业衍生了绿色保险这一新险种,它是指使用保险手段进行风险管理,由环境污染引起的第三方人身伤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人。保险公司通过承保和再保险来集中并充分分解风险。在中国,参加生态保险业务的人越来越多,2008-2016年一直保持上升趋势,2008年参加保险的公司为700家,投保费用为1200万元,而2016年参加保险的公司已经上升至4000家,投保费用增长到28000万元。然而,国内的公司数量太多,就整体数量而言,参加绿色保险的公司数量占比较小,公司对绿色保险投保的觉悟并不高。

2我国绿色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2.1绿色保险相关法律尚不完善

第一,意识薄弱,现阶段国内的生态保险法制法规只限于推广绿色保险业务阶段,环境污染责任险没有形成规范的法律制度。2013年,国务院的两部委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新进行试点,并于次年完善了《环保法》,第52条提到:“国家支持各个公司购买绿色保险”,然而,相关的法律法规太过模糊,没有清晰的界定,实际操作起来很困难,以至于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支持各地方政府来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同时,环境保护部门对落实该政策过于小心,执行力度不大。第二,绿色保险法律制度难以实施,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环境法律责任制度不够完善。在我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增设了可对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的条文,并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责任追查。然而,就实行结果,当地环保法院受理相关方面案例局指可数,而相反,实际情况是我国环境污染行为相当多,投诉数量和实际情况太不相符。在中国,不管是环境公益投诉还是私人诉讼都面临着很多困难,比如:原告的确定,举证责任的分担,因果关系的判断以及有效判决的执行都是需要解决的难题。在环境责任保险这一方面,只为因环境污染事故对第三方造成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一方进行投保,假如通过诉讼依然不能确定赔偿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险将无法落实到位。

2.2绿色保险的实施以行政干预为主,市场化理念不足

在中国,国家一直干涉自然环境保护问题,我们经常能看到国家对制造污染的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或者下令强行关闭。绿色保险本身就是一种基于市场的风险管理和风险分担机制,供需关系应建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然而,在许多试点地区,主要是利用政府机关进行推广绿色保险,甚至还有的城市将绿色保险工作移交给其他保险公司做,公司愿意投保都是被迫参与。将其业务转移到保险公司,有利于参加绿色保险的单位减少财务支出,避免后期因环境污染给企业带来财务损失,而保险公司在赚取的保险费的同时,也增加了自己单位的业绩,从外表上看,以为双方都获利了,其实质是保险公司为风险评判方,政府若干涉太多会导致风险价格变化大,将导致公司经营成本增大,还会使承销机构面临“反向选择”和巨额赔偿的风险。本质上可能导致双方损失重大。

2.3保险公司专业化程度低,相关技术不成熟

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的专业化程度不足,保单的定制化程度较低,除外责任较多,赔付较难,导致产品没有创新力,企业对此没有丝毫兴趣。环境责任保险是一个专业化较高的保险业务,应配备特殊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保证达到客户对保险的不同需求。但是,在我国,在实行绿色保险工作中,人员专业素质并不高,专业化水平也很低,产品不新颖,无法满足客户的需求。另外,我国对环境责任风险的研究不深入,数据积累不足,导致风险识别能力弱,反过来又使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诸多隐患,以至于出现风险后得不到有效控制。环境责任保险所牵涉到的各行各业范围很广、技术很复杂,保险公司在设计产品,商业营销和承保索赔中汇集了大量的操作风险。另外,在承保索赔的情况下,因为理赔没有一个严格的标准,无法掌握补偿的范围,后续的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现阶段,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仅了《化工业风险评估指引》。缺乏特殊风险评估标准,损害量化标准和其他配套指标体系,使环境责任保险推广困难。在保险公司方面,如今中国的主要保险公司为了配合国家政策,表面上都引入了绿色保险产品。然而,由于缺乏数据和劣质精算技术,他们倾向于缩小覆盖范围,排除过多的责任,增加保险收费等措施,从本质上并没有落实国家的政策。

3完善我国绿色保险的相关建议

3.1对绿色保险相关法律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首先,设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中国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了“鼓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我们认为,这一规定还应纳入“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同类法规中,同时颁布《环境污染责任险实施条例》。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条例。其次,要完善环境风险标准制度。根据行业和生产过程,将企业的环境污染等级进行分类,明确市场产品对环境的污染程度,给保险公司提供数据支持。第三,“绿色指标”应纳入保险公司的监管规范。比如,监管机构应明确规范以下条例:保险公司不能接受污染大、耗能高的工程投保;对严重破坏自然环境的其他行业公司也不允许保险公司投入资金。其次,法律机制本质上与企业社会责任相一致,它要求公司在运营时老板不应该只看重自己的收益,应该估计到所有的方面,如客户、社区等所有人的权益。当前,生态环境责任已经是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一部分。联合国于2012年6月颁布了“保险业可持续发展原则”,从此保险公司履行生态环境责任有了一个大方向。第一,我们应该为可持续发展制定企业价值观,并在股东大会及高管会议中讨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二,结合生态保护的原则设计相应的保险产品,例如,专门应对天气变化而导致的环境风险的保险产品,专门应对自然环境而产生的环境风险的产品等。第三,做好环境保险售后服务工作,将环境保护纳入保险主题的维修,更换和其他索赔服务,例如妥善处置车辆回收中产生的汞,汽油,金属和其他残留物质,以减少生态损害。

3.2尽快依法建立强制性保险为主,任意性保险为辅的绿色保险制度

现阶段,国内普遍对环保观念认识不强,想要将环境责任保险落实到实处,必须建立强有力份法律规范,当务之急就是要解决立法制度。提倡我国明确绿色保险在国内的重要角色,在国家和省级环境法律法规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例,同时在合适的时间颁布“环境责任保险”特别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具体内容,如责任事故识别,损失评估标准,保险范围和操作程序。这一方面,可以引入西方国家等成功案例,将环境责任保险强制化,辅以任意责任保险。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在石油,化工,采矿,水泥,造纸,核燃料生产以及有毒有害废物的处置环境污染和危害最严重的行业实施。另外,扩大责任保险范围,按照环保部门确定的被保险企业的污染危害等级(指标),采用不同的保险费率。

3.3成立绿色保险公司,提高相关技术水平

首先,我国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案例,设立专门的环境责任保险公司经营该保险业务,专门从事这类业务的保险公司会对重视环境责任工作,也能提升生态环境责任保险的专业化。其次,要设计科学合理的环境责任保险品种。承保绿色保险产品的风险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保险公司应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先进技术积累数据,提高精算水平,减少投保成本,使保险价格准确反映环境风险价格。第三,继续观察企业的环境风险,实施差别化的税率,尽可能使风险定价科学化,防止价格偏差导致的“逆向选择”。第四,不同类型的公司面临的环境风险是不一样的,应按不同类型制定相应的环境责任保险,鼓励专业的保险中介机构,给不同公司提供专业化的服务,最快速的传递有效信息,减小信息差异化。

参考文献

[1]郑晓.我国绿色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方向[J].上海保险,2017,(07):52-54.

[2]陈敬元.发展绿色保险的思路与对策[J].南方金融,2016,(09):14-17.

作者:史刘珂婕 单位:安徽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