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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监控技术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运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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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监控技术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运用

一、电子定位监控概况

在国际上,电子监控(ElectronicMonitoring)应用较为广泛。美国主要适用于附条件释放、假释、防控未成年人犯罪、防范有前科的性犯罪等方面;德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暂缓逮捕、短期徒刑监外执行、缓刑和假释罪犯、取保候审等;法国适用于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司法监督等;瑞典适用于执行短期徒刑等。在我国,电子监控主要是公安机关在监视居住执行方面应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机关对于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用电子监控。这里“电子监控”的概念与国际普遍概念相当,指利用电子设备对犯罪嫌疑人、罪犯等的声音、行动、痕迹进行监督控制的信息化技术和手段,除视频监控和电子定位外,还包括通讯监听、网络监控等。在社区罪犯管理方面采取的电子监控是指狭义的电子监控,主要是电子定位监控。我国实施社区矫正的管制、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四类罪犯,均视具体情况适用电子定位监控。我国各地已普遍应用电子定位监控手段,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管。目前全国对约71%的正在实行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进行了电子定位监控。我国社区服刑人员电子定位监控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手机定位,二是电子手环定位。手机定位是通过通信运营商,运用手机基站信号的位置对社区服刑人员使用的手机进行定位;电子手环定位是在防拆卸的电子手环中植入通信芯片,运用GPS定位、北斗卫星定位、移动通信基站定位、WIFI定位等技术相结合,对穿戴电子手环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定位监控。手机定位因手机使用率高、实际操作方便等优点,在社区服刑人员定位监控中使用范围较广。但因手机定位存在“人机分离”、定位不精准等缺陷,导致监管人员人工核查工作量大,在实际应用中正在面临逐步淘汰。而电子手环定位能有效解决该问题,更高的可靠性使它越来越被各地社区矫正机构所接受和使用。如广东省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电子定位监控,主要是依托移动通信运营企业的定位平台,每20分钟一次对社区服刑人员佩戴的手机、电子手环等定位载体进行全天候定位,实时将位置信息传送到社区矫正机构的信息系统。信息系统设置了“电子围栏”,对越界、关机等违规情况进行报警,由工作人员对违规信息进行核查,以确定社区服刑人员是否实际违规。根据核查结果,对社区服刑人员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定位监控较多应用中国自行研发的北斗卫星定位系统,并结合其他技术进行综合定位。

二、电子定位监控适用对象

当今世界较多国家均推广应用了电子监控,如美国、英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以色列、西班牙等,但各国电子监控的适用对象各不相同。如英国主要适用于盗窃犯、酒后驾车者、强奸犯、案件等相关罪犯。在我国,电子定位监控适用范围是针对实施社区矫正的非监禁刑服刑人员,并不依据罪犯的罪名和犯罪类型来确定。对于哪些社区服刑正人员需进行电子定位监控,暂无全国统一的规定和标准,由地方社区矫正执行机关规定适用电子定位监控的条件和标准。全国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在相关监管法规明确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接受电子监控的前提下,一般还需要事先征得社区服刑人员的同意。有的地方还将电子定位监控内容写进法院判决书,如上海对假释的暴力型等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电子定位监控,定位监控采用的是电子脚镣。

三、电子定位监控的必要性和优越性

我国地域广阔,人员流动性大,社区矫正机构如仅依靠人工监管方式,并不能很好地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所需监管力量庞大,也无法实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行踪,往往导致社区服刑人员随意离开允许活动的范围,执行机关也很难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取证和处罚,使监管制度形同虚设。电子定位监控的应用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使得社区矫正得以在更大的范围内适用,大幅减少了监狱服刑的罪犯数量,缓解了监禁刑执行压力。电子定位监控在社区矫正中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第一,确保实现法律目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惩罚性主要体现在对人身自由一定程度的限制,社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其性质应当属于限制自由刑范畴。社区服刑人员在没有围墙的社会上服刑,通过人工监管的方式无法有效防止社区服刑人员私自离开允许自由活动的区域,发生违规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基本实现不了限制其自由的法律目的。采取定位监控的技术手段使得这个问题迎刃而解,因此成为实现社区矫正制度法律目的的必然选择。电子定位监控也解决了工作日和工作时间之外社区服刑人员监管问题,实现了社区服刑人员的全天候监管,填补了监管漏洞。第二,显著提升工作效率。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当前条件下不可能大量增加机构和人员,同时过多的执法人员参与社区矫正也与行刑社会化的目的背道而驰,因此只能在现有的人员条件下提升工作效率。电子定位监控实现了集中、远程监管,有效减少监管人员实地核查的工作时间,大大缓解了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工作效率显著提升。第三,有效节约执行成本。与监禁刑相比,罪犯在监狱服刑所需的监狱建设、运行费用及监管人员人工费用等成本巨大。而采取定位监控措施后,社区矫正执行成本仅为监禁刑的10%左右。执法人员需求、人工实地核查费用大幅减少,有效节约了刑罚执行成本。第四,便于监管执法取证。社区服刑人员违规之后,电子定位监控形成的数据,经核查属实,提取后可以直接作为执法证据,与其他证据互相佐证即可认定违规,为执法取证提供了便利。第五,利于强化执法监督。电子定位监控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控的同时,也为监管人员的执法提供了电子记录,要求监管人员严格规范执法,有利于上级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对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监督。

四、电子定位监控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是关于法律依据问题。我国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电子监控,由《刑事诉讼法》规定。但社区矫正中的电子定位监控,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订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其法律效力远低于国家法律。《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四类罪犯离开居住的市、县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限制了其自由活动的范围。同时规定可以宣告禁止管制、缓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这为社区矫正定位监控提供了法理依据。从严格上说,虽然法律限制了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范围,但是否可以对其实施电子定位监控存在一定的争议,需在正在制定的社区矫正法中予以明确。二是关于隐私保护问题。社区矫正实施对象虽然是罪犯,但也享有隐私权。电子定位监控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行踪进行监控,涉及其隐私权问题。我国当前法律法规仅对社区服刑人员活动范围有限制,执行机关并不需要掌握其具体行踪和活动轨迹,电子定位监控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全天候的行踪监控,确实有一定的侵权之嫌。三是关于违规认定问题。受定位技术所限,目前电子定位监控并不能精确定位,特别是对于生活在市、县区域边界附近的社区服刑人员,误判情况较为普遍;且定位可靠性也存在偏差,手机定位往往出现“信号漂移”,即手机可能接收到区域之外的基站发送的通讯信号,或移动通信基站识别错误,导致电子定位数据错误。电子手环定位的可靠率虽然较高,但也不能达到精准无误。因此定位监控系统显示社区服刑人员违规,并不能直接认定其违规,仅能作为监管的辅助手段,其结果还需由工作人员人工核查,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方能认定。虽然我国已认定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但在电子定位监控中的电子数据可能存在瑕疵,影响其证据效力。

作者:郭鼎威 单位: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