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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近几年,虽然车险核保日益得到重视,但由于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都相对滞后,经营理念尚未转变等原因,导致核保水平仍不高,有待进一步加强。核保贯穿从受理投保到保单终止的车险业务流程的始终,是业务流程的核心,是经营管理的重点,必须在制度、技术、手段、管理、人员配置等方面给予充分的重视,重新审视并全面构建车险核保体系。
近几年,随着保险人效益观念和风险控制意识的增强,车险核保日益受到重视,保险人在核保意识、制度建设、岗位设置、人员培训、流程管理等方面都有了较大进步。但总体而言,目前车险核保水平仍不高,其作用尚未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有待进一步完善、加强。车险市场化改革对核保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也为核保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契机,保险人若要真正提高车险经营管理水平,必须重新审视并全面构建科学、系统、完善的车险核保体系。
一、车险核保的现状
(一)形式大于内容,效果不理想。一是在具体操作中存在应付心理。目前,核保通常被作为业务流程的一个必经环节,并在电脑程序上进行限制,未经核保或核保未通过则不能出单。其本意是让基层公司重视核保工作,增强其核保及风险控制意识。但实务中存在单纯执行操作规程,为了能出单而核保的心理,并未严格、认真进行风险的审核、评估,使核保这一流程本身大于核保的内容和效果。二是在内容上核保实际上只是复核。目前核保一般只是对保险单内容进行审核,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承保操作的复核,风险识别、评估、选择的成分很少。三是在方法上仅是对保单要素的书面审核,核保人员对标的状况和风险水平不能全面掌握,主要依据保单中基本的要素信息及个人的主观经验和感觉进行风险评估。四是流程上对核保工作设定不同权限,层层审批,带有公文流转色彩。作为管理者的有些上级审批人员对核保工作并不精通,甚至可能对业务都不熟悉,既影响了核保效果,也降低了工作效率。
(二)标准化程度低。一是核保标准粗放,不够具体、明确,具体核保操作依据不清晰。二是核保标准单一,针对性不强,未根据险种、险别、车种、客户群体以及新保、续保等不同情况和业务类型进行细化,无法满足市场化改革后车险差异化经营、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三是核保中的主观因素较大,存在一定的随意性,规范化程度低,不同的核保人员对同一业务也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
(三)专业性不强。一是部分公司未设立专门的核保岗位和人员,或虽已设立,但核保人员的专业素质、业务精通程度、专业化水平仍有待提高。二是实行领导审批,尚未形成专业人员系列。三是核保工作不独立,核保人员权力不充分,工作受到干预。核保结果有时并非由核保人员决定。四是核保权限划分不科学,简单按照标的价值或保险金额(责任限额)进行划分,即不同级别的核保人员只能审批一定保额(限额)以内的业务,而没有综合考虑客户群体、标的种类、业务类型等因素进行科学划分。五是核保方法与手段落后,未充分借助精算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等提高核保水平。
(四)内容简单,环节单一。一方面目前核保主要是对保单要素和条款费率正确适用等基本项目的审核,内容相对简单,重点不突出,部分重要核保内容未得到应有重视,如对损失幅度、损失概率、相关成本费用的审核;对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审核;对整体风险水平即自身偿付能力的审核,做到既要充分进行风险的分散,使同一地区的风险不会过于集中,避免风险累积;又要避免在一次事故中出现巨额损失,如高保额车辆的核保等。另一方面目前核保只限于出单前的一个环节,未向前、向后延伸,在业务流程的其他环节基本不存在;或者被分散到各环节中,未能进行有效整合、形成体系。
二、核保工作滞后的成因分析
(一)理论与实践滞后。我国对车险核保在理论上的研究和实践中的操作都相对滞后,使得核保工作缺乏必要的理论指导,缺少必要的实践探索和实践经验的积累,其整体水平跟不上业务发展的进程和需要。
(二)经营理念尚未转变。保险人还没有切实地建立起效益观念,一方面存在重规模、重发展、轻效益的观念,规模驱动导致业务质量让位于规模,对车险业务兼收并蓄,不注重核保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存在重理赔、轻核保的心理,习惯于通过事后严格控制赔付成本来提高效益,这可能影响服务质量,降低客户满意度。
(三)对核保重视程度不够。长期以来对核保工作的不重视,使得核保的技术含量与重要作用不能被充分认识、理解、挖掘和体现,使核保被误认为是一项低水平、低技能、低层次的工作,挫伤了核保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既不利于日常核保工作的正常进行,也影响了对核保的系统研究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核保工作的开展及整体核保水平的提高。
(四)对核保认识不全面。核保不仅是对单个风险的审核,还包括对总体风险的控制;不仅存在于签单前的审核环节,还贯穿从受理投保直到合同终止的全过程,包括承保前对风险的审核,承保后对保单的清分、复查,赔付后对出险、理赔数据的分析,保单终止后对标的风险的再评估,通过统计分析对核保体系进行评价、补充、完善等。因此,核保贯穿于整个业务流程,是业务流程的核心,是经营管理的重点。而目前对此却未能正确的认识,是制约核保水平提升的主要原因之一。
(五)责权利不明确。一是核保人员未被授予相应的权力,不能独立进行风险审核并决定最终承保方案;二是核保人员对核保结果不承担责任,不利于核保人员责任心的增强;三是核保结果未与个人利益挂钩,缺乏必要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不能充分调动核保人员的积极性并对其进行有效约束;四是考核制度不健全。
(六)专业人才匮乏。核保是一项专业性很强、技术要求很高的工作,需要多层面、复合型、高素质的专业化人才,核保人员既要熟悉车险条款、费率,又要精通业务流程和实务操作,还要具有保险理论、风险管理、保险精算、数理统计、法律、汽车等相关知识,既要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又要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专业核保人才的匮乏是目前车险核保发展中的一大瓶颈。
(七)统计数据不充分。核保要以历史数据为基础,保险人不可能准确的判断某一标的是否会发生损失,而只能根据对大量随机事件的观测而积累的历史经验数据所形成的损失概率分布对标的风险水平进行预测。由于以前不重视数据管理,没有足够的历史数据做支撑,增加了核保标准建立的难度,降低了核保工作的科学性,使其主观性、随意性加大。
三、全面构建车险核保体系
(一)建立人工与自动、事前与事后、现场与网络、个案与总体相结合的核保体系。核保至少应包括八个方面:一是基础核保。即受理投保时对有关信息的收集,包括对车辆的检验,主要由人和业务员进行。二是自动核保。根据事先厘订的费率和收集到的客户与车辆信息,由电脑程序自动确定适用的条款类型和费率档次;运用技术手段进行自动校验和控制。三是管理核保。主要审核业务流程、投保要素、适用险种、费率、具体业务操作等是否规范。四是经验核保。即根据以往业务经验积累的核保标准,对易出险、易发生争议之处的专门审核。五是复查核保。即承保出单后对保单的再次审核清分,主要根据对保单的追踪和客户回访,考察投保人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标的真实风险状况、费率适用是否正确等。其中,对业务的事后审核尤为重要。六是续保核保。续保业务与新保业务具有不同的特点,核保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续保核保应结合客户上期出险、赔付情况决定适用的险种、费率及无赔款优待,并对大客户和分散性客户区别对待,采用不同的技术和方法。七是追溯核保。即在保单出险或终止后,结合对保单出险、赔付信息的统计分析,将新的核保标准补充到核保制度中。八是总体核保。即对某一地区或全公司总体风险水平的动态评估和监控。上述各环节相互关联,互为补充,分工协作,共同构成车险核保体系。
(二)科学制定核保标准。虽然核保中应允许核保人员加入一定的个人经验,但主要还应依据事先确定的标准进行,明确、统
一、规范的核保标准是切实保证核保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核保作用的充分发挥,增强核保效果的基础,也有利于提高业务经营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度。
核保标准的制定首先必须在对以往业务数据与核保经验数据的统计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以保证标准的客观性与科学性,因此必须注重核保数据库的建立和数据管理。其次费率厘订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对标的风险进行归类进而制定核保标准的过程,因此,在厘订费率时应兼顾核保的需要。再次应针对不同的岗位(如管理核保和复查核保)、不同的客户群体(如私人和车队)、不同的业务种类(如新保和续保)、不同的车辆种类(如客车和货车等)制定差别化、精细化的核保标准。最后应实现稳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三)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责权利,加强考核制度建设。首先,要科学设置核保岗位。根据前述核保环节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立核保岗位,并明确职责权限。其次,要相应进行人员配备。各岗位应由专业人员负责,不应由业务员或出单员兼任或让同一核保人员兼任多个岗位,从而强化监督机制。再次,要授予核保人员充分的权力,排除对核保工作的干预。最后,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将核保人员的责任、个人利益与核保结果和业务质量等挂钩,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增强责任心。
(四)注重人才培养,优化人员配置。一是建立专业化的核保队伍,如实行专业核保师技术职务系列,培养不同级别的核保师。二是专业与非专业相结合。核保主要由专业核保岗位的人员进行,但又不限于专业人员,其他人员,如展业人员、人员等的密切配合与参与也必不可少,不能忽视后者的辅助作用,否则将导致核保工作链脱节。三是应树立全员核保意识。核保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核保体系的建立是一项系统工程,展业人员、理赔人员、信息技术人员、财务人员、统计人员等与核保工作均有密切联系,都应树立核保意识,参与核保体系的完善,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五)加强核保电子化、信息化建设进程。逐步搭建核保电子化信息网络平台,为核保工作的开展提供技术支持。并利用信息技术提高核保工作效率,加强核保控制力度,提高业务管控能力与水平,完善核保数据库的建立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