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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及结构类型
1980年,我国恢复试办国内保险业务时,全国只有1家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几千万元。2003年,我国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已经有61家,其中内外资分别为24家、37家,寿险公司31家,产险公司30家。至2004年底,我国已开业和正在筹备的保险公司数量已超过了80家,2004年全国保险费收入4138亿元。25年来,我国保险市场结构发展大致经过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8年以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完全垄断阶段。1986年以前整个中国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独自经营财产、人身保险业务,1986年成立了地区性的新疆兵团保险公司,但这并没有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构成任何威胁。
第二阶段(1988-2000年):三足鼎立的寡头垄断阶段。1988年、1991年中国平安和中国太平洋两家全国性综合型保险公司的先后成立,才真正打破了我国保险市场独家垄断的局面。1998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组,产、寿险分离,后来中国平安和中国太平洋也实行了分业经营,于是在中国大部分城市地区的产寿险市场上分别形成了三家寿(或产)险公司之间的相互竞争。
第三阶段(2001年入世以来):寡头垄断向垄断竞争型市场演变的市场分化阶段。在2001年底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后,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迅速加快,外资、合资公司异军突起,内资新兴公司迅速成长。中国人保、中国人寿所占的市场份额逐步下降,平安和太平洋飞速发展;处于第二阵营的泰康人寿、新华人寿、中华联合产险、天安保险等成长势头迅猛。在上海、广州等保险业开放较早的城市中,友邦、信诚等外资、合资保险公司凭借其品牌效应和较高的客户忠诚度异军突起,产寿险市场竞争十分激烈。
尽管我国保险市场的总体发展速度很快,但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性十分突出。在少数保险开放早的大城市如上海、广州,保险公司数量达到30家以上,市场竞争相当激烈,已经属于垄断竞争型市场模式,但在其它大部分城市地区,无论产寿险市场都只有3-5家公司经营业务,属于寡头垄断型市场模式,而在大部分农村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农村),甚至还是属于双头垄断市场模式,只有人保和国寿在分别经营财产、人身保险业务。总体来看,中国目前的保险市场仍然属于寡头垄断型模式,在保险市场中仅有的少数几家公司即保险寡头瓜分垄断了绝大部分保险业务,这可以用产业经济学的市场竞争理论加以佐证。
产业经济学通常采用市场集中度和市场平均度两个指标来比较分析一国市场的竞争程度。其中市场集中度,一般选用前五大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来表示,是反映一个产业市场集中程度的重要指标;市场平均度是市场集中度的补充指标,是指平均每家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总的保费收入/保险公司数量),反映了产业市场的稳定程度和风险分散程度。
2004年我国实际经营寿险、产险业务的公司分别为28家、26家,但是,寿、产险市场保费收入超过市场份额5%的公司分别只有5家和4家公司,60%以上的保险公司市场份额不到1%。我国寿险、产险市场的集中度指标(将前五大寿险和产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分别相加)分别为88.69%、90.26%,这与10年前(1994年)的99.2%、98.7%的集中度相比,有明显下降。但是,与欧美国家大都在20%-40%之间的市场集中度相比(见表1),仍然明显太高;甚至,我国的保险市场集中度比高度垄断的日本(68%)、韩国(61%)市场也要高出许多。
保险市场平均度,是指平均每家保险公司的保费规模。结合市场集中度指标,它可以反映出一国保险产业的市场风险分散程度和市场结构稳定程度。如果一国保险市场集中度指标很高,同时,市场平均度指标也很高,说明该国保险业务高度集中于少数几家公司手中,市场风险过于集中,这时一旦有
一、两家公司经营出现危机,整个保险市场结构将趋于不稳定,即孕育着潜在的保险市场危机。反之,市场结构就会趋于相对稳定。在世界前10大保险市场中,大部分国家市场平均度指标都在1-3亿美元之间。在全球第一大保险市场的美国,这一指标仅为l.9亿美元,日本的市场平均度最高,为38亿美元,高出欧美国家
二、三十倍,日本高度集中的保险市场结构必然隐藏着巨大的危机,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来,日本相继出现了日产生命、东邦生命、第一百生命和千代田生命等5家保险公司破产,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日本保险市场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复苏和发展。韩国的保险市场平均度为11.08亿美元,也存在着类似日本的市场风险过于集中的危险。我国的保险市场平均度为6.8亿美元,仅低于日本和韩国,远高于美国、英国、法国和德国等西方国家。从市场集中度和市场平均度两个指标分析判断,中国当前的整体保险市场仍处于与日本和韩国相类似的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状态。
我国保险市场结构模式的发展和建议
我国保险业市场结构寡头垄断格局的形成,并不是市场自身发展的结果,主要是计划经济下行政手段干预资源配置导致的。寡头垄断市场模式下的高市场集中度隐含着潜在的金融危机,很容易导致保险市场结构的不稳定,进而可能引发整个金融市场的动荡。同时,寡头垄断市场模式也易导致整体的市场低效率。
从世界范围考察,各国的保险市场结构模式按照市场竞争程度由强到弱大致可划分为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和完全垄断四种基本类型。在未来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的国际大背景下,我国的保险市场结构应该采用垄断竞争市场模式。要促使我国寡头垄断市场向垄断竞争型市场体系的成功转换,必须在保险市场结构的各个环节全面引入竞争机制,尽可能降低保险市场的集中度和平均度。
培育多元化的保险市场竞争主体,优化保险市场结构
要提高保险市场的竞争程度,适量的竞争主体是首要条件。那么,我国是不是也要像美国一样引入数千家保险公司呢?美国的保险市场总量比中国大得多,2002年的保费收入是中国的27倍,我国不可能也象美国一样需要5000多家保险公司,但按照比例推算,同时考虑到我国保险市场的高速成长性,我国保险市场应需要150-200家公司,当前的80家显然太少。另外,在培育更多的市场竞争主体时,还必须注意优化市场主体结构:在增加公司总数量的同时,要注重培育规模公司,促进更多保险集团、金融集团形式的公司成立;在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加大对内开放的力度,大力发展新兴民族保险公司;强化市场细分,大力发展专业保险公司,鼓励设立更多的养老保险、健康保险、汽车保险、货运保险、农业保险等专营公司,促进优化保险资源配置,增强中资公司专业竞争能力;尝试设立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和专属自保公司,增强保险供给主体组织形式的多样化。逐步放松保险管制,提供宽松的市场环境
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存在严重的“保险抑制”。目前,我国对不同保险公司的经营仍存在着众多的不同限制,例如在产品定价、资金运用、经营地域、经营范围等方面。随着中国保险市场逐步走向成熟和“国内市场竞争国际化”的趋势,应逐步放松保险管制,提高民族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弹性和自主性:在保证金融安全的前提下,逐步下放保险价格的厘定权,实行保险合同条款制定的自由化;逐步打破中外资保险公司在经营地域、经营范围、税收和投资等方面的不同待遇;逐步消除大型保险公司和新兴保险公司之间在经营地域、资本规模、产品拓展等方面的竞争壁垒,使得不同性质的保险公司都可以自主决定其竞争战略。从长期来看,放松地域及业务管制后,众多大小保险公司在广泛的空间地域范围和业务范围内同台竞技;同时,由于保险价格的逐步放开、保险合同条款的自由化,保险投资限制的放松,拥有独立决策权的各保险公司在政府有效监管的环境下,可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展开竞争,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发展战略和竞争策略,其结果是促进保险公司行为市场化和经营高效化。
以市场为中心健全监管体系,为促进有序竞争提供制度保障
首先,要全面建立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对保险公司的监管要逐步转向以偿付能力的考核为中心,减少对经营行为的直接干预,为企业管理及技术创新创造宽松环境。其次,在保证金融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实行市场化的保险费率管理体制。根据我国实际,实行市场化的费率制度,应该是逐步放松费率管制:先可考虑将所有商业性险种费率的制订权完全下放给保险公司,同时在当前费率事先审批制中,逐步实施事实上的宽松监管,即较少使用否决权和修改权,然后再逐步向费率管理事先备案制、事后备案制过渡。第三,逐步放松分业管制,鼓励跨行业的经营竞争。混业经营已成为当今全球金融业发展的一大趋势,但我国当前实行的还是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我国保监会应加强与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的政策协调与沟通,逐步取消分业经营的限制,促进保险业参与广义金融领域的竞争,降低保险市场的集中度,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分散保险市场风险。
内容摘要:本文运用产业经济学相关竞争理论分析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及竞争程度,认为当前我国保险市场集中度虽有下降,但仍然属于寡头垄断结构模式,这一模式隐含着潜在的市场危机,并且整体的市场效率低,提出我国保险市场结构体系应适时向垄断竞争型模式转换,并建议从培育多元化市场竞争主体、逐步放松保险管制和以市场为中心健全监管体系三方面加强政策引导。
关键词:保险市场结构特征寡头垄断垄断竞争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