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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学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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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学论文

我国体育法学论文

1体育法学研究现状

1.1体育法学基本理论研究

体育法学作为体育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其学科体系的构建必将以体育学和法学的基础理论为支撑。目前国内不少学者就体育法学基本理论问题展开了较为全面、深入的研究。主要包括体育法律概念、体育法律价值、体育法律原则、公民体育权利、体育法律关系、体育法律地位、体育法规体系、体育法律指导思想、体育法律纠纷与仲裁等诸多方面的内容。例如,周爱光从法哲学的视角出发对体育法律概念进行研究,认为法律是由国家或社会权威机构制定或认可,并由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体育法则是调节与体育相关的人与人之间行为关系的法律。唐勇在分析体育法基本原则研究现状的基础上就其进行反思和重构,认为体育法基本原则必须满足两大要求,即在规范上,体育法基本原则最终可以抽取出指引人们行为的权利义务模式;在目的上,体育法基本原则是体育法价值在规范中的直接表述。并据此提出了体育法的4项基本原则。谭小勇对我国公民体育权利进行了法学阐释,认为公民体育权利是从基本人权中引申而来的,是由法律法规确定的、每个公民或者组织通过体育锻炼或运动竞赛的方式,享有身心健康或精神荣誉等利益的意志和行动自由。其中也有不少研究生学位论文就以上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如刘培培对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立法进行了研究,认为中国体育仲裁立法中存在法律冲突现象,并对此提出了3种解决途径。整体看来,近10年有关体育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在广度和深度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展。这些研究以法学的基础理论为支撑来分析体育法律现象,为我国体育法制的持续发展奠定了较好了理论基础。

1.2对《体育法》等法律规范的研究

我国体育法规可分为体育基本法规、体育领域法规和体育单行法规3个层次。目前,对体育法规的研究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首先,从研究对象来看,主要集中在对《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位阶较高的法律规范的研究。其次,从研究内容来看,主要针对这些法规存在的不足和完善措施进行研究。再次,从研究方法来看,以理论分析为主。研究普遍认为我国现行《体育法》存在诸多方面的不足,具体表现为:《体育法》暴露出操作性不强、有效性不足;惩治竞技体育中违规现象的立法不细;《体育法》的法律责任设计只注重行政相对人的责任,而对地方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和授权的体育管理部门的责任承担予以忽视;过分依赖纪律处罚和行政处罚,没有确立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面对经济社会和体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体育法》日益显现出不能很好适应发展需要的问题等。对我国现行《体育法》进行修改是目前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以上研究对《体育法》文本内容的分析研究具有切实的理论和实际价值。此外,也有学者对地方性的体育法规建设问题给予了一定的关注。

1.3若干体育领域的法律问题研究

主要包括对竞技体育法制、学校体育法制、群众体育法制和地方体育立法的研究。在竞技体育法制方面,有学者运用刑法条款分别对中国足球“假球、赌球、黑哨”行为进行法理定性分析;有学者从反垄断法视角对职业体育电视转播权的营销问题进行研究;此外还有学者就我国大型体育赛事运行的法律问题、竞技体育的刑法调整以及我国职业体育法制化建设等方面进行了分析研究。应该说,在竞技体育法制研究方面,既有针对一般性体育赛事、职业体育的相关体育法律问题的研究,也有针对特殊的体育事件和现象的研究。内容涵盖到反兴奋剂、假球黑哨、大型体育赛事安全、体育竞赛与管理中法律关系主体及其相关权利等方面。在有关学校体育法制建设的研究方面,主要集中在对学生或体育教师的体育权利、《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学校体育法规的实施、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对外开放或者由学生体育活动中的安全问题所引起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这些研究分析了目前我国学校体育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改进建议。例如,有学者认为:我国现有的学生体育权利的制度中,宣言性、原则性、概括性的条款内容占很大的比例,我们只能从其法律原则和精神理念上理解,而可操作性不强,尤其是许多有关学生体育权利的法律、法规中,对侵犯了学生体育权利的法律责任不具体、不明确。保障学生体育权利的实现,要加强学校体育立法工作,加强对学校体育法制的宣传和科学研究工作,加强法律监督,提高全社会对学生体育权利问题的认识。在群众体育法制建设和地方体育立法研究方面,一般性的理论分析居多。有学者对我国全民健身的法治环境进行分析研究;也有学者对民族自治地方体育场地设施法律保护问题进行研究。与此同时,也不乏对特定省份或者区域的体育地方立法实践进行具体分析的研究。例如,有学者研究了浙江省体育法制建设的现状,认为浙江省体育法制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法规还不够完善健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发展建议。相比较竞技体育和学校体育而言,目前有关我国群众体育法制建设和地方体育立法方面的研究还比较薄弱。

1.4国外体育法规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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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模式体育法学论文

1《体育法学》专题研究性教学模式的提出

体育法学是一门涉及到众多领域的实践性课程。它所面对的是体育领域内的各种现实问题。因此焦点性的事件在体育法学授课过程中,是不能回避的,他们必须学会运用所学的知识去解决体育运行中存在的各种争议。在完成本门课程学习后,研究生们可以对体育法律争议问题有一个准确的判断和评价。因此在体育法学专题性的教学中,教师要选择具有各种代表性的案例,对学生进行体育法理论的教学,促进学生掌握知识的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提高。体育法学是一门新理论、新学科,无论在其研究问题的深刻度、内容的丰富性、体系结构的完善性等方面都处于初级阶段。因而,体育法学有很多内容需要研究,如公民体育权利的地位和保护问题、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与法律责任纠纷问题体育管理体制改革中的体育组织规范化问题等,故体育法学研究性强,知识更新快,新成果多,其重要地位也越来越凸显;同时,体育法学理论较深奥、抽象,学生有畏难情绪,需要教师更多的引导、激发兴趣。因此,该课程特点适合进行专题研究性教学,具备开展专题研究性教学的基本要素。

2体育法学专题研究性教学模式的探索

我们按照专题研究性教学的实际需要,由学有专长的教师组建教学团队,并进行相关专题的教学,改变通常一门课程由一位教师教学惯例,充分发挥教师的优势、特长,使学生能够在不同学术背景教师的熏陶下,多角度的进行理论知识学习和学术思考。

2.1改革教学内容,提炼教学专题,构建课程内容体系

打破了原先教学内容和教材的章、节、目,按照学科性质、学科特点、从学生思维方式的实际和当下社会的热点问题,对教学内容进行从新编排,并凝炼和确立教学专题、构建新的教学体系,介绍前沿热点学说和有争议的问题,拓宽学生视野,并结合体育实践附有思考与讨论题,强化学生科学思维的训练,有利于学生研究性学习和个性发展。课堂讲授将若干知识点进行横向串联,并介绍学科发展前沿和新成果,贯通后续课程,避免简单重复。[4]共设计七个专题内容:一、体育法学基本理论(体育法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介绍);二、体育法律关系主体(重点体育社团);三、体育法律制度(学校体育法律制度、社会体育法律制度、竞技体育法律制度);四、体育产业的法律制度;六、兴奋剂及其相关法律制度;七、体育纠纷与解决机制。

2.2改革教学模式,加强学生创新与实践能力的培养

2.2.1启发式课堂教学笔者具有多年研究生课程教学经验,在教学中发现即使是研究生也没有养成课前事先阅读和预习的习惯,因此教师在课堂上只能依靠个人讲解来完成授课内容,学生完全是被动的接受,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教学效果。而我们的教学模式,充分发挥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根据教学进度设立小专题,要求学生在课前进行大量准备工作,让学生在讲台上讲解,给学生发表独立见解的机会。让学生参与授课,不仅可以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激发其责任感,节省知识点的铺垫时间,同时深化了相关知识,这样的授课过程能充分启发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5]鼓励课堂提问,形成互动式教学,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应给予学生及时的点拨和归总,要起到适时适当指导性作用,指引学生勇攀科学高峰。2.2.2以探讨的方式促进交流讨论是实践专题研究性教学中常用的重要教学方法之一,因为要参与课堂讨论,所以学生在课前会做好相关预习,他们会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大量的信息数据和资料来完成课堂的讨论参与,这将有意于开拓学生视野,启发学生思维,拓展学生知识面。我国《体育法》从1995年10月1日实施至今,存在着很多值得讨论的问题,对此体育界和法律界也存在颇多争议。一是全民健身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如,《全民健身条例》配套制度建设、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安全保障等);二是竞技体育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如,职业体育联赛和俱乐部规范管理、职业运动员权益保障、反兴奋剂有关法律问题等);三是体育社会团体的法治化建设(如,体育社会团体的性质、法律地位,与政府、社会、企业等主体间的关系等);四是体育产业相关法律制度研究(如,体育产业立法的主要问题、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等);五是体育事业发展中的其它法律问题(如,建立健全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等)。如竞技体育中的赛风不正和丑恶现象的法律治理问题、体育活动中各种不同主体的法律地位问题、体育市场、产业发展的法律规制问题、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使用和法律保护的问题、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这些都是非常有探讨价值的问题,也是我们在课堂中向学生提出的讨论题。在讨论的过程中,教师既不是主导者也不是裁判者,而是一个参与者,并且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发掘学生的潜力。学生可以进行角色扮演,可以自由发言、辩论与讨论,将激发学生处于活跃的思维状态之下,有利于其思维的连动性、跳跃性和整合性,不仅激发学生创新思维,活跃教学气氛,调动学生主动学习能力,还锻炼了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能力,有利于学生个性化的发挥,达到了教学相长和共同提高的教学效果。2.2.3视频资料展播与热点案例分析最好的学习教材是视频资料展播、热点案例分析,可以从更加直观的角度向学生展示体育法学在实践中的应用,便于学生更深层次的理解体育法学基本原理。改变过去体育法学的教学以单纯的法条理解和法条记忆为主的模式。案例教学更能适应当今社会飞速的发展与变迁,司法实践中就出现过许多受关注的典型体育案例,如姚明诉可口可乐公司肖像权侵权案:个人肖像与集体肖像之争;长春亚泰俱乐部诉中国足协行政处罚不当:行业处罚的司法介入等,引起了人们的广泛争议,这些都是课堂教学中讨论分析案例的不错选择。教学案例的挑选一定要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要经过教师的筛选,教师在学生讨论后要给予及时的点评,总结学生的观点,并给予正确的评价,同时还要凝炼出案例中相关的法学理论。以案例为线索,利用案例进行的分析和讨论,为学生提供一个基于理论学习而展示自己思维和能力的情境,不仅可以给学生更为广阔的思考空间,还可以使学生的朴素的想法与案例结合,产生意想不到的教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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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法学论文

1学校体育安公共全教育特征

1.1学校体育公共安全问题

构成学校体育公共安全问题的主体因素是学生生命财产安全.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使相关师生正常的学习与生活受到不同程度干扰.尤其是人身意外伤害风险对于学校的影响较大,发生此类意外伤害事故,当事学校将面临各种纠纷、诉讼及赔偿,这一系列后果将对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人文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然而究其原因则不外乎于:

(1)学校体育场地、器材等设施存在安全隐患.

(2)学生自身缺乏参与体育活动的基本身体条件和常识认知.

(3)体育教师安全意识淡薄教学安排不合理管理不善工作失职.

(4)学校对体育活动缺少精密的组织管理和安全防范措.

(5)自然因素和意外因素,来自校外的偶发性侵害,学生个体特殊异常心理状态造成的伤害等.上述问题在技术上,进行防患于未然的可操作性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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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建设下的体育法学论文

一、体育法的历史和发展

早期的体育法大多数是因为政治上的原因临时颁布出来的,因此它没有一个很好的系统梳理。在阶级社会中,体育其实是作为统治阶级娱乐活动的一种手段,那么为了保护好秩序,统治阶级就想出了用法律条令来约束,这就是早期体育法的形成。到了近代,体育的不断发展,城市的精神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统治阶级也越来越重视体育方面的作用.到了资产阶级社会,单独的正规意义上的体育的法律才真正的出现.现代社会,体育的发展非常的迅速和猛烈,各个国家的政府都十分重视体育的建设和发展,现代的体育不再仅仅是一种运动,它甚至是一种象征,一种民族的精神,它同时催生了一大批的产业的产生和繁荣.因此单个体育活动需要规则加以制约,而且整个体育体系,整个世界的体育体系同样需要规范和制约,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形成体育法学,进行体育法学的相关研究和探索,进而形成相关的流派,就十分的重要了。

二、我国体育法的立法现状

国内的一些文献数据库的检索结果表明,我国有关体育法,特别是关于体育法学的研究成果非常有限,总体来看,我国的体育法学研究仍处于基础阶段。在我国的大多数体育专业院校里,关于体育法学的课程就非常的少,那么更不用提其他的非体育院校,而且研究这个领域的专家学者不一定法学水平和功底过关,这是一个典型的交叉学科,因此重视程度有待提高,同时又说明了我国体育法学的前景非常的广阔.可以说在体育界,体育法学在学科领域的地位和机构保障是充分的,但由于大部分的研究者来自于体育院校,缺乏法学专业教育的背景和实践,体育法学中真正具有法学专业水平的研究成果却凤毛麟角。甚至于对相关的专业的设置与安排上根本就忽略了体育法的存在,仅仅在中国政法大学这种中国顶尖的法学学校中才设置有相关的专业,那么对于其他的院校,简直就是不可能的事情.在法律实务界,虽然有相当多的律师或咨询机构的法律业务涉及到体育领域的法律问题,但至今没有见到对体育法律实务的系统性和完整的研究和总结。

三、对我国体育法学建设的几点思考

(一)体育法学要摆脱行政权的干预

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体育事业发展迅猛.08年北京奥运会,我国创下了历史的最高水平.开办奥运会是大国实力的象征,它能更好的让世界了解中国的变化,中国的崛起,是一个展现我国风采让世界对中国抛弃偏见和刮目相看的良好舞台.然而,举办这样的大型的体育赛事,它的负面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中最明显和影响最深刻的莫过于体育的过于行政化,这种过度的行政化倾向把体育竞技的宗旨给模糊了.北京在申办奥运会期间,由于基础设施的不完善,国内没有国际标准的基础设施,于是投入了巨资进行体育设施的建设,从而赢得了08年的奥运会的主办权.然而,修建了那么多的体育设施甚至不惜血本赶超世界的先进水平,这严重的与北京城市发展违背,北京没有那么多的资源或者说发展还没有达到能够承受如此巨大规模体育赛事的时候就这样生拉硬扯的上马那么多的项目.赛事完毕后的各个体育设施落败景象就是这种过于行政化的最好的反映.因此,体育法学的建设,最大的一个目标就是要去行政化,减少对体育事业的干预,让它自然而良好的发展。

(二)加强体育法理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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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体育法学的研究

当前,关于体育法的认识,既有软、硬法之分,又有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的界限;实质上,它既包括国家对体育进行管理的法律规则,也包括体育运动当事人创造的用以调整彼此之间体育关系的规则。前者可以称为体育国家法、外部规则、硬法,具有公力强制性的特点,后者可以称为体育固有法、内部规则、软法,具有多元性、自治性、专业性、国际性、文化性、传统性以及非公力强制性的特点[3]。所以,统而观之,台湾体育法的意义应该从更加宏观、广义的角度加以理解。国外对体育法的界定是,(体育法)是一个规制体育行为和解决体育纠纷的松散但已日趋联系紧密的规则的集合体[4]。由此看出,台湾体育法学对此研究与国外基本趋同。

体育运动权利研究

体育运动权利是台湾体育法学理论研究的基本内容之一,研究包括体育运动权利的渊源、体育运动中的男女平权问题。其中体育运动权利的导出与确立研究在分析了德国与欧洲运动宪章关于运动权利的内容之后,认为体育运动权利是台湾“宪法”的平等权、自由权、生存权、受益权和参政权的具体显现。而体育运动中的男女平权研究则突出了女性参与体育运动的问题,藉此提出:要改善男女运动的平权可以从多方面入手,其中立法保障是重要因素。还有研究认为:在女性主义的影响下,传统性别角色进入转型的过程,参与运动被视为一种女性重塑性别常模的过程,运动本身成为现代女性实践女性主义核心论述的场域[5]。

体育法律制定与修改研究

1.学校体育法制定研究

学校体育法制定分析是台湾体育法学理论研究的一个重点。长时间以来,竞技体育和社会体育类法规政策由台湾“行政院体育委员会”制定,而“教育部体育司”制定学校体育法规政策,尽管学校体育在台湾体育事业发展中居有利地位,相关体育法规命令较多。但是,学校体育法规命令的法源多来自于《各级学校体育实施办法》,而该办法的法律位阶低于《国民体育法》,致使在执行这些学校体育法规命令时,执行力和执行效果受到限制,特别是一些学校体育法规还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如《中等以上学校运动成绩优良学生升学辅导办法》。鉴于此,相关研究认为应该修订《国民体育法》,以明确学校体育定位[6]。还有研究从学校体育政策合法化必要性和重要性角度探讨了学校体育法制问题,认为学校体育政策合法化过程与学校体育法的立法有相辅相成的效果[7]。更有研究直接从迫切性、周延性、策略性三个方面剖析了制定《学校体育法》的可行性。其中从周延性角度看,制定《学校体育法》,应该将《国民体育法》中学校体育的内容和《各级学校体育实施办法》的重要内容一并考量。而从策略性角度看,制定《学校体育法》,能够引导学校体育向优质体育转型、培养学生运动习惯、培养优秀运动人才,达至培育健全学子身心的目标性远景[8]。上述这些内容类似于我国职业体育、体育产业立法等方面的研究。

2.《国民体育法》修改研究

体育法修改研究是台湾体育法学基本理论研究的又一个重点。1929年颁布的《国民体育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体育法律。截止到现在,一共修改过7次,其中在大陆修改一次(1941年),其余6次修改在台湾。来台后的近几次修改都经过了一定的理论研究,研究包括横纵两个方面,横向方面研究,具体比较过大陆与台湾体育法情况,包括法源、立法宗旨、公布规定的体育运动事项等。通过比较,研究者认为《国民体育法》在法源、体育行政组织系统、民间体育运动团体、竞技体育等方面的规定存在缺憾[9]。如在法源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在第一条就开宗明义,确立了我国宪法是其立法法源,作者认为这样做比较好,能够提升体育层次,给体育发展带来深刻影响,而《国民体育法》没有做到;再以竞技体育规定为例,《国民体育法》对此仅有一条规定,具体操作只能依靠行政命令,其效力无法与法律相提并论,效果自然就大打折扣。中日韩体育法研究在论述了三国体育法各自特点后,对修正《国民体育法》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10]。具体而言,中日韩体育法的特点分别为:制定《日本体育振兴法》积极听取了专家意见,并将这些意见以法律形式加以保障。同时拟定计划,积极推动;而广开财源,筹集资金,并于法律中明确补助范围的做法成为该法的一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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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体育法学的进展研究

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体育法学科得到了快速发展,尤其是伦敦大学国王学院体育法研究中心的建立,也就是现在的安格利亚鲁斯金大学(AngliaRuskinUniversity)。后者孕育产生了早期体育法专业的期刊之一——《体育法通讯》(SportsLawBulletin)。该通讯系月刊,以时事通讯以及精悍的短文形式对业界感兴趣的法律问题发表时评和案例报告,得到了业界人士的认可。该杂志现在虽已停刊,但在那个互联网尚不发达,人们获得体育法律信息渠道相对匮乏的年代,它对于传播与体育法有关的信息方面是难得的媒介。安格利亚鲁斯金大学国际体育法中心还孕育产生了一本《体育法》教科书,这本教材取代了格雷森的《体育与法律》,“体育法”遂成为这个时期的主题,开始推动人们思考超越国内法层面以外的问题。与此同时,英国体育与法律协会(BASL)应运而生。这是一个团结和代表对体育法律理论和实务感兴趣人士的学术组织,该组织在当时的体育法组织中享有盛誉。其机关刊物《体育与法律杂志》也是首次出现的学术刊物,是一流的体育法期刊之一。其涵盖范围虽与《体育法通讯》相似,但除了发表和分析这一领域的最新消息之外也发表较长的文章,早期对投稿不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后来转向全部实施专家评审。在美国,国会在1950年就正式颁布《奥林匹克协会组织法》,此后又颁布了一系列包含体育内容的公共立法和专门的体育立法,这也促进了系统化的体育法研究。1972年波士顿大学法学院就设立了专门的体育法课程,1978年出版了《体育法》专著,从事体育法研究的律师和组织以及刊物也不断出现[1]。美国体育法研究的最大特点是常常与娱乐法比肩而行,或者包含在娱乐法中。例如,比较著名的体育法杂志就有德克萨斯州立大学法学院创办的《娱乐与体育法评论》、维拉诺瓦(Villanova)大学创办的《维拉诺瓦体育和娱乐法杂志》、迈阿密大学法学院创办的《娱乐与体育法评论》、弗吉尼亚大学创办《体育与娱乐法杂志》、美国律师协会娱乐与体育行业论坛创办的季刊《娱乐与体育律师》,它们都包含了大量与其国内体育法有关的主题。杜兰大学法学院学生编辑的每年出版一期的《体育律师杂志》,是少有的刊名中不包含娱乐法的杂志。虽然体育与娱乐法联系密切,但根据美国2003年的调查,在美国大学中,讲授娱乐法的比重已有所下降,而体育法课程则呈上升趋势[2]。这个时期体育法的争论常常聚焦于“体育与法律”还是“体育法”的称谓更为合适。前者只是意味着两个领域之间的简单交叉——即法学适用于体育领域;而后者则认为,这两个领域之间存在一种更为复杂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体育领域对法学及法律适用产生了独特而重要的影响,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体育法就是法律对于体育的规制,体育应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律。在体育法学发展早期,这种争论背后蕴藏的体育法的实质问题已经引起人们的关注。

“体育法学”作为一专门分支学科的产生

进入21世纪后,体育法学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这一时期的标志是大量体育法教材和杂志的出现,标志着体育法学发展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但关注的问题仍然以国内体育法律问题为主。在这个时期,代表体育法发展的首要刊物当属《娱乐与体育法杂志》(EntertainmentandSportsLawJournal),这是由英国沃威克大学(theUniversityofWarwick)电子法律期刊工程所出版的一份网上杂志,它发表较长的文章,审稿期较短,主要围绕立法的发展、判例法评论和书评等。2002年,该杂志开始出版复印本,刊物名称也改为《娱乐法》(EntertainmentLaw)。然而,到2005年又改为电子版形式,名称中又包括了体育。这一演变也同时见证了体育法形成时期这一法律部门往往受到诸多社会领域的影响,因为体育常常涉及文化、媒体、娱乐等活动,这一时期的体育法好象血统并不纯正似的,但杂志的内容又无疑以体育为主,同时贯穿了强烈的娱乐法方面的因素。《娱乐和体育法杂志》具有强烈的时代性,主要关注的是体育法学和立法的最新发展。稿件的主体部分是体育法问题的研究,也有与该杂志的其他主题相交叉的问题,如体育媒体、重大赛事的票务、赛事安全管理、足球流氓等问题的法律规制等。上述特点也反映在了英国的体育法教科书中。西蒙•加德纳(SimonGardiner)等人所著的《体育法》教材已经出版到第4版,它的每次修订实质上都反映了当时体育领域新出现的法律问题[3]。由贝洛夫(MichaelBeloff)等人编著的《体育法》教科书1999年首次出版,很快就出了第2版,这些教材都反映了这一学科所具有的多面性,其内容通常反映的是“体育与法律”的问题[4]。马克•詹姆斯(MarkJames)的《体育法》也类似,内容很庞杂,让人眼花缭乱,但它与加德纳的教材并驾齐驱,成为体育法学生竞相选择的教材[5]。杰克•安德森(JackAnderson)的《当代体育法》这本书,内容比那些教材的内容少很多,没有过多地论述体育与社会、体育与商业、体育与媒体、体育与政治等与体育相关的外围法律问题,真正地体现了“体育法”的内容,如什么是体育法、挑战体育管理机构的决定、体育仲裁与ADR、体育中的反兴奋剂立法、体育中的暴力犯罪、体育中的民事责任、体育雇佣合同、体育法发展的未来等,可以说这是对体育法最具分析性的教材,其第四部分反兴奋剂规制的分析甚至运用了哲学分析和经济分析[6]。亚当•路易斯(AdamLewis)和乔纳森•泰勒(JonathanTaylor)合著的《体育:法律与实践》一书则综合了“体育法”和“体育与法律”两个方面的观点[7]。尽管这可能并不明智,缺乏其他作品那样的分析力,但这一作品至少为这一领域从事理论和实务的人士提供了充分的信息和资料。当然,这些广泛谈到的作品并不是全部,还有很多涉及其他题材,如体育商业化、体育中的人身伤害以及体育中的安全和风险管理等法律问题的著作[8]。综合这一时期的体育法学研究可以看出,研究的重点仍然是体育与法律的问题,真正关注体育内部本身的法律的作品并不多,但众多体育法著作和杂志的问世则标志着体育法这一学科已经确立了其自身的稳固地位,已经被公认为构成了一个法学学科的分支部门。

体育法的国际化:欧盟法成为体育法国际化发展的推动力

在欧洲,几乎没有人怀疑体育法在上世纪90年代的快速发展中欧盟法成为重要的推动力。这其中1996年欧洲法院作出的博斯曼案(JeanMarcBosmanvURBSF)判决作用尤其突出,应当说,这一判决对体育的法治走向产生了深远影响,它有效地激发了欧盟法对体育的持续规制。在博斯曼案判决中,欧洲法院宣布限制职业足球运动员在合同期满后在俱乐部之间自由转会的规则违法,并宣布任何限制俱乐部中欧盟成员国的外籍运动员的数量都是违法的,因为它限制了欧盟成员国国民的自由权利。斯曼案的判决一方面引发了大量体育案件的诉讼,另一方面,判决还激发了欧盟理事会更加积极主动地介入体育经济事务,尤其是强化了欧盟反不正当竞争机构的权力。2009年11月,欧盟还根据《里斯本条约》在《欧盟运行条约》中插入了第165条,拥有了专门但却富于弹性的干预体育的权力。博斯曼判决被认为是体育史上法律介入体育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例,它带来了体育管理上的惊人变化,其持续性影响成为体育法发展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催化剂。案件裁判后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成为体育法研究的主题,例如欧盟法可以在多大程度上介入体育联合会(在博斯曼案中就是比利时足联和欧洲足联)的自治?哪些方面需要欧盟法特别对待?体育社会是否具有自身治理的特殊性?这些问题激起了来自欧盟内外的理论家和实务工作者的兴趣,由此也吸引了诸多杂志和著作围绕这些课题展开研究,引发了人们对国际体育法的兴趣。一个重要例证就是《国际体育法杂志》(InternationalSportsLawJournal)的产生。它由位于荷兰海牙的阿瑟体育研究院创办。该杂志发表学术论文、社论、评论、最新消息以及与体育有关的重要法律文件等。该杂志虽然冠以“国际”之名,但实际上从其内容看仍是以欧洲为中心的。大量稿件围绕欧盟的体育法制,或者是欧盟各个成员国的体育法律制度。当然这并非说欧洲体育法不具有国际性,实际上,欧盟及其法律体系对于体育的影响本身就已经超越了它的地理边界。比如国际足联所制定的规则,如《运动员地位及转会条例》就受到了欧盟法的塑造和影响,同时这一条例的影响又超越了欧洲地区。欧盟法与体育自我规制结构之间的相互关系成为《国际体育法杂志》探讨的主题。该杂志吸引了整个欧洲顶级体育法学者的稿件,同时也与法律实务工作者保持着密切联系,这使得该杂志产生了强大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当然,除了以欧洲为研究中心外,《国际体育法杂志》也涉及了欧洲以外地区的体育法问题。在这方面,它常常对不同地区的不同体育法道路提供重要的、有价值的比较研究。可以说,无论是从体育法理论和实践方面,还是从其教育意义上,《国际体育法杂志》在问题的深度、广度和质量上在体育期刊中名列前茅。

追寻自我:全球和国际体育法的发展对体育法学的影响

如果说欧盟法是体育法学科发展的助推器的话,那么现在我们可以说,体育法正在真正步入国际化,并追寻自我回归的阶段。真正影响国际体育法发展的主要刺激因素当属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和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的建立。前者是独立于任何机构、通过仲裁或调解方式提供体育争端解决服务的国际机构,它使体育争端的解决真正实现了国际化,并被业界称为“体育界的最高法院”。后者是一个协调反兴奋剂立法及其执行的机构。这两个机构所创造的判例和规则与各体育联合会自己的规则和条例一道,尤其包括国际奥委会的《奥林匹克宪章》等,正在对被西方学者名之为“lexsportiva”的东西产生重大影响。对于“lexsportiva”的内涵,国际社会还存在争论,但支持“lexsportiva”存在的学者都认为这是一个体育机制特有的法律体系,是体育界通过其交往活动自主创造的规则体系,它独立于各国国内法,也不同于国家参与制定的国际条约,它超越了传统的“体育与法律”,是体育社会特有的自治的“体育法”。一些学者因此将其与中世纪形成的商人习惯法(lexmercatoria)相媲美[9]。在lexsportiva的创立中,CAS的判例被认为发挥着主导作用,因此,对于CAS及其裁决的研究日益兴盛。就学术期刊来说,《特威特&麦克斯维尔国际体育法评论》(Sweet&MaxwellInternationalSportsLawReview)在这方面就最具代表性。该杂志的主编MichaelBeloffQC本身就是著名的CAS仲裁员,也是英国法中最受尊敬的体育法律师之一,又是英国体育法协会的主席。该杂志独特之处是关注案例评释;学术论文和分析文章则较少关注体育管理机构的内部规制过程,更多关注的是CAS裁决的案例报告、国内体育仲裁机构的裁决。这对体育律师们来说尤其重要,因为它突出强调和研究他们所遇到的纠纷的法律解决,为未来铺平体育诉讼和仲裁的道路。另一个值得一提的杂志是《Pandektis国际体育法评论》,它是由国际体育法协会主办的杂志。这是个更多聚焦于国际体育法和比较法研究的刊物,包括学术论文、评论和案例评释和评论等。该杂志稿源来自世界各个法域,也关注CAS的判例和运行。在美国,研究国际体育法问题的杂志也日益增多,其中最著名的是《马奎特体育法评论》(MarquetteSportsLawReview),它由马奎特大学法学院的国家体育法研究所创办。虽然其主要导向是美国体育法研究,但该杂志同时也发表高质量的分析国际体育法问题的文章,特别是关于CAS运作以及受到CAS影响的法律原则。推动国际和全球体育法发展的另一动力来自CAS的裁决报告。虽然传统上仲裁程序强调保密性,然而,随着仲裁的发展,在没有充分理由保护隐私或秘密的情况下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越来越公开,CAS的裁决也是如此。CAS早期的仲裁裁决编辑出版了三卷,由CAS秘书长MathieuReeb编辑。另外,从最近的CAS网站上可以看到,CAS不仅加大了公开其历史裁决的力度,当代新的裁判也不断。大量体育仲裁裁决的公开,使仲裁判例成为体育律师们越来越重要的渊源。另一方面,CAS的管辖不仅削减了国内法院体育案件的数量,而且国内法院判决的重要性也在下降。

欧美体育法学发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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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体育立法的发展历程

从2005年开始,进入了逐步完善阶段,2005年是《体育法》颁布十周年之际,回顾和总结我国体育法制建设十年来的法制历程和工作成就,着眼于新时期我国体育法规体系和依法治体局面的进一步形成,会对体育立法提出更高的要求,所以把地方性社会体育立法分为三个阶段:起步阶段、发展阶段、逐步完善阶段。

我国地方性社会体育立法起步阶段(1995年-2000年)

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民主法制建设历史进程的体育改革与发展,我国的体育法制建设也取得了长足进步。1995年,我国第一部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颁布实施;同年,国务院颁布了《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继而在《体育法》中多方面地突显全民健身的法定地位,直接将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作为方针性规定加以表述,充分表明全民健身活动在整个体育事业及其立法中的重要地位。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1998年下发了《关于印发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用于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资金为年度公益金收入总额的60%。1999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中国的地方社会体育立法建设揭开了新篇章。《体育法》颁布后,在科研成果方面,有关主管部门为了指导《体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组织编写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释义》,集中体现体育法学的一些理论研究成果。在科研立项方面,在原国家体委和现国家体育总局的社会科学、软科学立项中,有关体育法学的课题数量和比例逐年增多,研究领域也逐渐扩展。一些体育法学课题成果受到部委级科研奖励,由于善旭教授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资助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配套立法研究》项目还受到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视和批准。在学术论文方面,1995年至2000年制定77件,而从1995年到1999年的5年中发表体育立法文章为150余篇。在这些文章中,竞技体育立法多余社会体育立法。其他方面,1998年后很多地方如上海、河南、福建、广东、甘肃、新疆等省区市体育局特别增设了政策法规部门,从全国体育政策法规部门的数量看,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港澳台)中,超过2/3的省级行政部门设有专门的政策法规部门。这样,全国体育政策法规工作的管理部门初步形成了网络,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整体推进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障。

我国地方性社会体育立法发展阶段(2001年-2005年)

进入21世纪,中国的体育法制建设继续向前推进。进入了新世纪地方社会体育立法的发展阶段,2000年3月15日第九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系统地规范了地方立法问题。2002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治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国务院连续三年制定行政法规,分别于2002年2月颁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于2003年6月颁布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于2004年1月颁布了《反兴奋剂条例》,还在2002年7月颁布了法规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从较高的立法层面规范了亟待解决的相关体育问题。各省、市、自治区、也加快了地方体育立法工作,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加强了体育法制观念的宣传教育,强化了依法行政的执法工作,在国家的推动下,一些地方逐步建立、健全了执法制度和体育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了体育法的执法监督等等。在学术交流方面,为团结广大体育、法律领域的专家学者,进一步深入广泛地开展体育法研究,国家体育总局成立一个全国性的体育法研究学术团体,经过积极的筹备,2003年3月27日,中国法学会正式批复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成立。作为中国法学会的专业研究会,从事体育法学研究与实践的学术团体,2005年7月20日,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在北京召开了成立大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将在中国法学会领导下,在国家体育总局的指导下,团结和组织全国体育法学研究者和法律工作者,开展体育法学理论探索,开展体育法学实践活动,进行国内外体育法学方面的交流合作,力争为繁荣体育法学学术研究、提高体育法制工作水平发挥积极作用。在科研成果方面,1998年《我国体育社会科学研究状况与发展趋势》及2003年《体育人文社会科学概论高级教程》等反映我国体育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学术专著中,都将体育法学作为其中的一个专题内容。在科研立项方面,2005年度由郭树理博士申报的《体育仲裁论基本理论研究》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在体育立法数量方面,2002年国家体育总局对现行体育法规进行了继1988年后的第二次全面清理。这次清理的对象是建国以来原国家体委及国家体育总局的体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314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命令等文件不包括在内)。经清理,截止到2002年底,现行有效的体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85件(其中70件待修订),废止129件。国家体育总局的立法工作又有一些新的发展,2001~2005年共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近60部,进一步丰富了现有部门体育规章的内容。同时,国家体育总局又编辑出版了2000~2002年、2003~2004年两部体育法规汇编。至2005年的5年时间,又有近120部新建或修改的地方性体育法规、地方政府体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出台。在学术论文方面,从2000年~2004年的5年中发表体育立法的文章250余篇。以看出,我国对体育法学的研究正逐年增加,体育学术人士对体育法学的关注在不断升温,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后,文章数量陡然上升,这是十分可喜的现象。

我国地方性社会体育立法逐步完善阶段(2006年至今)

随着地方体育立法的不断健全,我国的地方性社会体育进入了完善阶段。《体育法》的制定,为进一步加强体育立法奠定了基础。十年来,我国抓紧进行《体育法》的配套立法,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全国性体育立法热潮,体育立法的领域不断扩展,立法质量不断提高,正在逐步形成基本覆盖各个体育领域多个方面、位阶层次丰富的体育法规体系。200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出了全面部署。同时,《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进入了第二期的第二阶段,这一阶段的目的是要实现全民健身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全面提高国民身体素质,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和面向大众的体育服务体系的奋斗目标,并提出了群众体育普及程度、全社会体育意识、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人均体育场地面积和体育设施、青少年课外体育活动阵地、城乡体育指导组织和这话体育指导员,以及体育体制改革与全民健身运动机制等方面的具体目标和任务要求。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必然要求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政策的完善,体育立法程序必须做到规范化、民主化、公开化,为体育的各项工作跃上新的台阶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性发展机遇,大力营造奥运会法制建设环境,建设向更高的目标迈进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在科研成果方面,黄世席著《奥运会争议仲裁》(法律出版社,2006年);韩勇著《体育与法律--体育纠纷案例评析》(人民体育出版社,2006年);闫旭峰著《体育法学与法理基础》(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7年)。在科研立项方面,在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2006年体育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立项中,共有16项涉及体育法研究的项目获得资助,其中重点项目3项,一般项目10项,还有3项是青年项目。内容主要涉及体育立法和法律制度研究、外国体育法研究及借鉴、体育仲裁制度、奥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反兴奋剂研究、运动员转会制度、体育协会纪律处罚制度等。在体育立法数量方面来看,在地方性体育法规中,有关体育发展、实施《体育法》、全民健身等方面的综合性地方社会体育立法有所增多。截止到2012年现行有效的地方体育法规和政府规章文件244部。(本文作者:王燕单位:山西大同大学体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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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社会学研究的影响

一、数据来源与处理

本文采用论文的被引次数作为论文影响力评价的标准,获取体育人文社会学领域2007-2011年被《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的论文的引文数据,通过数据的处理与统计,选出了190篇被引次数大于等于6的论文作为较有影响的论文。

(一)数据来源

为了遴选出对我国体育人文社会学研究较有学术影响的论文,我们以《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作为数据来源,获取了CSSCI中2007-2011年体育人文社会学研究的论文。检索式为:关键词(体育社会学OR体育人文社会学OR大众体育OR体育文化OR体育消费OR体育休闲OR体育经济)OR中图法分类号(G811.4ORG812.4ORG807ORG812.7ORG812.9ORG89ORG80-05)。得到4980条记录,其中引文54066条,包括论文29559条,占全部的54.67%。采用人工方式对引文中的论文记录进行处理后,统计了每篇论文的被引次数。选取被引次数大于等于6的190篇论文作为较有影响的论文,190篇论文总计被引次数1470次,其中被引次数最高为21次。

(二)数据处理与清洗

为保证统计得到的论文信息以及被引次数的准确性,我们花费了大量时间对数据进行处理与清洗。获取的引文数据并未区分引文类型与语种,本文结合计算机程序与人工处理的方式,抽取了引文中的论文,并对其语种进行了人工标注。虽然CSSCI中的引文有统一的格式,但仍存在著录不规范,著录错误的现象,这些不规范和错误的数据直接影响论文信息和被引次数统计的准确性,采用计算机处理的方法并不能统一将这些不规范与错误的数据进行纠正。在数据统计分析前,我们对数据进行了人工清洗。主要是将著录错误的作者名、论文名与期刊名进行纠正,著录不完整的信息进行补全,著录格式不统一的进行统一。

二、高被引论文概况分析

针对入选的190篇高被引论文,我们对论文的语种、时间、被引频次、作者以及期刊等基本信息进行了统计分析,从中得到了一些颇有价值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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