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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微”窗口平台,即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平台为出发点,分析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对人们日常生活的改变,人们在享受现代科技带来便捷的同时遭受个人隐私被无情的践踏,进一步探讨法律对言论自由和网络自媒体传播的法律规制途径。
关键词:
“微”窗口平台;网络自媒体;言论自由
微信、微博等网络自媒体的广泛传播,人们在享受现代科技带来便捷的同时遭受个人隐私被无情的践踏。在这个网络传播大爆炸的年代我们更需要相应网络法律规制。
一、网络自媒体时代与言论自由的关系
(一)立法相对滞后,未能跟上网络发展的新形势“我国虽然注意到了网络与现行法律的冲突和网络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立法空白,从而对《著作权法》等法律进行了修订,并针对互联网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规章,但无疑仍存在着立法规格较低、质量不高的要求”。①此外,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新特点及趋势的研究和立法还不到位,以致出现法追形势的现象,造成了立法资源的大量浪费,给社会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二)专业司法资源的相对匮乏我国地大物博,现有司法资源本来就不是很充裕,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懂得网络相关专业技术知识的法官、检察官等司法资源就愈显匮乏。首先,要尽力保证司法的公正,及时有效的处理好网络侵权案件和犯罪案件,使得司法的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其次,要实现上述目标,就必须保证有一支懂得网络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精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司法队伍,而这正是目前我们所面临的难题之一。
(三)公民网络道德意识较为淡薄在网络时代,人们获得了比以往更广泛的言论自由的表达方式,人们在尽情享受这一便利方式时往往只认为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空间,自己在其中说过什么做过什么,他人无权干涉。但是往往忽略了虽然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交流空间,但是其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社会性、关联性,一个用户不负责任的不当言论可能就会给其他用户造成伤害甚至构成侵权和犯罪。
二、言论自由的传统规制措施在“微”时代存在不足的原因
(一)言论自由通过“微”窗口平台传播取得了与以往不同的表现形式随着“微”窗口平台时代的到来,言论自由通过网络取得了与以往传统媒介不同的表现形式,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和高效性,它可以使得不当言论通过网络这个虚拟的空间在几秒钟之内到达世界的各个角落,产生不可预测的后果。这种虚拟、开放、高效的传播媒介使得传统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惩罚等传统对言论自由的规制措施在以网络为媒介的言论自由的规制过程中显得跟不上时代的步伐,从而作用有限。如果不对传统规制思路和措施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发展,这一形势将难以得到缓解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二)在保障公民个人隐私权和名誉权方面传统理论难以作出有说服力的解释我国至今仍没有把隐私权明确规定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因此对隐私权的确认和保护也就显得苍白无力,此外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可操作性较差的弊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诽谤侮辱的法律标准过于粗糙,特别是缺乏理论框架的支持,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和合理限制非常的不利。”②对于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规定如下: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可以看出,最高院解释采用了“是否真实”的标准,但是却没有虑及相对比较复杂并且很难通过是否真实判断的意见性言论问题,这种法定标准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三)“微”窗口平台扩大了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范围,但未能及时地为他人权利的保护建立必要和可行的保障体系如何及时地解决冲突和保护他人的权利十分重要,这种冲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言论自由与言论自由两个同等权利之间的冲突,另一个则是言论自由与公民的其他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其中前者因为是同等的权利,在解决冲突时有一定的标准可循,而后者首先则要先界定权利的级别等级。因此有必要在网络扩大公民享有言论自由范围的今天,及时地为他人权利的保护建立必要和可行的保障体系,使得权利之间的复杂冲突及时地得到解决,从而达到权利的和谐行使。
三、健全与完善“微”时代言论自由规制的措施
(一)加强研究和立法面对新形势新情况,必须要跟上时代的步伐,在保持法律相对稳定性和严肃性的情况下,按照合法的法律创制和法律修改程序,及时变动不合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性规定,同时,法学工作者也应该加大对网络时代侵权问题研究,多做出一些有见解、实用性强、适当超前的理论成果。
(二)网络实名制就在中国网民和专家展开激辩的时候,2006年,韩国已经实行了网络实名制。根据《环球时报》报道:2006年末,韩国国会通过法案,规定在日均登陆人数超过10万人次的网站留言栏登载文章、照片、视频等内容时,必须输入实名。对不经确认真实姓名而登陆的网站,将处以3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恶性帖子最高可判7年监禁,处5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邻国的这些做法应该说对我们大有启示,值得相关部门借鉴。③
(三)过滤技术首先,我们有望通过技术来区分用户的身份,尤其是区分用户是否未成年人,从而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提供了一个辅助手段。其次,如上文所提到的,基于网络交互性的特点,由用户来控制信息的接受很可能会构成网络言论规范的一条新的途径。最后,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其他国家的成绩和经验固然值得我们学习,但是由于各国对言论自由的含义和价值的认识不一致,我们也不可照抄照搬。
作者:徐志彬 单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