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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受到经营管理、产品技术设计开发以及偿付能力限制等因素制约,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由国家财政支持的中央政府主导型巨灾风险管理模式,巨灾保险业务仍只占了较小的比重。今后应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在重大灾难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建立起由国家财政、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投保人共同参与和负担的体制。逐步建立专业巨灾保险基金;积极开发包括农业保险、地震保险在内的保险产品;发行巨灾债券,在金融市场上分散风险;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巨灾保险的再保险体系;建立巨灾保险风险准备金,提高保险参保率。
[关键词]巨灾保险,风险管理,巨灾债券,再保险
由于全球气候变暖、经济快速发展和人口不断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巨灾破坏性加剧,对人类生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害越来越大,近10年来,全球巨灾损失呈增长趋势。台风、洪水、地震等巨灾造成的损失越来越严重,巨灾对从事风险承担的保险业影响尤其巨大,巨灾损失已成为国际保险和再保险公司破产清偿的一个重要原因。
台风、地震等巨灾的频繁发生呼唤巨灾保险市场的完善和发展。
一、我国巨灾保险管理现状
我国自然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据联合国统计:20世纪以来,全世界54个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事件中就有8个发生在中国。近10年来,我国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年均达2000多亿元,占GDP的3%,占新增GDP的42%。2005年我国沿海地区遭受的7次台风中,国内保险业共支付赔款13.3亿元,在经济补偿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国家灾害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与巨灾损失相比,保险业目前所能够提供的经济补偿还是杯水车薪。由于目前还没有建立巨灾支持保护体系,缺乏有效的巨灾基金积累机制,巨灾损失基本上完全由商业保险经营主体承担,妨碍了保险补偿功能的发挥。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由国家财政支持的中央政府主导型巨灾风险管理模式,民政部救灾救济司主要负责应对巨灾风险和紧急事件。目前,巨灾保险业务仍只占了较小的比重,而且多数自然灾害都属于保单特约承保项目,属于商业保险范围。设立政策性的巨灾保险产品或者由政府设立专门的巨灾风险基金补偿各商业保险公司,无疑可以增加社会承受巨灾风险的能力,扩大投保范围,同时确保财政支出的平衡和稳健。因此,大力开展巨灾保险制度成为一项紧迫和重要的工作。瑞土再保险公司调查表明,由于中国遭受自然巨灾的风险较高,潜在的受灾损失金额也在不断上升,如果不提高保险的参保率,这种状况将会危及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由于我国保险深度较低(2005年保费与GDP之比,寿险领域为2%、财产和意外险估计只有0.7%),巨灾可能造成的巨大损失中只有一小部分能得到保险保障。因此,必须提高国民的巨灾保险意识,加强巨灾保险管理水平。但是,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成熟的、完备的巨灾保险支持保障体系。由于受到经营管理、产品技术设计开发以及偿付能力限制等因素制约,并且由于行业自身对巨灾风险认识不足,我国巨灾保险呈现出产品少、保障面窄、保障程度低、发展尚不充分等特点,使本来应该成为灾害“减震器”的保险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金融体系发达的国家,遇到巨灾时,除了依靠国家救助外,各种金融手段如保险、巨灾风险基金、巨灾期货、巨灾证券等会同时发挥风险转移的作用,以缓解巨灾带来的经济损失。而在我国,由于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还相对处于初级阶段,因此无法承担上述功能。
今后,应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在重大灾难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建立起由国家财政、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投保人共同参与和负担的体制,开展地震、洪水、海啸等巨灾保险。在各项巨灾保险机制的建立过程中,还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制保障。我国当前需尽快制定灾难保险法,与防洪法、防震减灾法配套实施,以保证我国巨灾保险顺利开展。
目前我国应对巨灾风险的职能机构分散,相互间的沟通协调存在很大障碍。有必要成立对巨灾风险管理进行统筹协调的政府机构——巨灾风险管理协调委员会,对地震、洪水、台风等巨灾风险管理所涉及部门的工作进行统筹协调,以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应该尽快建立中国的巨灾保险计划,特别是地震和洪水保险计划。
二、国外巨灾保险管理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
包括欧美以及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巨灾管理模式主要是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进行风险管理。其中以挪威为代表的保险体系主要是商业化运作和商业化管理,政府参与程度比较低;以日本为代表的巨灾保险由政府主导和政府财政支持;土耳其则是由保险公司、政府以及国际组织(世界银行)共同合作。
英国、德国对巨灾保险没有强制性规定,由私人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保障。国家不规定巨灾保险的标准费率或免赔额,但要求保险公司必须运用统计数据和管理费率进行精算,对各个风险逐一进行评估。政府没有给承担巨灾保险风险的原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保障,保险公司运用商业运作方式在市场上寻找分保人。通常保险费率比较高,业务规模小,保险人和投保人的积极性不高。
美国的洪水保险计划和加利福尼亚地震局以及法国的自然灾害赔偿制度都是政府或者准政府机构直接举办的保险,商业保险不涉及。由于政府往往要求强制投保,保险的普及率比较高。但是由于保险是一个技术性极强的行业,政府部门可能因为缺乏专业经验导致低效率或者由于巨灾保险的险种不一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社会,台风、洪水、地震等巨灾造成的损失越来越严重,巨灾已经成为国际保险和再保险公司破产清偿的一个重要原因。2006年5月19日,在“巨灾风险管理研讨会”上,与会人士呼吁,保险业应共同努力,尽快推动中国巨灾保护体系的建立。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调动政府、保险人和投保人三方面的积极性;对我国灾害作系统研究,分析灾害的历史从而使得预测成为可能,划分灾害区域,建立灾害信息系统,让保险人和投保人对我国灾害情况有比较全面的了解;采取多种方式有效分散巨灾保险风险,使该业务能够持续健康发展,挖掘巨灾保险的巨大潜力。
(一)建立专业巨灾保险基金
设立一个由政府支持、专业机构管理的国家巨灾保险基金。所有国内巨灾保险业务承保之后,100%分保给国家巨灾保险基金,然后由该基金对巨灾业务进行处理,将其中一部分业务回分给直接保险公司,另一部分业务转分保给其他再保险公司,其余自留。巨灾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和保单服务等由直接保险公司承担完成。巨灾保险既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附加承保,其中单独承保的费率较高。
(二)开发包括农业保险、地震保险在内的保险产品
比如GIS(GeographicInformationSystem)利用强大的空间操作功能,采用数据库、计算机图形学、多媒体等最新技术,对地理空间数据和属性信息进行实时采集、修改、更新、处理和分析,使它在辅助巨灾保险的风险管理的空间和辨识巨灾风险的视野方面,提供了科学方法。AIR是全球最早提供巨灾风险模型分析、巨灾量化和巨灾风险控制计划的公司之一。它研究开发的全球自然灾害模型已应用于4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以地震灾害模型分析最为出色。2005年12月,AIR及其母公司美国保险服务公司(1SO)在北京成立了代表处。可引入美国AIR环球公司的技术,对其在国内的地震风险做了定量分析评估,以地震研究为起点,继续深入研究台风、洪水等更为复杂的风险,加深对巨灾规律的认识,谋求行业共识。
(三)发行巨灾债券,在金融市场上分散风险
巨灾债券是一种场外交易的债权衍生物,是保险公司或者再保险公司通过直接发行公司债券,利用债券市场来分散风险的风险证券化形式。通过巨灾债券将巨灾风险转移给资本市场的投资者,社会的危机处理能力得到增强,保险人也可以借此扩大承保能力”
巨灾债券可以针对各种巨灾风险提供多年的保障,而且由于资本是一次性筹集,不存在购买再保险可能会出现的信用风险。巨灾债券的收益率比同级别债券的利率要高3到4个百分点且发生违约的概率比较低,可以提供较好的投资回报。同时,由于投资者对于巨灾债券市场针对风险建立精确模型的能力越来越有信心和投资者对巨灾债券需求的不断上升,巨灾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收益率和发行费用有不断下降的趋势。
(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巨灾保险的再保险体系
单一保险标的价值不断增加,使得任何单个保险公司都不敢单独承担巨额标的的风险。发达国家保险实务中巨灾风险传统解决方案是巨灾再保险。应进一步开放保险市场,引进资金实力雄厚、业务技术精湛、经营经验丰富的国际知名再保险公司和组织,例如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英国劳合社等公司和组织,增强国内保险市场的风险承担能力。通过开放再保险市场,引进国外再保险人,一方面可以扩大承保能力、减轻资本压力、增加就业机会、增强抗风险能力、引进先进理念、促进产品创新,另一方面可以创造就业机会、培养保险人才、减轻外汇压力、增加税收收入、加速国际接轨。在引进国外再保险公司和组织的同时,还要积极培育发展国内再保险公司;借鉴发达国家再保险发展的经验,大力培育专业再保险经纪公司等再保险市场中介,活跃再保险市场,便利再保险交易。
(五)建立巨灾保险风险准备金,提高保险参保率
瑞土再保险公司调查显示,提高保险参保率的一个有效办法是创立全国自然巨灾保险联合体。这样的计划可同长期保险解决方案有机结合,从而有效地聚集和使用保费,在全球范围内已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并认为公私合作在中国可能会非常有效。有专家指出,我国的巨灾风险保障机制的框架应该是:各家保险公司将所承保的巨灾业务保费收入除去自留部分,全部纳入巨灾保险基金,由国家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专业保险机构对基金进行管理和再保险安排;国家对巨灾保险基金给予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