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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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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分析

由于《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规定较原则,司法实践中对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六款所规定的“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①有较大的争议。如被保险财产的租赁人、借用人、挂靠人对该财产是否具有保险利益?违章建筑等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财产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不同主体可否就不同性质的保险利益对同一标的物同时投保等?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3〕14号,以下简称《保险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条司法解释规定的有关“财产保险中哪些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享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的问题,首先涉及到对保险利益等基本概念的理解。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法律上承认的、包括经济联系在内的某种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并非所有利益都可以成为保险利益,构成保险利益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要件:②

(一)必须是合法的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非法利益(如、赃物)投保,就不构成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是无效的。因为相关利益不为法律所承认。但有关此点也应该辩证地看。有些利益虽然不是合法权利,但仍然可能是可保利益。例如,违章建筑虽然不是合法财产,其所有权不能对抗依法拆除,但所有权人在投保火灾险时对违章建筑仍享有可保利益。因为违章建筑虽然违反了行政管理法规,但其所有人为建设该建筑投入了一定的金钱和劳务,其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客观上也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如发生火灾,仍会受到损失。而且,该建筑物权利上的瑕疵有可能得到补正,所有权人有可能获得完全合法的所有权。因此,不能否定其可保性。

(二)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能够确定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与预期利益。以前法律曾明确禁止期待利益的保险,现在,期待利益的保险已经逐渐为各国所承认,如运费保险、利润损失保险均直接以期待利益作为保险利益。

(三)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经济上的利益是指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利益。投保人投保的目的是为了弥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保险标的出险所遭受的损失,如果相应损失不能用货币衡量,就难以确定保险赔付的额度,保险的赔偿或给付功能也就无法实现。在人身保险场合,保险利益是隐藏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法定人身依附或信赖关系背后的经济利益关系,推定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继续生存有法定利益或者合理期待利益,对于被保险人的死亡或伤残将蒙受损失或承担责任。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功能

保险利益作为一个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其具有下列三方面的功能与价值。

(一)防止赌博行为保险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成员基于互助共济精神形成的一种损失补偿机制,其具有保障社会成员生活安定和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的作用;而赌博则是一种纯粹的投机行为,对社会的负面影响要远大于其积极作用。保险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且只有被保险人遭受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才能得到保险赔偿,从而可以有效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

(二)防范道德风险及违法行为道德风险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图谋骗取保险金,故意促使保险事故发生或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放任损失扩大的风险。此种风险,对于无保险利益的投保人来说最有可能发生后。而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况下,其参与保险是为了获得经济保障,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也只能获得损失补偿,而不能获得额外利益,从而可以有效防止道德风险即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限定保险保障或赔付的额度保险的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偶发事故之发生所致生活上的困境。保险金的给付在于填补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不允许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通过保险获取额外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人补偿损失或履行给付义务的最高限度,具有限制保险人的责任额度或范围,防止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通过保险获得不当利益的功能。

三、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所享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在财产保险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是财产保险合同成为补偿合同的前提,决定或影响着保险价值、保险金额、损害大小、重复保险以及保险合同利益的转移等。

(一)财产保险的利益范围对于财产保险而言,从财产权益的形态上看,除所有权人对保险标的当然享有保险利益外,担保物权人、用益物权人、占有人、债权人(包括合同债权人和侵权损害赔偿债权人)也都可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例如,在车辆挂靠的情况下,挂靠人、被挂靠人对车辆都享有运营利益或使用利益,他们对车辆也都具有保险利益。从财产权益的性质上看,财产保险利益包括现有利益、期待利益和责任利益三类。其中,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享有的可确定的现存利益;期待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基于其现有权利而享有的保险标的未来可获得利益,如预期的利润、租金收入、运费收入等;责任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其违约或侵权行为而对第三人应负担的赔偿责任所具有的利益。

(二)财产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英美传统保险法一般认为,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和损失发生时都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因财产保险的主要目的是补偿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只要被保险人在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时具有保险利益,损失补偿的目的就能完全实现,而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无太大实际意义。所以现代各国保险法一般不要求投保人在财产保险合同订立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在保险事故所致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则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该法第48条进一步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三)财产保险利益的主体范围财产保险利益的主体范围问题也即保险利益的归属判断问题,即法律要求谁应具有保险利益的问题。我国《保险法》要求,在财产保险中应该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因为财产保险合同是以损害填补为目的的保险,有损害才有赔偿。被保险人在损害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才会因保险标的的毁损、灭失而受到损害,才应该得到保险赔偿。如果发生损失的时候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则保险标的的损失就不是被保险人的损失,而是他人的损失,被保险人如果获得赔偿就违反了损失补偿原则。由于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同一人,在投保时,财产保险的投保人一般也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如果投保人在合同订立时没有保险利益,并不影响财产保险合同的生效,因此,保险人也不用因为财产保险合同的无效而返还保险费。③

四、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分别投保的典型情况及其处理

综上,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可以分别就同一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利益进行投保。实务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的典型情形及其处理方式一般有以下这些:

(一)对同一财产保险标的上的不同保险利益分别投保的情形就同一财产保险标的,不同被保险人存在不同保险利益,这些利益的形态可能是所有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租赁权、使用权、合同债权、侵权损害赔偿债权、收益权、占有等各种形式。例如,以机动车为例,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等主体基于物权关系享有相应的保险利益,其中所有权人的保险利益相当于机动车的价值,抵押权人的保险利益则是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所担保的其享有的债权。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将该车租赁给他人或出借给他人,则承租人、借用人等主体基于合同关系享有相应的保险利益,该保险利益属于责任利益,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须向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的赔偿额度为限。该机动车驾驶过程中,可能因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失,从而基于侵权责任产生相应的保险利益,该保险利益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的赔偿额度为限。又如,货物所有人及货物承运人可分别就承运货物投保财产损失险和责任险,由于货物承运人对承运货物享有的是责任保险利益,因此只能在责任保险利益范围内获得赔偿。再如,房屋所有权人在家庭财产保险中当然对房屋的价值享有保险利益,但当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租时,房屋租赁人在租赁期间处于实际占有人的地位,对于房屋的毁损负有管理责任,当然对房屋享有保险利益,该利益也属于责任利益。多人对同一财产保险标的投保一般也并非是重复保险。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多人对同一财产保险标的投保虽然也是同一保险标的上存在两个以上保险合同,但其与重复保险有本质区别。重复保险中不同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是同一的,而多人就同一保险标的投保是为保障不同的保险利益;另外,重复保险可能导致超额保险,而多人就同一保险标的投保,只要每个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超过相应的保险利益价值,就不存在超额保险。

(二)同一财产保险标的多人投保的处理同一财产保险标的上虽存在不同保险利益,但不同保险利益的性质各不相同,每个被保险人只能在自己的保险利益范围内获得赔偿,这是同一保险标的多人投保时的处理原则。但在实践中,保险市场上并不存在与所有保险利益相对应的险种,有些保险利益虽没有相应险种,但由于拥有该保险利益的主体也需要转移风险,故其只能投保与其保险利益不一致的险种,保险人基于盈利或扩大市场的考虑也愿意承保此类保险,这就出现了保险合同保障的利益与被保险人实际享有的保险利益不一致的情况。另外,有些投保人为了降低成本,也会投保与被保险人保险利益不对应的费率较低的保险产品。例如,在货运保险中,承运人对承运的货物享有的是责任保险利益,而不享有所有权保险利益,但由于相对应的责任险的费率远高于损失险,实务中仍存在有不少承运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了财产损失险的情况。对于这些保险合同,应根据投保人、保险人的过错来认定赔偿范围。④

(三)保险竞合的处理由于同一保险标的上可能存在不同的保险利益,不同投保人可能会为同一保险标的投保多份保险合同,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则源于不同保险利益的多个承保主体可能存在同时理赔的情形,也就是所谓保险竞合。其中最为典型的是财产损失险与财产责任险的竞合、财产损失险与抵押物信用保险的竞合。应分别予以处理。当责任保险与损失保险竞合时,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应该是最终责任承担者。因为财产损失险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后,有权依据保险代位权向引起保险事故的第三人索赔,如该第三人与责任保险的保险人订立了责任保险合同,则该第三人可将应承担的责任转嫁给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所以最终是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承担了全部或大部分损失。而当财产损失保险与抵押物信用保险竞合时,应由财产损失险的承保人承担最后责任。因为根据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抵押物毁损灭失后,其获得的赔偿仍应作为抵押的财产,对尚未实现的债权提供担保。因此,抵押物毁损灭失导致债权人受损的,抵押权人的保险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在其履行范围内向财产损失险的承保人进行追偿。

作者:赵晶 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