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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征信体系的考察与构思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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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征信体系的考察与构思

针对行业发展中存在的信用问题,各方积极努力,采取了一些措施。一是大额承保时保险公司之间会通过实地调查或营销人员之间、人之间、保险公司之间相互“通气”,核实投保人信用状况。二是共享医院部分信息。保险公司在承接人身保险时,会严格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疾病历史,并提供过往的就医病历,保险公司相关人员也会直接到医院调查投保人的病史情况,降低承保风险。由于保险公司与医院并不存在共同利益关系,这种信息获取方式也越来越面临较大的挑战,投保人常会与医院协商,加大保险公司赔偿风险。三是建立了机动车辆保险信息共享平台。该平台是行业信息共享平台,对于保险公司防范承保风险,遏制车辆保险中的骗保骗赔发挥了重大作用。平台上线运行后,可以实现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交换和共享,有效防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用保险公司信息不畅而产生骗保骗赔行为。目前,该信息平台的使用已经成为保险公司承保车险的必经环节。

接入意愿及拟向征信系统提供的信息

(一)对征信系统的认知

调查中,保监局和保险业协会对建设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表示了解、支持和认同,对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也有一定的认识。几家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则对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了解甚少,对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认识也仅局限于个人信用报告(不良记录),所调查的几家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只有5位了解或查询过个人信用报告。总体而言,保险公司对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基本内容和用途认识还很欠缺。

(二)接入征信系统意愿和查询需求

目前,甘肃省内除了车险投保和理赔信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立了信息共享平台,其他方面的信息均由保险公司各自采集和保存,不仅各家保险公司之间、而且同一家保险公司的各家分公司之间有些也没有实现保险信息的互联互通。调查过程中,各保险公司对建设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均表示出一定的意愿和需求,认为只要第三方平台能够公平、公正、安全,就愿意和其他保险公司实现信息的共享。

对征信系统的查询需求方面,调查了解到,由于各保险公司的信息主要来源于客户提交的投保资料,部分信息是公司通过各种渠道搜集而来,总体上信息来源渠道有限,因此对征信系统查询需求较为强烈。具体表现在:通过查询征信系统,核实投保人基本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查询保险营销员在行业内的从业记录、不良行为记录、被处罚记录等相关信息;对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职业流动信息的查询需求;对投保人在不同保险公司的投保、理赔信息进行查询,防止客户重复投保、重复索赔;查询企业财产信息,降低企业财产险承保的调查成本;通过征信系统在行业内实现客户骗保、骗赔、故意制造事故等负面信息共享。

(三)拟向征信系统提供的信息

保险公司对征信系统的查询需求大致反映了其愿意向征信系统提供的部分信息,主要有以下几类:

1.基本信息。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将客户基本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可以通过投保人和征信系统采集的信息主体基本身份信息相互验证,进一步提高基本信息的数据质量,同时,拓宽了基本信息更新渠道,确保客户在银行、保险公司办理业务时基本信息都能得到更新,为银保业务开展提供便利。

2.投保信息。包括投保险种、投保金额、缴费情况、拒保信息等,是客户综合信用评价的一个重要方面,实现客户投保信息共享,能有效帮助商业银行更加全面准确地判断客户信用状况及风险,也能预防客户重复投保或投保总额超过标的物价值等失信行为发生。

3.理赔信息。特别是理赔金额、理赔时间、拒赔信息等对保险公司赔付决策具有重要影响。将理赔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在客户进行索赔时进行查询,可以缩短保险公司调查流程,降低调查成本,同时,也能有效防止客户重复索赔。

4.保单质押借款信息。保单质押借款是投保人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作为质押向保险公司申请借款的一种业务形式,是消费者获得融资的另一条途径,已成为保险公司重要的收入来源。保单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情况等可以全面反映客户综合信用状况,将该类信息纳入征信系统,能为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提供有效参考。

5.信贷保险业务信息。该保险业务第一受益人为贷款机构即银行,当被保险人出现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按约定进行赔偿,赔偿款首先支付贷款机构用于归还贷款,有效化解银行信贷风险。通过购买信贷保险,能大幅降低客户贷款风险,纳入该类信息对商业银行科学制定信贷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6.客户骗保、骗赔、故意制造事故等负面信息。由于当前客户骗保、骗赔等负面信息在行业之间不能共享,客户可以很容易地在被一家保险公司拒保后向其他保险公司继续投保甚至骗保。因此,将这类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使投保人的不诚信行为被所有保险公司共享,达到对其失信惩戒的目的。

对策建议

(一)制定自上而下的保险公司接入征信系统方案

甘肃省辖内尚无法人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几乎所有的分公司目前都采取数据集中管理、授权操作模式,分公司在数据上报、修改等多方面都需要总公司授权,各分公司对能否接入征信系统都表示需要总公司统一决定,哪些数据能够纳入征信系统也需总公司统一规定。因此,建议从法人保险机构入手,研究制定接入征信系统方案。

(二)与行业监管部门联合,制定统一的信息提供标准

虽然各保险公司接入征信系统意愿较为强烈,但对信息提供则表示需要行业监管部门的许可和统一。因此,要加强与行业监管部门联合,为制定相应的数据指标提供标准,在行业中全面执行,每一项数据指标需所有保险公司同时提供信息,供全行业共享使用。可以选择法人保险公司数量较多的省份进行试点,先在省区内共享,再逐渐通过征信系统扩展到全国共享。

(三)将保险公司客户信息不同程度地实现共享

各保险公司均把客户信息当做重要的商业机密,因此,将全部客户信息完全共享尚不具备条件。对骗保、骗赔、制造事故、拒保等负面信息可以实现完全共享,但对客户的基本信息、经济能力、不同保险公司之间的投保金额等非负面信息,可以参照目前征信系统的做法,在屏蔽保险公司名称和投保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后实现共享,这既可以对骗保、骗赔等行为达到警示和惩戒作用,也可以部分地消除保险公司对接入征信系统后担心行业竞争加剧的顾虑。

(四)实现征信系统与机动车辆保险信息共享

平台的对接目前,保险行业的机动车辆保险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的相对完善,平台信息将逐步充实,可以考虑与保险行业协会沟通,实现征信系统与该平台对接,将平台信息纳入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从财产险(车险)领域进行突破,扩大征信系统影响力和应用范围,然后逐步扩展到全行业。

(五)借助征信系统,促进银保信息共享

调查得知,保险公司具有获取银行客户信息的强烈愿望,包括客户资产信息、还款能力信息等。尤其是在银行产生过大量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一般而言骗保骗赔的概率也相对较高,同样在保险公司有过骗保骗赔行为的客户在银行出现不良信用记录的概率也比较高。因此,实现银保客户负面信息共享,可以让银保双方更全面地掌握客户的信用行为,从而及时发现并合理规避风险。

(六)完善骗保骗赔认定程序,切实防范保险公司接入征信系统后异议纠纷的产生

目前,保险公司对骗保骗赔缺乏一个有效的认定机制和认定标准,对这方面的信息却有着强烈的查询和共享需求,这会为保险公司接入征信系统后异议的产生埋下隐患。因此,要及早研究,科学设定骗保骗赔认定方式和程序,明确异议纠纷处理机制,在保证数据数量和质量的同时,对于争议较大的部分数据可先不接入征信系统,既维护征信系统形象,也保障客户权益。

作者:郭长平陈敏芳陈小林程晓敏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