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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科技成果转化是通信技术创新体系的关键环节。就目前从中国科技成果网收集的资料来看,我国通信类科技成果转化比率低于我国科技成果总体转化率,也远低于发达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率。有很多因素导致我国的通信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但根本的原因在于缺乏良好的通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如何创新我国通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以提高成果转化率,加速通信业发展呢?
1国外通信科技成果转化的经验及启示
1.1国外通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通信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成效显著,其模式如表1所示。美、德、日三国的通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有很多共性,即:科研导向市场化,科研经费来源主要是企业,其次才是政府;科研主体是企业,或者企业和科研部门合作;政府的作用更多地体现在制定公平、公正的法律规则保护通信科研成果,引导科研部门与企业合作共同完成通信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
1.2国外通信科技成果转化的启示国外通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成功对我国通信科技成果转化有很大的启示。第一,应建立完善的法律、税收、金融保障体系,培育科技创新企业,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无论是在人才培养方面、提供信息服务方面,还是税收政策、资金资助等方面都对中小企业予以支持;引导风险投资基金积极参与科技创新,从而提升我国通信产业链的整体科技实力,加快通信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第二,通信科研成果转化应以企业为主体、官产学研相互合作,合理配置科研资源,加速通信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通信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第三,通信科技成果是一种准公共物品,具有正的外部性效应,从事研发活动或研发成果转化的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效益,将会抑制科研主体的积极性,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建立完善的专利制度来保障科研主体的利益。第四,健全完善的专业通信科技成果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有助于提高通信科技成果转化率。通信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开创性活动,受到政治、经济、技术、人文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具有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周期长等不确定性特点,因此需要权威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向企业传递通信科技成果未来前景的信息,引导通信科技成果的发展方向,以降低技术交易的不确定性程度。
2基于通信科技成果分类的成果转换模式
2.1通信技术成果分类以技术的排他性和竞争性为尺度可将通信科技成果划分为公益性通信技术成果、共性技术类通信科技成果和专有技术类通信科技成果。基础公益性通信技术成果指不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服务于全部公众利益的技术成果。共性技术类通信科技成果指在通信领域内已经或未来可能被广泛采用,其研发成果可共享并对通信产业和企业产生深刻影响的一类技术,具有一定程度的排他性和竞争性。专有技术类通信科技成果指私人产品领域的通信技术,完全为公司或企业专属,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私人专利技术、企业技术秘密等,具有完全的排他性和竞争性。这种分类方法具有很好的经济学理论支撑,有助于理清政府的职责,明晰不同通信技术成果的不同转化模式。根据福利经济学原理,基础公益性通信技术成果是一种准公共物品,具有正的外部性效应,从事研发活动或研发成果转化的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效益会抑制科研主体的积极性,其成果转化往往存在“市场失灵”,因此,政府在这方面应起主导作用,作为主要投资人以纠正“市场失灵”。共性技术类通信科技成果对行业影响深远,需要行业内主要企业以产业联盟的方式进行合作研发并转化应用,成果转化的利益在产业联盟内部共享。对于专有技术类通信科技成果,可以在市场的选择下自行转化。
2.2通信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第一,通信科技成果转化时效性要求高。目前,信息技术更新换代速度很快,国际上成熟的技术很多,如不及时将我们的科技成果转化,将错失开发市场的良机。如3G技术,国外成熟的技术就很多,到2005年8月,世界上已有71个国家发放159个3G牌照。第二,在通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关键技术领域需要政府引导。由于通信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也关系国家安全,信息技术事关民族科技进步,对其他技术进步具有带动作用,其社会经济效应显著,因此,在重大专项技术和前沿技术方面与其他产业相比更需要国家的引导。第三,通信科技成果转化在产业链内合作要求高。围绕市场建立完善的产业内互动合作关系是提高产业整体科技水平的重要因素,也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提高通信产业整体国际竞争力的关键,因此,通信产业科技成果推广转化需要产业链各利益主体积极合作与互动。
2.3基础公益性通信技术成果转化模式根据经济学原理,政府应在市场失灵时积极介入,纠正因市场失灵引起的资源配置问题。对于公益性通信技术成果的转化,政府应承担主导者的角色,通过设立国家重大专项等方式,以资金投入的方式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承担科研任务和成果转化任务(如图1)。在此模式下,首先应建立起评判标准以识别出通信公益性技术,针对通信公益性技术研究进行立项;其次是改变以往的项目评估方法,建立起以成果转化为导向的通信公益性技术成果分阶段评估机制,通过转化潜力测评的重大项目要继续给予大量资金支持,保证中试资金和后续转化资金不断链。
2.4共性技术类和专有技术类通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对于基础公益性通信技术成果,政府应承担主导责任,原因是这种成果的转化存在市场失灵。那么,对于共性技术类和专有技术类通信科技成果的转化,谁应作为主导者呢?在我国通信产业链各构成主体中,通信运营商作为网络拥有者提供信息传递的通道以及平台,位于产业链的中端,在整个产业链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主导地位,在整合资源、规范化管理及技术应用等方面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这种市场状况决定商业性通信技术成果转化必然应以运营商为主导。如图2所示,由运营商根据市场需求提出技术创新理念,然后通过中介或自己将创新理念传递给制造商、高校及科研机构,再由通信产业链上的主体独立或联合完成研发和实验,最终由运营商采用此技术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对行业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可在供应商主导下采用产业联盟的方式进行研发和技术成果转化。根据博弈论原理,在科研和科研成果的转化过程中,各主体具有有限理性,且是在不完全信息的条件下做出决策的,这与在完全信息下理性决策有一定差距,起信息传递作用的中介至关重要。而目前中介未能有效发挥其作用,使得高校与科研机构参与度不够。根据成长上限系统基模原理,政府应协助清除此障碍,以更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建设信息服务平台和改变高校与科研机构考核办法可以作为途径之一。
3通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创新
3.1技术创新诱导机制创新目前国家通信重大专项技术创新及高校通信技术创新主要沿用我国最早提出的技术推动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企业的技术创新与国家通信重大专项技术创新及高校通信技术创新存在严重脱节的问题。研究表明,就数量来说,60%~80%的创新是由市场需求引发的,只有符合市场需求的技术成果才能被真正意义上商业化。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技术创新诱导机制符合新时期通信业特征,更能体现科技研究的合理性。因此,通信科技成果转化应以市场为导向,创立以运营商为主导、政府为支撑的双重技术创新诱导机制。在这样的机制下,有三种通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一是由运营商根据市场需求提出技术改进理念,然后由其供应商完成研发和实验,运营商择优选择产品和网络。二是高校及科研机构以市场需求或者以运营商的技术理念为导向进行科研,然后将其成果进行转化应用。三是设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国家重大专项,由高校及科研机构承担科研任务,最后将科研成果进行转化应用。其中,以运营商为主导的市场需求拉动模式因为其需求明确、企业研发动力强大,已成为目前主要的技术创新来源,而其它两条途径的成果转化率较低,主要原因在于科研未能与市场需求紧密结合。因此,在此机制下应重点要做好国家重大专项和高校及科研机构的研究与市场需求结合工作。首先,要制定以市场导向为标准的成果评价体系。其次,要为高校研究人员创建企业提供便利。允许研究人员参与企业的创建,他们可以毫无风险地以协作者、经营者和领导者的身份进入新企业,在企业工作一段时间以后,可以自由选择回到公共部门或留在企业;同时,要加强研究人员与企业的接触,向所有愿意为企业服务但希望保留科研人员身份的研究人员提供帮助。研究人员在公共部门工作期间,可以向开发其成果的企业提供技术咨询,也可参股。最后,科研主体也应主动与企业接洽,获得市场需求信息,在科研选择上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3.2动力机制创新通信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机制是指市场经济的不同行为主体为追求经济利益、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对通信科技成果转化产生强烈需求,从而驱动社会资源向有利于成果转化的方向积聚,促进成果转化的作用过程。目前我国通信科技成果的供应方———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动力主要来自职称评定制度和业绩考核制度中所规定的科研数量和质量,而通信科技成果的需求方———企业的成果转化动力来自于对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追求。由于职称评定制度和考核制度以及通信科技成果评价体系与市场需求有不同程度的脱节,导致大量通信科技成果根本不具备商业化的基础,从而导致通信科技成果本身的供应质量不高,大大增加企业投资风险。同时,由于企业普遍缺乏长远的发展规划,注重眼前利益,其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明显的短期行为,并且企业承担风险能力较弱,使得企业对通信科技成果转化的需求不强烈。供需双方科技成果转化动力的不足难以通过双方自发解决,因此必须借助政府的力量,通过激励措施,克服通信科技成果需求方的短期行为和供应方的道德风险,为供需双方提供充足的动力,从供需两个方面推动通信科技成果从研究成果向商业运用转化的进程。对于供应方,相关部门应制定合理的考核制度、职称晋升制度及通信科技成果评价制度,加大对转化成功的通信科技成果的奖励,调动转化的积极性,提高科研成果的转化率。对于需求方,政府相关部门应在风险防范、银行信贷与融资及成果转化奖励方面制定扶持引导政策,刺激企业消除短视行为,提高风险承担能力。必要时政府应参照美国做法,承担一部分风险,对部分成果转化以股份形式投资。总之,只有科研机构和企业都具有较强的通信科技成果转化动力,动力机制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3信息传递机制创新根据通信科技成果转化理论,信息传递机制是科研活动与成果转化活动的纽带,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一重要个环节。在通信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的流通渠道环节,中介组织是联系成果供给方和需求方的重要渠道和纽带,技术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状况会影响技术市场交易状况,进而影响着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针对目前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存在的问题,除了继续支持盈利和非盈利的中介机构外,工信部应部分地承担起中介的作用,投资建立专门的通信科技成果信息平台,以工信部的资源和权威为通信科技成果转化双方架起沟通的桥梁,推动通信科技成果信息的深层次交流,特别是要公布所有科技立项与结题信息,并选择与市场需求贴近的通信科技成果重点推荐给企业。
3.4质量监控机制创新通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在于通信科技成果本身的质量及不具有可操作性。为了提高通信科技成果质量,必须建立起有效的通信科技成果质量监控机制,监管通信科技成果诞生的全过程。首先应对以往的评价指标进行创新性的建设。统一以往混乱的评价指标,围绕通信科技成果转化成功概率指标建立以成果转化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其次,应建立动态专家库,保障“裁判”的公正和权威。应依据专家在一定时期内评价行为及通信科技成果最终转化的反馈,对专家进行评级,淘汰能力差的专家。最后,要在立项审批、中期检查和结题环节进行严格的转化成功概率的评估,择优进行后续资助。对转化成功概率较高的结题课题予以公示,在中试和应用环节上争取社会资金的投入,同时跟进资金支持,资金投入可以1.5倍或2倍股份的形式体现在未来成功进行商业化的公司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