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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舆论介入法律监督的影响
(一)网络舆论对法律监督的有利影响首先,有利于集中民智吸收群众的法律智慧和法律经验提高法律监督工作的质量,保证法律监督工作的依法、公正。网络舆论是网络中公众所表达意见的体现,检察官可以从网络舆论中提前了解社会的民意,这样在司法的过程中一方面考虑法律传统和价值观念,另一方面顾及伦理规范及习俗,做出更具科学性和合法性且符合社会主导价值观的监督意见,提高法律监督的质量。从而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其次,利于防止司法权的滥用,防止司法的腐败。俗语有云:流水可以洗污浊,阳光可以去黑暗。客观真实的网络舆论可以使司法腐败、司法中的暗箱操作和枉法裁判案件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正所谓“最有效的监督是人民的监督,网络就是一张反腐大网”。最后,有利于扩大社会的影响力,起到法律宣传的作用,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案件经过网络舆论的传播则可以成倍放大,在全社会彰显法律的精神,扩大法律监督工作的震慑力并起到法制宣传的效果。
(二)网络舆论对法律监督的不利影响网络舆论监督得当就会发挥其自身的价值,相反也会产生消极的作用,影响司法的公正。首先,有损司法的权威。揭露腐败,是网络民意舆论的价值所在,但是现实中也有网络舆论将司法领域的这种少数腐败现象大肆渲染并推进扩大为整个司法系统的腐败行为,过分渲染和暴露内部的负面问题,对司法机关过度贬损,经常利用一些个案大肆炒作将个别问题扩大化,简单问题复杂化,不负责任的言论行为和情绪化的舆论更加剧了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不满,易导致司法公信力和既判力的下降,使公众丧失对法律的信仰,严重损害司法的权威。
其次,妨碍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包括注重诉讼结果的实体公正和注重诉讼过程的程序公正。而网络舆论监督更多的是关注法律监督结果的公正。而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还要维护司法程序的公正,严格按照程序办事,避免随意性产生的司法专横和司法武断。在现有立法和体制不够健全的情况下,网络舆论充当诉讼一方代言人的现象大量存在。这种民意舆论多半是情感的宣泄,法律知识的欠缺,这种宣泄有可能成为歪曲错误的理解,通过这种不全面不真实的新闻信息诱导的方式来干扰影响法律监督,为日后司法工作的开展带来不便。
第三,网络媒体自身问题。纵观分析这几年发生的典型案件可以看出一个明显的原因是案件能够引起普通大众的好奇心和兴趣具有新闻属性和噱头的功能。网络媒体在片面追求轰动效应、点击率的利益驱动下可能导致对案件的情节过分的渲染夸大炒作或妄加评论,尤其是在案件的事实上网络有容易混淆视听的一面,制造并迅速的传播小道消息内幕信息可谓是网络的最大公害网络舆论功能的滥用,常常成为法律监督工作中证据收集和认定环节一个尴尬的参照物或不和谐的音符。进而误导民众舆论一边倒形成一股舆论的压力,使检察官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心理负担。
第四,影响司法的独立。法律监督讲究的是法律程序和证据,而网络舆论具有随意性常常对正常的法律监督工作带来干扰。沸腾的民意往往会引起权力部门的不安,当其感到民意的压力时会向司法部门施压,进而影响到司法的独立。
二、规制网络舆论衡平与法律监督冲突的路径措施
网络舆论有很多的优势,但其对法律监督工作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也是不可避免的,解决两者的冲突是关键。所以,我们应该正确认识网络舆论的影响,对其疏堵结合,不断进行规范和引导,建立起能发挥网络舆论价值的制度和路径,使网络舆论能够更好的与法律监督相协调,推动法治的进程。要解决这一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建立和完善网络信息公开制度,发挥网络舆论的监督作用。网络舆论的监督作用在当下社会中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通过建立和完善网络信息公开制度,使公众能够及时地了解案件的办理情况,有效遏制网络虚假信息的散布和传播。比如建立网上信访制度,这样网民可以通过这种渠道及时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防止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
第二,网络媒体自身以严谨的态度做好把关者和评论员,做到疏堵结合,正确引导舆论。网络媒体是舆论信息的把关者,对于虚假的不健康的网络信息要及时地过滤,拦截,删除防止其滋生蔓延,误导舆论。同时网络及司法权威机关在第一时间权威信息,公布事态进展主流言论,构建公开透明,及时有效的信息制度;同时也可以邀请网民、法律工作者、法律专家共同参与,对个案形成的网络舆论进行理性的分析,做出权威的点评,并将意见及时的反馈给网民,加强网络舆论的正面引导。
第三,加强行业自律。网络媒体是网络舆论的载体,因此各大网站论坛媒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以严谨审慎的工作态度对司法行为作出评论。《中华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3条规定:“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案件的报道,应当与司法程序一致不能超越司法程序。”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宜进行实体评论,这也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公认的原则。所以作为网络媒体,在有必要评论的时候,要多重视程序评论,而少实体评论,因为程序不公很难保证实体的公正。
第四,法律规范。尽快出台完善网络媒体舆论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网络舆论的监督权利和义务,以及对违规行为,特别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可操作的规范,制定完善网络媒体自律他律机制,建立互联网上下游业务间的连带责任法律制度,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同时,追究网络服务商强化责任和法律的意识规范网络的秩序。这样将网络舆论的监督纳入到法治规范化轨道,使网络舆论的监督能够在法律范围内客观真实的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法律监督的独立性。
第五,素养的提高。网络媒体要转变观念提高网站职业人员的素质,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真正肩负起网络舆论监督者的重任,做到行业自律;检察官的特殊地位和职业性质对其职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官要秉持法治理念,恪守职业规范,遵循法律规范来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应进一步加强检察官职业素养的教育,提高职业水平和能力,增强职业道德修养。
第六,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加强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是法治建设必然要求。进行普法宣传,加强网民的法律意识,充分行使好自身的言论自由权利,做到文明规范上网,对于不良的信息言论及时举报;同时要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意识使公众了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引导并培育公众的法律意识,使公众了解法律监督思维,做到不干扰司法的独立、公正。
第七,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网络舆论的监督,提高司法的公信力。网络舆论之所以会干扰司法工作,在于民众的不信任,近几年的冤假错案频发,使得执法公信力降低。办理案件的检察官要严格依法办案做到案件审理的公正,确保案件的质量,树立法律的威信,网络上的不当言论自然会消亡。
第八,加强网络媒体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和交流。网络舆论抨击和干扰法律监督的其中一个原因是两者之间缺乏一定的交流和沟通,如果网络媒体在报道案件的时候能够通过适当的渠道加强沟通,就会合理引导网络舆论造成不必要的摩擦。
作者:杨健席树森单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