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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负向价值的网络舆论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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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负向价值的网络舆论论文

1针对影响网络舆论正向价值实现的主客体因素采取系统的引导策略

1.1针对我国网络舆论参与者的特征采取相应的引导策略我国网络舆论参与者具有“三低一高”的特征,所谓“三低”是指多数网民的年龄较低、学历较低和收入较低;[1]所谓“一高”是指城镇网民占比较高,占网民总数的70%以上,[2]“数字鸿沟”问题仍然居高不下。由于网络民意主要是年轻群体和城镇居民的意见,对于涉及多数民众或者特定民众的议题,比如全民医保、农村养老保险等议题,把网民的意见作为制定相关政策的主要根据,显然是片面而脱离实际的。因此,相关管理部门要兼采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两方面的意见,广泛征询民意,通过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互动机制引导网络舆论趋向理性。另外,由于三分之一的网民都是中学生、大学生,所以,学校教育中要安排网络舆论教育的内容,引导学生在参与网络议题的讨论时,要遵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

1.2针对源于现实社会矛盾的网络舆论采取相应的引导策略中国处于转型时期,社会的贫富分化呈现加剧趋势。[3]由于多数网民属于草根阶层,面对严重的社会贫富分化,往往产生被剥夺、失落、无助、嫉妒、愤恨等消极情绪,在网络舆论中表现为对官、富、精英阶层的仇视,对民粹主义的拥护。一旦出现官民、贫富阶层的冲突事件,长期聚集的嫉恨火焰就会被马上点燃,进而导致群体性事件的爆发。贵州瓮安事件、吉林通钢重组喋血事件等,就属于这类以长期积累的官民、贫富阶层冲突为导火索的群体性抗议事件。[4]这类网络舆论事件的正向社会价值在于,使上级部门通过了解民情、纠正错误,来维护群众利益、缓和干群矛盾,但是其发生发展的过程也有负面的社会影响。所以对于群体性事件的治本之策,就是通过消除或减弱其据以产生的社会矛盾、建设服务型政府,来减小这类事件发生的概率。波普尔提出了“最小政府原则”,[5]并且指出政府的职能不是“最大限度地增加最大多数人的幸福”,而是“最大限度地排除痛苦”。[6]罗尔斯把一个社会正义的衡量标准确定为实现“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7]强调政府制定政策要从最有利于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关注民生,提高社会福利。这些先进的政治哲学思想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人本思想的,可以作为我国政府解决贫富分化、改善民生的有益启示。政府要精简机构、廉洁从政,把增加社会幸福的工作交由社会管理,最大限度地排除普通民众的“痛苦”,着力解决中低群体最为迫切的四项民生问题:教育公平、充分就业、社会保障和分配正义。

1.3针对一些公务人员对待网络舆论的抵触态度采取相应的引导策略网络舆论监督有利于促进透明度的提高和社会良性发展,但是这种正向价值由于触及了一些公务人员的切身利益而得不到充分发挥。近年来网络舆论监督使不少贪腐官员落马,使得一些公务人员对待网络舆论心存戒备,甚至怀有抵触态度,对网络舆论的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2009年的河南灵宝王帅事件中,王帅就因网上发帖揭发当地政府违法征地被刑事拘留了8天。亚里士多德认为,“过度和不足是恶行的特性,而适中则是美德的特性”。[9]政府公务人员要以河南灵宝王帅事件中被免职的镇党委书记黄松涛和土地管理局副局长李建强为鉴,对待网络舆论,如果言辞激烈地予以猛烈反击甚至打击报复,就如同用油灭火而适得其反,甚至会引火烧身;如果保持沉默置之不理,就会谣言四起,使事态愈演愈烈,更加难以控制。因而最好的应对策略就是坦诚对待,及时调查舆情的起因,把群众的诉求而不是自己的乌纱帽摆在第一位,解决了群众的疾苦,舆情就会自然消退,事后即使由于工作没有做好而被问责,也会因为舆情处置得当而获得从宽处理。

1.4针对地方政府不够完善的网络舆论应对机制采取相应的引导策略不少地方政府没有建立起网络舆论应对机制,有些地方政府虽然初步构建了网络舆论应对机制,但存在着机构、人员由于缺乏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而使舆情信息无法有效地被汇集、报送和回应,应对机制也只能适应常规性工作而无法胜任突发事件的被动局面,[10]暴露了这些地方政府在执政理念和执政能力方面的不足。应对以上不足,各级地方政府都要建立起由监测、预案和引导机制所构成的网络舆论应对机制。第一、监测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和主要商业网站要联合建立网络舆情监测体系,及时发现热点网络舆论事件。第二、预案机制。根据网络舆情事件的类型,事先设计好组织协调机构、参与部门、应对措施等预案。第三、引导机制。建立引导网络舆论的领导协调部门和各部门合作机制;建立新闻发言人机制,“遏制谣言、安定人心”,[11]把握舆论的主动权;通过网络意见领袖的引领作用来控制舆情发展的方向;通过加强法律的惩戒作用来遏制正向网络舆论事件中的负面因素。

2针对导致网络舆论负向价值实现的主客体因素采取系统的消解策略

2.1针对网络舆论信息传播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技术消解策略网络舆论信息传播具有如下特点:(1)全民性,任何网民既可以是信息的接收者,又可以是信息的者,很多网络舆情议题是由网络首发,传统媒体深度挖掘,又经网络和传统媒体扩大传播面而产生强烈社会影响的;(2)即时性,舆情信息在短时间内就能传遍全球的各个角落;(3)无中心性,政府无法位居网络管理的核心地位,无法像管理传统媒体那样卓有成效地管理网络媒体,致使负面网络舆论事件呈多发和强破坏的特性。消解负面的网络舆论,技术方法是很有作为的。首先,网络论坛应当实施发帖审查制度和违法信息举报制度,发现并及时删除违法的网络舆论信息。其次,可以利用违法信息监控技术,识别、阻止违法信息的传播,净化网络舆论空间。国内外已经有专门的公司,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出网络舆情信息监控系统,如方正智思信息搜索平台、[12]谷尼网络舆情监控系统等,运用自然语言分析处理技术、数据挖掘技术等先进技术,开发网络舆情智能化监测软件,能够自动监测舆情信息、对舆情主题进行分类追踪、并对热点舆情主题做出分析和预警,成为政府部门网络舆情管理的得力助手。当然,由于网络舆情形成迅速、形成原因也比较复杂,舆情监控技术的研发时间也比较短,做到精确分析和预警还有一定的难度,网络舆情的监控技术还有待进一步地完善。

2.2针对地方政府应对网络舆论的能力不足采取相应的行政消解策略2010年山西数百万人“等地震”事件和2011年发生在中国很多地区的“抢盐”事件等,由于没有及时辟谣和有效消解负面舆情信息,给社会秩序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也削弱了相关政府的公信力。这些事件表明,网络谣言是网络舆论的一个主要的负向价值,政府部门需要积极采取应对之策。根据传播学者克罗斯在前人基础上总结的著名谣言传播规律:谣言传播程度与“事件的重要程度”和“事件的模糊程度”这两个因素成正比,而与“公众的判断能力”这一个因素成反比,消解网络谣言的负向价值需要做到以下三点。第一,减弱舆情事件的重要程度。例如,在2006年的多宝鱼危机事件中,辽宁兴城的水产主管部门通过专家辟谣和权威机构的检测报告让消费者了解到药物残留对人体的危害性实际很小,很快就恢复了原来的热销局面。[13]第二,尽快澄清事实。不断完善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新闻发言人及时、分阶段、坦诚地信息,遏制谣言的传播。第三,尽量提高公众的判断能力。2011年的“抢盐”事件表明,政府要提高瓦解网络谣言的效率,就需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加强社会公众科学知识的普及,二是不断维护和提升政府的公信力,三是提高专家意见的权威性和中立性。

2.3针对应对网络舆论的立法不足采取相应的法律消解策略2008年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一些条款规定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领导回应媒体(包括网络媒体)监督和质询的法定职责。不过,在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处理网络舆论事件中,在立法上还有如下不足:(1)对政府部门需要公开哪些涉及网络舆论的政务信息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在人们不明真相的时候,容易被情绪化的言论所左右,引发群体性事件。(2)面对群体性事件,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以事件还处于调查阶段等为由不重要信息、也不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造成了很多不良影响,而对此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规范。对于上述立法不足,可以采取以下完善策略:(1)通过实施细则、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有关公开范围的原则性事项予以具体化,比如对必须公开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具体事项做出详细规定,就会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适用。(2)根据网络舆情发生演化的规律,建议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细则中,对相关政府部门及时应对突发群体性事件在时间期限上做出明确规定。[14]

2.4针对网络舆论中的违法或过激言行采取相应的伦理消解策略网络舆论中议题的讨论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情况:通过网络讨论会把已经形成的观点进一步深化,在言语和行动上表现为更加偏激,这就是“群体极化”现象,这种现象通常表现为网络舆论中的违法或过激言行。比如,2006年的“铜须门”、“虐猫女”和2008年的“周久耕”、“辽宁女骂人”等“人肉搜索”事件中,网络舆论参与者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正义的动机是有积极意义的,也起到了一定的道德惩戒和舆论监督作用,但是一些网民擅自公开他人信息、言语过激,也侵犯了被谴责、被检举当事人的一些合法权益,比如隐私权、名誉权等。“人肉搜索”本质上是网络舆论的一种形式,[15]应对这种网络舆论事件,特别是其中维护社会公德的网络舆论事件,伦理方法应该成为主要的方法,而法律方法则应处于辅助的地位。因为这类事件中,网络舆论的议题“第三者”、“虐待小动物”、“辱骂他人”等主要属于道德领域的问题,不易直接动用法律手段来处理。以“辽宁女骂人”事件为例,对于“辽宁女”,首先考虑的处理方法是伦理方法,她需要认识到自己辱骂灾区群众的言行是自私的、缺乏同情心的、十分伤害他人感情的,应该通过网络书面或视频道歉信,以平息民愤;其次才是法律的解决办法,如果她没有悔改表现,并且事件的影响过于恶劣,此时可以考虑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对其处以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对于参与谴责“辽宁女”的一些网民来说,他们的违法过激言行则源于道德和法律意识的缺失,他们没有意识到不道德、违法犯罪的人也是享有广泛的法定权利的,对“辽宁女”的肆意侮辱谩骂、公开她的个人信息、干扰她及其亲属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首先要受到道德的谴责,其次对可以查实并情节较重的侵权人还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无论是“辽宁女”还是很多谴责她的人,这其中多数都是年轻人,年轻人的可塑性较强,可以通过网络伦理教育,减少网络中的不道德言行以及言行过激的网络舆论事件。网络伦理教育就是通过学校、家庭、社区、媒体等教育主体对广大网民开展的以网络伦理学理论、原则和规范[16]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教育的目的在于提升广大网民的道德法律素质,规范他们的网络社交行为(其中包括网络舆论参与行为),减少负面影响。

作者:毛牧然单位:东北大学文法学院科技与社会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