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舆论监督论文:舆论检察在网络传播中的意义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作者:陈忠单位:大理州人民检察院
隐匿性和外向性
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完全推行实名制上网的制度,网民在网上注册一个自己喜欢的名称就可以在社区等发表自己的言论。大多数在网络上发表观点的网民是匿名的,多数网民只表达思想不表明身份。真实的人在网络空间里只是一个简单的符号。“在网络世界里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网络信息作者的这种隐匿性使得网络舆情也具有隐匿性。媒介公司需要的社会的影响力和受众的注意力,网络传媒就是要将信息传达给受众,并对受众产生一定的影响,引起社会对某件事的关注,从而达到媒体所期待的传播效果。
理智性和情绪性
我国网民具有年纪轻、学历高和收入低的特点,他们所受到的教育和对社会的独立思考使其对网络上的事件有自己个人的见解。而一些思想文化素质偏低或自身感觉受到司法不公正对待从而对社会抱有怨恨心理的网民则可能走极端,他们借助网络虚拟空间大肆发泄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不满。网络发表言论的匿名性通常意味着隐藏本人的身份和公开的社会形象。个人退出公众监督的视野之后,社会责任感可能迅速削弱。虽然言论自由有其边界,但被情绪感染的网民很少顾忌自己的言行,常常以逞口舌之快发泄私愤。5.民生关涉性和反腐倾向性大家在网络上关注的事情多与自己的利益直接或间接相关。热点问题往往具有一定典型的社会意义。网络上讨论的话题常常是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社会问题,例如,政府官员腐败、司法判决不公、土地转让拍卖、城市房屋拆迁和环境污染破坏等。从云南“躲猫猫”事件到陕西“表哥”事件,网民热议论涉及普通群众最关心的官员腐败问题。网民积极参与讨论社会事件更多的是表达对自己利益的关注和对惩治腐败的心理诉求,各种涉嫌侵害民权和涉及官员腐败的事件常常是大家喜欢在网上讨论的社会热点话题。
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的区别
1.法律监督的专门性和舆论监督的多元性
《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履行监督职责,这种法律监督职权只能由检察机关专门来行使,检察机关专司法律监督的职能,其他机关和个人不能代为行使此项职权。并且,法律监督工作人员要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经人大常委会任命获得检察官资格证才能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权。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人的干涉;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形成相对独立的体系。舆论监督主体具有多元性,其价值也是多元化的。舆论监督不仅从法律的角度,更多的是从道德的角度,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评论和监督。法律没有要求舆论必须具有一致性,不同的人从不同的利益和视角出发,往往会有不同的理解和结论。
2.法律监督的严肃性和舆论监督的开放性
检察机关的监督是法律意义上的监督,检察官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来履行监督职责。最高检察机关具有司法解释权,检察人员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执法办案。检察机关起诉、抗诉、立案监督和纠正违法等等,都必须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必须用依法查证的证据来证实犯罪,依法律的具体规定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更是需要遵守诉讼程序法的规定,依法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要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言论自由决定了舆论传导的并非是客观事实,舆论监督没有完全正确的价值标准,监督者不需要核实每一条新闻信息,只要不捏造事实和故意传播虚假事实,人们就不需要对信息承担法律责任。舆论带来的信息是真伪不明的,普通人凭借自己的知识和生活经验判断是非曲直。
3.法律监督的直接强制性和舆论监督的心理强制性
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法律监督,以国家名义追诉犯罪,监督侦查和审判活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决定具有强制性,被监督者需要按照监督意见执行,否则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如,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然有必要对逮捕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舆论监督是通过评论来制造影响力,对社会运行的偏差进行矫正和制约,往往产生显赫甚至震动性的社会效果。但什么是社会运行的偏差,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视角有不同的解读,舆论一旦形成一定的气势,就会给舆论的指向者造成心理压力,从而促使有关人员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舆论的评价会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从而开启调查的机关和处理问题的程序。舆论的强制主要是心理上的,但这种强制可能转化为现实的强制,所以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相当的威慑力。
4.法律监督的国家性和舆论监督的群体性
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进行法律监督的机关,其法律监督就是要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保障国家法律规定得以正确的实施。《宪法》第3条规定:“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法律监督职权来源于宪法的规定,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检察权属于国家权力的一种,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本质上是代表人民进行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属于媒体的监督,是公民直接行使言论自由和监督国家机关的权利。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的言论形不成舆论,不会形成具有社会煽动性的气势;如果人们借助新兴媒体的力量,在现代纸媒、电视广播和网络的相互借力下,将社会生活中的事实无限放大,就会形成具有社会影响力的舆论。舆论代表了一个甚至多个群体的声音,即使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但也客观上反映真实性的一面,本质上是某个群体利益的集体表达。
法律监督的价值选择
新兴媒体的不断发展已经逐渐形成网络问政的趋势,社会舆论在网络推手的作用下渗透进入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的反腐败职责容易成为媒体的兴奋点和关注点。尤其是微博的出现和发展,几乎彻底地颠覆了传统的新闻舆论监督模式,国家机关已经开始从被动接受监督渐渐向主动接受监督,积极寻求与媒体的沟通与合作,希望有效应对来自新兴媒体的舆论监督。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如何科学地与新闻媒体打交道,妥善处理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的关系,已经是一个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协调好两个监督之间的关系需要实现五个方面的转变。
1.从不断解放思想到善于解放思想的转变
解放思想是网络时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人的主观认识不断适应客观环境变化的需要。只有不断解放思想才能不断破解法律监督中的难题,解决监督者也正确理解和接受监督的思想问题,解决规范执法司法理念问题。在现代网络拷问司法的语境中,司法工作人员要根据社会发展树立开放的心态,在实践中不断解放思想,善于运用主客观统一的原理解放自己,真正有效地打破传统落后观念的束缚,在创新中促进工作的发展。通过解放思想,使自己的观念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适应司法制度不断改革发展的时代需求,适应国内法律不断与国际接轨的趋势,适应保障人权和公正司法的形势,适应新兴媒体时代的司法工作环境。
2.从惧怕媒体监督到接受监督的转变
新闻媒体揭示腐败、挖掘问题背后的事实,一些见不得人的真相因之浮出水面。法律监督工作容易成为社会敏感的话题,引起网民的持久关注;司法人员也因之对媒体往往畏而远之。媒体反映出来的问题可能具有片面性,甚至可能不客观而导致误解,引起网络好事者的围观。这就更需要面对媒体把问题说清楚,有问题不能通过掩饰来解决,没有问题终将不会招致麻烦。要乐意回应媒体的兴奋点,坦然面对媒体揭露的工作瑕疵,以实际行动进行反思和整改,以真诚的姿态获得社会的理解和同情,通过认真反思媒体暴露的问题,进一步依法规范理性文明办案,不断提高法律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3.从被动接受监督到主动接受监督的转变
舆论监督不同于法律监督,没有法律监督严肃和严谨。新兴媒体的监督会形成一定的舆论气势,把本来个人问题引向群体性,把简单的问题变得复杂化,甚至歪曲事实真相,真相和假相相互交织,要扭转这种局面将非常困难。法律监督者在没有遇到媒体主动找上来的时候,就要抓住宣传的契机,掌握舆论传播的规律,自己变被动为主动,抢占宣传的制高点,将有关问题向媒体交待清楚,避免拖延或被动引起的误会,更不至于在媒体铺天盖地的攻击中手脚乱了方寸。社会对检察机关的工作普遍不够了解,检察机关需要主动通过媒体宣传自己的工作,还网民一个真实的法律监督。
4.从依法公正监督到依法公开监督的转变
法律监督者使命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法进行监督就是要纠正那些违法的行为,祛邪扶正打击恃强凌弱,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利益,保障社会的安定和群众的幸福。依法监督执法司法的同时,自身也要接受社会的监督,通过社会舆论的监督发现工作的不足,通过弥补不足不断改进工作;合理解释被监督者对监督行为的质疑,让被监督者服气服从纠正。法律监督者在严格保守工作秘密的情况下,依法让自身的监督行为接受再监督。通过案件接触媒体,与媒体进行适当的沟通,在与媒体的良性互动中,提高监督的权威性,树立司法者正面的形象,取得社会舆论对检察机关工作的认同。
5.从实体公正到更加强调程序公正的转变
实体具有一定的弹性空间,而程序则是可以量化的正义。检察机关需要进一步强化程序公正的理念,将程序的意义体现在具体的工作之中,通过媒体呈现程序的价值。现代司法的公正在一定程度上是程序的公正,是客观的正义和有限的正义的统一,媒体时代的正义是通过程序体现的正义。程序设置了一道道门槛,一层一层地过滤事实,用一个一个的步骤来量化公正,各方当事人可以感受正义的存在。通过一道道程序的控制,压缩实体不公正的空间,最大限度地保障实体的公正。法律监督者更需要注重程序,严格按照程序的要求进行监督,让每一个程序充分体现其价值,让公正的实体变成看得见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