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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发展普惠金融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做出的重点战略部署,作为发展普惠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普惠保险应以普惠金融为引领加快发展,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享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深化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更履行保险大国责任的集中体现。本文旨在总结我国普惠保险的开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就加快普惠保险发展提出工作建议。
关键词:中国;普惠金融;普惠保险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将普惠金融正式写入党的决议。2016年初,国务院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作为我国首个发展普惠金融的国家级战略规划,确立了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1]。这是“十三五”期间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为我国进一步推动普惠金融发展提供了指引。可见,发展普惠金融已经是中国未来重要的金融政策使命,普惠保险的发展问题将成为“十三五”期间保险业面临的重大命题之一。
1我国普惠保险的发展情况
我国普惠金融的重点服务对象为: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所以普惠保险主要是指对上述特定人群的具体保险产品供给,例如政策性农业保险、小额贷款保险、大病保险、扶贫小额保险、涉农信贷保证保险、贫困地区养老健康保险、弱势群体和其他特定人群保险等,切实提高保险服务覆盖率和满意度。普惠保险重点在“普”,旨在建立有效、全方位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保险体系,为弱势群体提供平等享受现代保险服务的机会与权利,特别强调在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偏远地区以及残疾人和其他弱势群体中提供的保险服务。普惠保险核心是“惠”。要以增进民生福祉为目的,让所有阶层和群体能够以平等的机会、合理的价格享受到符合自身需求特点的保险服务。近几年,我国普惠保险发展取得显著成效:一是推进农业保险稳健快速发展。得益于国家政策的支持和推动,我国农业保险近几年实现较快发展。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披露的最新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农业保险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572.65亿元,同比增长19.54%,承担保险金额3.46万亿元,同比增长24.23%,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市场规模居亚洲第一、全球第二。农业保险产品不断创新,包括价格保险、指数保险和制种保险在内的产品种类进一步丰富,价格保险和指数保险的品种分别达到72个和67个,制种保险开办省份也达到29个[2]。二是试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类保险。发挥保险增信功能,实现与其他普惠金融的良性互动。以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为载体、探索形成“政府+银行+保险”这一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合作模式,部分贷款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政府拨付专项资金给予一定风险补偿、保费补贴、利息补贴,促进小微企业融资。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都以政府名义出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指导性文件。三是全面实施大病保险。稳步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实现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重大制度创新,积极探索用中国式办法解决医改世界性难题的有效途径。大病保险覆盖人已基本实现全覆盖,报销比例普遍提高了10到15个百分点,有效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四是发展小额人身保险。面向欠发达地区、比较困难行业和低收入群主发展小额人身保险。有效弥补传统商业保险的不足和短板,提高特定人群保障水平。保险机构在全国36个省级行政区及计划单列市均开展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专门针对低收入人群迫切需要防范的疾病、死亡和残疾等特定风险提供综合保障服务,切实解决了农村低收入群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2我国普惠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我国普惠保险的认识有一个过程。普惠金融是传统金融体系金融资源配置的一种补充安排,最早为联合国和世界银行所大力推行,旨在为正规金融机构体系之外的广大中低收入阶层甚至是贫困人口、微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核心是小额信贷。实际上,随着推广和普及,国际上对普惠金融的内涵和外延也进行拓展,例如产品形式不再局限小额信贷,普惠保险产品形态开始出现。无论是G20普惠金融指标体系还是世界银行普惠金融指标体系中均包含保险指标。由于普惠保险发展时间较短,因此没有得到真正认识和重视。虽然我国在普惠保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不错成绩,但在实际操作中,中国普惠保险与其它国家普惠保险之间、普惠保险与商业保险、政策性保险等之间、普惠保险与政府委托代办业务之间、普惠保险与政府扶贫之间等的区别联系也还不明确,有待在今后实践过程中不断认识和提高。二是可持续问题。普惠金融模式实现商业可持续是世界性难题。我国不少保险机构在这一领域进行了长期探索和实践,在农业保险、小微信贷保证保险、大病保险、小额人身保险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和有益的经验,“三农”、中小微企业享受的保险服务覆盖面、渗透率和便利性都在不断提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得到有效缓解。与此同时经营普惠保险的保险公司也遇到机构网点覆盖率低、专业人手不足、作业成本高、信息采集难等问题,仅靠政策性支持很难形成有效的商业模式,客观上严重影响其推广和深化。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普惠保险体制机制,促进普惠保险可持续健康发展。三是金融风险问题。针对互联网金融在迅速发展过程中的各种乱象,相关部门持续开展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整治,整治重点不是保险领域,但与网络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风险可能通过相关保险传导到保险行业。此外,一些非保险机构基于网络平台以“××互助”、“××联盟”等为名,打着“普惠”旗帜,非法推出多种与相互保险形式类似的“互助计划”,主要集中在意外互助和重大疾病互助等领域。由于其业务模式存在不可持续性,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有效保障,且个人信息保密机制不完善,容易引发会员纠纷,蕴含一定潜在风险。四是普惠保险产品供给问题。目前社会真正需要的保障型和风险管理型普惠产品仍然不够丰富,如养老、健康型产品仍然不能满足普惠保险的对象需求,且缺乏大数据支持,普惠保险产品应当以重点服务对象的需求为目标,在渠道、产品和服务等方面不断探索和创新,为重点服务对象量身定制保险产品,发挥在供给侧机构性改革中的作用,不断扩大有效供给。
3加快我国普惠保险发展的建议
3.1加强中国普惠保险理论研究。
系统总结近年来我国普惠保险实践成果,进行理论加工,形成中国特色的普惠保险理论和普惠保险指标体系,为更好地发展普惠保险奠定理论基础。积极参与国际理论交流、国际规则制定、普惠保险推广、指标体系完善等,增强话语权,不断扩大国际影响力。
3.2加大普惠保险的政策支持和引导。
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争取政府财政税务部门在税收减免、财政补贴、宣传推广等方面为普惠保险业务提供必要的支持[3]。鼓励机构网点较多、贴近农村、熟悉农村业务的保险机构发挥主力军作用。发挥差别化政策的正向激励作用,完善基础设施,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在加强监管和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引入互联网保险企业进入扶贫开发领域。充分利用扶贫部门开展的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工作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成果,引导保险机构找准支持方向和切入点。健全普惠保险的风险补偿机制,引导资源流向普惠保险体系。
3.3提高普惠保险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完善监管制度,调整保险监管的法律框架,降低参与普惠保险业务的准入门槛,鼓励更多的非正规保险的合规化、合法化和正规化,改善保险监管在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中的包容度。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
3.4扩大普惠保险产品供给水平。
针对目前普惠保险标的产品供给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建立标准化场内公开交易市场推动普惠保险供给,如利用上海保交所这一媒介,有效发挥公信力平台功能,推动保险机构回归本源,创新产品,不断扩大养老、健康等普惠保险产品的供给,并与健康大数据、社会保障数据等互联互通,为健康养老医疗等保障型保险产品精算设计提供更准确的大数据支持,推动保险业供给社会真正需要的保障型和风险管理型产品[4]。
参考文献
[1]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S].(国发〔2015〕74号).
[2]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普惠金融发展情况报告(摘编版》[J].中国银行业,2018(10):23-27
[3]尹振涛、王向楠.发展普惠保险的政策建议[J].中国保险,2018(12):21-26
[4]曾于瑾.建立标准化的保险场内市场[J].中国金融,2018(11):57-59
作者:黄玉娟 单位:济南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