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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监督的崛起,尤其是公民以个体形式,直接通过微博进行实名举报的迅速发展并非偶然。一方面,目前体制内监督因主客观原因的多重影响,现状并不乐观,这就需要网络舆论监督作为一种“非体制内”的监督手段的出场,其构成了网络媒体舆论监督的必要性。另一方面,除了其作为媒体与生俱来的“监督权”之外,网络媒体作为舆论监督的一个特殊的平台和手段,具有其特殊的优势,而此优势构成了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的必然性。
(一)网络媒体监督平台在我国,传统媒体的舆论监督作为对权力的一种监督形式,由于受到种种因素制约其发挥作用并不理想。而网络舆论监督的横空出现有效规避了传统媒体受到的限制,使舆论监督得到补充,从而得到实现。一方面,在我国,受体制因素制约,“对权力者的监督历来十分困难”[2]。同级媒体不能监督同级党委,这种体制下的媒体就成了政府管理社会的工具,从而极易忽视作为舆论监督信息来源的民意基础,更无法有效地发挥对反腐倡廉的监督作用。另外,市场经济影响下的地方传统媒体极易受到地方利益集团的制约和限制,包括政府、企业、大型社会组织等。因此受制于地方本位主义的障碍,当传统媒体对贪官污吏展开披露时,媒体舆论监督就会被视为影响地方形象的手段,地方政府和有关官员很可能利用权力对媒体实行打压和恐吓,使舆论监督无法有效进行。而网络媒体则很少受相关体制上和地方本位主义的制约与限制。首先,网络舆论监督具有相当强的开放性。它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准入门槛的降低,网络舆论监督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个人或者组织,此时的主体只代表个体本身,不涉及任何组织的利益,因此几乎不受任何组织制约和管控;二是网络媒体超出了同级媒体不能监督同级党委所规定的媒体范围,因此舆论监督主体可利用网络这一新媒体平台,对各级政府以及政府工作人员进行无恶意的曝光,从而使网络舆论监督有效实现。另外,网络舆论监督具有传统媒体舆论监督所拥有的宽容性:目前国内的受众已能熟练地对被审查过的媒体文本进行颠覆性解读,发掘出其中深奥的信号,受众开始能够避开意识形态部门对言论的管控对权力部门及权力人进行有效的监督。同时,基于这一变化,越来越多的受众开始对传统媒体提出质疑,这一质疑使受众对网络媒体的信任度愈发提高,原因在于,网络给他们提供了一个更值得信任、更加安全且有效的平台,使受众能够“在国内或跨越国界来讨论政治性的敏感问题”。网络舆论监督由此展开。比如,2013年年初“山西房媳案”中,爆料人高勤荣就选择了微博作为其爆料的首发平台,一则由于其出狱后失去了原有的报纸,二则,他认为自媒体时代的到来,“我感觉互联网比以前的平台还好”。另一方面,去西方化媒介研究还指出,“中国媒体在市场化和商业化的过程中正在获得相对的自主权……中国的媒体市场既受到管控,又受到激发”[1](P33)。相对独立的公民记者和独立监督人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基于这一改变。具有一定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公民记者独立出原有受到管控的传统媒体,利用在传统媒体积累的优势资源,在网络平台上对信息进行和曝光。同时,具有独立性的公民记者在话语领域也进行着从媒体话语向社会话语的转变:媒体话语决定了新闻从业者在新闻报道中必须遵守体制内的“游戏规则”,对官员腐败的新闻有所取舍,而当新闻从业者的身份发生转变,其话语形态也随之发生了转变,进入了社会话语领域,作为公民的他们,可以在网络这一平台上,畅所欲言,随之对权力的监督也更加畅通和不受限制。
(二)作为一种监督手段的网络媒体监督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3]。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内部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公民监督和舆论监督组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体系。但是,就我国对权力监督与制衡的现状来看,除了舆论监督外的上述其他监督程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内官员权力进行了监督与制衡,但从某种程度上讲,依然属于一种“临近失效”的状态:全国范围内的政治表达流畅度较弱、相关行政过程开放度较低、司法机关处理相关案件的能力也有待提高。这些相对滞后的因素成为制约“体制内”监督的重要因素。因此,从舆论监督的原始理论出发,我国的媒体舆论监督已逐渐成为弥补上述体制内监督缺陷的、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衡的“第二权力”。一方面,市场化体制催生下的众多媒体已经“断奶”于相关体制,基于生存的本能,媒体开始有意识地通过曝光包括官员腐败在内的社会黑暗面以争取更多的受众;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新闻从业人员和公民记者,开始将“揭黑”作为维护包括自身在内的公民的有效权益的表现。在此大背景下,网络媒体舆论监督应运而生。与上述“临近失效”状态的监督手段相比,网络舆论监督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内容公开性、手段独立自由性、过程迅速性和全面广泛性。首先,网络舆论监督具有曝光内容公开性的优势。这一优势也是网络舆论监督其优势的根基所在。究其原因,官员腐败案件的披露只有在完全公开透明的社会大环境下才能真正做到标本兼治。仍以“山西房媳案”为例,爆料人对“房媳”的揭露并没有止于2013年1月22日的一条爆料微博,而是继续跟进,连续发表了321条相关微博。前期(爆料后当日到山西三部门携手调查)集中在对“房媳”的相关涉案问题的进一步爆料,如举家造假问题、户口问题、失业证问题、家属(主要为“房媳”公公孙太平和丈夫孙红军)腐败问题、超生问题等的揭黑;中期(调查开始至孙红军落马)集中在对案件查办的敦促以及进一步爆料,此时爆料的聚焦点开始集中在“房媳”丈夫,时任夏县公安局局长孙红军身上,如艳照门问题、非法携带枪支弹药问题、房产问题等。由于案件目前止步于孙红军的落马,因此现阶段微博主要集中在对孙太平贪腐行为的揭露和对案件进一步调查的敦促上。由此观之,相比于传统的官方监督手段,网络舆论监督能够更加全面、系统地将整个案件完整地还原,使相关材料更加丰富和完善地呈现在公众眼前。一方面,官方监督手段客观上存在缺陷:首先,政府的信息公开虽比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前有所进步,但是其开放程度依然相对较低———需要公开时沉默、有所保留公开等;其次,政府信息公开更多地偏向于单向度输出信息,忽略了公众对信息的关注与反馈,由此造成了整个信息公开过程的不平等。而网络舆论监督恰恰规避了官方监督模式下的弊端,其更少的限制和更简单的利益链条使最终呈现出的爆料信息更加完善;另外,在整个监督环节中,公开在网络上的爆料信息也随时接受着社会的监督———虚假信息被淘汰、真实信息被建构、更多的信息从反馈中得到,在这种监督与被监督的更加完善的流程中,使信息具有了公信力,从而也更加真实,更加全面。其次,网络舆论监督的优势还有监督手段的独立自由性。在应对腐败的过程中,确保监督机构和反腐机构的独立性是能否取得反腐成效的关键因素[4]。目前,在党中央已经开始注重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老虎和苍蝇”一起打的前提下,上述体制内监督手段在实施过程中已经具备相对的独立性,但仍存在干扰性因素对独立性的制约,“纪检部门应该冲锋在前,有线索就查,有腐败就惩,但总感觉是迟缓、滞后”:法律层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欠缺,制度层面,相关部门利益的牵制与纠葛,而网络舆论监督则更少地受到这两方面因素的制约,从而能够独立自由地表达意见。网民作为独立的个体在网络,特别是微博上的信息一般情况下不代表任何利益集团、社会组织,网民只对自己负责、就事论事,因此其发表的言论也就相对具有独立性。再者,网络上往往会形成针对某一事件的讨论,在公开而独立的争辩中,使文本中所呈现的事实越来越接近本质的真实。这一独立自由公开讨论的机制是体制内权力监督手段所无法触及的。因此,网络舆论监督的独立性又确保了其内容的公开性和全面性。在“山西房媳案”中,爆料人就是借助了微博这一平台,规避了传统的上访制度下的复杂环节,直接将信息通过140字在微博平台曝光,并在相对自由平等的媒介环境下,基本不受牵制地对事件进行跟踪爆料。在独立爆料过程中,爆料人就从多方面收集来自不同地区网民提供的新的信息,充实了爆料的内容。但是网络媒体监督的独立自由性并不表示爆料过程中不会受到上述原因的牵制。以本案为例,爆料人高勤荣在爆料期间曾多次受到骚扰和威胁,并且受到来自外部的施压。因此从这一层面上讲,网络舆论监督的独立自由性从本质上依然不是绝对的。第三,网络舆论监督,特别是以微博实名举报为手段的网络舆论监督具有迅速性的优势。这一迅速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爆料人获得材料到材料通过网络媒体呈现在受众面前的时间迅速性;二是从形成网络舆论到传统媒体介入,再到有关部门着手调查的过程具有迅速性。网络舆论监督的迅速性优势是由网络媒体自身的性质决定的。网络自身就具有操作简易、上传快捷、跟帖及时的特点,而反腐案件一直以来都能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这种背景下,网络迅速性特点在实名反腐过程中被无限放大。最后,全面广泛性是网络舆论监督的又一优势。全面广泛性指通过网络媒体,谁都可以监督权力机关和个人,谁都可能被监督,任何内容都可能成为监督的文本,监督的内容可以是任何形式的信息等。而官方监督由于受部门职责“管理权限”人财物等条件制约,其监督面要小得多[5]。上述理论架构和对实际案例分析表明,网络舆论监督作为一种监督手段,是对“体制内”监督手段在独立性、广泛性等方面的延展;作为一种舆论监督手段,是对传统媒体舆论监督在体制上和监督主体上的补充。
二、新媒体反腐的边界和局限
由于在制度层面和法律层面缺少相应的制约机制,网络舆论监督在客观上发挥作用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不可避免地存在问题,而这些问题恰恰成为网络舆论监督、独立监督网站、独立监督人一直以来仍受人诟病的不可忽视的短板。
(一)隐私权与名誉权对实名举报的制约网络舆论监督目前面临的最大的困境就是网络侵权问题。特别是对于素质参差不齐的实名举报主体即普通公众而言,实名举报和网络侵权的界限并不明晰。因此,目前网络实名举报极易触及法律对某些组织和个人、某些权利的限定,包括网络舆论监督权和名誉权等的冲突、网络监督权和隐私权的冲突、网络舆论监督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冲突和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权的冲突等[6]。在这里,仅讨论网络舆论监督权与名誉权、隐私权的冲突。网络舆论监督侵权问题一般集中在隐私权、名誉权对网络舆论监督权利的制约上,若公众在进行实名举报过程中没有把握好“度”,极易侵犯相关人员的个人权利。这里的“度”包括实名举报的消息来源是否明确,消息内容是否真实,在传播过程中是否经过人为渲染和夸张等。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网络舆论本身具有的极端性特点,二是举报主体对客体合法权益保护意识的缺乏。二者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关于网络舆论本身具有极端性的特点在网络实名举报中一般体现在实名举报主体举报完成后(此处回避了实名举报主体实际恶意的原因),举报内容在网络上被无限转载。由于网民对官员腐败现象有好奇仇恨心理,因此极易引发网民大规模地使用网络话语暴力、无节制地对被举报者的“人肉搜索”等,造成超前于司法审判的道德审判,而这些行为已经侵犯了被举报者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并超出了网络舆论监督的范畴。举报主体对客体合法权益缺乏保护意识则体现在举报后迅速形成的“某官员人人喊打”的舆论氛围。实名举报的主体以及网民往往会忽略对还未进入司法检察程序的官员的合法权益的维护。但是,若在此背景下刻板地遵循单向维护被举报官员的相关个人权利,又会导致网民进一步、不加节制的调查,形成恶性循环。至此,又出现了另一个问题———作为公众人物的政府官员的名誉权问题。在我国,作为媒体的网络在面对名誉权的侵权案例中,有针对“公众人物”的抗辩事由。公众人物在面对自身名誉权问题的司法案件中普遍遵循“轻微损害原则”(或称“微罪不举原则”)。“轻微损害原则”认为,公众人物包括政府官员在内,其地位和社会评价来源于公众,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一方面,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到一定程度限制;另一方面,对于公众人物,公众有知情权;媒体包括网络媒体在内,为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有权行使对公众人物的监督权,只要没有实际恶意,公众人物就应该尊重法律赋予的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对其进行“宽容和理解”。因此,依此原则思路,网络实名举报主体只要在举报过程中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还原事实本真,并且不带有主观恶意,对所举报的官员都不构成侵权。由此看来,在上述博弈中,网络实名举报与公民有关权利的界限依然较模糊:一方面,遵循“轻微损害原则”,公众可以对政府官员进行举报和披露,但是在举报和披露过程中,失去了法律和制度的约束,又很容易以主观的、非理性的语言、行为、情感等触及到“轻微损害原则”所不包含的领域,如其住宅居所、通信秘密等,造成对被举报人产生权利的损害。
(二)实名举报难以从偶然性走到必然性当前,网络实名举报官员腐败最终获得成功的案例不胜枚举,但其无一不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爆料人获取材料的偶然性、曝光过程的偶然性等。在没有相关制度规约前提下,网络实名举报的偶然性问题也成为制约网络媒体舆论监督的瓶颈。就“山西房媳案”而言,实名举报人高勤荣获取举报材料的行为对普通公众来说就极具偶然。而从另一角度切入,除了上述材料来源的偶然性因素,偶然性的网络实名举报给官员形成了一种“示范”效应,越来越多的官员开始建构一种完美的公众形象,但这种公众形象在很大程度上是虚拟的;同时由于举报的偶然性,官员又存在一种侥幸心理,用公众形象的“假面具”避免偶然性的网络实名举报。这两方面原因导致能够被公众注意到的并作为举报材料的真实信息被解构,然后利用公众形象被重构,使相关材料越来越少,实名举报就越具有偶然性,由此形成恶性循环。另外,我国目前仍未形成有效的、直接的与网络舆论监督相关的制度。在制度空白的背景下,网络舆论监督从根本上就具有自发性和偶然性,且监督不规范,也未形成规模。上述因素使网络舆论监督难以从目前的偶然性和自发性过渡到必然性,并使网络舆论监督具有规范的制度制约,并形成规模。
(三)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博弈在我国,舆论监督与司法监督作为对权力部门及个人的监督手段长期并存。只是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现代微博,都可以参与某些公共事务,可以实现对政治权力领域的某种监督,却从不可能具有超越公权威信的力量[7]。媒体代表公众执行的监督权利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博弈也是长期以来存在的棘手问题,网络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新型的舆论监督的手段,其自身的特点使其与司法公正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一方面,网络媒体与司法制度均在一定程度上追求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二者具有同等的价值观。网络媒体通过对社会不公正行为的揭露促使公众对不公正现象的关注,从而促使社会公平正义得到伸张;而在司法层面,公检法部门通过法律对不公正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治。但是,二者追求的所谓“公正”内涵并不完全相同:前者追求道德上的公正与公平,往往带有主观性;而后者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与公平,带有严格而理性的客观性。理论上,“舆论监督只是一种精神的力量”,但在我国由于媒体具有的“舆论引导”的属性,“它多少是一种党政权力的延伸和补充”,因此媒体权力部门和个人的揭露与举报,“尽管不应该是一种舆论审判,但是实际效果多少变成了一种舆论审判(实为传媒审判)过大的监督效果”[8]。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目前也属于网络舆论监督关注的重点。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部门进行有效监督是促进我国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但是公众在网络舆论监督的同时很容易就忽略了一个事实———司法部门需要有其公信力。虽然司法部门在运作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问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基本的最后的合法手段。在任何情况下,一个国家的司法要给人以希望、安全感和信赖感”。网络舆论监督过程中,监督主体易忽略爆料可能带来的严重社会影响;公众不可避免地会“以偏概全”对司法部门言语攻击、渲染和夸张,这成为司法部门公信力难以为继的制约因素。因此,在缺少制度和法律规约下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存在的博弈也成为制约网络舆论监督的重要因素。
三、结语
“一个社会对批评之声有多大容忍限度,往往标志着这个社会有多高的民主程度。对人民如此,对新闻界依然。”[9](P19)当下,随着媒介社会的发展和弥散,以传统媒体为主导力量、网络媒体为新生力量、实名举报为自由力量的舆论监督的新格局正在形成。舆论监督作为一种制约公权力有力的工具,在某种程度上是释放社会情绪的有力渠道。但是网络舆论监督依然面临制度上的欠缺,发展并不完善。如何在制度和法律空白的社会环境中发展网络舆论监督,特别是规范实名举报,依然是未来学界探讨和研究的重点。
作者:刘立刚张岩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