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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保险和保险合同的基本知识
为了让大家对保险有一个直观的了解,我们尽量不使用专业的保险术语,而是使用简单的语言来介绍与我们每个人生活关系最紧密的基础性的保险知识。
(一)关于保险人作为一个生命,从出生那一刻起,就受到父母的细心呵护,父母为了孩子,在能负担的范围内“不惜重金”地为孩子做大量的投入。从父母的角度讲,这些投入属于心甘情愿的感情投入,无法用金钱衡量,也不能用金钱衡量。但是从投资学的角度讲,父母这样无私的投入,至少在中国的国情下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为了“老有所养”,这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是一种“投资”。既然是投资,就需要保护“投资标的”,万一发生不测,至少也能“收回”一些投资。而保护这个“投资标的”的一个最重要的方法就是人寿保险,涵盖意外伤害、残疾、死亡等内容的保障。随着年龄的增长,人都会慢慢成年、结婚、生子,自己也要承担一个家庭的责任,这个时候人就需要考虑如果自己发生意外,对家庭可能造成的收入损失,或者如果活得过长而没收入的情况下,比如100岁,给家庭带来的经济负担,所以也要给家庭一个“交代”,一个“保障”,同样,这里最重要的方法之一仍然是一份涵盖意外伤害、残疾、生存(主要为保障活得过长)、死亡等内容的人寿保险保障。与此同时,从社会学的角度讲,家庭作为一个基本的社会经济单位,拥有自己的财产,比如房屋、车子等,如果这些辛辛苦苦劳动得来的财产遭受损坏,我们的生活,甚至生存无疑也会受到影响。另外,如果我们的财产,比如汽车,发生意外导致别人的财产受到损坏,从而产生责任,我们也需要对他人做出赔偿,这也会减少我们的财产,对我们的生活产生影响。对于这些情况,我们也需要加以保障,而财产保险无疑是针对这些情况最有效、最便捷的保障方法之一。简单地说,人寿保险主要是为了防止人死得过早而给家庭带来收入损失,或者活得过长而给家庭带来经济负担;财产保险主要是为了防止人活着,但是赖以生存的财产却没了。所以可以说,“生存,还是死亡,是一个(保险)问题(Tobe,ornottobe-thatistheques-tionof(insurance))”。
(二)关于保险合同我们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一般要求我们填写一份称为投保单的表格,人寿保险的内容主要涵盖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年龄、职业、疾病史、购买的保险条款名称及保障内容、保额、保费等信息;财产保险的主要内容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姓名及联系方式、财产地址、车牌号码、财产价值、购买的保险条款名称及保障内容、保额、保费等信息。投保单背面一般是保险公司定制的格式条款,对保险保障内容、除外不保内容、如何理赔、提供哪些理赔资料等进行约定。格式条款一般需要向保险监管机构报批、报备。投保时,一般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就我们购买的保险保障内容进行说明,同时对于那些不予以保障的内容也要向我们说明,并让我们就该说明进行签字确认。然后,保险公司会根据投保单的内容出具一份保险单,给我们作为保险合同的证明。如果后续保险信息有所变化,类似的按投保单程序由保险公司出具一份批单。批单一般也是固定的条款,需要向保险监管机构报批、报备。如果上述格式保险条款、批单条款不能满足保险双方的需求,一般保险双方还会以“特别约定”的形式就个别事项进行约定,并载明在保单上或者批单上。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合同是涵盖上述格式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特别约定一起的合同,单独的保险单只是保险合同的证明,并不构成保险合同本身。
保险合同约定语义模糊的情况多种多样,下面我们主要就一些典型的情况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语言语法成分之间修饰不严密造成的语义模糊例: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①。从字面上讲,上述货运险条款至少有如下两种解释:解释一:“震动、碰撞、挤压(三个前因)”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六个中因)”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一个结果)。解释二:“震动、碰撞、挤压”(三个前因)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五个结果)”或“包装破裂(一个中因)致使货物散失(一个结果)”的损失。在实际的业务中,保险公司予以保障的保险标的各式各样、千差万别,而同一个格式条款又是要适用于所有的保险标的,所以保险公司一般会在格式条款方面尽量考虑到各个不同的保险标的的适用情况,这必然导致其内容在一定情况下出现貌似堆砌的痕迹。在上例中,保险条款其实是针对各种有包装运输和裸装运输的不同形态的货物发生各种状态损失的情况,但是把这些损失糅合在一起的情况下,具体的被保险人只针对自己的货物特性情况下,就比较容易出现误解,尤其是当货物没有包装时就不会出现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发生,这样被保险人可能会因此认为保险完全没有用,从而间接认为保险合同晦涩难懂,甚至认为保险公司故意为之。其实,一旦理解了保险格式条款针对的是各种形态、各种包装的保险标的,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只是有包装的货物可能遭受的一种形态的损失,就不难得出上述第二种理解。在保险实务中,对于被保险人来说,货物包装破裂本身也是一种损失,即使货物完好没有任何散失,保险公司一般对这种损失也予以赔偿。上述第二种理解按字面意思解释,其实是只负责包装破裂后货物散失造成的损失,对于包装破裂本身的损失不予以赔偿的,这其实和保险实务有较大的出入,但是由于语言表达的局限性,造成了这种第二次的模糊。
(二)保险双方立场不一致造成的语义模糊例: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①。从被保险人的角度讲,在被保险车辆发生损坏的情况下,一般更愿意按全损处理,将被保险车辆折价给保险公司,而由保险公司直接全部赔付现金。而从保险公司的角度讲,其提供的是一种金融服务,而不是残值处理服务,所以一般都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残值折价给被保险人。从本质上讲,上述车险附加盗抢险条款正是体现了保险公司的这一意愿。保险公司的本意是被保险车辆被盗窃后,由被保险人向案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满60天仍然没有查询到下落的,保险公司按照全损赔付被保险人。但是如果在这60天内,被盗窃车辆的具体下落被查明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后续将车辆运回到被保险人处的费用以及在此期间车辆遭受的损失,但是车辆取回后仍然归被保险人所有。但是从被保险人的角度讲,即使在满上述60天之前查到被盗车辆的具体下落,但是如果远在千里之外,或者说被盗车辆仍在窃贼控制之中,窃贼没有被警方捕获,或者甚至已经被警方捕获,但被盗车辆仍没能够取回由被保险人控制的,都算被盗窃满60天。由此可见,保险双方不同的立场,会导致对同一条款截然不同的理解。
(三)保险险种不同造成的语义模糊例:根据本保单所列条件,在雇员受被保人雇佣过程中,于保单声明表第2项列明的被保险地点从事业务时,遭受意外事故或职业疾病而致人身伤害(包括因此引起的死亡),被保人在法律上应承担的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②。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大量工人的工作条件得到改善,但同时也面临着日益隐蔽的人身伤害风险,有些疾病,比如吸入石棉粉尘引起的石棉肺病,一般从接触石棉粉尘到发现病症可能需要5年甚至更长时间,所以要确定疾病是哪一年发生,进一步确认哪一张雇主责任保单承担责任就极其困难,如果在此期间染病工人换了多个工作的话,确认就更加困难。事实也证明,这种不确定性会大大增加保险公司的索赔处理难度和赔付金额。据著名瑞士再保险公司统计,“从1982到2002年,当索赔人数从1000人猛烈的上升到730000人时,由被告以及保险公司所花费的名义支出就从10亿美元上升到了大约700亿美元。诉讼的最终成本在2000亿美元到2650亿美元之间。由于石棉责任赔偿,很多保险公司不是倒闭就是陷入财务危机,有85家公司申请破产”③。事实上,上述雇主责任险条款中,“遭受(英文条款下为sustain)”一词的含义为多数保险合同双方争议的地方。被保人一般主张,“遭受”为在保险期间内感染、吸入、接触有害物质的意思,而不管有没有出现疾病症状,或者被确诊为该种疾病。而保险人则坚持,“遭受”为在保险期间内感染、吸入、接触有害物质,而且被确诊为该种疾病,或者至少出现疾病症状的意思。而这一差异直接决定着保险人是否赔付的问题,所以很多诉讼因而产生。一般认为,现代各个险种的保险主要为从水险(船舶险和货运险及相关风险的统称)发展演变而来,而水险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的,一般都会立即或者航程结束时能够发现,所以一般不存在“遭受”到底是损失原因发生的时间,还是损失开始显现的时间这样的争议。随着工业化的发展,机器、环境、科技造成的人身伤害风险越来越高,但是人体不同于一般的现实物质,从产生身体伤害的原因开始到伤害症状开始显现,以及确证需要很长的时间。在这样的情况下,“遭受”一词的含义就会显得及其重要,因而也更容易引起争议。此外,人们自我保护、提出索赔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这也进一步增加了保险双方的诉讼。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保险行业并没有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更新、完善自己的风险管理,并没有完全注意到不同险种下同样的约定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理解和解释。
(四)多重逻辑限定造成的语义模糊除了上述几种情况会造成语义模糊之外,保险合同最容易引起混乱,最难理解的是保险合同往往使用重重否定的逻辑限定承保范围,导致一般被保险人将各个部门的限定串联起来的时候往往感觉保险约定模糊,不确定到底是保了什么。例: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④。在上述货运险条款下,一般的被保险人可能倾向于认为,在装、卸、转载的过程中发生损失的,只要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原因导致的,也不属于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导致的,都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责任,其实并非如此。作为一个整体,保险合同各个部分需要合并在一起理解,首先需要确认是否有具有最高效力的“除外条款”适用,其次确认承保条款部分中是否有约定除外的内容,再次确认损失是否是由于承保的“近因”风险导致的,往往这些部分分布在保险合同的不同部分,要把他们结合起来理解需要一定的保险背景知识,这也导致保险合同理解看似约定模糊,出现争议最主要的原因。
(五)保险公司故意造成的语义模糊从理论上讲,保险是一个商业合同,是合同就是保险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的结果。但是事实上在具体的保险业务中,双方的谈判地位并不一定平等,保险公司往往利用其专业知识优势,在保险合同约定措辞方面进行处理,有时候甚至是故意地进行模棱两可的约定,在出险的情况下选择有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如果被保险人没有较强的保险知识,一般都无法辩驳保险公司的解释。即使被保险人选择向法院起诉,如果审判法官按照普通的商业合同解释的话,往往也会导致被保险人败诉。当然,实力强大的被保险人往往也有可能利用其规模优势,在保险合同中进行有利于其自身的约定,甚至是迫使保险公司对其格式条款进行修改,甚至是去除某些对其不利的条款。在保险下,当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合同约定的损失时,具体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付一般还要看导致该损失发生的原因是否是保险合同所约定的特定原因,这个原因在保险上一般称为“近因”,换句话说,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由于特定近因导致的特定损失。例:锈损、刮擦、变形风险除外①。上述货运险特别约定例子,从实务的角度讲至少可以有两种解释,一是“保险公司不负责任何原因导致的锈损、刮擦、变形的损失”,二是“保险公司不负责锈损、刮擦、变形的损失,但是由于导致必然发生的锈损、刮擦、变形的原因除外”。保险公司出于业务的考虑,或者希望在出险的情况下再做出澄清的考虑,一般不愿意在保单上直接约定被保险人必然反对的第一种解释,但是也不愿意在保单上约定第二种解释,其实是希望如果在出现重大的损失的情况下,可以保留第一种解释的可能性。
目前,中国的保险监管机构基本只要求保险公司报批、报备保单条款和批单条款,而对于上述这样的特别约定基本没有要求报备,这类特别约定基本是由各家保险公司,甚至是各个保险公司的各个核保人制定的,差异比较大,而它们在事实上才是最有可能出现争议,甚至是最有可能出现问题的地方。
三、结束语
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让我们面临越来越高的人身伤害风险、法律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整个社会对保险保障的需求不断增加。但是,保险行业的专业化也导致保险合同这一与我们每一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法律合同也越来越复杂,条款内容往往晦涩难懂、约定语义模糊,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才能正确理解。本文专门对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存在的可能导致保险双方出现不同理解的典型语义模糊情况做出分析,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有些保险合同约定模糊是由于语言、合同、逻辑限定、甚至存在保险双方人为故意进行语义模糊处理造成的,这表明保险合同之所以理解困难的原因多种多样,由于语言、历史、行业和保险双方谈判实力等种种原因,保险合同约定的语义模糊的情况至少在短期内难以改变。
作者:姚光威单位: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