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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自身的虚拟性网络的自由、开放为人们的言论提供了广阔的传播空间和有效平台,但弊端也随之而来,在网络言论强大的交互性的带动下,任何不可能的事都会成为可能。对于某些案件的随意猜测,经过大范围的传播后人们往往将原本不可能的事情认为是理所当然。网民受偏颇观点的煽动,很容易失去正确的判断力,这样会使得网络舆论逐渐沦为一种发表暴力言论的手段,左右人们的思想观念,当舆论一旦影响到司法领域,就不免会与司法审判发生冲突与碰撞。
(二)网民自律精神的匮乏目前,网络舆论的传播过于自由,网民往往会基于自己内心的某种情感,根据自己的喜好去发表一些情绪色彩浓厚的言论,往往缺乏客观、理性的态度,随意性强,丧失了评论的客观性。当这种随意性的舆论与法院的审判发生碰撞时,冲突便成为必然。网民自律意识的匮乏,虚假信息的泛滥,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这一冲突的严重程度。
(三)法律制度不健全网络舆论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一种形式。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民主的具体体现。言论自由必须要在一定范围内,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否则就会妨碍他人权利的行使,使自身丧失法律的保护。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言论的多元化发展,网络言论方面的问题也层出不穷,但在现阶段,我国对于网络言论方面的立法比较分散,内容不够系统,其规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因此,缺乏系统完善的立法也是导致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两者冲突加剧的重要原因。
二、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冲突协调机制的构建
(一)增强网民法律意识我们在不断提高全民思想道德素质的同时,要不断的加强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增强其社会责任感。(1)在司法部门、政府的官网以及主流媒体的网页刊载一些实用性强、适用范围广泛的法律法规,使法律法规不断渗透到网民的日常生活,对社会大众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2)开通网络互动平台。加强网民与法律人员的互动,及时解决网民面临的疑难问题,以增强其对法律的信赖,保证其用法律的思维去处理问题。(3)开设网络公益法学课堂。在课堂上介绍一些典型的案例,有关法律从业的知识,以及权益的保护,相关民事、刑事的实务知识,使得非法学人员也能够熟练掌握其内容,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合理履行自己的义务。目前,不少律师、学者和教师已经开通了形式各样的网络法学公益课堂,这对全民法学素养的提高具有很大的帮助。这一系列措施的有效施行,一方面,可以提高网民的法律素质,增强网络自律精神,保持最基本的社会责任感,秉承公正、客观的态度,维持网络秩序;另一方面,由于网络舆论对于法院审判的影响不断增强,在客观上要求网络舆论必须保持充分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依据法律和事实做出正确的判断,促进司法审判的顺利进行,以平衡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二者之间的关系。
(二)加强对案件公开审判的监督公开审判是我国诉讼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有效途径。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实践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端,导致审判中存在诸多的弊病,公开审判往往流于形式的规定,在具体的运作中,公开审判的程度并不显著,并没有太多的公众去旁听参与案件,记者的采访报道也遭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法院审判与舆论监督的目的在于实现正义,因此,必须坚持对案件审判的监督,使大众真正的参与到法庭的审判中来。1.建立审判信息公开制度。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关系错综复杂,依法进行审判信息的公开,包括审判程序、裁判文书以及执行信息等,能够有效地防止未审先判、先入为主观念的影响,使案件审理回归到事实和法律的层面。通过审判公开,让公众认识法庭,从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事实和法律来决定案件审判过程和结果,才能树立司法公信力。例如,2013年12月31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正式上线。这对于加强舆论,保证司法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以及积极、正确的引导网民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观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日后我国法院审判形式的改革,建立审判信息公开制度提供了向导,能够有效的协调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之间的冲突。2.建立网络庭审直播平台。审判的目的在于通过司法这一有力的手段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但目前在我国一些法院中仍然存在庭审秩序混乱,合议庭成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这不仅不利于合法有效的审判的顺利进行,更有损司法形象。2013年的案件、李某某案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分别通过其官方微博,“济南中院”和“京法网事”对其进行了微博直播。这都是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有效协调的典范。但是,微博直播只是网络庭审直播的一种方式,我们有必要拓展更多的网络平台,对法庭审判进行有效的监督,让社会受众了解更多的裁判信息。网络庭审直播有助于大众及时地了解社会热点案件,培养社会大众尊重依法办案,尊重裁判结果,监督司法行为,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以及对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都具有积极的作用。网络舆论确实对于法院的审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四川夹江的打假案,还是湖北巴东的邓玉娇案,再或是许霆ATM机盗窃案,以及成都的孙伟铭案等,这些案件都证实了网络民意所发挥的巨大作用以及对于行为人权利的保护。加强网络舆论对于审判的监督,使司法在阳光下进行,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司法的公正,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另一方面,有利于廉洁的工作作风形成,保持良好的司法形象,更好的协调二者的关系。
(三)确立责任追究机制1.建立信息审核程序,追究网民不法言论的责任。通过这一机制加强对于网络言论的审核和过滤,追踪不法言论并及时处理,规范网络言论秩序。网络给公民提供了一个自由开放的言论传播空间,同时,也使得攻击和谩骂广泛存在。在网络言论强大的交互性的带动下,任何不可能的事都会成为可能。例如,对于某些案件的随意猜测,经过大范围的传播,人们就会深信不疑,导致“舆论审判”、“媒体审判”的现象频发。2013年9月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法律层面对网络舆论的相关内容画下了红线,通过厘清网络言论的边界,确立了网络言论的责任追究机制,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尺。这一解释的出台对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环境,维护社会秩序,提供了价值导向,对于协调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如:张家川微博少年因言涉罪案成为两高“转发500次”司法解释后的第一案。2.严格法律程序,追究法官裁判错误的责任。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我们在完善法制体系,规范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冤假错案也会伴随其中。因此,我们必须加快建立法官责任追究机制,依照法律和事实,公平公正的裁判,保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严格法官的考核和评选机制,减少错案发生。中央政法委出台的首个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快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有助于规范网络言论,为法院的审判提供有效的社情民意,也有利于保证公正司法,防止程序违法和冤假错案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加快网络立法的进程1.加快网络监督方面的立法。通过制定有效的网络监督方面的法律规范,规制法院审判中的不合理因素,监督法官的审判行为,披露审判违法事实,并对有关的网络言论进行有效监督,规定相关责任,这都有助于协调审判与舆论之间的冲突,保证二者的平衡,更好的维护公众的利益。2.建立网络审查方面的法律规范。网络社会的自由泛滥,必须通过有效的立法加以规范,通过法律规定,明确网络舆论审查的内容、程序和处罚力度。“没有一个国家能够仅仅依靠一部媒体法就能调节大众传媒与社会的所有关系。但是在一个缺乏法治传统、如今强调“以法律为准绳”的社会,没有新闻法或媒体法,要管理发展迅猛、影响广大的媒体,难度就会越来越大。”目前,我国仍未制定一部完整的互联网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网络言论更是缺乏有效的规制,因此,根据网络发展的新情况和新特点,并结合目前我国网络言论的发展和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加快网络言论方面的立法进程,明确权利和义务的范围,以及责任承担,为网络言论的发展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最大限度地保护网民的表达权,保证对舆论进行合理的引导、监督和管理,促进司法公正,维护人民权利,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协调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必要的。
(五)建立有效的舆论引导机制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的冲突往往在于对热点案件处理意见的不同。“陈永洲事件”无疑是网络舆论风口浪尖的典型代表,当陈永洲被长沙警方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跨省带走时,舆论一片哗然,呼吁警方“放人”的声音占据了各大媒体的标题位置。人们猜测该事件与警方存在着某种不可告人的内幕关系,但是经事后查实,陈永洲本人也亲口承认自己确实收了黑钱。因此,某些事件的真相远不是人们所设想的那样。一般来说,网民习惯于凭借其主观情感来评论案件,往往会罔顾基本的法律事实,背离基本的价值观,容易混淆视听,颠倒黑白。此后,网络舆论作为一种媒体的监督方式,在非理性的强力支配下沦为干预司法审判的一种手段。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于网络舆论的引导,引导网民对案件事实进行正确的评判,使其从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使公众从无序化的参与转变为规范化的参与,努力营造客观、公正、合理的舆论氛围,以平衡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二者之间的关系。
总之,网络是社会舆论的放大镜和集散地,它已经成为全方位、多角度评判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载体和平台。因此,加强对网络舆论的有效监督和引导,保证媒体言论与法院审判的良性互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的共同目的———公平正义,任重而道远。
作者:王艺赵西娟任卿单位: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