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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深化金融改革,保险公司要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营运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这是对保险企业的第一次政策定位。现代保险企业的各项改革,其最终目标就是要使保险企业既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保障企业自身的稳健发展,又能向社会提供良好的服务,承担社会责任,促进整个经济、社会、人及自然的协调发展。
一、现有文献缺少对保险企业经营目标的普适性规定
目前国内的保险学教材,很少能找到对保险企业经营目标详细与明确的描述,至多在关于保险公司的分类时提及。如魏华林、林宝清主编的《保险学》第92页中写道,保险形态以保险经营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区分为营利保险与非营利保险,其中营利保险又称商业保险,是指保险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而经营的保险。另有学者提出保险企业管理目标之说,认为保险企业管理目标分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经济目标又细分为自身的经济目标(即为企业的利润量)和社会经济目标(即保险企业为社会所提供的经济补偿量和给付量),而社会目标主要包括提高社会风险管理意识,防灾防损、降低经济损失,安定社会生活,以及为国家提供税金等。
邓大松主编的《保险经营与管理》对保险经营有比较全面的论述。从保险经营的性质、思想、目标、策略、环境、原则等方面对保险经营活动进行了理论上的阐述,认为社会主义保险企业的经营目标或总目标是保障社会再生产持续进行和人民生活安定,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就具体内容而言,按企业发展角度有长远、中期、近期目标之分;按利益角度有社会贡献目标、企业利益目标、个人利益目标之分。这里的保险经营实质上是指保险企业经营保险业务。
从上面介绍的文献可以看出,对于保险企业的经营目标取向,缺乏明确的界定,不是没有讨论,就是有涉及的又过于宽泛,很难起到对保险经营实践的实际指导意义。似乎关于保险企业的经营目标问题,没有进行专门讨论的必要,因为它也遵循企业组织的一般性规范。
二、现代保险企业经营目标重构的理论分析
理论上,现代商业保险企业,从微观层面看其经营目的是盈利并借以获得生存和发展扩大的基础,但从全社会的宏观角度看,它是对减低风险进行组织、管理、计算、研究、赔付和监督的一种服务,体现出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社会属性及其社会管理功能。我们知道,保险是一种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经济制度,也就是将不幸而集中于个人的意外危险以及由该意外危险而产生的意外损失,通过保险而分散于社会大众,使之消化于无形。保险企业作为专门经营这种具有社会功能的保险产品的经济组织,在其经营活动中自动地就有着社会责任,并且正是通过这些社会责任的实现而使保险公司体现出不同于其他经济组织的特性。
就现代股份制企业而言,也有学者认为其经营目标并非仅仅追求股东财富的最大化。1960年第38期《哈佛商业评论》刊登安东尼的文章,指出:大多数公众持有的大公司并不试图寻求利润的最大化,而只是寻求利润的满意水平的实现。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这种模式通常是指美国和英国的那些股份制公司。从实践的角度分析可见,股东财富最大化并不是公司管理者们的一个合宜的行动指南。因为,衡量股东财富最常见的标准就是股票的价格,而不是会计利润。由于股票价格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包括多种非基本因素,诸如投资心理、经济趋势等,因而股票价格的最大化并不等于实现了公司价值的最大化。柯尼尔(bradbrdcornell)和夏皮罗(alanc.shapiro)曾提出“扩展资产负债表”模式来衡量公司的目标,其主要观点就是:公司的价值不仅仅由它的财务状况组成,而且还由它的组织责任所组成。在美国的一些案例中,法院已经将公司的长期价值理解为包括雇员、顾客以及整个社会的各方价值,如1985年unocal公司与mesa石油公司的案件,1990派拉蒙与时代公司的案件等。因此,现代股份制企业(包括保险公司)的终极目标不是股东财富最大化,而是社会整体财富的最大化。一旦企业的价值被认为是一种继续经营(即为社会创造财富,且能延续到将来一段时间的经营实体)的价值,管理者就必须要考虑公司组成各方的利益。管理者只有履行对公司所有组成各方的广泛义务,即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他才能真正为股东服务,也就是说公司管理者都在花费别人的钱来为一个广泛的社会利益服务。正如有人形象地描述道,既然我们能讲通用汽车公司有缴税的责任,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讲它有防治污染的责任呢?
归纳起来,本文认为,保险企业是专门从事组织保险基金,为社会提供保险保障,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和人身伤亡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活动的经济组织。保险企业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是一般物质生产和交换活动,而是一种具有经济保障性质的特殊的劳务活动。因此,保险企业的经营目标取向,可以概述为保险企业通过追求自身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来实现其对于个体、经济组织乃至整个社会的经济保障。它是直接与间接、短期与长远、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道德经济,没有保险企业的有效经营,无法履行保险企业固有的社会责任;不以社会经济保障为着眼点,自利的保险企业不可能立足于市场。经济效益是前提,缺乏利益驱动机制的保险公司无法履行其社会责任,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应该是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的有机结合。
三、基于社会责任的新目标取向有利于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实现
长期以来,由于受僵化的、单一的传统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保险企业的经营目标被严重扭曲,将保险社会效益捧到至高无上的地位,严重贬低保险经济效益。一方面承认保险公司是经济实体,有其自身的效益,另一方面又不允许其以利润为目标,造成实践中公司经营目标不明确,经营行为扭曲,企业没有活力。直到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理论界才提出反映保险企业经营效益的综合性指标就是利润,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保险企业的经营目标在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但从实践上看,由于体制改革进程的缓慢,管理人员受传统计划经济观念的束缚严重,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复杂性,企业自身经营管理机制的不配套以及外部市场形成的不规范等种种原因,保险企业还远没有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国有保险公司,它们没有完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运行机制,没有建立以效益为核心、以偿付能力为基础的经营管理体制。
随着以股份制为主要组织形式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逐步推进,非国有企业获得了极大的发展。这些股份制企业包括股份制保险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的蓬勃发展和良好经济表现,激发了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们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在经济改革中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依据金融理论的一个基本信条,这些股份制保险公司的企业经营目标是实现股东财富的最大化,这是由现代企业产权制度所决定的。实现股东财富的最大化则是间接通过实现企业经营利润最大化来达到的,这意味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并没有在实质上改变企业经营目标的价值取向。
目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模式正在由“数量扩张型”向“效益优先型”转变。这一方面是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所要求的,另一方面也是近10年来保险企业在快速扩展过程中所经历的经验教训所迫使的,是市场本身的无形之手驱动的。如果盲目追求短期规模效应,不讲求经济效益,不计较经营风险的累积,不顾及中长期的经营战略,我国保险公司根本无法应对经济的波动,是极其脆弱的。人民币利率调整的历程及其对保险业产生的影响,给保险行业的经营管理者上了深刻的一课。许多为了占领市场、追求纯规模效应而推出的保险新产品,给那些保险公司留下了巨大的风险包袱。保险监管部门不得不连年强调经济效益观念,“保险业的发展,不仅是业务规模的扩大,更重要的是结构的优化、质量与效益的提高。只有结构优化了,质量和效益提高了,保险业才能形成良性循环,发展才有后劲,才是健康的发展。”可喜的是,通过监管部门的外部推动和保险公司自身的内部调整,出现了良好的转型势头,各家保险公司都把转变保险经营理念作为实施战略转型的核心,把承保利润作为公司经营决策的出发点,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效益最大化。
上面的情况表明,原先被扭曲的经济效益观得到了应有的纠正与确立,但保险市场上的一些盲目竞争现象以及体制改革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则反映出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缺失倾向。表现在为争夺市场份额而带来的保险销售误导问题;诱使投保人退保的不正当行为;拒绝承保风险率高的保险需求;公司转制过程中对老保单、老职工的处理不当问题以及保险产品创新缓慢适应不了市场需求等。这种倾向应引起我们足够的关注。
理论和实践都表明,效益优先应该与社会责任目标相一致、相结合。正如前面分析的,保险公司经营的目标,是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是要充分发挥保险的职能作用,既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定、促进社会进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又确保自身经营效益的实现。现代保险企业对社会的贡献,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履行其应尽的社会义务。诸如保险公司发起或赞助许多防损机构,从有关防止损失和医学研究等许多方面直接对社会福利做出贡献;保险公司还积极投身于社会公益事业,直接向需要援助的个人或机构提供资金或保险保障,如2003年sars期间的表现非常突出。二是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目标的正确定位可以使现代保险具有的社会管理功能得到充分发挥。现代保险以其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为平台,以保障社会生产和商品流通的有序进行,显现其对于经济发展的内在支持;以保险资金充当社会资金在消费和储蓄之间的调节器,显现其对货币政策有效性的辅助作用;以特有的防灾防损机制促进社会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显现其对减少社会损失的贡献;以分担政府社会保障责任,显现其在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无可替代性。只有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的统一,现代保险企业才能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获得新的发展和提高,才能使保险业真正担负起在金融市场和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与责任,才能使作为经济的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现代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得到全面的实现。
摘要: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定位经历了重社会效益轻经济效益到目前的以经济效益为优先且忽视社会效益的过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现代保险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重要性日益突出,必须把保险企业的社会责任纳入到经营目标中来,只有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的统一,才能承担起保险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责任,并且也有助于现代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实现。
关键词:现代保险企业;经营目标;经济责任;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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