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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化工项目的工程保险管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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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化工项目的工程保险管理

摘要:

鉴于煤化工项目风险具有的特殊性,作为风险转移重要手段的工程保险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一个煤化工项目是否成功完成项目建设,工程保险管理将在其中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在工程项目的管理中通过风险分析、风险识别,合理投保相应的商业保险实现保险的风险转移作用,对于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工程保险;保险分类;管理研究

1煤化工项目的工程保险管理具有较强的特殊性

煤化工项目工程保险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是在中国煤化工行业的发展并逐渐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逐渐显现出来的。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分析,煤化工项目的工程保险管理具有较强的特殊性。

(1)煤化工项目具有投资巨大的特点,国内近期的神华包头煤制烯烃项目、神华新疆68万吨/年煤基新材料项目、伊泰化学煤间接液化项目等投资都达到了上百亿元,这些巨额投资一旦出现风险往往是投资者难以承受的。

(2)煤化工项目都具有建设期长的特点,通常的煤化工项目的建设期为3~5年,特大型煤化工项目建设期则需要5~8年甚至更长,在这么长的建设周期里,内部和外部的环境均会发生很大变化,不确定因素很多。三是煤化工项目的参与主体众多,除了业主及政府主管部门之外,还有EPC承包商、分包商、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材料供应商、设备厂家、工程监理、检测机构、保险公司等,这些主体之间利益和行为均存在交叉,甚至是冲突。

(3)煤化工项目的设计、施工均具有高技术性、特殊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常常涉及大量的高新的、特殊的技术和工艺,这一切均大大的增加了煤化工项目工程建设的风险。五是煤化工项目建设具有施工环境相对恶劣的特点,项目建设通常是在开放的场地进行的,施工环境和施工条件差,对施工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很高。工程保险是针对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物质损失和依法应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提供保障的一种综合性保险。工程保险承保的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保障或者赔偿的对象可以分为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两个主要部分。

2工程保险的分类

煤化工项目工程保险的分类方式较多,从投保人、保险期限、投保方式来划分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2.1按照投保人分类

按照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将工程保险分为项目业主保险和承包商保险。项目保险是以具有可保利益的单位进行投保的。通常项目保险的被保险人包括参与项目建设的各个方面,如建设项目业主、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等。项目建设的业主应投保自身参与项目建设人员的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在建项目整体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附第三者责任险;项目各承包商以自身的可保利益进行投保,如施工承包商应投保相应的施工人意险、施工机具保险;设计承包商应投保设计师责任险(或通过合同转移相应设计风险),供货商、材料供应商投保产品质量责任险,物流商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等。

2.2按照保险期限分类

按照保险期限可以将工程保险分为工期保险和年度保险。工期保险是保险期限与建设项目的工期相吻合的保险,年度保险是以年度为保险期限进行的保险。鉴于煤化工项目建设的周期较长,因此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附第三者责任险、货物运输保险通常以项目整体建设周期或货物运输周期为保险期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设计师责任险、施工机具保险多以年度保险的形式投保。但随着国内保险公司相应保险合同、保险条款逐渐灵活且有针对性,因此各险种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保险期限投保,以达到加强保险管理,利于保险索赔及节省保费的目的。

2.3按照投保方式分类

按照投保方式可以将工程保险分为确定保险和约定开口保险。确定保险是以一个确定的建设项目为对象进行的保险,约定开口保险则是以一定的承包条件,针对尚未确定的建设项目为对象的保险,属于一种预先约定的保险。除非是项目的基础设计已非常完善,已包括所有可能出现的装置、设施、辅助公用工程,在这种条件下可以考虑以确定保险的方式投保外,考虑到煤化工项目建设工程中可能出现的设计变更、技术优化等因素,还是建议以约定开口的方式投保相应保险。

3工程保险的特点

尽管工程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但与其他财产保险相比,工程保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

3.1承保风险的特殊性

煤化工工程保险承保风险具有的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工程保险承保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风险,同时还承保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其次,承保的风险的大部分裸露于风险中,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大大低于普通财产保险的标的;第三,工程在施工中始终处于一种动态的过程而且存在大量的交叉作业,各种风险因素错综复杂,使风险程度加大。

3.2保障的综合性

针对工程风险的特殊性,工程保险提供了较全面的保障。工程保险的主要责任范围一般由物质损失部分和第三者责任部分构成。同时还可以针对工程项目风险的具体情况提供运输过程中、工地外储存工程中、保证期过程中等各类风险。因根据每个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有针对性保险策略。

3.3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由于保险合同具有特殊性,要求合同双方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告知和保证。

3.4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二是保险补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补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补偿原则的核心是,一方面要确保被保险人在遇到承保风险造成损失时能够得到充分的补偿,以稳定其正常的生产、建设和生活;另一方面又要防止一些不法的被保险人利用保险进行非法牟利。只有这样,项目的工程保险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的作用。

3.5代位原则

代位原则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权。代位追偿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发生,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同时获得双重赔偿而得到额外的利益。现代的煤化工项目建设大多具有投资规模大、周期长、技术新颖、影响因素多的特点,可以说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危机四伏。所以项目管理人员有必要充分认识建设工程项目的风险,合理地对其进行评估和分析,并针对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来采取相应的保险控制措施,以便最大限度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完成。加强保险管理,无论是保险合同管理、风险处理措施以及现场安全管理,都必须严格按相关规程将建筑工程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并在施工过程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加强风险管理手段。这样才能使工程保险管理水平更上一层楼。

4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法的特殊原则,有其特定的含义。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利害关系而享有的合法的经济利益。此种经济利益因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保险事故发生,以致经济生活不安定而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损;因保险事故不发生,保持经济生活的安定而继续享有。保险利益是构成保险法律关系的一个要件。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才生效。对于不具备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法律将不予保护。保险利益在形式上表现为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财产、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公民、法人对其因侵权行为或合同而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债权人对现有的或期待的债权等。

5由业主控制保险的必要性

5.1全面控制项目风险

业主能够较为客观地将工程各有关利益方,如业主、设计、监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施工承包商、设备制造商、材料供应商,共同列为被保险人,使各方利益均能够得到保险保障,全面控制工程风险,避免多头投保造成的漏洞。同时也可避免工程建设各方在发生事故时相互追偿,影响相互之间的合作,甚至工程的顺利完工。

5.2统一保险保障的范围和标准

本建设项目的参建各方,由于保险的认识程度和知识掌握各不相同,在安排保险计划时,投保的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等因素会不一致,得到的保险保障也各不相同。业主投保,则可以避免多头投保,使保险保障的范围和标准能够统一。各分包项目可能会于不同时段完工,如分别投保,则不同保险合同的合同有效期终止日各有不同,但是对于业主而言,在建设期内承担的风险是一直到竣工验收投入实际使用时止,因此对业主的利益保障并不充分。

5.3保障业主的利益

如果由承包商投保,承包商可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选择费用较低、但有利于自己的保险计划。忽略对业主承担的各项风险的保险保障。而且对其是否选择有资质的保险人投保,是否严格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是否采取有效的防灾防损措施,难以监控。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业主的利益有可能得不充分的保障,而蒙受损失。业主自己操作保险,就能主动选择最适合的保险保障,维护自身利益。

5.4节省保费支出

业主统一投保,保险费用开支通常要低于承包商投保。首先,保由于有较大的业务规模,险人对于业主对整个项目的统一投保,将给予较大的优惠。其次,承包商投保,难免出现高报价、低投保的现象。(注:即使不存在此现象,至少承包合同中的保险费要计入营业税税基,增加近4%的税金)

5.5统一防灾防损工作

投保仅仅是风险管理中一个环节,确保工程顺利完工,有效的防灾防损措施采用,对于降低损失的概率和损失程度,有着重要的意义。如果不由业主统一管理,防灾防损工作可能就是各自为政,难以有效监控。

5.6掌握索赔的主动权

索赔的主动权一定要由业主来掌握,首先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了解损失的程度及大致的造成事故的原因,根据事实形成一致的报案口径;其次便于立即通知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在索赔过程中也便于协调各级承包商、供货商提供相应索赔材料,并与保险公司完成索赔谈判。最后在获得保险赔款时,也能根据实际情况决策是否及时重建/重新采购,或是根据新的项目需要进行相应的变更。

6结束语

从保险利益原则出发,可以看出对煤化工工程项目具有最大可保利益的是业主,无论是建设期还是运营期间的工程或财产,任何保险事故的发生,都将损害业主的经济利益。而作为承包商来说,如果发生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商责任的风险事故时,承包商将承担合同责任,其经济利益受损,可见,承包商对其承包部分也具有可保利益,不过仅限于建设期其承保部分。为了更好的解决煤化工项目工程期与运营期、工程期与运输期、承包商之间责任交叉、可保利益时空不一致等诸多问题,由业主统一投保是具有先进风险管理理念经营的煤化工项目的业主的合理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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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晖 单位: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北京工程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