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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版权法立法现状
——我国版权法在立法上取得的成果自首部《著作权法》颁布至今,我国已建立起基本完备的版权法律体系,为保护知识产权,挖掘社会生产力,提高整个国家民族的创新力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著作权法》的颁布与完善。自1990年首部《著作权法》颁布至今二十余年,其间《著作权法》经过三次修订,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遏制盗版现象发生,平衡版权与公共权益间的关系,促进版权产业发展,繁荣我国文化产业。版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初步建立。以《著作权法》为中心,我国还先后颁布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作品的付酬办法》5个著作权领域的法律法规。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配合实际情况陆续出台著作权领域的司法解释,由此构建起一个基本完善的版权保护法律体系。加入世界版权公约。1992年起,我国先后加入了《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录音制品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使我国的版权保护水平与世界接轨,为我国的文化产品版权贸易及文化产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版权法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体系发展相对滞后。2004年12月我国才正式审议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基础法制工作已大大落后于实际需要。而今,网络侵权现象分散,譬如一篇文章被多个网站分别侵权盗用,其作者难以向每一个侵权网站追究其责任。在这样的环境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比以往有更大发挥作用的空间,因此,要加快对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法规的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律法规范围界定有待加强。以《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为例,《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随着传播技术飞速发展“个人学习”的定义越来越模糊,“学习、研究或欣赏”的使用范畴也难以界定。相关法律体系更新缓慢。相对欧美发达国家,我国的《著作权法》修订周期长,修订速度相对缓慢,而如今数字技术飞速发展,法律更新却未跟上脚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于2011年已正式启动,新法案却还未落定,更新缓慢的法律体系难以应对技术进步大背景下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我国版权保护体系的发展。
二、发达国家版权立法对我国的立法启示
各国的经济、政治、历史、文化等社会状况不同,版权产业发展水平也不同,在制定版权法时,需根据本国实际国情,建立适宜于本国的法律体系。——科学界定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在数字时代,技术进步使得作品被复制和传播更方便快捷,因此“合理使用”的界限也变得模糊。作为保护著作权人权利的基本法律原则,“合理使用”向来是各国版权立法中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在这方面,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间接侵权”原则。——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发达国家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有着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良好运转。日本是发达国家中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法律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在专门的法律规制下,日本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得以在打击盗版,维护著作权人权益方面卓有成效。因此,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机制体制,是我国著作权立法中需要向发达国家学习和借鉴的重要部分。——规范相关技术保护措施技术保护措施指的是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版权保护。它有效保护了著作权,但又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对作品的合理使用。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无偿使用版权的情况进行了限制,对侵权的行为后果进行了规定,但是并没有涉及明确的技术保护措施,对如何通过技术手段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关注不够。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利用《著作权法》对社会公共利益与著作权人垄断利益间进行的分配、选择与整合中,国外版权法律法规建设的成功经验为我国著作权保护体系建设提供了新的思路。我们须跳出传统消极防范盗版的思维,完善版权法规,将建立健全版权制度视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有力工具。
作者:曲云鹏单位:海南省法官进修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