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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是衡量技术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如均用专利来衡量技术创新成果。2012年,美国、德国、日本和韩国均跻身每百万本国居民专利申请量世界前5名和有效专利拥有量世界前5名[8]。因此,美国、德国、日本和韩国在技术创新资源配置中如何发挥政府和市场的调节作用的经验,值得后来的技术追赶国学习和借鉴。
1.美国的自由市场经济模式美国自由市场经济模式以市场机制为技术创新资源配置主要手段,强调企业和个人开展完全自由竞争,政府从法制建设和制定政策等方面保障市场竞争,对企业经济活动干预较少,但承认政府干预和调节资源配置的作用。(1)市场调节作用美国的技术创新资源配置是以市场机制为主要手段。在创新体系中,各创新主体依据市场导向进行分工,角色定位明确,创新资源配置较为合理,整个创新体系充满活力。企业应该从事何种创新活动,应该投入多少资本和研发资源,完全由市场来决定,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推动技术进步,技术不断创新已成为企业赖以生存并谋求发展的最根本出路。第一,企业是研发活动的主体。企业研发经费支出所占比例较高,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企业研发经费的比重超过联邦政府研发经费的比重,约为2∶1的态势。企业研发支出占净销售额的比例,美国全国平均为3.1%[9]。第二,资本市场发达,拥有多元化的创新融资渠道。在美国,风险投资市场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有效融资。20世纪50-60年代间,美国的风险投资市场在大量微电子企业的建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为生物技术和计算机产业的成长做出了贡献。20世纪70年代,每年约有1亿~2亿美元的资金从风险投资公司流入这些产业,到20世纪80年代早期,每年从风险投资流入高技术产业的金额达到了20亿~40亿美元之多[10]。2011年,美国的风险投资规模为300亿美元,风险资本以及股市中卓有成效的第二板块强有力地催生了数以万计的高技术小企业。大约90%的高科技企业都是在风险投资的扶持下发展起来的,培养出了如数据设备、英特尔、康柏、微软和苹果公司等一大批国际著名的高科技企业。同时,美国拥有世界上最为发达的金融体系和股票市场,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了良好的融资环境和充足的资金支持。(2)政府调节作用美国政府在技术创新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创造良好的创新法制环境,制定和实施科技政策,加强对技术创新的宏观调控。第一,创造良好的创新法制环境。美国有关技术创新的法律较多,如《技术创新法》、《知识产权法》、《专利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等等,内容涵盖技术转让、联邦政府研发经费管理、考核与激励机制等诸多领域。例如,1980年,美国通过了《技术创新法》和《史蒂文-环德勒法》,目的在于提高不同企业之间合作和促进研发成果转化,以提高美国公司的全球竞争力。1980年实施了《Bayh-Dole法案》,规定私人企业可以使用大学和国家实验室商业化的科研成果,联邦政府还有权给小企业和非盈利机构颁发许可证,这大大增加了大学专利许可证数量和技术转移的频率,在工业上获得的直接利益也增加了大学研究投入,因此提升了美国的大学科研水平和产业竞争力。第二,激励创新的政府补贴。政府积极向企业或企业与科研机构联合体提供启动资金,进行高技术的应用研究和产业化开发。还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直接和间接补贴。世界知名的IBM公司、惠普公司、微软公司以及雅虎公司等都是在政府资助下获得企业发展初期所需的资金,从而进入成长期和高速发展期的。第三,激励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研发支出、固定资产折旧、产学研合作和风险投资等,这些措施对技术创新投资影响很大。例如,根据所得税抵扣有关规定,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开发新增投入的30%~50%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大大提高了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2.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的特点是市场机制是技术创新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政府的主要作用是通过立法为市场经济建立秩序,扮演公平竞争的仲裁者,同时,通过政策对经济进行积极有效的干预,谋求市场自由和社会公平之间的均衡。(1)市场调节作用德国的研发以企业为主体。例如,1989年德国有约63%的总国家研发是由商业部门资助的,比美国、法国、英国或意大利的比例都高[10]。企业研发动力主要来自市场竞争和获取更高利润。市场竞争要求从市场信息到研究开发再到成果转化的周期越来越短,因此对企业而言需要有相当大的科研开发投入。1999年,企业研发投入为334亿欧元,2012年增加到了512亿欧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也从1.67%增长至1.94%。(2)政府调节作用德国政府通过实施政府资助、补贴和发展政策性金融机构促进风险投资等方式,积极干预市场,进行适当调节,重点是维持市场竞争环境和社会公平,以保证市场竞争秩序和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①资助大型综合研究机构。目前德国形成了以马普学会、夫琅和费学会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三足鼎立的研发格局。马普学会是德国所有科学组织中历史最悠久、地位最突出的大型综合科研机构,现有81个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院所,是从事基础研究的典型代表,大量的基础研究成果都由该机构完成,约有95%的科研经费来自联邦和州政府。虽然近几年来,德国经济一直停滞不前,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该学会的经费支持从来没有减少过。②加强产、学、研之间的合作,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通过政策引导,将科研机构、高校、企业联结为紧密的创新合作伙伴,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主体的作用。具体包括:在高校内创建企业以促进其新的科研成果向产品转化;创建“战略基金”,建立研究界与经济界的合作网络,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开辟“创新市场”,为科研人员与投资者合作牵线搭桥。例如,为促进生物技术产业化,政府鼓励国内外年轻科学家到德国自行创业,并为此制定了50多个科研项目,每个项目均可获得约31万欧元的科研经费。③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风险资本。德国决算银行是政府为推动政府产业政策实施而成立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也是德国联邦经济部的主要合作伙伴。为了向新建的高技术企业或技术型企业提供风险资本,该银行于1989年专门成立了由政府资助的“技术参与公司”。为了鼓励和支持该公司积极参与提供风险资本,自1989-1997年政府承担了该公司100%的亏损额。随着公司业务的迅速发展,政府自2000年起承担该公司60%的亏损额。据统计,公司十余年来受政府委托与商业性风险投资公司一起,为700多个高技术企业提供了l0多亿欧元的风险资本。
3.日本的政府协调型主导市场经济模式在日本,技术创新资源配置以市场调节为基础,政府制订中长期经济发展计划,发挥经济规划的导向作用,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发展任务,制定产业政策,并运用财政、金融政策对技术创新资源配置进行诱导与协调。(1)市场调节作用二战后,随着日本迅速的追赶和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提高得很快,逐渐形成了企业为主的研发支出结构。1989年日本政府资助在工业研发中的份额只有1.2%;也就是说,公司几乎全部由它们自己来支付所有的研发支出[10]。企业集中了绝大多数的科技工作者,企业的研发经费之和占到了全日本科研经费的60%以上,这项经费已经远远超过了大学和其他所有科研机构的支出之和。(2)政府调节作用日本政府积极参与、引导、制定和实施技术引进和自主研发战略。通过财税优惠政策,贷款优惠政策,引导产、学、官合作创新等方式,加强对技术创新的宏观调控。①追赶时期实施“引进模仿战略”。二战后,日本政府就制定了“引进模仿战略”,鼓励引进先进技术,吸收一切国外先进技术,争取在较短时间内振兴经济并赶超世界先进水平。国家政策、公司制度、学校教育体制都围绕这一中心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与改革,并从科技投入和人才培养方面确保了引进技术的消化与吸收。政府通过技术评价,根据各时期国家发展重点,制定了严格的审批制度,强调引进项目的经济指标、产品出口比例和企业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能力等条件。②研发的税收优惠。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税收优惠一直是政府刺激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最重要的政策工具。第一,对于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设备的税收优惠。设备价格的7%可以直接从公司税中进行扣除。第二,扣除试验研究费用的税额。当企业在该制度的适用年度进行试验研究所需费用超过以往每年试验研究费用的最高额时,将按超额部分的一定比例扣除税额。第三,对于引进国外技术的税收优惠措施。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时,对外国法人支付的报酬予以预扣赋税率的优惠;并对国内难以生产且迫切需要的新型或高性能产业用机械产品,免征进口关税。这一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的积极性。③贷款优惠政策。政府通过政策性银行,以低于商业银行的利率向企业研发活动提供贷款。日本开发银行于1951年设立了“新技术产业化贷款”,1964年又设立了“重型机械开发贷款”,1968年在此基础上设立了“新机械企业化贷款”。1980年,新技术产业化贷款改为新技术开发贷款,在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所需的设备也成为贷款的对象。④引产、学、官合作创新。日本政府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大力推进产、学、官协作。1981年,科技厅和通产省正式确定了产、学、官三位一体的以人才流动为中心的科研体制。通过制订科学技术规划、政策和经费资助,对“产学官”合作创新模式进行引导。⑤实施自主研发战略。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后,日本逐渐从过去大量引进、消化、改进、模仿它国的技术创新过渡到强调发展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日本在43个主要技术领域已经赶上了世界先进水平,基本上实现了技术追赶目标。在技术革新能力上,企业已初步具备自行研究开发的能力,开始了从引进模仿向自主研发的演进。鉴于日益加剧的国际科技与经济的激烈竞争,政府决定建立起自主的科学技术体系和经济体系,告别“模仿与改良时代”,由一个科技追赶型国家向科技领先型国家迈进。1986年,政府制定《科学技术政策大纲》,把“振兴富有创造性的科学技术”作为科学研究的基本方针,并加大对自然科学研发投入及科研人员培养力度。1995年,日本国会通过了《科学技术基本法》,把技术立国战略提升为“科技创新立国”战略,明确提出科研的方向是向未知的科学领域挑战,开发独创性的科学技术,并创造出新产业。根据《科学技术基本法》,政府从1996年开始连续实施了4个为期五年的《科学技术基本计划》。2002年政府又提出并实施“知识产权立国”战略,从消化吸收再创新、集成创新向原始创新战略转移。
4.韩国的政府干预型主导市场经济模式20世纪60年代初至80年代韩国经济追赶时期曾经大力实施这种模式。即用政府强有力的“看得见的手”,对技术创新资源配置进行广泛而持续干预,这种模式对韩国市场体系发育及纠正各种形式的市场失败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1)市场调节作用在美国、德国、日本和韩国4个国家中,韩国的市场化起步最晚,但韩国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提高得最快。20世纪90年代,企业研发投资大幅度增长,政府研发投资与民间科技投资之比为20誜80(1994年这一比例甚至达到16誜84)[11]。2010年,从研发支出构成的国际比较上来看,韩国企业研发支出占全国研发总支出的74.8%,高于日本、美国、德国、法国等发达国家,也高于中国。研发投入的各部门中企业是绝对的主体和中坚。(2)政府调节作用韩国政府通过制定和执行技术法规,实施消化吸收和自主研发战略,财政补贴、优惠融资、税收激励、风险投资等方式,对技术创新资源配置进行全面的干预。①通过立法为技术创新活动提供制度保障。从20世纪60年代起,韩国先后颁布了《技术引进促进法》(1960)、《科学技术振兴法》(1967年)、《工业技术开发促进法》(1972年)、《特定研究机构扶持法》(1973年)、《技术评估法》(1973年)等一系列法律,并以此为准绳出台相应政策,以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②实施“消化吸收”战略。在技术追赶时期,政府规定企业在引进技术的同时,必须保证同等金额的经费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吸收能力不足的企业,可以委托相关研发机构进行吸收创新。③积极进行研发投入。在20世纪60-70年代,韩国的研发投资基本上是由政府主导的,政府研发投入与私营部门研发投资之比一直维持在80誜20左右。进入20世纪80年代之后,随着企业研发实力和技术创新能力的增强,研发活动逐渐由政府行政行为转变为企业的自发行为。到1980年,政府与企业的科研投资之比下降为52誜48。进入21世纪以来,韩国的科技投资中政府与私营部门之比基本维持在25誜75的水平。④通过研发直接补贴、优惠融资、税收激励、风险投资,确保企业研发投入。第一,研发直接补贴。20世纪80年代,政府出台了两项计划对私人研发机构提供直接的研发补贴。第二,企业研发的优惠融资。由国家控制的银行和公共资金提供优惠融资。1987年,公共资助总额(7124亿韩元)的大部分以优惠贷款的方式分配,实际占制造业研发支出的64%。第三,税收激励。降低研发设备和供应品的进口关税、减除年度非资本研发支出和应征税收入中人力资源发展的成本、加速工业研发设备的折旧率,以及免除与研发资产相关的房产税收。第四,建立风险投资,刺激技术型中小企业发展。颁布了中小型企业成立法,成立了由政府和私营部门联合投资的风险商业企业[10]。⑤政府支持研究机构帮助企业获取外国技术、积极参与国家研发活动。政府支持的研究机构在早年的工业化进程中帮助企业获取外国技术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帮助企业提高获取国外技术的讨价还价能力。和政府支持的研究机构进行的联合研究工作也使企业有机会提前获得关于技术的多种知识,使之能够识别未来的技术供应者。技术一旦引进,企业从联合研究中获得的经验可以帮助企业迅速地吸收并适应这些技术。自从1982年以来,政府支持的研究机构一直是国家研发活动角色,这些研发计划均是基于具体任务的应用研究,涵盖了从空天技术到应用集成电路(ICs)等广泛领域,为日后私有部门进入这些领域提前铺平了道路。⑥实施自主研发战略。政府在1986年编制完成了《面向2000年科学技术中长期计划》,正式提出以提高自主研发能力支撑本国科技发展的基本战略思想。1991年又发表了《科学技术政策宣言》,提出把自主科技开发与高新技术消化和学习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至此,韩国的科技发展战略已逐渐实现了从“贸易立国”、“重化工立国”向“科技立国”战略的转型,由引进模仿逐渐发展到以自主研发为主的阶段。
二、结论
综合上述分析可知,通过对政府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双重调节机制进行理论分析,同时对技术创新资源配置中我国与美国、德国、日本和韩国等国的双重调节作用进行比较分析,文章得出以下结论:
1.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要有效发挥对技术创新资源配置的双重调节作用政府和市场是双重调节机制中的一对矛盾统一体。现实经济中各国资源配置均为“双重调节”的方式,既没有单一的市场调节,也不存在单一的政府调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要将市场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看作一个有机的整体。发挥市场在技术创新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同时,发挥政府调节的导向性作用。既要用市场调节的优良功能去抑制“政府调节失灵”,又要用政府调节的优良功能来纠正“市场调节失灵”。
2.充分发挥市场在技术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现阶段我国技术创新资源配置效率还不高,与市场不能充分地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密切相关,是市场经济不成熟、市场机制作用不充分、企业尚未成为技术创新主体所致。相比之下,美国、德国、日本和韩国等发达国家技术创新资源配置均以市场机制为主要手段,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因此,进一步加大市场化改革力度,发挥和完善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技术创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防止和纠正市场失灵,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关键之一。
3.充分发挥政府在技术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导向性作用我国与发达国家技术创新能力差距的实质是技术创新能力的不足。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不是不要政府调节。相比之下,无论是美国的自由市场经济模式,还是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或是日本、韩国的政府主导市场经济模式,均重视发挥政府在技术创新资源配置中的积极引导作用。因此,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要我国政府有效发挥对技术创新资源配置的导向性作用,以迅速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发达国家在技术创新资源配置中有效发挥政府调节作用的成功尝试和做法,包括制定和执行科技法规;为技术创新创造良好法制环境;制定和实施技术引进、消化吸收、自主创新战略;推出并实施科技计划和规划;制定和实施补贴、财税优惠政策、财政拨款、融资担保、风险投资、贷款贴息、政府采购、推进产学研合作、政府兴办公共R&D部门等科技政策,加强对技术创新的宏观调控,值得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学习和借鉴。
作者:赵晓华单位:云南大学云南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