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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传播过程中的异化现象
(一)人肉搜索人肉搜索是利用网络搜索引擎,对个人信息进行全方位定位的搜索形式,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找人游戏,而是充分发挥群体的力量,利用网络所能提供的种种条件,将某个人的个人信息暴露在公众视野下,使其无处藏身。“人肉搜索”一词最早应出自于猫扑论坛。[3]它在产生之初,仅仅是作为一种资料共享,及为寻求帮助者提供问题解答的有效手段。但网民对人肉搜索的使用并没有因此而止步,进而将人肉搜索用于探求真相,发挥其舆论监督的目的,这方面的例子在近年的反腐案件中一再上演,其意义不言自明。发展至后期,它的缺陷开始暴露出来,不经当事人同意将其个人隐私暴露在大众视野下,被认为是有侵犯公民隐私权之嫌,这方面的立法讨论成了人肉搜索掀起的一大热潮。另一方面,某些事件还未尘埃落定,事件真相不明的情况下,群体盲目听信谣言为事件定性,取代司法审判,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心理伤害。一部《搜索》将这一现象刻画得淋漓尽致,在群体的巨大压力之下,个人显得孤立无援连辩解的力气都显得势微,最终含冤而死。对人肉搜索的是非讨论至今仍然是争议性的话题,有人看到它在反腐方面的巨大力量,有人看到它危害个人隐私群体盲动的一面,本文对此间争议并不想妄下定论,仅仅在其不容置喙的缺陷事实下,对它影响个体发展,导致个体异化的现象予以指出。人肉搜索存在的尚未被克服的缺陷无形中加剧了个体虚荣心理、猎奇心理、冷漠心理、盲目狂欢心理,这都是个体在利用网络进行传播过程中,逐渐走向异化的征兆,如人肉搜索不经法律的有效制约,任由其肆意发展,个体异化扩散至社会化范围造成的巨大危害将难以预料,对它发挥舆论监督的效用我们深表担忧。
(二)网络人网络人是以网络作为虚拟生存空间,并影响自己和他人的事业以及生活的人。[4]一般大众可能将“网瘾”和网络人联系起来,认为网络人就是长期沉溺于网络游戏,或者沉溺于网络聊天扮演虚拟网络角色。广义上的网络人,是一个更大的群体,这一群体表现出明显的年轻化倾向,性格上尚未形成成熟的人格,容易接受新兴事物,但也有鲜明的性格缺陷:偏执、武断、轻信、易受鼓动等。从心理学中自我的概念来理解,网络人是真实自我和理想自我没有得到现实自我有效平衡而表现出的异常现象,具体来讲可以用埃里克森的自我同一性混乱来解释。埃里克森认为,个体发展的过程会面临一个极端,称作“自我同一性混乱”,这是个体在对自我经验和个人预期进行不当平衡下的产物,这一时期的个体会因为自己未能达到预期,或因他人对自己的印象不佳而产生消极困惑的自我觉知。网络为同一性混乱的个体提供了排遣烦闷的舞台,成了不必为现实困扰的庇护所,沉溺其中者获得了极大的心理满足。
(三)网络谣言对谣言的诠释是多方面的,社会学方面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二战时期,奥尔波特和波斯特曼对“珍珠港”事件中的谣言进行了分析,并用公式的形式对谣言的传播进行了描述:R(谣言)=(i重要性)×a(模糊性)。谣言的产生及传播过程的根源是信息不对称、社会氛围不安、公信力下降等因素,谣言的制造者通过利用网络媒介,以及特殊情况下群体存在的社会心理,扮演权威信息。对不明真相的群体而言,谣言在得到澄清之前被当做事实传播,随着传播人数的激增,谣言的可信性反而上升,大范围的传谣正是勒庞描述的盲目而没有判断力的乌合之众的行为。尽管如此,谣言在处于信息不明的群体看来依然解决了燃眉之急,为悬而未决的问题打开了突破口,满足了群体的认知需求。对传播者而言,谣言却能辅助他完成事实所不能达到的目的,如报复心理、变革意识、打击竞争者、表现欲、打发时间等。相比传统谣言的传播,网络谣言借着信息高速公路飞快地传播,其影响范围更大、传播速度更快、辨伪性更难、形式更多样、后果更严重。网络谣言是传统谣言借助新的传播媒介玩老计谋的把戏,它在谣言传播的机制上并不存在太大的创新,只是在形式上巧妙的伪装,将技术发展的产物作为迷惑群体的新形式,进而表现出光怪陆离的传播特征,成为网络发展时代个体异化的一个侧面。
(四)网络暴力网络暴力是对网络攻击造成伤害的一种描述,对其的定义也并不统一。百度百科对网络暴力的解释是: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5]和现实中的暴力不同,网络暴力不能对受害人拳脚相向,而是通过谩骂、侮辱、诽谤,通过“人肉搜索”揭其隐私,从而达到攻击的目的。网络暴力的施暴者如果是少数个体行为,其产生的力量便不足探讨,实际过程中施加网络暴力的却是一个巨大的网民群体,这些人平日里和当事人无冤无仇没有半点瓜葛,一旦在某个事情上触及到自己所持的价值观,便大打出手给集体声讨添柴加薪,形成社会范围的攻击倾向,损害当事人的人格,使其自尊受到巨大打击,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网络暴力,一言以蔽之就是人言可畏。从参与者的规模来看,网络暴力比现实中的暴力行为还要严重,由此引发学界思考,网络暴力频出的根源到底是什么。从形式上来看,网络的匿名性质成为其受到百般诟病的原因,匿名仿佛成为造成网络暴力的罪魁祸首,为此网络实名制的提法受到一些人追捧,但因曲高和寡未能实际实施。然而,我们同样将以匿名的眼光来看现实社会,发现并非现实中人时刻都处于实名状态,当一个人走出他熟络的生活圈子时,在陌生环境下实际上也是匿名性质的,然而这一事实并没有给大范围的现实暴力行为提供佐证。因为即便在陌生环境中,监督和惩罚机制是健全的,施暴者可以施暴但他不会逍遥法外,需为此承担巨大的法律责任。于是,网络暴力的根源不言自明,即网络中施暴不必承担巨大风险,惩戒机制的缺失实际上在为猖獗行为放行。从心理学角度来讲,网络暴力的实质是助长了人类本能的行乐行为。在网络空间中,网民可以通过匿名行为将自己的本我展现出来。[6]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认为,人的发展过程会逐步满足各种需求,需求由低到高,最底端才表现为本能性的需求。他认为人类文明的历史发展脉络和走向是,动物本能逐渐弱化,自我实现的需求不断加强。这一理论和弗洛伊德将人的行为归结于本能形成明显对立,从而延伸出一个新的学派:人本主义心理学。回头看看网络谣言在放纵本能行乐上的弊端,我们能够给出这样的评价:网络暴力在放纵人类本能方面的进程实际上在逆着文明的发展方向进行,是明显的倒退行为。这一还原本能的社会现象,便是网络时代个体异化的又一例证。
二、网络传播中异化现象的思考
网络传播中异化现象的出现,其原因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主体方面、技术层面和社会方面。从主体方面来说,首先网络人归根结底是由人创造出来为人所用的,所以说,人作为主体,而网络是客体。二者之间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作为创造网络的主体人应该利用网络为大众服务。但是如果人们不知道如何面对网络时,人就会自然而然被网络控制,丧失作为创造网络的人的主体身份。其次,网络世界的魔幻和多彩会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主体的迷失,失去现实世界的约束,许多人习惯在网络生活中逃避现实生活所遇到的困难,固导致其人际交往能力弱化,远离现实中的亲情、友情、爱情。技术层面上,首先网络之所以发展是靠网络技术作为保证的,同时网络信息被垄断也成为了普遍现象。一些信息生产者生产出各种无用信息:编造虚假的信息、篡改网络信息等,使得网络信息的质量不断下降并且阻碍了其信息的研发。其次,由于我国的网络技术还不够完善,虽然网络信息的传输速度有所提高,但仍会有一些信息主体被干扰。最后,在迅速发展的网络时代,功利心态、金钱诱惑混在一起,人们逐渐被物质社会所困扰,被科技力量所误导,致使其精神文化生活日渐衰落。
社会方面,毋庸置疑,网络社会的法律法规建设比较滞后,这就为网络传播的异化创造了体检和时机。虽然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出台,但是,仍然难以满足当前网络发展的速度和形势,致使一些不法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其次网络道德的缺乏也为网络传播的异化提供和创造了机会。我们不能用现实社会中的道德准则去衡量网络社会中形形色色的人,因此,就缺少一个准则去规定网络社会中的人该怎么做,不该做什么。而在网络社会中的网民们素质并不是整齐划一的,这就要求网民们加强自身的道德和自律的建设。
作者:唐亚男单位:山西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