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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评论的伦理体系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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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评论的伦理体系

一、制度层面:评论者的行为规范层次

在制度层面,对于新闻评论者的要求存在着法律、纪律和道德三大类行为规范。本文把法律、纪律要求归为“硬性要求”,把“软性的”道德要求进一步细分为规约性要求和内在诉求,得到新闻评论者规范的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对新闻评论者的法律规范或较为硬性的纪律要求,如分散在国家各种法律法规中的涉及新闻传播活动的条款以及部门制定的宣传纪律等。我国没有单独成文的《新闻法》,而是将有关条文写入《宪法》《民法》《刑法》等条款中。新闻评论者应该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第二层次是成文的对新闻评论者的伦理道德规范,表现为职业道德准则、新闻道德自律信条等,即外在的道德教条。第三层次是不成文的伦理道德要求,主要表现为评论者内在的道德诉求。以上三个层次分别对应着三种新闻评论伦理道德的标准。第一个层次是“禁止”,它用否定的形式明确哪些能为之,哪些不能为之,目标是保护社会大众、群体和组织的利益不受损害,属于新闻评论的“底线”标准;第二个层次是“应该”,提供行业标准或自律规范,重在规范新闻传播行业从业人员的评论行为,属于新闻评论的“职业”标准;第三个层次是“提倡”,它面对的是所有参与新闻评论传-受行为的公众,它指引新闻评论朝着更高的伦理目标前进,属于新闻评论的“理想”标准。

首先,新闻评论伦理要求不应表现在“禁止”这类硬的规范上。换句话说,应更多通过自律而不是他律来实现。新闻评论多数属于“意义”的探讨,这一层面的判断很难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尤其当涉及传播者的主观动机和意愿的时候,更是无从判断。因此,涉及评论的许多问题如果通过法律或行政纪律的方式来禁止只能导致人治,或者造成泛道德主义泛滥,使社会思想和意见受到审查和禁锢,妨碍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其次,在“软性”要求上,新闻评论应侧重评论者内在的道德诉求。相比评论者和新闻记者,二者都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一“底线”要求,但是在“软性”要求上,是以成文的伦理道德规范为主还是以内在的道德诉求为主,二者存在着一些显著的差异。

评论者与记者相比,地位相对超然,缺少切实可行的职业操作规范。可以说新闻记者的社会责任与新闻评论者同样重大,但至少新闻记者还有可依循而行的较完备的职业规范,如真实、客观、平衡报道等新闻专业主义的具体要求。而评论员因为要阐发新闻内涵,表达个人观点,很难有公认的具体规范,如台湾学者林大椿就认为,评论者“要有新闻记者的修养,但某些方面势必有更苛的要求”。④评论者的人员构成与新闻记者群体有所不同。新闻记者为媒体从业人员,可以通过较严格的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对他们的行为进行规范;而新闻评论参与者除一部分媒体从业人员(包括专职评论员、编辑、记者)外,还包括媒体的特约评论员、评论嘉宾等,其中有领导干部、专家学者、普通公民甚至准职业的“”,无法用职业道德来要求他们。即使是西方国家,对新闻评论成文的伦理规范也仅限于媒体从业人员,如美国的意见记者协会(TheAssociationofOpinionJournalists,简称AOJ),2012年重新印行了该协会的伦理章程《基本原则声明》⑤,没有提到对非媒体从业人员的任何“规定”。

对于评论者来说,缺少道德规范的监督机制。对记者来说,国外有新闻评议会之类的机构来监督道德规范的执行,国内由各级记协来履行监督职责。但是对于媒体评论员来说,是否违反道德规范几乎无法认定。对于非媒体从业人员的评论者来说,这种监督更是无从谈起。综上分析,新闻评论者的伦理道德规范更多地表现在“应该”和“提倡”层次,尤其是后者。新闻评论伦理要求多表现在评论者内在的道德诉求上,它虽然缺乏制度刚性,但多数人在一定的情境下会有较为一致的认识,可以通过受众批评和媒体间辩论,来逐步寻求共识,完善体系。本文认为,新闻评论伦理要求的法律法规和宣传纪律等“硬标准”应“宜宽不宜紧”,接近于对评论者要求的“最大公约数”,以充分保护社会的言论自由和公民表达权;对新闻评论者内在的道德诉求则应“宜高不宜低”,类似于对评论者要求的“最小公倍数”,这样才容易通过逐步提高新闻评论者的素质和道德自省来实现对其强大话语权的自律,适应多元化社会和新媒介环境的需求。通过二者的有机结合,真正实现新闻评论者言论自由和社会责任的统一。

二、社会层面:评论者的独立性要求

独立性应为新闻评论伦理的首要原则,这一原则源自媒体评论为公众利益服务的根本要求。评论者的独立性要求,表现在如何面对社会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两个方面。

(一)独立判断与社会属性新闻评论一旦失去了独立、公正的立场,无原则地为某种特殊利益所驱使,那便谈不上服务公众利益了。张昆等学者认为,如果新闻评论中充斥着某一个群体或者某一个阶层的言论,不但不利于言论的生态平衡,还容易使媒体沦为某一阶层利益的代言人———这显然与新闻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本质属性相违背。⑥评论者身处复杂的社会当中,拥有自己的社会属性,有自己的所属媒体,有自己的阶层利益,有自己的政治价值观。但评论者的服务对象是公共利益,言论的倾向性必须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不应为某个特定的组织或个人而改变。如《人民日报》评论员陈家兴所说,“立足于独立、客观、公正评论,总是会天然地赢得最广泛的受众。因为相比较而言,多数公众总是处于独立的第三方位置,没有直接的利益纠葛,对有关事情、事物、事件的关注,无非是想了解其来龙去脉,在此基础上作出价值判断。这就是所谓的是非曲直自有公论的社会基础。因此,合乎这种公众心理需求的评论,就天然地会受到公众的青睐。而始终做到持中守正的媒体,在公众心中的地位就不可撼动。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媒体的权威性、公信力、影响力”。⑦评论者应对所要评论的事实或现象有独立之判断,客观之分析,不做利益团体的附庸,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社会意见领袖,评论者不应过分卷入社会利益及其活动而忘记自己的身份与职责。评论员不能为拥有某些特殊利益的个人或组织所雇佣来创作维护其利益的评论,更不能为某些商业利益摇旗呐喊,获取报酬,沦为利益集团的发言工具。

(二)人文关怀与持论公正评论者既要尊重自己的权力,也要尊重他人的权利。相对于强势的社会利益集团,还存在着一些弱势群体。评论者一方面要在意见性信息传播过程中体现人文关怀的精神,另一方面要持论公正,不能以弱势群体“救世主”自居。一是坚持“减少伤害”原则。评论者以社会中的人或事作为自己的评论对象或批评对象,对被评论对象的评论中不应带有主观意识的人身攻击语言,不要侮辱他人人格、恶意诽谤、造谣说谎,更不要攻击漫骂甚至号召网民进行人肉搜索或实施现实中的伤害。即使被评论对象在思想行为上有错,也应在理性范围内批评说理。不能因被评论对象有悖道德、有违纪或违法的行为而在评论中为其添加莫须有的“罪名”或对其人身攻击。对于不利于社会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批评只应限于事实和对事实本身的评论,而不应伤及被批评人的人格。二是尊重隐私,避免“示众”效应。对非公众人物、未成年人的错误行为,应涵盖在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抨击中进行批评,不宜在公共媒体暴露其姓名和隐私。三是评论者应公正思考,对所有社会群体一视同仁。评论者应不考虑个人感受、自身利益,或其朋友、公司、团体的感受或利益。“要达到思想的真正公正状态是富有挑战性的。它要求我们同时具备理性的谦恭、理性的勇气、理性的热情、理性的诚实、理性的执著、自信的推理以及理性的自主”。

三、个人层面:评论者的态度与修养要求

无论是媒体从业人员还是公民参与新闻评论,都应具备新闻评论者所需的素质要求,这对提高新闻评论水准必不可少。在态度方面,要尊重事实,慎重发言;在修养方面,应具备逻辑和民主两方面的素质。

(一)尊重事实评论者应绝对地尊重事实,因为事实是新闻业得以存在的基石。评论者要在全面、准确之事实材料的基础上立论。《中国青年报》评论员曹林曾提出评论的价值次序问题,即“一事当前,先问真假,再断是非,再说利害”⑨,针对真实的新闻事件或现象开展讨论,这样的评论才有意义和价值。评论者不能“以谣言倒逼真相”,应更重视事件本身的是非曲直,而不是其中的利益和利害关系。评论者还应具有道德勇气,当以求真求是为依归。评论者应定期对自己的评论进行反省,对思考中可能存在的事实错误、逻辑错误、思维偏见等进行分析评估和再判断,对自己的论断进行校正、更新、完善,并把自己的反思过程告知受众。评论者要不断提高自己的素养,更新知识,更新观念,开阔视野,拓展创作领域,以满足受众的多种需要。

(二)对不熟悉的领域应当慎言评论者除了需要立场稳定、宗旨清晰、意志坚定外,还需要学识修养。在新闻评论“政治化”年代,评论员多数重视通才和知识修养,希望能适应更宽广的评论领域。这一点在当前社会已经不易实现。如今,从街谈巷议到网络自发评论,到处都存在着人们七嘴八舌的议论,这是人的言论自由权利,无可厚非。但作为严肃的大众传媒平台上的新闻评论,则仍有一定的门坎限制。这是因为新闻事件的复杂、专业知识的限制以及人们自身阅历的局限性所致。学者曾健雄认为,“随着评论专业分工的细化,某些专业领域的评论作者必然要求更职业、更专业,这成为一种新趋势。由于专业领域存在的差异性,其对评论作者的专业背景、知识结构及综合素质诸方面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⑩在新闻评论的广度上,评论者需要承认自身知识的不足。如果超出知识和经验范围,空口说白话,一定说得牛头不对马嘴,贻笑大方。要求评论者认清自己的知识局限,对不熟悉的领域慎言,不是对言论的钳制,而是为了更好、更负责任地发言。以《纽约时报》为例,其言论版的专栏作家均各有专长,一般不会“跨界”评论。克鲁格曼是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多做财经方面的评论;弗里德曼是中东问题专家,对巴以问题做了相当多的评论;克里斯托弗对远东问题有研究,多做此领域评论,并几乎“包揽”了关于中国问题的评论;多德则主攻关于美国政府动态的分析。可以说,评论的分工原则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内媒体所认同。如央视特约评论员队伍已经有了较清晰的专业分工,与他们的专业背景相结合:杨禹身兼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发展中心研究员,对国内政治问题很有见地;周庆安身为清华大学国际传播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分工国际关系和公共外交等领域的评论;王大伟是中国公安大学教授,孙哲是清华大学国际问题研究所教授,吴晓波是财经专家,他们都能以渊博精深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从专业视角进行分析判断,为观众提供深刻独到的见解和观点。

(三)逻辑与思想的连贯性新闻评论者提供的意见性信息应是连贯的,内在逻辑自洽的。评论者需要具备清晰的思维能力和缜密的逻辑推理能力。评论者可以就一个新闻事件从不同的角度立论,但不应对同一新闻事件同时做出支持和反对的两种评论。一方面,这有违形式逻辑的同一性原理;另一方面,这会削弱评论者的公信力,从而失去受众的信任。如果评论者发现自己在不同的场合使用了不同的逻辑前提或结论自相矛盾,应明示受众,同时道歉并进行自我反省。评论者应按照事实和逻辑对问题进行公正的分析,不能造成思想的割裂和观点的矛盾。评论者不能故作惊人之语,故意发表“极端意见”招揽受众,或为自己赢得媒体曝光率和“知名度”。

(四)民主的修养台湾学者王民强调评论者需要具备民主的修养,具体包括“人权平等观念,守法重法精神,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少数,容忍歧异与协调不同的美德”等。言论自由本身就是民主的产物,评论者的言论应对社会民主化进程有所贡献,对公众形成民主的思想方式和生活方式有所贡献。另外,民主修养也意味着评论者对不同意见者、辩论者,应持宽容态度,要以合理性的最大限度理解所批判的对象,不宜实行个人攻击,或拒斥一切批评,要公正对待对立面的意见和评论者。如今的一些时评人,批评别人时理直气壮,被人批评时气急败坏,应当反思。

四、文本层面:署名和剽窃问题

评论者是通过生产精神产品,以作品为媒介来与受众联系、交流的。在文本层面上集中反映了评论者的能力之高下、伦理之良劣。有学者把论证、论据、逻辑等问题都归为评论伦理问题,其实其中有些应属于评论者的能力问题,不宜笼统概括。本文在此着重探讨新闻评论的署名和剽窃问题,这是评论伦理在文本层面的重要内容。

(一)新闻评论的署名问题这个问题应分为两个方面。对于社论等代表集体意见的评论,目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一些署名亟须规范。如党报的某些“署名评论”,实际上起到了社论的作用。《人民日报》的“任仲平”文章,代表编辑部发言又不同于社论,但无疑是一种“重型的编辑部评论”;继《人民日报》推出“任仲平”文章后,《河南日报》推出“何平”文章,《贵州日报》推出的“余心声”文章,《湖北日报》推出“楚天舒”文章,《辽宁日报》推出“辽新平”文章,《云南日报》推出了“南耀平”文章这些评论究竟属于什么规格和层次,没有明确的答案。这些有“创意”的署名方式或许传达了某种政治信息,但无疑容易造成受众的困惑乃至信息的误读。对于代表个人意见的评论,署名应当真实且标明背景。如学者李希光认为:“(媒体上的言论)有偏见不怕,怕的是大众媒体把这些有偏见的言论以匿名或笔名发表出来,使读者看不出作者来自哪一个利益集团,误使公众相信作者代表了全体公众的利益。事实上,今天的中国是一个多元、多样、多变的社会,任何一个人的个人言论都不能被视为公众整体意见的代表。”。在当代中国,不同社会阶层的话语权仍有不小的差别,通过标明作者真实姓名和身份来辨清利益归属,应当是现实和负责任的做法。

(二)新闻评论的剽窃问题评论者要尊重他人著作权益,这一点无论是法律还是伦理规范上都有清晰的界定。如2009年11月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规定,要尊重新闻同行,反对不正当竞争。尊重他人的著作权益,引用他人的作品要注明出处,反对抄袭和剽窃行为。新闻评论中如果引用了他人观点,应当明确地标明,以示对他人知识产权的尊重。如果评论者予以模糊,别人就可能误认此观点为评论者“原创”,造成事实上的剽窃行为。曾有学者对全国15家开设时评版的报纸进行了问卷调查,在回答“向本报投稿的作者中出现的评论伦理问题主要有哪些(可多选)”(答案设计为A、侵犯知识产权,剽窃他人论述B、只摆观点不作论证或虽有论证但较肤浅C、观点不明,不是让受众更清楚而是相反D、在隐匿自己身份的情况下为特定利益集团代言或为特定个人说话)时,有12家媒体即80%的调查对象选择了“侵犯知识产权,剽窃他人论述”。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评论作者尊重知识产权意识的不足。如果新闻评论要对他人观点或研究文献进行引用,应按照科学论文的使用规范来使用它们,通常有直接引用和间接引用两种方式。直接引用是评论者逐字逐句使用了他人的原文或原话,应当加引号并说明来源。直接引用多用在原文或原话的语言非常有特点或很精确、不易变换说法的情况。间接引用是指评论者对某个说法保留其原意但变换具体措辞,用自己的话重述他人的主要观点。这样的情况下在引用时不必加引号,但仍应说明观点的来源。

五、结语

本文从制度、社会、个人和文本四个层面对新闻评论伦理体系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新闻评论伦理体系应当以评论者内在的道德诉求为主,在社会层面上保持独立性,既不屈从于社会强势群体,也不欺凌社会弱势群体,做到持论公正;在个人层面上,要尊重事实、慎重发言,具备逻辑和民主修养;在文本层面上,做到署名规范,并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可以说,本文对新闻评论伦理的探讨只是框架性的,还有诸多具体问题仍有待其他学者和实务工作者补充和完善。在新闻评论的伦理建设上,新闻学界业界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对新闻评论伦理的历史资源进行梳理。总结归纳古人关于儒家伦理思想的诸多论述以及近代评论人新闻评论伦理思想的阐释,从先贤智慧中寻找现实解决方案;第二,研究国外新闻评论伦理规约,借鉴成功经验;第三,通过现实中的受众批评和媒介之间的辩论,对新闻评论伦理体系的现实发展进行补充和完善。在广泛讨论的前提下,逐步寻求认同,建立完善评论伦理体系,以适应时展所需

作者:杜涛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