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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协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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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协调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业保险是保障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器.能够有效地改变农民“一次重灾.即刻致贫”的现状,稳定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也能够使农业发展摆脱“一年受灾.三年难翻身”的局面,稳定农业再生产能力:同时.农业保险也是WTO规则中的“绿箱”政策之一.并已成为WTO成员支持本国农业的基本手段和方式之一。

正如在现代保险制度体系中.写作论文一般可概括为商业性金融保险与政策性金融保险两大相互对称、平行、并列和补充的金融保险中介那样.在农业保险领域也应该包括农业商业性保险与农业政策性保险两类性质不同的基本险别鉴于农业保险所特有的、尤其是在制度初创时期的高赔付、低收益的运作情况.商业性保险一般不愿或无力承保,所以,农业保险主要是由政府或政府专门机构承担、主责和先期介入,一般是指农业政策性保险或政策性农业保险,而且主要是指狭义的、具有高风险与高赔付率并存特性的经济政策性农业保险(与社会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对应).即针对农业(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的两业保险。这种狭义的农业保险应该成为农业保险的主体和政府支持的重点险种,也是农业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协调发展的主要内容。

根据对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实证研究.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缺位及其专门经营机构缺失的情况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该义不容辞地率先承担农业保险这项政策性业务.尽快建立起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原保险、农业发展银行经营农业再保险的多元化的农业保险分工与合作经营机制。

一、政府介入与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功能作用的实证分析

在我国广大农村.只有同时存在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农业商业性保险.农业保险制度才是完善和协调的。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在国内外的实践中.都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纯依靠商业性保险去承保和经营农业保险完全行不通一方面由于农业保险的外部性、高风险、高成本、高价格和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较低,不足以支持一个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市场: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的高赔付、低收益甚至负收益、以及农业保险中长期存在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性,无法维持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供给。在这种条件下,这部分保险资本必然投向其他能赢利的险别或险种,或向其他产业部门转移,这就从根本上抑制了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

我们可以运用供求曲线分析商业保险公司在农民自愿投保而没有政府补贴的情况下.严格按市场规则经营农业保险出现不断萎缩是必然的如图所示,在自愿投保的条件下,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购买不仅受到支付能力的约束.而且受农业本身和农业保险预期收益的约束,加之农民一般不是风险回避者这一特点,因此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较低,需求曲线是D。商业保险公司根据其经营农业保险的成本和平均利润,所确定的供给曲线是S.在这种条件下两条曲线不可能相交。当政府愿意为农民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使得农民实际支付的保费降低,需求曲线将向右上方移动到D’.此时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可能会相交于E点.成交数量为QE。政府如果给保险公司补贴经营管理费、减免相关税负.供给曲线将向右下方平行移动到S’.此时需求供给曲线可能会相交于A点,成交数量为QA

因此.农业保险如果没有政府的介入和支持而走商业化的道路难以成功.这是全世界农业保险界经过多年实践普遍认可的理论.也是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纷纷退出农业保险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于1982年开始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陆续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但随着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特别是保险公司开始向商业性保险公司转变后,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而且由于风险大、经营成本高、投保率低和赔付率高,导致经营者持续性收不抵支.农业保险长期亏损.各家保险公司相继取消了农业保险的经营据统计.2004年农险保费收入仅3.96亿元.与历史最高峰相比.萎缩了一半1982~2002年期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高达88%.远高于农业保险经营盈亏平衡点79%的赔付率.1985年至2004年间,只有两年微利.18年亏损。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仍处于低水平的发展初级阶段.表现为“三高三低”,即高风险、高亏损、高需求和低覆盖率、低供给、低投保率。为此,借鉴国际经验,根据各地农村经济和农业发展实际.我国应该主要采取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在政府成立专门保险机构或职能部门负责农业保险经营.实施政府政策支持的同时.努力发挥商业性保险运作的市场配置作用,降低财政负担,逐步建立起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农业商业性保险并存的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农业保险制度框架。

二、重构有中国特色的农业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协调发展机制

关于农业保险经营与发展的模式.国外一般有六种模式: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府主办、政府成立公司经营;政府补贴、社会组织经营:政府和金融机构主办、政府控股公司经营;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自愿互助合作经营:以及严格限定承保条件的商业性经营等发展模式。国内在推进农业保险制度试点中.也可概括为五种模式:政府扶持、商业保险公司农险政策性业务;成立政策性保险公司;成立互助保险经营机构: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成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等经营模式。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该建立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原保险、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经营农业再保险的多元化的农业保险分工与合作经营机制;同时,以独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为主要基础,以强制性保险为主要手段.构建以政府政策支持为主要保障方式的农业保险制度。

一方面.从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农业保险相互协调发展的角度.根据农业保险的特点和农业政策性保险应充分发挥其首倡诱导基础上的虹吸与扩张性功能的理论要求.以及世界各国农业保险通过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业务的发展趋势.我国应该建立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原保险、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经营农业再保险的多元化的农业保险运行机制这不仅可以充分利用现有农业政策性银行和商业保险公司的资源.实现农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有机结合,确保政府意图目标的真实实现.还能够减少政府财政支出,避免新机构设立的膨胀和过高的交易成本和经营成本,有利于农发行通过农业政策性保险)与农业政策性贷款的有机融合,扩大其业务职能范围,更好地发挥政府农业政策性金融政策的整体效能,尽快填补我国农业再保险领域的空白,并且现实可行,易于操作。当然,也可以委托中国再保险公司或其他有实力有兴趣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一部分农业保险的冉保险业务,但必须明确由农发行经营农业再保险业务的主渠道作用.并承担对商业性再保险的“最后保证人”角色。同样.对于农业保险中风险巨大、商业保险无力承保的险种,农发行也可以主动经营.并由政府以农业巨灾保障基金等形式负担,但也必须明确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原保险业务的主渠道作用

虽然农业保险是难度很大的财产保险业务.但它又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个庞大的保险市场和极有分量的业务来源.当狭义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市场被各公司基本分割完毕时,农业保险将成为业务竞争的又一个领域。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保险业发展的薄弱环节,保监会已明确将农业保险与养老保险、健康保险、责任保险并列为未来重点发展的四大领域之一:我国未来保险竞争的主战场也将主要是在农村。所以,从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战略来看.应该积极参与到经营农业保险的业务领域,而且早进入、早主动、早受益。当然.这也与政府有相应的激励和支持政策,以及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的互补性配合密不可分。从而建立起农业保险与商业保险既有分工又相互合作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的整体效能.实现政策性业务的市场化运作、政策性扶持和多元化经营。

另一方面,以独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为主要基础.以强制性保险为主要手段.构建以政府政策支持为主要保障方式的农业保险制度.这是区别于商业保险的根本特征.也是协调农业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基本要求。国外为支持、保障和促进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一般都有专门立法,我国现行的商业性《保险法》也要求“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所以,目前应该抓住时机.尽快出台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既可以单独制订颁布.也可以在相应的巾国农业发展银行条例中明确体现。其内容包括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性质、经营原则、组织形式、承保范围、保险种类、保险责任、再保险基金、补贴方式、理赔计算、费率厘定、损失评估以及对农业保险的监督等。

同时.对农业保险尤其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一些农林牧渔产品生产实行强制保险尽管各国政府对农业保险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政策,但为确保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保费收入和可持续发展,都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农业生产特别是农作物基本保险实行强制保险。因为根据大数法则,风险的高发生和高损失的概率.要求农业保险项目所集中的风险单位的数目应该充分大.即在充分广大的区域范围内吸收尽可能多的农民参保,大数法则才能更有效地发挥作用另外.针对农业保险的A身特点,政府还必须对农业保险采取多种形式的政策支持,包括对农户的保费补贴.以及政府对农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补贴、税收优惠、利率优惠、提供再保险、建立巨灾风险基金等,并通过法律进行确定。这既是世界各国政府共同一致的做法.也是维持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农业商业性保险协调发展.从而最终促进农业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