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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的代位求偿,又称“代位追偿”或“权益转让”,简称“代位”,是指保险标的由于第三人的责任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是财产保险以及同财产保险具有相同属性的损害补偿保险所专有的性质。在保险实务中,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往往在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方之间存在很大争议,主要集中在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是基于保险标的损失还是保险人的赔款金额?从第三方获得的赔款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如何分配?等等。
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是基于保险标的损失还是保险人的赔款金额?根据《保险法》中的有关规定,一些观点认为,保险人只能在其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索赔,超过赔偿金额的部分,应该由被保险人自己向第三方索赔。笔者认为,这种否认保险人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请求赔偿权利完整性的观点,存在很大的弊端。首先,混淆了代位索赔和代位求偿的概念。前者是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被保险人行使其向第三方主张赔偿的请求权。该请求权是基于第三方对保险标的的侵害,也就是保险标的损失的请求权。后者是保险人因其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款而代位取得的向第三方主张得到利益补偿的权利,是基于保险赔款的一种债权的转移。显然,《保险法》的规定是基于后者,即保险人从追回的款项中得到的利益补偿,以其支付的保险赔款金额为限,超过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以免保险人因代位求偿权而额外得利。但是,这并不影响保险人以保险标的的损失金额向第三方索赔,这是因为损失标的以及基于损失标的的权利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也只有以损失金额向第三方索赔,才能一方面最大范围保全保险公司利益,另一方面保全被保险人的利益。其次,体现不出财产保险的功能。财产保险的好处之一是,当被保险人遭遇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可直接向保险人要求赔偿,以使其免于和第三人的索赔纠纷,尽快恢复生产。若保险事故造成损失,被保险人必须就保险公司未补偿部分向第三方索赔,和损失全部部分向第三方索赔相比,不但没有省去索赔的麻烦,还多了保险这个环节,增加了麻烦。保险的功能无法体现,保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一个重要理由。第三,若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必须分别向第三方索赔,则增加了诉讼费用,不利于索赔成功。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若保险人就其赔偿金额向第三方索赔,被保险人又就其未获保险赔偿部分也向第三方索赔,则会增加第三方的诉讼费用负担,这样势必影响第三方的合作态度,增加索赔难度。因此,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通常会以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金额向第三方提出索赔,追回的赔款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合理分配,这并不违反法律规范有关代位求偿权的规定。
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之后,从第三方追回的款项如何分配?在足额保险中,保险人足额赔偿了被保险人的损失,从第三方追回的款项只要不超过保险赔款,理应归保险人所有。但是在不足额保险中,按照这种观点处理显然会侵犯被保险人的权益。不妨举一个简单的例子。被保险人就一个价值100万的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80万,后因第三方侵害造成财产损失60万,保险人按照不足额保险比例赔偿原则赔付被保险人48万,取得代位求偿权,向第三方追回赔款40万。在这个案例中,保险人负责100万财产中80万的风险保障,被保险人自负其他20万的风险保障。保险人既然按比例赔给被保险人48万,则剩下的12万是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事实上是基于损失标的这一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追回的款项也应该按照各方负担损失的比例进行分配。保险人负担了60万损失中的48万,占80%,应得追回的40万赔款中的80%,即32万,被保险人得到另外的8万。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各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和公平。在这一分配原则基础上,保险人得到的款项仍以其保险赔款为限,也就是说,只要从第三方追回的款项不超过60万,都是按比例分配,保险人最多能得到48万。假如保险公司代位向第三方索赔时,第三方也许出于同情或安慰受害人的目的,也许为了维护自身形象,赔款可能会超出保险标的实际损失。那么超出的部分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如何分配呢?显然,第三方的赔款是基于损失标的向受害人(也就是被保险人)的赔款,保险人只是代位取得向第三方索赔的请求权以及从所追回款项中得到补偿其已支出保险赔款的债权。损失标的的物权仍归于被保险人,基于物权的其他补偿,如安慰费等,理应归于被保险人。也就是说,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绝对不可能额外得利,但被保险人可能获得超过其实际遭受损失的赔偿。
综上所述,代位求偿权是法律赋予保险公司的权益,代位求偿制度的目的是维护保险的补偿原则、避免道德风险,同时体现社会公平原则。因此,在保险实务中,应该弄清保险代位求偿的真正内涵,尤其是其法律概念,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随着保险市场经营主体的多元化,保险公司服务和管理的多样化,只有真正的按照保险合同办事,按照法律规范办事,把握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才能正确开展代位追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