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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经济的全球化、体化趋势表明,任何一国经济包括经济组成中的某一部分,都不能离开其它国家经济而独立存在,也不可能在封闭状态下保持持久的发展与繁荣。在开放、多元、相互依赖与紧密联系的经济结构中,开放、合作已成历史性的必然。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各行各业所取得的经济建设成就充分证实了这一点。作为国民经济的子系统,保险业肩负着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和其它金融服务的职能和使命,在其发展中,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就自不待言。尤其是,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要求在其产业政策中实行对外开放。而对于尚处在幼稚阶段的我国保险业而言,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必然性还有来自以下几方面的自身需要。(1)鉴于我国保险业的落后状况,亟需通过引进外资增加保险供给;(2)引进国外保险业技术、经验、人才乃至产品,以便实现民族保险业的自强;(3)恢复我国世界贸易组织缔约国地位的外交需要。
基于上述内外因素方面的考虑,我国在改革开放的系统工程中,依据自身需要适时开启了保险市场的大门。从80年代开始,我国就允许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代表处,1992年,美国AIG公司在我国开业;1993年东京海上开业;1996年,相继批准了加拿大宏利、瑞士丰泰在我国开业;1997年,批准法国安盛、德国安联、美国安泰三家保险公司与我国保险公司成立合资保险公司。1998年,进一步批准英国皇家太阳联合和澳大利亚康联保险公司在我国开业。保险市场近几年来的对外开放,的确为基础薄弱的我国保险业注入了“催化剂”。首先,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市场,在短期内增加了保险供给,缓解了以往供给资金不足的问题。其次,外资公司先进的专业技术、管理经验、优质产品和服务,对我国同行业产生了良性示范与启迪;再次,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对我国民族保险业产生了生存与发展的压力,加快了民族保险业的发展速度。最后,我国保险界通过与外资公司的接触扩大了同国际保险界的联系。
然而,由于对开放我国保险市场的认识尚不深刻,加之对开放的“度”和开放的方法缺乏基于本国实际的科学策略,使我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存在着诸多问题。表现为:
1.把对外开放等同于单向引进外资保险公司。无论是法规、政策的制定,还是舆论宣传,都倾向于构筑吸引外资公司进入我国市场的“环境”,而缺乏走出去的意识和政策引导,更没有与走出去相配套的法规。
2.把开放等同于开放我国的直接保险市场,而没有充分考虑与之相配套的间接市场的开放和构建,对保险市场的结构平衡、保险业自身的风险保障机制重视不够。如我国在短时间内引进了一批外资产、寿险公司,由于这些主体直接参与分割我国的保险市场,造成了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供大于求的局面。
3.把保险业的繁荣与保险公司的数量相等同,在短期内引进了一批实力远远超过国内保险公司的外资保险公司。如在1992至1998年不到六年的时间里,在我国开业的外资公司已达到9家,境外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的代表处已近200家。这些中国保险市场上的“潜在主体”,目前已开始在人员分流、市场分割、价格竞争等方面对民族保险业形成冲击。作为一种极端情况,如果这些公司都获准在我国开业,对民族保险业的冲击将是致命的。这方面,旧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教训值得我们汲取。
4.由于资本的趋利本性,外资保险公司在时机成熟时必然会充分利用其在华建立的机构,以参股、购买我国保险公司股票、收购我国保险公司等“隐形进入”手段,渗入我国保险业或其它经济部门,从而对国家的经济安全构成挑战。
二、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依据
就保险业同国民经济的关系及其自身结构体系,以及世界各国在对外开放中所达成的共性经验和原则看,科学合理地选择保险业的对外开放政策,应立足于以下几个一般原则:
1.立足于本国经济的发展程度和发展潜力。一般而言,经济发达程度越高或发展潜力越大,对保险的有效需求就越大,对保险供给的需求就越大。
2.立足于本国保险供给和需求平衡情况。国内保险供给充分,甚至保险产品供大于求,则对引进外资的需求就小;反之,若本国保险供给不足,供给小于需求时,就应扩大对外开放。这是确定引进外资资本量的依据。
3.考虑国内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承受和吸收能力。包括:(1)本国保险业对外来保险业冲击的承受能力;(2)本国国民对保险产品的消费水平;(3)本国科技力量对所引进保险专业技术的吸收、消化、接纳和创新能力;(4)国民文化水平、价值观念等。这为选择所引进外资企业的技术和产品提供了坐标。
4.充分考虑本国保险市场结构均衡和完善情况。这是选择引进外资企业类型,如选择财产险资本还是人身险资本;是选择原保险资本还是再保险资本所应考虑的。
除了上述一般性原则外,特定时期保险市场开放策略的抉择,实际上应更多地立足于该时期本国保险市场的实际状况,特别要立足于弥合或缓解本国保险市场发展中最突出的迫切问题。我国保险业目前的状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是:
1.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中“低通胀”战略的成功实施,保险市场有效需求不足。相对而言,保险供给相对过剩,出现了按保险资本金计算的“供给大于需求”的现象,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这种现象尤为突出,从而造成空前激烈的保险市场竞争,甚至引发了恶性竞争和市场混乱。
2.再保险体系尚未建立。作为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再保险是实现保险业风险分散和转移的必要手段,对一国保险业的稳定、持续发展起保障作用。但因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历史陈因,更由于缺乏资金、技术、人才和组织管理经验,目前尚未建立与直接保险市场配套的间接保险市场体系。
3.由于保险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保险监管机构、人员、力量相对薄弱,保险监管方法滞后,特别是由于缺乏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再保险市场体系,从而难以对各保险人形成公平、公正且有力的技术约束,造成保险监管不科学,难奏效,对保险业的监管尚处在幼稚阶段。
4.我国保险业无论是在承保技术、管理水平、产品创新、人才素质,还是在承保实力等方面,都与国际保险业发达国家存在一定差距,特别是由于我们在参与国际市场的再保险方面积累的经验较少,在再保险市场组织能力方面的差距更大。
三、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科学选择
立足于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以来所取得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着眼于我国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战略和保险市场所面临的迫切问题,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政策的科学抉择应采取:有序开放间接保险市场,合理保护直接保险市场。从现
在起,放慢开放直接市场的速度,而立足于完善保险市场结构体系的大局需要,在不断改革现有国家再保险公司职能和运行模式的基础上,有条件地引进1-2家外资再保险公司,成立由各家中资保险公司共同参股的全国性再保险公司,从而逐步建立和完善与直接保险市场相配套的再保险市场体系。具体为:
1.选择性地引进1-2家专业经验丰富且愿意同中国保险业合作的外资再保险公司,以接受国内各保险公司的分入业务和向国际市场分出高风险业务。
2.由国内各家保险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一家全国性的再保险公司,以接受国内外各保险公司的自愿分入业务和向国际市场分出业务。
3.改革现有中保再保险公司的经营体制和运作机制,使其由现在的国家再保险机构的角色逐步转化为商业性的再保险公司,从而形成再保险市场上公平竞争的局面。
4.加强再保险法律、法规建设。国家应尽快制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匹配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以便对再保险市场运行进行规范和引导。
5.加强再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从长远考虑,逐步形成再保险专门人才的资格考试制度。
总之,间接保险市场是保险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目前直接保险市场供给相对饱和,而再保险市场尚未形成的情况下,应从实际出发,有序开放间接保险市场,采取引进外资、自身培养等多种形式,尽早培养和形成国内再保险市场体系,以便使巨灾风险通过国内再保险市场逐步消化,使刚刚迈上“快车道”的民族保险业步伐更加稳健。同时,完善和发达的再保险市场,可以通过吸收和接纳来自国际市场的分入业务,又会形成保险业务收入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组成部分,构成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例如,香港200多家保险机构中,有近一半是经营再保险业务的专门机构。1995年香港保险市场上再保险费收入为48.38亿港元,占当年一般直接业务保费的1/3,是香港整体保险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另外,从香港地区的经验看,在其制定保险产业政策中,采取优先开放间接市场,合理保护直接保险市场的做法,既符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入关”要求,又对保护和促进本地区保险业极为有利,也有助于维护经济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