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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保险表见是指没有合法授权的人以保险人的名义从事各种保险活动,而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行为。其形式主要有:证书或展业证书及授权不明而产生的表见;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面现象的表见;因证书管理的授权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等。保险人应建立严格的相关制度,杜绝表见的发生,防范风险,稳健经营。
基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保险存在于保险产品的营销、服务、理赔的全过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此专门制定《保险机构管理规定》,对保险机构的主体资格、权限、行为、权利义务等具体事项做了规定。《保险机构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保险机构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保险业务时,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保险机构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的名义从事的保险活动,未经被人追认的,由保险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保险机构有权的,该保险活动有效,由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该条规定包括了法学理论上三种形式:有权、无权、表见。由于无权、有权法律规定和日常实践都非常明确,而表见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以及实践中的表象特征性,而经常成为保险人和人相互推卸法律责任的籍口,因此,正确理解和把握表见的法律特征,杜绝保险业务中表见现象的发生,对于维护保险秩序,保护保险人的利益,避免潜在的理赔风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保险表见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保险表见是指没有合法授权的人以保险公司的名义从事各种保险活动,而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行为。保险表见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保险人无权
权的行使基础是保险人的合法授权。而保险表见人在从事有关保险活动中没有保险人的法定授权,这种授权上的瑕疵可能由于保险人怠于及时授权所致,比如上一次授权期限到期而没有办理新的授权手续致使保险表见的发生,也可能由于保险人的过错所致,例如:超越权而造成保险表见,本来保险人只授权人办理房屋按揭保证保险而没有授权其办理车辆按揭保证保险,但人在工作中却同时了这两种保险业务。
2.保险人以保险人的名义为各种保险行为
与一般一样,在保险表见中,人是以被人即保险人的名义从事相关保险活动,如果人不是以保险人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为有关保险行为,则不能构成保险表见,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由人自己承担。
3.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保险人享有权而与之为相关保险行为
人以保险人名义与相对人为有关保险活动时,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人享有权,而这种理由是基于保险人的行为,这种判断的标准是以普通人的标准来衡量。比如人拿着从保险人处取得的盖有保险人印章的保险凭证与相对人为相关保险活动,则相对人可以据此认为人享有权,构成保险表见。
4.相对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比较而言,保险人比人具有更强的经济势力,由保险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更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因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发生表见而损害相对人利益的情况下,相对人有权要求表见被人——保险人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二、保险表见的主要表现形式
1.证书或展业证书的授权不明而产生的表见
如授权业务范围、经营区域、权起止时间等约定不清,保险人超越权限从事保险活动,投保人善意、无过错,以至相信无权保险人为有权。比如,保险产品销售、保单维护与服务、事故理赔的环节多,专业技术性强,授权具有合同的性质,权利范围表述应该明确,意思表达不能模糊,否则,不仅投保人无法辨别权利界限,人甚至保险人也难以有效遵循,为事后表见纠纷埋下隐患。
2.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面现象之表见
这种类型的典型表现是保险人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向投保人或第三者表示他人为其保险人,而实际上保险人并没有授予保险权,由此而产生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例如:保险人在进行保险培训的过程中接受了被培训人提供的保单,而培训结束后被培训人没有获得保险的有效资格但却仍以保险人的名义从事保险业务活动时,发生纠纷,则会出现表见纠纷;或者人在公共场合明确表示其为某保险人的人,而保险人不予以否认,从而使投保人信以为无权人为有权人,例如:保险机构在公开媒体广告宣传自己为某知名保险公司的人,而该知名公司在合理的时间内不予否认,从而产生保险责任纠纷,则发生表见。
3.因有关证书管理问题而产生表见
保险人之有关人员将能证明权存在意义的文件,如保险人展业证书、保险合同书、授权委托书、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违反程序交给他人,或者该他人从其他途径获取这些文件,但保险人并没有授予其权的意思,保险消费者基于上述文件及保险人行为而产生了对无权人的信赖心理,并与之进行保险交易,从而产生表见。
4.因授权行为延续而产生的授权表象之表见
保险人经过合法的程序取得保险人之权,保险关系终止后,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关系终止的事实并及时收回保险人持有的有关展业证书之类的证书、授权书等公示信笺,造成保险消费者不知关系终止而仍然与保险人进行保险交易。从法律上讲,关系终止应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无权的法律后果,但根据利益衡平原则,保险人不及时对保险人的客户群进行终止关系的通知或公告并收回有关文书,保险权的不确定性就不能及时消除,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人有权,法律责任应当由保险人承担。
三、保险表见各方之法律关系
保险表见涉及三方当事人,即保险人、保险人、投保人,涉及两种法律关系,即保险人与保险人的内部关系,保险人、人和相对人之外部关系,分清内外关系之法律责任承担,可以使保险人、人和相对人分清各自权利义务,从而谨慎行事。
1.保险人与投保人之法律关系
如上所述,《保险机构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保险机构有权的,该保险活动有效,由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因为表见而产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和投保人是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应由保险人和投保人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主张自己的权利,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关于人和投保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由于表见之特殊的法律规定,则免除其直接向投保人承担法律责任,即使其的保险合同已经给投保人造成了损失。
2.保险人和保险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的根本目的是为保护交易的安全性,维护善意第三方的利益,但这并不表示法律对于保险人的过错不予追究,虽然《保险机构管理规定》对表见人的责任追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世界各国及我国民商事法律关于表见的有关法律规定可以找到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3.保险人和表见人的关系
虽然法律实践已经明确,基于保险表见而产生的保险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但这并不表明表见人可以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根据法学理论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保险人可以在赔偿投保人的损失后,向表见人追究其故意行为而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比如:保险合同到期,但是保险人基于工作上的懈怠而没有及时收回证书,而投保人基于证书相信表见人享有权而投保,交纳了保险费,后来发生保险纠纷,则保险人可以在承担责任后,再追究保险人的故意责任。
四、保险表见的风险防范与保险人的法律抗辩
如上所述,保险表见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为了维护在保险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因此,只要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人享有权而与人发生保险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保险人必须承担,这样就大大增加了保险人的经营风险,因此,如何规范权授予,如何规范权的行使,以及在保险纠纷发生时,如何运用法律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现实的课题。
1.建立严格的授权管理体系
现实中许多表见的纠纷是因为授权内容不明确而产生,比如本来保险人意欲授权人仅房屋按揭保证保险,但由于授权不明,投保人从授权书上看不出授权范围仅仅是房屋按揭保证保险而投保了车辆按揭保证保险,致使发生表见责任。避免此类风险的发生,就要求保险人首先必须建立严格的授权管理体系,有一套严格的管理程序,同时,还必须有高素质的授权管理人才,有专门的法律专业人员办理相关授权手续,使授权行为主体确定、内容确定、时间确定,避免表见保险发生的可能性或最大限度地降低发生概率。
2.建立严格的印章管理系统
由于印章管理不严而产生保险表见的情形在现实中也时有发生。由于管理不严,有些人拿有盖有公司印章的空白介绍信,在市场上以保险人名义承保业务,然后将保费据为已有,保险标的出险时,由保险人承担责任。因此必须建立严格的印章专人管理制度和用章登记制度,从源头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3.建立资质审查和年检制度
保险人要切实维护自己的利益,均衡利益和安全的关系,必须制订相应的资质审核制度和年检制度。首先,对人的人员、资金、经营信誉度在授予权之前做必要审核,以确保人的优质;同时要建立严格的年检制度,对于期限届满不想继续授予其权的,保险人应及时收回证书及相应的投保单、保险单、保险费收据、保险业务专用章,并及时在报纸上公告。
4.建立离职人员的告知制度
由于我国保险发展比较晚,保险业务人员流动比较频繁,因此,各保险人应当建立离职人员告知制度,对于离职人员的情况应及时告知投保人,防止离职人员以保险人名义开展保险活动,自己侵吞保险费,而责任由保险人承担的情形发生。
显然,保险表见制度对保险人有诸多不利,而且极有可能发生使保险人承担了不应当承担的责任但却无法向人追偿的情形,因此在发生保险纠纷时,保险人必须运用保险、法律专业知识,维护自己和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新晨
(1)分清权授权不明和投保人未尽注意义务而发生的纠纷,防止投保人滥用表见制度
如果确实是保险人授权不明而发生纠纷,则保险人必须承担保险责任,但是如果授权书的时间、内容明确无误,而由于投保人的疏忽大意而没有尽到善良投保人的注意义务而发生纠纷时,保险人则可免除赔偿责任,此时应适用法律上的无权赔偿原则,由人承担赔偿责任。
(2)注意区分合意骗保和表见的区别
在现实操作中,也会出现合意骗保的情形发生,比如:权到期,而人故意拖延,不按时交回权证书,并在此期间与恶意第三人串通签订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而不上交,出险时由投保人要求保险人承担责任。对于此类情形,保险人在承担责任前,要切实做好调查、取证工作,防止不必要损失的发生。这要求保险人平时要注重对人与投保人有关行为的证据积累,加大对保险人的监督和管理。
(3)在保险管理中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及时防范风险
在日常保险管理中,要及时督促保险人履行合同义务,执行业务操作规程及业务守则,建立保险人过错的发现、纠正、补救措施;及时分清有权、无权及表见情况并予以追认和否认,并及时通知投保人;发现有故意损害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应及时阻止,并及时收集证据,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者,及时通过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