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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IL功能的网络舆论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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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IL功能的网络舆论论文

一、网络舆论场的多主体特征

1.网络空间中的类主体性当前的网络舆论研究忽略了主体性问题,与传统的公共参与渠道相比,互联网技术不仅为公共参与提供高性价比的特殊渠道,更从深层转变了人的主体性。前工业/资本主义时期的个体主体性主要体现为自在的群体形态的主体性,工业/资本主义时期的个体主体性体现为自为的个体形态的主体性,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时期的个体主体性则体现为自在自为的类形态的主体性。实现类主体性的外在条件不仅包括经济发展和社会制度优化,还包括沟通技术的进步。互联网技术的大容量、高速度、智能化和即时性等技术特性,使得“类主体性”至少在技术层面开始显现。尽管互联网这种特殊的虚拟空间仍然是“未完成的公共领域”,具有“身份的匿名性、此在的流动性、行为的交互性、语言的碎片化以及政治参与的去权威化和去中心化”等特点[2],但互联网平台低成本、跨时空和互动性等社会特性,已经开始在社会层面转换公民个体的主体性,使普通公民、利益集团和新闻媒体成为能在网络空间中与国家对话的能动的网络舆论主体,而不仅仅是被管制的客体。

2“.一体两翼四肢”式的多主体关系互联网的技术特性和社会特性转变了公民个体的主体性,使其成为网络舆论的重要主体。除了公民个人之外,在反腐倡廉情境中的网络舆论参与主体还包括:作为舆论推手的利益集团和新闻媒体(含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为舆论客体的政府(包括广义的党政部门)。四类主体以互联网为技术平台,通过民间舆论场和官方舆论场的耦合互动,最终形成网络舆论。“一体两翼四肢”式的横向阐释(见图1)。

二、基于agil模型的网络舆论多主体互动机制

1.作为社会系统的网络舆论AGIL功能模式是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社会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模式将社会系统划分为经济(A)、政治(G)、法律(I)以及家庭、教育和宗教(L)等子系统,分别以货币、权力、影响和责任作为子系统间交换的媒介。网络舆论是社会权利的集体表达,是不同利益主体博弈、磋商和妥协的结果,也是民间舆论场和官方舆论场相互碰撞的产物。作为特定技术环境和社会情境下的集体观念,网络舆论在社会系统(I)中承担着部分的整合功能(II)。网络舆论本身也是一种特殊行动系统,不同行动主体承担着不同功能。在反腐倡廉语境中,不同行动主体所承担的功能、各子系统的交换媒介如表1所示。

2.基于AGIL的主体互动机制公民个人在网络舆论的形成中主要承担提供信息和参与讨论的功能,所有行动以宪法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为基础。贪腐行为是反腐倡廉的对象,贪腐信息是反腐倡廉系统运行的起点,贪腐信息的提供者主要是公民个人。公民个人除了提供贪腐信息外,还借助互联网进行跨时空的网络讨论。跨时空的网络讨论将地理上分散的个体组织起来,形成了特殊的网络社区。网络社区是民间舆论的主要孕育场所,“是思想文化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成为政治领袖了解民情和汇聚民智的重要政治工具”。通过知识、信息和情感的复杂互动,网络社区帮助分散的网民实现了麦克卢汉所说的“再部落化”。不仅如此,网络空间的人群聚集促成了以“围观权利”为基础的“微观权力”,在一定程度形成了福柯意义上的规训社会,为贪腐行为铸就了无形的“圆形监狱”。尽管网络彰显了个体的主体性,使其成为网络舆论中不可或缺的主体。但信息窄化、群体极化和沉默螺旋等问题,也可能使公民个体在良性网络舆论形成中产生负面影响。党政部门主要承担网络管制和查证反馈功能,所有行动都以国家权力为基础。党政部门既是官方舆论的制造者,也是民间舆论的行为对象。因此,纪检监察、新闻宣传和公安国安等部门在网络舆论系统中具有特殊地位。和平演变和“三股势力”的存在,使得网络上出现了大量具有不同目的的网络谣言,这就使得国家必须对网络进行严格管制;公民权利意识高涨、公公参与行为增加,也使得各级纪委监察部门必须及时查证并通过官方网站反馈贪腐行为的处置结果。根据美国学者米格代尔在国家能力研究中提出的“在社会中的国家”的观点,网络管制体现的是“作为统治者的国家”,而查证反馈则体现了“作为乞求者的国家”。国家必须乞求社会成员的认可和忠诚,才能获得合法的统治权。“一方面它用权威去驯服截然不同的信念,另一方面,它却同时从‘公意’中提取人们的忠诚。

”卢梭的“公意”和帕森斯的“价值”固然是合法性的重要来源,但在当前中国特殊的政治、行政和文化格局中,党政清廉与经济发展才是提升公民认可度和忠诚度的必要条件,才是国家权力合法性的重要来源或影响因素。权力则是党政部门在网络舆论系统中与其他子系统的交换媒介,例如,利用行政权力对公民个人的网络行为进行实名管制(例如:网站备案和IP追踪),对新闻媒体进行内容管制(例如:事前审查或事后追究),以权钱交换的方式应对利益集团的逐利行为(例如:权力渗透和政策游说)。另外,党政部门在网络舆论生成中应该注意过度管制、恶意操控舆论、公权利益化和利益关系化等问题。新闻媒体主要承担议题设置和传导压力功能,其功能实现程度取决于新闻媒体的社会影响力和信息整合能力。在西方新闻理论中,新闻媒体往往被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之外的“第四权力”。民主政治生态中的新闻媒体应该具有以下功能[4]:监督政府和官员;影响选举;作为民众和利益集团的表达渠道;设定政治议程并影响行动方向;传播主流价值观及对公民进行政治社会化。联合国1998年将互联网称为“第四媒介”,我国则将2003称为“网络舆论年”。当前我国绝大多数的新闻媒体(不管其产权属性如何)都已“触网”。在我国,尽管新闻媒体越来越娱乐化和商业化,但大体上仍然承担着典型宣传、舆论监督和热点引导等任务。基恩(J.Keane)和舒德森(M.Schudson)提出过“监督式民主”(MonitoryDemocracy)的概念[5],认为它可以克服代议制民主的缺陷,“这些监督机构扎根在‘国内’的政府和公民社会之中,同时也存在于由帝国、国家和商业组织控制的‘跨界’机构中……行使权力的人和组织现在常常受到各种各样议会外机构的公共监督和讨论[6]。”新闻媒体权力的本质应该是公民权利,因此,如果说权力架构层面的反腐体制缺陷是反腐的阿喀琉斯之踵,那么,公众监督特别是新闻媒体监督则是达摩克里斯之剑。作为“企业公民”的新闻媒体不能仅限于追逐利润和宣传政策,还应该承担社会责任,担负起反腐倡廉的重任。新闻媒体的社会影响力越大,在议题设置和压力传导上的作用就越大。网络社会中新闻媒体的社会影响力与新闻媒体应用网络的意愿和能力紧密相关,如何有效地在网络环境中进行新闻推送、互动交流、促进用户生产内容(UGC),以及如何有效平衡公民个人、党政部门和利益集团等各方利益,都将是新闻媒体面临的问题,也都会影响网络舆论的形成。

利益集团则主要承担内部价值观强化和外部政策游说功能,其功能实现程度取决于利益集团的利益内聚性和资源动员能力。与达尔强调利益集团在民主制度中的正面作用不同,奥尔森认为利益集团(尤其是分利集团)对经济发展有负面影响。利益集团增加利益的方式有两种:做大社会生产的“馅饼”来使其成员获利;在“馅饼”大小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增加分配份额而增加集团收益。现实社会中的利益集团一般会采用第二种方式,因此常被称为“分利集团”(distributionalcoalitions)。分利集团把本可以用来增加全社会福利的资源用来为自身谋利,会导致其他群体的正当利益受损。在此过程中,分利集团会通过各种“内部仪式”增强利益内聚性,从而强化其逐利导向的价值观;并充分挖据其资源动员能力进行政策游说。分利集团内部的腐败往往与谋求个人私利有关,而分利集团外部的腐败则往往与增加集团分配份额有关。不管是追求个人利益的内部个人腐败,还是追求集体利益的外部集体腐败,都已经成为当前网络舆论深恶痛绝的对象。但吊诡的是,作为分利集团维护甚至扩大其利益的重要方式,引导和消除负面舆论的手段仍然是可能引起内外部腐败的利益。“五毛党”、虚假新闻和有偿删帖等,都是利益集团影响网络舆论的反面例证。如何“利人利己”而非“损人利己”,如何有效改善分利集团的负面形象,是当前中国各种利益集团面临的问题。

作者:周桂林单位:黑龙江大学政府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