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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传媒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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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传媒业

内容提要:信息产业分为信息商品和信息技术两大部分。传媒业是信息产业的龙头和核心。信息产业对信息的筛选是低强度的。仅以喉舌和宣传为己任的传媒,对信息的筛选是高强度的,传播的信息是不完整的。信息的完整性与信息量的大小,以及信息消除事物不确定性的功能成正比。信息越完整,信息量就越大,信息消除事物不确定性的功能就越强。我国的传媒业只有作为信息产业发挥作用,才能形成信息丰富、灵通,决策及时、有效的经济建设环境,才能推动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跃上一个新的台阶。新闻实行法治是依法治国的组成部分,从按宣传口径办传媒逐步过渡到依法从事传媒业和信息产业势在必行。只要坚持依法办传媒,逐步减少对宣传纪律和宣传口径的依赖,我国传媒业可以担负起信息产业所应担负的重任。关键词:新闻学传媒业信息产业信息筛选传媒管理传媒业历来被称为党和政府的喉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传媒业不仅仅是喉舌,还是信息产业的龙头和核心部分。怎样认识作为信息产业的传媒业,怎样赋予发展传媒业的广阔空间,是本文要着重探讨的问题。把传媒业放在信息产业下面来研究、来建设,以谋求更大一点的自由度来发展传媒业,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传媒业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市场经济对信息的大量需求市场经济与信息有着天然的联系,无论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是一样。“信息是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基础作用的基本手段。市场机制的核心是竞争,市场竞争要求供需双方得到的信息都是比较完整的,假如供给方得到的信息是完整的,而消费方是不完整的,就容易造成供方垄断,引起抬价;反之,若消费方得到的信息是完整的,而供方不完整,就易造成产品不能适销对路。”(1)由此可以看出,信息的完整性至关重要。“从宏观方面看,信息既是政府制定宏观调控政策的依据,又是重要的调控手段之一。政府必须获取信息、掌握信息、分析信息,并通过信息来引导经济活动走向良性发展,以避免经济发展的盲目性。”(2)“从微观活动来看,企业只有根据国内外的市场需求信息来组织生产和经营,才能在激烈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3)从参与经济活动的每一个公民来说,缺少足够的信息,他什么决策也不敢做。我国现在大力鼓励发展民营企业,尤其鼓励民营企业到西部地区投资。但“资本是胆小鬼”,一个地区的情况不为外界所熟悉,有利情况有哪些,不利情况有哪些,让人心中无数,就没有人敢下投资的决心。现在,传媒界为配合正在进行的西部大开发,搞了许多关于西部的专题报道,包括由中央电视台开设的西部频道,其目的之一,是为企业家们送去更多的信息。我国居民银行存款已经超过八亿元以上,国家很希望老百姓把存款用于购买股票,加速发展经济。但是,如果没有非常优越的信息环境,股民数量很难增长。一个手持很多股票的股民,非常关注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于一个买有纺织股票的股民,某棉区的丰收,某化纤厂的投产,某纺织厂的着火,某国限制我国纺织品的进口,都会牵动他的喜忧,他还随时可能购买别的股票,就要关心和比较其他各行业的情况。而且不但关心经济新闻,还关注政治新闻。邓小平南巡讲话使香港股市猛涨就是一个见证。(4)可以说,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越高,它的信息流通量就越大。“日本是世界上每千人拥有日报最多的国家之一,其信息量的增长仍然很快。据日本官方资料,以1979年为100,到1989年,日本电子媒介的信息量为3233,增长31倍多,印刷媒介信息量为231,增长1倍多。”(5)在大中华经济圈中,有人将大陆、台湾、香港的各自的优势作了对比,其中谈到香港有信息和资金的优势。香港弹丸之地,有报纸60多家,且各报多达几十个版。因此仅就新闻媒介提供的信息就浩如烟海。还有其他各种媒介和渠道提供的信息。可见,市场经济越发展,信息产业就要越发达。发达的标志是信息量不断增长。信息产业的内涵与外延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发展市场经济,必须大幅度增加信息传播。人们只有充分了解国内外各种信息,才能及时调整和规范自己的行为,以便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一句话,为了支持庞大的市场经济的运行,必须建设一个强大的信息产业。到底何谓信息产业呢?它包含那些内容呢?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以及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创新,信息产业的内涵不断地充实,其外延也在不断地扩展。对信息产业存在着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广义信息产业的观点,以美国经济学家马克卢普和波拉特的分类体系为代表,但其范围大到几乎令人眼花缭乱的程度。按照广义的信息产业的概念,世界上会有一半的人从事与信息有关的工作。目前我们大多是用狭义的信息产业的概念,以便于对实际的问题进行讨论。“信息科学家P.G.Zurkowki认为:信息产业不是简单的服务业。它是既包括信息内容,又包括信息的传输过程和传输手段的信息服务业。它拥有支持信息生产、传播、发行的设施、技术、市场以及某些属于非市场活动性质的流通环节。”“美国信息产业协会(AILA)认为:信息产业是依靠新的信息技术和信息处理的创新手段,制造和提供信息产品、信息服务的生产活动组合。”“我国数量经济学与信息经济学家乌家培教授认为:信息产业是为产业服务的产业,是从事信息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信息系统的建设、信息技术装备的制造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内部机构的总体。”(6)以上不管哪种定义,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明确地把传播信息产品的传媒业当作信息产业的一部分。可见,那种把信息产业只理解为制造信息技术、设备,而不包括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的观点,是错误的。在上述两项中,信息设备和器件只是技术、手段,信息产品和内容才是目的。《日本产业标准分类》对于这一点,表现得更加明确。周鸿铎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策略》一书中说:“狭义信息产业的观点,以日本对信息产业结构的划分为代表。根据《日本产业标准分类》的提法,将信息产业划分为以下两类。第一,信息技术产业。它是生产信息技术产品、提供信息劳动资料的产业。第二,信息商品化产业。具体包括:报道业、出版业、数据库业、咨询业、人业、教育业、教养业等。”(7)《日本产业标准分类》提到的信息产业,有名称的共有八种,其中以报道业为首。这是很有道理的。因为报道业给社会提供的信息无疑是最多的,其他各业固然也会提供一些信息,但它无不以报道业提供的信息为运作的基础。以数据库业为例,无在我国还是在国外,凡面向全社会、用途最广泛的大型数据库都是媒体建立的。“所谓大型数据库,即是载体内所有信息的全面储备。”(8)例如英国路透社、日本经济新闻的大型数据库,都是向全世界提供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的。传媒自身或跨传媒间建立起大型数据库,进一步提高新闻信息量,借助网络特有的搜索系统,为读者即时提供有用信息,是实现传媒业的产业功能的重要环节。2001年7月,新华社效法路透社建起了大型数据库。“新华社目前在信息服务方面主要有新华财经、中国经济信息社等,但是基本是处于低端的信息服务,像高端的信息服务如财经资讯、金融交易服务、企业解决方案等增值服务基本没有,而在世界著名的路透集团,95%的收入都来自这一方面。”(9)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信息产品传媒化是传媒产业的根本,是实现信息为社会服务的最重要途径。大力发展信息产业,为全社会提供先进的信息技术和高质量的信息服务,是政府与企业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保证,更是加速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手段。将传媒业作为信息产业来建设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们不只是要研究传媒业与意识形态相联系的喉舌性质,还要重视研究传媒业的信息产业特性。传媒业是信息产业的一部分,是第三产业的一种。在世界如此,在中国也是如此。早在1993年6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速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正式将报刊经营列入第三产业,这是报业产业化改革的一个转折标志。新闻业作为信息产业的极其重要的成组成部分,它属于第三产业。那么至少在行业发展上,我们是可以,并且应该把新闻传播业作为一种信息产业来研究、来建设。不这样认识,我国的信息业就无法赶上发达国家的水平。而没有与发达国家相媲美的信息业、新闻传播业,我们就无法形成信息丰富、灵通,决策及时、有效的经济建设环境。我国有着庞大的传媒队伍,传媒业从规模上来讲,简直是世所罕见。报纸有2000多种,杂志有8000多种,广播电台有1400多座,电视台的数目堪称大得惊人,1994年我国就已经有了“官方”批准建立的电视台3125家(还不包括各地未经批准而私自建立的数以万计的有线电视台、站),它是美国的2倍,日本的25倍,英国的260多倍,超过美国、俄罗斯、日本、英国、法国、德国、印度、加拿大、澳大利亚、巴西和巴基斯坦这11国的电视台的总和(2606家)。”(10)但是,它们提供的信息量并不大,因为其中大量的信息是不完整的,或者是重复的。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有必要谈谈何谓信息和信息量的问题。美国科学家申农最早提出“信息量”这一概念,他认为:“信息量指的是对信息确定程度的量度。”(11)申农还提出“信息就是用来消除事物的不确定性的东西”(12),那么信息对消除人们在认识某一事物上的不确定性的程度,则是衡量某一信息的信息量大小的主要指标,如果能够消除人们对同类或相关事物的不确定性程度高的信息,它所包含的信息量就大,反之就小。可见信息量的大小,并不是单纯地统计媒体发表的消息的数量。作为信息产业,它所提供的信息囊括各种事物,包括国内、国外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种领域的信息,更重要的是它所提供的是尽可能反映事物原貌的完整的信息。如果说它对信息也需要有所筛选,那就是筛选掉反对和违犯宪法和法律的信息。除此以外,不能根据任何其他理由再加以筛选。因此它对信息的筛选是低强度的。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以及不同的群体,有着不同的利益和需求,因此仅仅从某一个角度来考虑该不该向社会提供某一信息是不够的,可能一条信息对甲无所谓,而对乙特别重要。比如说,我国媒介的受众只知道古巴顶住美国的经济封锁,坚持自力更生取得辉煌成就,却不知道这个以产糖闻名的国家,现在连居民食用糖都实行配给制度。这个消息对于主张“对友好国家报好消息,对不友好国家报坏消息”的人是绝不赞成报道的,但对企业家和商家来说,可能是一条重要信息。又如,一场重大的煤矿事故的信息,对于只醉心于宣传大好形势的人来说,是不愿意报道的,但关注反腐败斗争的人,会希望将它公之于众,因为过去的经验证明,这样的事故大多与腐败联系在一起。与此同时,重大事故的公开报道,可能会给经济技术工作者以某种启示,最终导致一项新的发明或新的防范措施的诞生。因此,只有提供各方面的大量信息,才能尽量消除事物的不确定性,才能满足社会的多元需要。这也是当今世界许多市场经济国家报纸多达几十版,甚至上百版的原因之一。当然,提供的信息量大了,就要求,也必然促成新闻自由度的提高。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不但是经济信息,而且包括政治信息,只要善于利用,都可能转化为财富。报载江苏一位企业家,看到南朝鲜领导人访问北京受到高规格的接待的新闻后,意识到中韩建交在即,进而意识到与南朝鲜隔海相望的山东省烟台市,很可能将是韩国投资较多的城市,于是第二天,他就直奔该市,购置了几百亩地皮,果然,一段时间以后,该市房地产价格猛涨,他的企业获利很大。1992年6月某日,深圳只是有传言,陈云要来深圳视察,就使深圳股市上涨15点。(13)因为人们知道,这为老政治家能支持特区建设是多么不容易和多么重要。这些足以说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众特别需要提高信息量。然而,信息量的大小与信息的完整性,以及信息消除事物不确定性的功能成正比。信息越完整,信息量就越大,信息消除事物不确定性的功能就越强;反过来,信息越不完整,信息量就越小,信息消除事物不确定性的功能就越弱。仅以喉舌和宣传为己任的传媒,对信息的筛选是高强度的。在报道一个事物时,有些信息即使很有价值,只要不符合宣传的需要或者不符合宣传的口径,就被筛选掉了。国外有位传播学者说:说两面话的是报道,说一面话的是宣传。这个说法虽然有点绝对化,但也不无道理。我国的传媒业虽然在改革开放以来,所提供的信息比过去增长了很多,但用来“消除事物不确定性的东西”却不是很多,其信息量的增长也就没有通常所想象的那么多。这是因为我们的媒介传播的信息中大量是不完整的信息。对于某些事物,媒介热衷于传播鼓舞人心的利好的一面,其负面则不报或尽量少报;对于另一类事物,则正好相反。而这样不完整的信息,无法导致对该事物的全面、准确的认识,因此即使篇幅再大,也不能在受众心中消除事物的不确定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经济活动者都是经济行为的主体,都要求掌握大千世界的各种信息,做出自己的独立判断,来决定自己是继续还是改变自己的某种经济行为。所以它最需要的是尽可能客观的信息,而不是那些出于宣传的考虑,或者故意宣扬,或者故意隐匿某些内容的信息。笔者曾问过一些既有钱又有知识的朋友为什么不买股票,尽管回答的原因各有不同,但有一个原因是共同的,就是我们的股票市场不透明,我们的传媒不能全面地报真情,讲真话。明知有某上市公司弄虚作假,业绩很差,传媒也常常以“正面宣传为主”、“不能影响社会安定”为由,不去揭露。然而,放眼世界来看,只要我国的企业家和股民不能像发达国家的企业家和股民那样有着十分丰富、灵通的信息环境,他们就很难登上全球的经济舞台,就只能让外国人以中国为市场,来中国淘金、赚钱,我国的企业家和股民就很难到国外的市场上淘金、赚钱。所以说,我国的传媒业只有担当起信息产业所赋予的重任,给社会提供大量的、尽可能完整的信息,我国的改革开放才能跃上一个新的台阶,我国的市场经济才能迅速地迈入与发达国家竞争的轨道。对传媒业管理法制化综上所述,为了尽可能多地给社会公众提供各类信息,传媒业从总体上来说,必须是信息产业的一部分。也就是说,传媒业应该比较全面、客观地报道新闻,提供足够的信息量,尽量减少事物的不确定性。这就要求传媒不但要报道利好新闻,也要报道负面信息。不但要有大量的经济信息,还要尽可能多的政治信息,不但要有执行政策的信息,更要增加很多的决策报道。不但要有趣味性、娱乐性强的软新闻,更要增加很多反映政治、经济等严肃题材的硬新闻。当然,将传媒业作为信息产业来建设的同时,确保党的机关报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发挥作用,这一点也是不可动摇的。虽然党的机关报也有增加信息量的任务,但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毕竟是其主要的和最重要的功能。为了对作为信息产业的传媒业进行管理,国家要制订法律和法规制度来约束传媒的行为,逐步减少对传媒的行政干预。我国传媒业长期以来受宣传口径、宣传纪律约束,依法管理的色彩不浓。而那些宣传纪律,主要是传媒管理者依据过去的经验和自己对社会效益的认识,做出的书面或口头的规定,通常不是以条文形式出现的,更不可能在法律条文中找到。比如规定报纸不能批评同级组织,重大恶性事故的新闻不能抢,等等。而宣传口径,往往是临时性的指令,比正式的法规文件规定的要严得多,比如规定某某国领导人的丑闻不能报,台湾最高领导人的姓名不要提,等等。实际上,如果哪个媒介没有遵守这些宣传纪律、宣传口径,很难说它违背了哪一部法律、法规。(14)一句话,我国传媒业实际上是在比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严格得多的环境下运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然依法治国是我们的目标,对新闻实行法治,自然也是题中应有之义。从宣传口径逐步过渡到依法从事传媒业和信息产业也就势在必行。事实上,我国已经制定了《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规,现以国务院1997年8月11日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为例。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制作、播放有下列内容的节目:(1)危害国家的统

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2)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3)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4)泄露国家秘密的;(5)诽谤、侮辱他人的;(6)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我国其他涉及新闻与信息管理的法规性文件,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国务院的《出版管理条例》(1997)、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1990),其中关于禁载的规定,都与此基本相同。如果按照“除了禁止的,都是准许的”世界通行惯例,我国传媒业在以上八项禁载规定以外,还有着广阔的活动空间,几可担负作为信息产业的传媒业所应担负的传播信息的任务。又如,我国新闻法虽然还没有制定出来,舆论监督还没有作为新闻媒介的一种普遍的权利得到法律保障,但它已经在某些具体领域得到法律保障。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这条规定等于给了传媒揭露、批评一切对消费者有欺诈和其他损害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的权利。将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这条规定等于给了传媒揭露、批评一切因违反安全生产而发生事故的企业和个人的权利。舆论监督既然可以在这两个领域进行,也就逐渐可以推广到其他领域。所以,只要传媒工作者敢于和善于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在舆论监督方面还是能有所作为的。有一点需要提及的,本文并不是主张完全取消所有宣传纪律、宣传口径,减少对宣传纪律和宣传口径的依赖,必须有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更不是主张所有传媒都一刀切。党的机关报遵守党的宣传纪律、宣传口径,过去是如此,将来也应如此。改革开放以来,正是因为党的各级机关报始终不渝地坚持这一点,才使得我国的新闻改革初步出现既有大方向又生动活泼的局面。注释:(1)(2)(3)周鸿铎《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策略》第282页,中国发展出版社,2000年(4)孙旭培《新闻学新论》第4页,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年(5)(13)孙旭培《新闻学新论》第5页,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年(6)以上引文均见周鸿铎《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策略》第278页,中国发展出版社,2000年(7)同上书第278页,中国发展出版社,2000年(8)刘戈理、王永福《信息化进程中新闻传媒的走向》,载于《南方日报》(9)《新华社欲做国内信息服务业盟主》,《北京青年报》2001年7月24日(10)王建宏《我国究竟应该建立多少家电视台》,载《中国记者》1996年第5期(11)转引自周鸿铎《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策略》第282页,中国发展出版社,2000年(12)转引自孙小礼冯国瑞主编《信息科学技术与当代社会》第5页,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14)孙旭培《加入世贸与中国数字传媒的发展》,《新闻与传播论坛》,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编,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