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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诚信危机成因与对策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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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诚信危机成因与对策分析

一、网络诚信的定义及实质

1网络诚信的内涵

在网络社会,诚信代表民主、平等、自由和权利,网络社会的诚信问题归根结底是人的诚信问题。因此,对网络诚信可以定义为这样一种状态:网络主体在其所有的网络行为中,遵循民主、平等、自由和权利的原则,不欺骗别人、不虚假信息,不利用网络从事不诚信的行为,不侵犯其他网络主体的权利,言行一致。网络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得到有效的协调,网络虚拟空间里的诚信道德充分发挥其道德条件的功能。

2网络诚信的实质

网络诚信问题实质上是现实社会诚信问题在网络世界的延伸。马克思认为,社会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由网络和人等各要素组成的网络社会充斥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完全符合马克思对于社会的定义。“从社会发展来看,传统现实社会中的人全部或大部分将成为基于互联网架构的电脑网络空间的网络社会的成员,由此构成了一个与现实社会相对应的网络社会,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彼此互补、完善,推动人类不断进步。”[3]因此,网络社会的诚信问题,不仅局限在网络世界的领域,而是与整个人类社会有着紧密必然的联系。

二、网络诚信危机的原因分析

如上所述,“网络水军”现象是当前网络诚信缺失的重要体现,而网络诚信问题不过是当代中国社会诚信问题在网络虚拟社会中的折射。当前网络诚信危机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传统诚信观念的断裂

传统诚信思想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得到了稳定的发展,但随着封建社会的推翻,传统诚信观也受到了严厉的批判。新文化运动提倡新道德,反对旧道德,绝对化的批判中国文化,片面的推崇西方文化,严厉的打击了中国封建社会的伦理纲常,对封建道德进行了彻底的批判和剖析,彻底打破了旧的社会价值体系。建国之后,以及,进一步瓦解着人们的信任关系,随着“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斗争,进一步打破传统的人伦伦理道德,传统的诚信道德在社会各个层面完全破裂。

2社会诚信观念的滑坡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运行,人们的经济意识和金钱观念逐渐强化,诚信规范不仅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道德品质的要求,更是以互利为基础、调节人们经济利益的商业契约原则。马克思曾指出:“一切划时代的体系的真正的内容都是由于生产这些体系的那个时代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所有这些体系都是以本国过去的整个发展为基础的,是以阶级关系的历史形式及其政治的、道德的、哲学的以及其他的后果为基础的。”[4]摩尔根也指出:“每一阶段都包括一种不同的文化,代表一种特定的生活方式。”[5]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传统诚信发挥作用的社会环境———“熟人社会”被逐渐打破,人们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出现多元化的趋势。同时,由于缺乏像美国等国家健全的信用制度体系,传统诚信的自律性和制约性逐渐减弱,社会投机泛滥、社会诚信匮乏。诚信缺失现象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网络领域也不例外。

3网络诚信规范的欠缺

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网络技术把人们带进了虚拟的世界。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交往观念也发生了变化,每个人都是平等、自由的主体,没有国籍、年龄、性别的差异,可以与任何人进行谈话与交流。自由与平等观念在网络社会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网络的虚拟性使某些人开始挣脱现实的道德规范和伦理观念,在网络中的行为变得无所顾忌,包括“网络水军”现象在内的网络行为使人们对网上活动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在利益面前,诸多的网站忽视自己的社会责任,丧失了自己作为中间“把关人”的职责。同时,网民个人作为微观把关人,在“网络推手”的带领和利益推动下,完全丧失了公民的责任意识,为“网络水军”的涌入打开了方便之门。网络道德的严重失范和人们对网络活动的怀疑,网络诚信危机相伴产生。

4网络相关立法的滞后

近年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规,使我国网络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向着规范化和法制化迈出了重要一步,但是,由于法律固有的稳定性、滞后性等特征,往往难以跟上科技发展的步伐。我国目前已有的这些立法基本局限于网站登载信息条件的规定、网上知识产权的保护等,对网络信息操控功能的违法犯罪规制以及行政处罚方面的适用并不多。因此,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造成了许多法律制度的盲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牟取暴利,致使整个社会竞争规则不统一、致富机会不均等,所以,法律滞后在客观上助长了网络失信牟利的风气。

5网络水军出现的直接原因

首先,高额经济利益是网络水军发展的主要驱动力。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使越来越多的人和企业利用网络资源的廉价来获取巨大的商业回报。其次,经济社会转型的特殊社会心理环境也是网络水军发展的原因。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的变迁带来人心浮躁,跟风追逐新潮,助长了“网络水军”现象的盛行。最后,法律监管的缺失是网络水军发展的根本原因。对于“网络水军”现象,网络主体权利义务的不明确性、监管的缺位等造成了执法部门无法可依,从而刺激了“网络水军”的疯狂扩张。

三、网络诚信危机的相关对策分析

1完善网络的职业道德规范

当前我国的网络环境中,缺乏明确完善的网络行为规范。只有建立完善的网络道德规范,网络主体才能树立良好的信息伦理意识,从而成为行为主体的内在自觉。已有的规范,如美国计算机伦理学会制订的“计算机伦理十戒”,中国互联网协会公布的《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等。一些地方政府也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如北京工商局率先推出的“红盾”标识,通过建立商务网站的行为规范,对合乎规范的电子商务网站颁发红盾标志,将不良企业纳入“不良行为预警系统”等。针对“网络水军”现象,应进一步规范网络公关公司,逐步实现实名制,建立个人和企业等网络主体的信用记录,建立信用记录披露制度,健全守信保养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6],防止统一用户注册不同的身份恶意炒作,网络公司行业协会应根据道德缺失行为制定相应的惩罚规章。

2加强对网络主体的伦理道德教育

首先,提高网络伦理道德水准。当前网上消费者的主体绝大多数是青少年,而学校是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主阵地,中小学的课本中应加大对有关诚信道德教育的内容,让孩子从小就受到诚信意识的熏陶,逐步净化网络环境。同时,网络伦理是人们进行网上交易中的道德规范,是人们自律的标准。[7]如果没有健全规范的网络伦理,网络个体的行为就会无序,从而危及整个网络的正常有序运行。因此我国应该尽早制定类似美国计算机协会《伦理与职业行为准则》的完善的网络道德标准,并且在中学或大学中开设计算机伦理或网络伦理等相关的课程,提高网络道德教育的实效性,普遍提高人们的网络道德水准,提高网络主体的诚信度和网络伦理水准。其次,加强道德与诚信教育。如前所述,网络诚信危机产生的最深刻根源是社会诚信观念的滑坡,诚信教育要与公民道德教育紧密结合,唤醒和提高民众的诚信意识,引导人们在网络活动中自觉重信义、守信用,提高媒介认知力、加强信息鉴别能力,激发人们敢于同违信行为作斗争,推动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同时,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新闻舆论的作用,逐步健全诚信的宣传体系,形成一个包括广播、电视、网站、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在内的完善的诚信宣传教育网络。通过社会舆论、宣传教育、褒贬奖惩等措施全面提高网络主体的诚信意识,逐步形成一种失信则难以有序稳定发展的网络环境。再次,提高网民素养和网民监督。应该进一步提高网民对网络信息的获取认知和分析能力,让网民意识到自己的言行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同时,要提高网民在网络环境中的道德修养和社会责任感,准确地意识到不仅在现实生活中需要遵守道德,在网络环境中同样要加强道德修养,履行社会责任。另外,网民的监督和自觉抵制,是限制网络水军传播效果的有力途径。要增强网民对推手和水军的辨别、监督、抵制,加强对网民进行网络水军、网络炒作等方面的知识普及和防范意识的提升。

3健全网络诚信法律法规

当前对网络水军的法律规范不够系统化,对于网络不实信息、恶意发帖删帖以及其他法律“擦边球”等方面的权责明确和监管以及恶意网络推广公司和雇主的责任追偿体系等都不够完善,因此,必须完善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1)广告法。网络水军作为传统广告的补充,有巨大的市场需求。然而我国目前的《广告法》还存在一些漏洞,如《广告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和主观存在过错的广告经营者、者承担赔偿责任,在最大限度上弥补消费者损失。然而网络广告使得三方分担责任的机制失灵,消费者只能向广告主追偿。失去传统广告的制约机制,就无法在广告市场中遏止虚假广告的行为,导致网上虚假广告泛滥成灾。应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广告法》,可以从源头着手,建立广告诚信档案。执法机关可以建立“悬赏举报”制度,从违法广告者的罚款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举报者的奖励。一方面,可以降低对广告违法者的防御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增加公权机关的信息来源渠道,加大对违法、虚假网络广告的监控力度。

(2)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列举的方式进行了具体规定,却并未具体对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规定,导致实践中适用该法具体规定的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不足50%,其余的案件只能适用该法第二条关于“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原则性规定[9]。网络水军现象中有相当多的不正当竞争的影子,因网络中的举证困难、诉讼成本较高等特点,导致受害人往往放弃使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可以借鉴英美法系《竞争法》中的三倍损害赔偿原则,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加入网络领域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即网络侵权行为人恶意实施该行为或对行为有重大过失时,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的同时,还可以判令行为人支付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双倍的赔偿金,从而达到对网络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的目的,以维护良好的网络经济秩序。

(3)刑法。我国刑法规定的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品声誉、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于网络虚拟性等特点,责任人的确定难度较大,现有刑法应该对利用网络进行造谣生事的行为作出加重其法定刑的双倍处罚的规定。

4提高政府公信力

首先,应表明态度。政府各部门、国有企业和主流媒体等要表明态度,遏制商业水军现象,执行法律准绳,保持道德底线,切实提高政府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公信力。其次,切实落实好新闻发言人制度。(1)做大政府的信息网络,扩大其覆盖面和规模,从而更有效、更及时、更全面地收集民意,并及时公布事态动向和真实情况。(2)开辟民意反映的特殊绿色通道,健全信息、公开和反馈制度,解决政府与公众信息不对称的问题。[9](3)切实将网络技术和能力作为一种常识性的基本要求,在经费、人员和机构上给予必要的保障,训练政府各部门掌握网络知识的工作技能,同时培养起健全的网络警察和网络部队。

四、结语

“网络水军”通过对网络舆论的炒作、操纵,极大地冲击了正常的网络文化秩序和社会舆论机制。加强对网络水军的监督与引导,是净化网络文化环境、整顿网络秩序的迫切现实问题。网络水军现象作为网络诚信问题的表现之一,主要由高额经济利益的驱动,法律监管的缺失以及传统诚信观念断裂、社会诚信观念滑坡和网络诚信规范缺失的大环境背景所造成。在正确的网络建设理念之下,应进一步完善网络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对网络主体的伦理道德教育,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提高政府的公信力。通过我国各主体共同努力,相信网络诚信问题能够逐步解决,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从而促进社会安定和有序发展。(本文作者:张晓惠、高凛单位:江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