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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化保险公司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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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化保险公司论文

当前经过多年的粗放型规模增长,我国的保险行业在资产规模上,在保费规模上均已在实际上处于前列水平,但保险公司的承保经营盈利水平,特别是众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水平普遍不高,在监管偿付一代、偿付二代监管规则要求下,众多保险经营主体亟需提高自身的偿付能力。目前,各偿付能力低于或近低于监管要求最低偿付能力标准的经营主体,可以以内生式发展积累通过盈余公积转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方式补充资本提高风险经营的偿付能力,也可以通过向原股东定向增发新股,引进新股东或战略投资者增加股本,或通过发薪次级债募集资金等方式补充资本提高偿付能力。各方式中发行次级债具有能够比较快速的补充资本,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又不影响原有股东权益等特点,今年来为众多保险公司补充经营资本提高偿付能力的首选途径。

保险次级债也就是保险公司经过资本管理以及保险监管机关等批准通过定向募集的具有一定期限,在债务清偿顺序中本息清偿位次滞后于保险公司保单责任与经营其他负债,但优先于保险公司清算股本的次级债务。保险次级债在的发行、偿还、赎回、延期、清算等都需景观债券与保险相关监管的严格监管与审批;保险公司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后偿付能力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最低限之上的基础上才能偿付次级债的本息,特别是有别于一般债务,保险公司无法按期还本付息时,次级债债权人无权向法院主张申请对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即使在保险公司符合破产清算要求,在破产清算时,次级债清偿顺位也仅仅优先于股本而位于其他债务之后。次级债的发行以一种现实的资产性负债为保险责任的未来偿付“或有负债”进行了一种资产型的担保。保险公司在收取保费资产担负放大了的“或有负债”同时,隐藏了必须不断的拥有相应的自身可兑付的附属资产对其或有损失负债予以财务担保的实施。

保险次级债在表面上通过债券发行补充资本的方式暂时将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掩盖,但事实上并未从根本上予以解决。具备足够的对保险赔付(或称为“或有负债”)的担保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经营保险的基础也是保险公司持续经营的必要条件。基于此,保险公司的经营功能就是准备足够的资产或资本抵御经营风险过程中过程中面临的各种可能发生风险的赔付。而保险公司核心资产或资本的主要是来源于股东设立公司时投入的股本以及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盈余储备,这些核心资产公司经营保险偿付赔付基础。保险次级债券在一定形式意义上具有类似资本属性,但它实际上或者说最终却不具备核心资产的偿付风险赔款的能力。

保险次级债作为一种纯债务,其本质上仍深刻体现其负债这一属性,通过审批、定向发行、募集等环节手段来实现的债券发行募集资本的这一过程中,会面临宏观政策变化,监管层判断信息不对称,中观微观法规规章不健全,固定期限较难交易转让对定向购买者吸引有限,保险发债影响公众、投资者、客户对公司经营状况对公司经营误判,最终影响次级债发行成功或者影响股东、客户、公众对公司信心丧失导致经营失败等风险。

保险次级债本质上是一种纯债务并非公司的自有资本,虽然发行时操作方便、快捷,制约因素相对较少,但本质上其也仅仅在一定期限可以对或有的保险承保责任或有负债进行担保,最终仍需要偿还,一旦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还本复习这样又会影响偿付能力,最终影响公司的经营与保险业务的经营规模,所以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偿付能力问题。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出发点和落脚点是防范风险,我们通过对保险次级债的本质分析,清醒地认识到保险次级债存在的具体风险,只有认识到次级债这一现实负债对保单责任这一负债的现实担保,以及次级债本身从发行到管理的风险,我们才能用好次级债,用对次级债这一暂时补充核心资本的方法,才能保证风险经营偿付充足与保险经营稳健的统一。

作者:冯润禾单位:北京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