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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信息资源合理使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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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信息资源合理使用

摘要:当今社会已经进入数字时代,数字信息的合理使用问题成为各行各业激烈讨论的热点问题。本文分析数字信息合理使用的含义及其必要性,并就如何合理使用数字信息作了重点探讨。

关键词:图书情报工作论坛

1合理便用的含义及法律依据

合理使用,是指公众为了学习、引用、评论、注释、新闻报道、教学、科学研究、执行公务、陈列、保存版本、免费表演等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其作品的权利。合理使用是版权法中为平衡版权人的个体利益与言论、信息自由的公共利益而创设的一种制度,是赋予公众对利用版权作品的一种豁免权。世界大多数国家为了确保图书馆所担负的公益性社会教育职能的充分实现,都在其相应的法律中作出了合理使用的规定,我国在《著作权法》中对图书馆的合理使用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了十二种合理的使用方式,其中与图书馆有关的主要为第六款与第八款。如第六款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发行;第八款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可以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合理使用体现了版权人与公众利益之间、版权垄断与信息分享之间的平衡点,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而对版权所施加的限制,它协调了作者、传播者与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在促进社会进步的同时又有利于信息的传播与利用。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一直随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调整,以保持版权人独占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协调与平衡,其价值、目标在于通过均衡保护的途径,促进科学文化与信息交流的发展。

2合理使用是数字时代版权法和文化信息交流发展的客观要求

2.1数字信息与现行版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的冲突

数字信息是以0和1两个数字的编码组合来表达各类信息资源,它以数字化方式存储文献资源,用计算机网络传递文献资料,通过虚拟链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彻底改变了传统图书馆对文献信息的传播与利用方式,为实现信息资源的广泛共享创造了条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信息资源传播的地域界限不复存在。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地区的读者只要拥有一台与网络相连的计算机并遵循数字信息的相关借阅规定,就可以浏览、检索、复制、下载网上的数字信息,而不会因地域界限所造成的文献传播障碍所困扰。二是阅览文献时的独占性不复存在。人们通过网络阅览文献时不再需要同时占有该文献的载体,使得不同读者在同一时空中可以阅览同一文献,从而消除了印刷型文献所固有的文献载体与文献所包含信息不可分割的矛盾。数字信息在给人快捷、方便的信息服务的同时,也引发出一系列的版权问题。由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律的制定是基于传统图书馆中的印刷型文献,从而造成传统版权法中合理使用的规定与数字化信息之间产生了严重的冲突,而且随着数字信息特别是当前网络信息的飞速发展,这种冲突将会变得越来越严重。

2.2数字信息合理使用的必要性

数字信息和现行版权法的冲突必然带来合理使用制度的修正。从总的趋势看,版权法的每一次修订都在缩小合理使用的范围,争论的焦点始终集中在版权法赋予图书馆和公众合理使用限制与反限制上。版权至上主义者主张维护版权人在版权法中的地位,认为数字信息不能完全适用目前版权法规定的图书馆和公众对信息合理使用的规定,因为对数字信息资源的利用不同于对传统信息资源的利用。另一方面,图书馆员和广大使用者则在为捍卫合理使用而努力,他们担心商业利益会造成因应用新技术而建立一个严格地实行看一次付一次钱的世界。在这种有限制的环境里,许多使用者将被剥夺合理使用信息的权利。

笔者认为法律的精神—平等、公平、合理,始终是版权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合理使用制度仍应继续发挥其作用。这是版权法和人类文化信息交流发展的客观需要。版权人、出版者与使用者、传播者有如天平的两端,版权是中间的支点,二者之间是双赢与双输的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从创新的角度说,对版权保护不足和保护过度都会阻碍创新。保护不足,则创新热情将会随创作收入而减少;保护过度,则会使权利过度集中在版权人手中,不仅损害了善意传播者和使用者的正当权益,而且因市场上作品的价格上扬,而有可能挫伤公众对作品使用的积极性,使作品的传播受到阻碍,不利于对前人和别人成果的借鉴,从而使创新成本增加,既影响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也必将对版权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总之,在数字时代,版权法的立法目的要得到充分的实现,就不能仅考虑版权人的经济利益而限制和拒绝使用者的合理使用,就不能忽视图书馆及其所代表的公众利益。合理使用仍将作为调整版权人与使用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制度继续存在。

3如何合理使用数字信息

3.1数字信息合理使用的范围

3.1.1公有领域的数字信息的合理使用

公有领域信息是指,不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可视为进入公有领域,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可以自由使用。具体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不适用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世界各国都有将某些作品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的制度。我国不适用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①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它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②时事新闻;③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2)已到保护期限的作品。我国版权法对一般作品的作者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实行永久保护,而对作者发表权与复制权、获得报酬等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后50年。因此对外国古典作品的翻译、对中国古籍的整理、注释、汇编、复制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进行。

(3)超出地域制约的作品。1993年国家版权局《关于为特定目的的使用外国作品特定复制本的通知》,严格限制对外国作品的复制。但这种限制仅及于《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3.1.2受版权保护的数字信息的合理使用

对作品非营利目的的使用若符合合理使用原则,则不需版权人授权,也不需支付许可使用费;否则需依法取得版权人授权并支付使用费,若符合法定许可或强制许可制度,则不需版权人授权但需支付费用。受版权保护的数字信息合理使用包括如下形式:

(1)法定合理使用制度。我国版权法列举了合理使用的12种情况,以下几种对数字信息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①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过的作品;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过的作品;③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研翻译工作、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需要少量复制已发表过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也不得损害原作品版权人合法权益;④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⑤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等。

(2)法定许可制度。法定许可是指使用者使用作品不需经版权人许可或同意,只需支付一定数额的法律认为合理的报酬。法定许可公适用于已发表的作品,且不得侵犯版权人的其它各项人身权与财产权;对于未发表的作品,使用者必须事先征得版权人许可。

(3)强制许可制度。强制许可又称强制许可证制度,是指版权人在一定时期内未许可他人使用已表的作品时,使用人可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一定程序获得强制许可证,可不经版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但应向其支付报酬《伯尔尼公约》、WIPO公约规定了强制许可,我国版权法无强制许可的规定,但作为两大公约的成员国,也应适用强制许可。

3.2数字信息合理使用过程中应注意的侵权问题

3.2.1未经许可通过网络传播版权作品的侵权行为

(1)将他人作品擅自上网传输以获利。在网络中免费为个人使用的作品,并不等于可以自由使用的作品。如果把他人的作品,把从其它网站上下载的作品,或者从快报刊上扫描下来的作品重新编排制作后在网上传播,借以出售赚钱或者吸引众多访问者和广告商以赚取广告费均属侵权行为。

(2)将版权作品放在免费网址上,以供浏览、使用,但如果未经许可,且不属于合理使用,这种行为侵犯了版权人的公开陈列权。在个人网址上使用和复制他人作品,必须得到版权人的允许,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送入网络服务器,即使未做任何改动,也犯有间接侵权,因为这样做会为他人浏览和复制版权作品提供方便。

(3)用公告板(BBS)传播版权作品以供用户免费使用,也是一种侵权行为。

(4)利用电子邮件传播版权作品属于侵权行为。

3.2.2破坏版权管理信息的侵权行为

WIPO版权条约规定享有权利标示权,即版权人有禁止他人删除或篡改、伪造、更换由版权合法施加于其作品之上的有关作品、作者、版权所有等版权管理信息事项的标示的权利,特别是以数字或代码显示的标志,也禁止对明知已被改动了权利信息的作品传播、复制等。

3.2.3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的侵权行为

WIPO版权条约草案规定,缔约各方应将任何人经许可从事破坏作品复制件上的技术性保护措施的行为为非法,即数字化作品版权人具有禁止未经许可对其作品进行解密这种反向行为的法定权利。同时规定,将未经许可的解密及提供从事解密等反措施行为视为侵权,缔约时,这项保护简略为一句话,即由各成员国自己立法去规定以何种方式禁止反措施和保护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