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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标志着我国已全面进入新媒体时代。2015年2月3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7.9%[1]。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已成为民众表达意见和利益诉求不可或缺的渠道,由网络民意聚合形成的网络舆论俨然成为社会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网络论坛、博客、微博、QQ、人人、微信等新兴媒体日益渗透进民众的日常生活,网络高度的匿名性、群体性、快捷性和互动性交合在一起,塑造了网络舆论的复杂性和危害性。网络舆论既给地方政府带来新的机遇,也给地方政府带来了新的挑战,网络谣言、反动言论、泛政治化、群体极化等网络舆论乱象已逐步危及党和政府的形象,削弱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并且逐步危害我国的政治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2015年8月12日天津港发生的特大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中,天津本地媒体的持续性“失语”遭受广泛质疑,十几个谣言、传言版本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盛传。主持召开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时指出,“做好网上舆论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要创新改进网上宣传,运用网络传播规律,弘扬主旋律,激发正能量,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握好网上舆论引导的时、度、效,使网络空间清朗起来”[2]。在挑战与机遇共存的互联网时代,地方政府引导网络舆论的必要性日渐增强,而提升网络舆论引导能力俨然成为地方政府共同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负面网络舆论的危害性
网络舆论传播的快捷性是传统媒体舆论传播无法比拟的,信息源一经扩散,便能形成网络舆论,并且在24小时能形成舆论冲击波。网络舆论存在谣言增多、攻击谩骂、网络色情等问题[3],一但错失引导良机,负面网络舆论将会持续发酵,以“滚雪球”的形式迅速扩散开来,产生难以想象的政治社会后果。
(一)负面网络舆论易催生或加剧群体性行动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型的政治动员工具,在国内外的群体性行动动员实践中均得到了极致的运用。从国内实践来看,网络舆论几乎贯穿着每一件群体性事件的全过程,对群体性事件大规模爆发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2009年湖北石首事件即是典型例证。有学者指出,石首事件爆发前后,网络谣言四起,与事实交相混杂,前后出现的谣言一共有7种之多[4]。谣言等负面网络舆论通过互联网的传播和扩散,彻底激发了市民的负面情绪,宣泄愤怒和不满最终导致了石首事件悲剧的发生。从国外实践来看,2010年年底出现的“阿拉伯之春”波及北非和西亚的绝大多数国家,进而引起这些国家政权的突变和政治动荡。事实上,“阿拉伯之春”的导火索仅仅是一个突尼斯青年失业者自焚事件,该事件通过社交软件等网络平台迅速传播,并形成强大的“信息瀑布”,互联网在“阿拉伯之春”事件中起到了颠覆性的动员作用。由此可见,负面网络舆论一旦没有得到及时的引导,便会转化为组织化群体性行动,危害社会政治稳定。
(二)负面网络舆论容易丑化地方政府形象网络的匿名性和使用的低成本性促使公众随意在网络空间里发表言论。随着社会转型的日渐深入,社会问题日趋累积和扩大化,民怨日益高涨,网络群体性事件数量越来越多,激烈程度越来越强,网络日益成为网民表达不满情绪的平台。由于网络空间的规制难度较大,网民的自我约束和控制能力较弱,网民的不满情绪和怨恨大多针对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深受其害。事实上,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具有明显的差序特征,中央政府在老百姓中的信任度最高,政府层级越低,信任度越低。网民对地方政府的不信任感加剧其对地方政府误解,误解又强化了其对地方政府的负面评价,进而形成“不信任—误解—负面评价—传播—更大的不信任—更多的误解—更多的负面评价”的恶性循环,严重损坏了地方政府的形象,不利于地方政府全面开展各项工作。
(三)负面网络舆论会大大削弱主流意识形态的统合力互联网超越地域限制,使各国变成相互联结的“村落”,中国即便是通过防火墙初步建立了一道限制国内外舆论自由对接和交流的屏障,但国外的反动势力仍然试图通过其他方式在中国互联网空间散布极具煽动性和破坏性的恶意谩骂和攻击政府部门的谣言、反动言论。2010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提出中国的互联网主权,旨在防止西方国家企图通过网络渗透和宣传,歪曲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大肆宣扬西方政治制度的优势。近些年来,网民的情绪化行为越来越多,对主流意识形态的认识出现偏差,主流意识形态认同遭到严峻挑战,很大程度上即是国外势力煽动和国内错误思潮蔓延的结果。从国外敌对势力煽动来看,藏独、“东突”及等组织都在境外设立专门网站,这些敌对势力获得西方国家的支持,并在国内各大网站、论坛散布政治谎言、谣言,严重危害我国的国家安全;从国内错误思潮蔓延来看,复辟资本主义思潮和复辟封建主义思潮是网络空间里削弱主流意识形态统合力的两股主要思潮。这两股思潮的性质以及追求的目标是不一样的,但两者也有共同之处,即都反对和否定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因而有时出现同流的趋势[5]。实际上,我国主流意识形态逐渐遵循着革命型———建设型———和谐型的演变路径,其合法性和包容性逐渐增强[6]。但随着我国网民队伍的不断增加,网民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扮演的角色将越来越重要、越来越活跃,而网民数量和活跃度的增加,一旦被敌对势力和错误思潮利用,将会大大削弱网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制优势、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同度。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相较于传统媒体,互联网等新媒体提供了一个舆论多元的信息空间,网民接受的信息多样,负能量和正能量的信息博弈明显。地方政府是网络舆论引导的主力军,它们拥有的网络舆论管理和引导主动性正在消失,地方政府对网络舆论的引导能力建设遭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显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地方政府网络舆论引导能力建设的滞后性,将大大增加负面网络舆论在催生或加剧组织化群体行动、丑化政府形象以及削弱主流意识形态统合力的概率。负面舆论所导致的政治风险深刻地揭示着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离不开地方政府网络舆论引导能力的建设,适时地增强地方政府的正向网络舆论引导能力,对促进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地方政府网络舆论引导能力建设面临的现实困境
负面网络舆论的扩散会对政权稳定、政府形象、社会稳定、主流意识形态认同等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政府的及时、有效引导是使网络空间明朗起来的主要抓手。地方政府网络舆论引导能力建设的核心目的是通过地方政府的努力,一方面减少负面网络舆论,另一方面,使网民对网络舆论的态度发生主动转变。然而,地方政府网络舆论引导存在一个明显的悖论,虽然网络舆论引导工作已经开展十来年,但从效果层面来看,却出现了越引导越不受引导的怪象,收效甚微。地方政府网络舆论引导屡屡失效的背后,折射出地方政府引导网络舆论的滞后性,更凸显出地方政府网络舆论引导能力建设面临的种种现实困境。
(一)“属地化”管理体制难以引导跨界网络舆论目前而言,我国地方政府网络舆论引导体制严格遵循“属地管理”原则,自上而下按照“职责同构”的原则在各省各市设立网络舆论引导机构。2011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成立,2014年,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立,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即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网信办),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承担具体职责,鲁炜兼任两个办公室主任。按照“属地管理”和“职责同构”原则,各省市自上而下依次成立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网络新闻评论引导这块,中央层面是国信办网评局负责,省一级是省委宣传部网宣办网评处负责,地级市一级是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各地方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只负责管辖本区域内的网络媒体,只负责引导本地区的网络舆论。然而,这种网络舆论的“属地化”引导模式具有很大的缺陷,政府层级设置具有行政区域性,舆论引导范围也具有明显的区域性,这导致大量跨界但涉及本地的网络舆论难以得到引导。在“属地化”引导体制下,虽然本地网络空间不会出现涉及本地的负面舆论,但是涉及本地的负面舆论却常在跨界网络空间里盛行,整体来看,“属地化”引导体制对于各省市地方政府而言,均是负和博弈。以2015年8月12日晚发生的天津特大火灾事故网络舆论引导为例,由于天津本地政府害怕全方位报道导致民众对天津产生不好印象而选择了严格管控本地媒体,“属地化”引导体制最后导致天津本地媒体在此次事故中的“集体失语”,公信力遭到广泛质疑。而政府层级越低,跨省市舆论引导的能力就越低,这致使大量的网络舆论事件都发生在政府层级较低的区域。有实证研究表明,在2009—2011年的105件地方网络舆论事件中有85件是发生在县级行政区,发生占比髙达80.95%[7]。而限于“属地化”引导模式,这些基层政府对全国范围内的网络舆论根本无法主动进行引导。
(二)部分地方政府部门缺乏网络舆论引导意识网络舆论引导的顶层设计已经迈出了重要一步,从网络舆论引导体制来看,网络舆论引导的整体架构已经初步建立,但具体到落实层面,部分地方政府部门却缺乏主动引导网络舆论的观念和意识。地方政府部门缺乏网络舆论引导意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随意看待互联网舆论,认为互联网是虚拟的,不现实,看不见又摸不着,对网络舆论置之不管;二是地方政府的信息不公开意识强烈,既有担心工作疏漏、腐败等问题被曝光的,也有政府部门完全忽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公民申请的公开事项或者政策规定的公开事项,要么选择不上网、不公开,要么以“涉密”等借口和托词进行回绝;三是一些地方政府患上“网络恐惧症”、“网络敏感症”,尤其是那些吃了亏或者看见别人吃了亏而怕自己吃亏的官员更是对网络感到恐惧,越是对网络感到恐惧,就越是不敢公开;四是当涉及本地舆论出现时,部分地方政府部门首先想到的是“堵、避、封、抓”等传统应对策略,压制代替引导致使许多本来不大的事件最后酿成了悲剧。
(三)缺乏有效的网络舆论引导机制网络舆论引导机制是舆论引导具体过程的体现,机制失灵必然导致引导失效。由于地方政府的网络舆论引导能力建设相较于互联网的发展具有明显的滞后性,网络舆论引导机制较为缺乏,机制缺乏使得地方政府网络舆论引导较为被动。一是缺乏舆情研判机制,不能快速研判网络舆情,将有征兆的舆情事件在萌芽阶段处理掉。二是缺乏舆情处理的自主机制,凡遇到舆情事件,地方政府的舆论引导机构习惯性地请示领导,舆论引导的良机在层层请示中消失殆尽。三是缺乏有效的网络评论机制。网络空间的晴朗需要依靠一批网络评论员主动去塑造,网评员队伍建设至关重要。然而,专项网评经费缺乏致使网评员主动撰写网评的物质动力(稿费)不足、专职网络评论员缺乏致使供稿数量和质量得不到保障、体制内抽调的兼职网评员撰写的网评可读性不强等问题使得各地方政府的网络评论机制有效性较低。
(四)网民的“有错推定”习惯致使舆论引导效度较低政府能否成功引导网络舆论最终取决于受众的接受程度。目前地方政府引导网络舆论工作面临很大的受众困境。长期以来,由于许多地方政府屡次在重大舆情事件中失语或者试图掩盖事实真相的信息,最终被网民揭穿或者识破,导致地方政府公信力日渐下降。地方政府公信力下降的直接体现便是网民对地方政府进行习惯性的“有错推定”,不管网上关于某地政府或某地官员的信息是真是假,是对是错,网民大多数时候都形成了一个刻板印象,即地方政府及其官员肯定是错的,政府说的话肯定是假的,网民的“有错推定”习惯使得地方网络舆论引导陷入了“塔西佗陷阱”,地方好的政策会被说成是坏的,真实的信息会被说成是虚假的谎言,权威的消息会被习惯性地质疑。网民对地方政府的信息进行“有错推定”和“对抗性解读”,长此以往会导致网民对地方政府网络舆论引导工作的普遍冷漠,不接受主流声音,不阅读和浏览正能量言论,使地方政府主动设置网络议程能力降低。
(五)商业网站的利益逻辑与政府舆论引导的行政逻辑具有内在冲突性地方宣传部门的舆论引导工作是建立在对具体的互联网空间载体高度依赖的基础之上的,自上而下的政府舆论引导逻辑必然会遇到自下而上的互联网利益主体的抵触。互联网政治空间包括政府网站、地方重点新闻门户网站、商业网站等,对于全商业性网站而言,其收入来源全靠广告收入;而对于事业单位性质的地方政府门户网站而言,属地政府只拨付部分款项作为基本运行费用,网站其他费用需要网站自筹。由此可以看出,互联网时代企业的盈利逻辑与实体企业的盈利逻辑差异较大,商业网站、论坛、微博的首要目的是追求流量最大化和用户关注度的最大化,进而扩大影响力,招揽广告投放,实现广告收入的最大化。有实证研究表明,网民对商业网站的关注明显超越对其他类型网站的关注,其中,腾讯QQ(68.6%)、新浪网(67.6%)和搜狐网(59.4%)是网民经常浏览的新闻网站,而政府网站,无论新华网等国家级网站还是地方政府门户网站,网民的关注度都不高(分别为10%和4.2%)[8]。因此,地方政府以带有强制性的行政手段要求各网站主动引导网络舆论,政府网络舆论引导的行政逻辑与属地网站的市场利益逻辑就会存在明显的冲突性。有些商业网站甚至认为,刊登大量正能量言论并不迎合网民阅读需求,会导致网站流量下降,要想吸引受众,就要刊登批判、质疑政府行为的言论,因此在网络舆论引导方面显得比较消极。商业网站的利益逻辑对地方政府网络舆论引导能力建设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三、地方政府网络舆论引导能力建设的路径选择
互联网的虚拟性、快捷性致使信息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范围、不同领域、不同群体之间的传递变得畅通无阻,负面网络舆论凭借互联网的这些优势产生越来越大的负面作用,并逐渐引发骂战、群体性事件、对抗性行为,进而危害社会政治稳定。当前地方政府网络舆论引导能力建设面临种种困境,因而迫切需要加强地方政府的网络舆论引导能力建设,提高地方政府网络舆论引导能力。
(一)把握好权力监控与权利保障的关系公权力对网络空间的介入很容易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而一旦造成的侵犯变得明显并被网民切实地感知到,公权力对言论自由权造成的损害很快便会转化为网民对公权力的憎恶。如果片面强化国家控制和管理,而不能客观有度地顾及信息世界的特有规律,就可能事与愿违[9]。因此,地方政府网络舆论引导需要把握好权力监控与权利保障的关系。一是注意疏堵相结合,以“疏”为主、以“堵”为辅,积极回应网友的疑问和关切,在互动中引导网络舆论走向;二是注重强制灌输与尊重受众相结合,尊重受众是受众接收政府输出的引导信息的前提,平等交流取代强制灌输,受众本位取代官本位,这会大大增加受众对政府输出信息的认同度和接受度;三是注重一元化与多样性并存,设立反动、反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话题禁区,在话题禁区之外,应允许多元声音的存在,宽容多元化利益诉求,求同存异,在对话中消弭差异,在交流中寻求共识。
(二)推动网络舆论引导的法治战略从发达国家的网络舆论引导经验来看,法治战略是发达国家政府引导网络舆论的主要手段。法治战略能够为互联网管理提供法律依据,一方面,通过法律能够明确该禁止和限制的舆论,另一方面,通过法律能够让网友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如此方能实现法律惩处与网民自律的完美契合。然而,我国网络立法存在条目多、内容少、立法位阶低、缺乏权威性等难题。因此,完善网络舆论引导的法律体系是提高网络舆论引导能力不可或缺的环节。一是建立涉及多领域、多环节的互联网法律体系,尤其是需要制定网络舆论管理与引导的专项法规,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网民、网站、网管部门的责任和权力,明确界定什么是互联网上的不良信息、什么样的言论应受法律保护或制裁等;二是通过网络立法规定各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的权责关系,包括监管领域归属、监管部门权限、监管方式的选择等都需要法律条文明文规定;三是通过网络立法明确异地负面舆论引导的协调,为异地引导网络舆论提供合法依据;四是网络舆论引导的法治化内在要求建立追责机制,对不认真履行法定引导职责,使网络舆论引导流于形式、滥用公权力肆意侵犯公民言论自由等行为进行严格追责。
(三)推动信息公开,重塑地方政府公信力谣言止于公开,信任来自透明。信息公开是应对突发事件舆情的最佳抉择,如果事件突发后地方政府没有及时发声,媒体记者和活跃网民便会抢发大量基于个人观察和猜测的新闻,而这些新闻往往由于未被证实而与事实相背离。为增强地方政府议程设置的有效性,地方政府应在第一时间权威信息,通过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快速将真相告诉公众,重塑地方政府公信力。信息的快速依赖于特定的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制度,因此,在信息公开机制的完善进程中,各地方建立和完善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通过建立和完善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能够实现发言人的专职化和专业化,建立网络新闻发言人和网络媒体、网民之间互动的良好关系,维护地方政府在社会公众中的权威性和影响力,从而为网络舆论引导提供充足动力。
(四)建立网络舆论的分类引导机制不同性质的事件所产生的舆情热度和影响力是不同的,这就决定了地方政府网络舆论引导方式和手段的选择,对不同性质的网络舆情进行分类引导和控制,是提高地方政府网络舆论引导能力的绝佳突破口。实施分类引导策略的首要前提是建立完善的网络舆情监控体系。通过建立完备的舆情信息监控和研判机制,对网络舆情进行收集、监测、分析和评估,能够为做好网络舆论引导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第一时间识别舆情,并在发现危机的苗头后“第一时间”通知各部门联动应对舆情危机,牢牢把握第一时间的真相舆论导向,抢占舆论制高点。继网络舆情监控完备后,建立舆情分类引导机制成为关键问题,地方政府应将网络舆论分成两类进行引导。第一类网络舆论是非敏感性网络舆论,对其采取的引导策略是“放任不管”。网络舆论一般包括发酵期、上升期、持续期、消退期等四个演化阶段,在信息大爆炸时代,由于网民信息消费的偏好选择,一条非敏感性的舆论会随着时间的递增而自行消退,只要无关社会政治稳定、不恶意损害党和政府形象、不损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网络舆论,政府就可以实施“放任不管”策略,让其“自生自灭”。第二类网络舆论是指重要的涉敏舆论,对其采取的引导策略是“重点引导”。重要的涉敏舆论主要包括谣言、煽动性的反动话语、政治性话题、对党和政府形象造成巨大损害的舆论等。地方政府对涉敏舆论的“重点引导”亟须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加强网络评论员队伍建设。改变传统的删帖、注水帖等主动引导方式,自上而下设立专项的网络评论经费对网评员进行物质奖励,加大网评员的培训力度,促进网评话语的网络化、通俗化,进而扩大网络评论的可读性、传播性和影响力。二是注重吸纳和培养意见领袖。传播学的“二级传播”理论揭示,新闻事件不是直接作用于公众,而是由意见领袖先做出解读,形成价值判断,再传递给公众[10]。“网络意见领袖”在设置议程、主导话语权方面起着关键作用,这既是网络舆论引导的机遇,同时也是网络舆论引导的挑战。地方政府要注意打击诸如“秦火火”“边民”等让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的大V,同时要注重团结、凝聚大量处于中间地带的网络意见领袖为我所用,借助其网络影响力赢得公众信任。除此之外,要注重培养体制内的网络“意见领袖”,鼓励政府官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体制内的知识分子等建立个人博客、开通个人微博、微信,通过评论、转发等影响广大网民,浙江省组织部长蔡奇和云南省宣传部副部长伍皓等官员微博即是典型示范。三是用好政务微信、微博。政务微博、微信的主要功能不仅仅是公开信息,还包括与公众互动和沟通,在重要关头疏导公众情绪,在重要政策议程上汇集民意。微博、微信受众多,用户遍布五湖四海、跨越各个阶层,因而也往往成为负面网络舆论的发源地和扩散地,2015年7月14日晚微信、微博疯传的“三里屯优衣库试衣间不雅视频”事件即是见证。地方政府要想实现官方舆论场和民间舆论场的对接,并且在新民间舆论场上发挥主导作用,用好政务微博、微信至关重要。
(五)构建地方政府与市场的合作引导模式网民的浏览偏好选择倾向于商业网站,而赢利最大化是商业网站的最终目的,市场的利益逻辑主导了商业网站的舆论行为,因此,各地政府欲增强其舆论引导能力,就必须与市场合作,共同引导网络舆论。一是各地政府要尊重网络媒体的发展规律,鼓励网媒自律和网民自律。尊重网媒发展规律,就意味着给予网络媒体充分的发展空间,国家公权力介入有底线、有节制,从而确保网络媒体的健康发展。从国际经验来看,美国政府赋予网媒自主性的同时,通过鼓励网络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发展实现行业自律,通过制定张贴规则供张贴者自律,并接受网民针对违规信息的举报,及时制止违规行为等[11]。社会组织的自律和公民的主动监管能力是重要的国家治理资源[12],政府应大力挖掘网络行业组织和网民自律在网络舆论引导中的潜力。二是地方政府要加大扶持本地网络媒体的力度。我国现有的传统主流媒体,包括地方党报、党刊、机关报以及党和政府主办的电台、电视台等,都是党和政府的新闻舆论宣传机构,其权威和信誉较高,融媒时代的党媒应纵深拓展到网络场域,依托党报党刊办好政府能掌控的主流核心网站。地方政府要加大对本地主流核心网站的扶持力度,不断扩大主流新闻网站在读者中的影响力和吸引力,使其真正成为能对本地网络舆论起主导作用的权威网站。地方政府也需要加大对商业网站的扶持力度,从政策支持、资金扶持、技术援助等方面给予商业网站一定利益,增强商业网站配合舆论引导的动力,鼓励其开展广泛的议程设置。商业网站通过设置不同的议题或话题,将公众的关注点或注意力引导到特定的方向上来,从而起到舆论引导的作用。三是加大对本地网络媒体“把关人”的培训和扶持力度。在群体传播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把关人,只有符合群体规范或把关人价值标准的信息才能进入传播渠道。传媒组织成为实际中的“把关人”,由他们对新闻信息进行取舍,决定哪些内容最后能与受众见面[13]。传统媒体的结构就如同金字塔,是层层把关,层层报批的,这样一种管理模式是相对好控制的。但是新媒体时代的把关人角色被弱化,难以对之进行有效管理。因此,政府应加大对“把关人”的培训力度和扶持力度,在资金、人数等方面给商业网站提供切实帮助,充分发挥“把关人”在消息中的“筛选”作用。
四、结语
网络虚拟性、开放性的技术特点造成了网络舆论的分散性、冲突性和难控制性。一旦网络舆论失控,便容易导致组织化群体行动的发生,危害社会政治稳定,容易被反动势力利用,危害国家安全,容易催生错误思潮,削弱主流意识形态的统合力,容易丑化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公信力的流失。面对这样一个全新而富有挑战性的课题,一方面,地方政府的网络舆论引导能力建设仍面临诸多亟待突破的现实困境,而另一方面,近些年来地方政府网络舆论引导工作的实际收效甚微。具体而言,地方政府网络舆论引导能力建设面临的“属地化”管理的体制困境、政府部门缺乏网络舆论引导意识的观念困境、缺乏有效网络舆论引导机制的机制困境、网民习惯性“有错推定”的受众困境以及商业网站舆论行为受利益逻辑主导的市场困境亟须地方政府部门加以审视并进行突破和超越。把握好权力监控与权利保障的关系、推动网络舆论引导的法治战略、通过推动信息公开以重塑政府公信力、建立网络舆论的分类引导机制以及构建政府与市场的合作引导模式将是未来地方政府强化网络舆论引导能力建设的合理趋向。
作者:陶建武 单位:武汉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