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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司法审判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开、透明,这就离不开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报道,同时对司法活动的运行进行监督。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便指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这样,人民就会说,我们不是奴隶,我们受到保护”。在这里,贝卡利亚不仅强调审判公开对司法审判的重要性,尤其是网络舆论监督的重要性,使我们不难看出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1.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影响网络舆论监督的最大特点是实现了监督权力的本位回归,公众作为舆论监督主体,既是民主法治社会对舆论监督的内在诉求,也是对司法审判这一公权行使进行监督的客观要求。同时,“司法公正作为一种价值,不仅仅是司法审判追求的目标,是一个应然的观念性的要求,而不是一个实然的存在物,不是司法审判的必然结果”[9]。网络舆论监督的运行机制促使司法审判过程公开透明。在参与式民主社会中,更使得该活动继续朝着公开透明的方面行进。通过网络舆论,网络用户可以在任何时间、空间,在网络中的任何地方信息,该信息被后立即形成舆论。网络用户的关注心态,使得越想隐瞒的消息越成为焦点,越是政府想阻止的舆论越能演变成公共舆论的洪流。及时性是网络舆论监督的最大特点之一,该特点使得审判独立得到有效保障。及时性使得网络用户可以在第一时间最新消息,通过实时的交互式讨论迅速形成舆论,随着事态的发展,一些意想不到的因素和变化及时吸收为监督意见,从而影响公众舆论的总体趋势,运用舆论来抵抗某些干扰司法独立的因素。2.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消极影响网络舆论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公众舆论压力尤其会对司法机关的审判过程产生一定的影响,特别是一些对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对审判结果起到一定指导作用的网络舆论导致了公众监督和司法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这反过来又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以及网络舆论监督缺乏相应的信息把关机制,使得网络用户随意的和传播信息,其中不乏频繁的假新闻以及带有情绪色彩的网络言论。一般来说,网络舆论代表的是大多数网络用户的意愿,但不是所有的网络用户都可以冷静和理性的来看待,最终形成优势意见的往往是那些带有情绪色彩的言论[10]。
二、审判公开原则下,对网络舆论监督的现实思考
“公共舆论是社会秩序基础上共同公开反思的结果;公众舆论是对社会秩序的自然规律的概括”,因此虽然“它没有统治力量,但开明的统治者必定会遵循其中的真知灼见。”[11]现代法治社会,网络舆论已经遍布我们生活的各个角落。法院为了达到审判公开与舆论监督的良性发展,需要抢占先机,既要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又要积极应对网络舆论的监督。
(一)司法活动应受到网络舆论的尊重1.当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网络舆论应当尊重司法活动。网络舆论不应对该案件提前得出结论,案件的判决应当以法院最终的判决书为标准,否则会对司法审判造成很大的干扰。2.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结果也应得到网络舆论的尊重。当法院的合法审判结果已经生效,即使其与公众的期望有差异,亦或是在学术上存在争议,舆论更不应以其最初的期望或相反的意见去批判审判结果,而应该尊重司法的权威。
(二)司法意见应当宽容网络舆论监督网络舆论也应得到司法部门的宽容,其既不是个人的态度,同样也不是特定部门的态度,而是制度上的问题。司法机关掌握了国家的司法审判权力,拥有着审判权,如若网络舆论的善意批评可以被司法机关任意追究,则会使二者的地位失衡,将网络舆论置于不利的地位。此外,由于我国不断增长的现实司法腐败现象,应该进一步保障民意的网络舆论监督。因此,在实践中,只要把握好网络舆论监督的尺度,就应当对其加以支持和鼓励。[12]
(三)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责任标准化在给予新闻自由以足够空间的法治社会中,为了避免这种自由权利的滥用造成司法公正的损害,需要对新闻自由给予必要的法律界限,对妨碍法律公正的行为给予相应的惩罚。网络媒体对于其有权加以报道的新闻以及对于司法活动提出的意见都是法律所允许的,但是,如果这些报道失实,相关媒体应该承担其相应的责任。相关媒体承担的责任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依据其中的情节和后果,给予其适当的罚款或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对案件的相关采访权;如果其对他人的行为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四)法院与网络舆论监督的媒体应当加强沟通与协调第一,法院应当熟悉媒体的运作方式,应当能够认定媒体监督请求合理的范围。第二,应当进一步完善法院审判结果的媒体公开范围,这样才能将案件有关的文本数据、案卷、录音录像等法律所允许的置于公众的监督范围之内。这样才能做到整个司法过程更加透明、公正。因此,在当下的司法改革中,一方面我们应鼓励并依法保护包括网络舆论监督在内的一切社会监督方式,使社会监督在司法审判中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我们应加大处罚力度,防止网络舆论监督被非法滥用从而影响到审判独立、审判公正,尽量避免或减少不当的舆论监督的出现,为公正的司法审判作出充分的保障,进而营造一个欣欣向荣的法治社会新篇章。[13]总之,网络舆论监督与公开审判双方均应在各自的规则范围内活动和行使权利。在强调以民为本的同时,坚持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达到程序的公正与社会人文关怀的有序互动,就显得尤为关键和重要。也就是说,在坚持以民为本与人文关怀的同时,通过构建网络主流舆论、营造和谐健康舆论环境与公开公正审判的有序互动,提供更好、更全面的法律服务和社会人文关怀,进而消除社会民众与网络媒体不必要的猜测而形成不良网络舆论,从而建立良好、和谐、有序的网络舆论监督氛围。
作者:孙静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