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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面对WTO的冲击,中广局下令全面并购。为了追随中国加入WTO的步伐,底气十足的参与国际竞争,国家广电总局出于对外国财团的防御,下达了《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快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效整合的实施细则(试行)》,要各省广电局将所辖地市的网络公司全部并购到自己的名下,成立较大的网络集团公司,进一步完成全国各省网络公司的并购,形成一个全国性垄断的行业集团公司。中广局这样的举措有它相当重要的政府意向,因为广电作为几大传媒中最主要的一个,一直有国家“喉舌”之称,因此面对加入WTO后的巨大冲击,必须在外国财团进来以前完成对集团的整合、并购。
2、并购前广电网络状况及历史原因。在中广局下发并购令之前,我国有线电视网络已有很大的规模,但网络的状况是分级分散的、资源利用率低、增殖业务开发少,与有线电视网络具备的功能和应发挥的作用差距很大。究其原因主要在广电网络的发展是由基层向上发展,广电网络传输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为各地政府的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形成了各方为政、互不干涉的分散性、重复性的网络经营状况,造成了极大的资源浪费。
3、几个并购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政府部门参与企业的改造,早已不算新鲜事。我国广电网络系统改造,也是如此。从北广集团整合歌华有线,到上海文广控股东方明珠,再到深圳广电入主天威视讯,都带有行政干预色彩,每一次整合,当地的政府无不祭出打造本地文化产业链的大旗,不过整合的过程却不是仅仅依靠行政力量就能完成的。北广集团成立之初即纳入了歌华集团、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等15家北京广电系统的企事业单位,资产规模超过50亿元,但拼凑而成的舰队并没有迅速转变成航母。当时仅仅确定了这些单位的归属,集团与下属单位并没有事实上的产权关系,因为集团并没有马上对下属单位进行资产整合。正像北广集团一样,在整合的过程中,其他改造后的集团都会或多或少地遇到了人员、资产、财务方面的难题,整合工作进行得并不十分顺利,当然整合的效果也并不是很好。
二、企业并购方法比较分析
对于一项企业并购,采用购买法或权益结合法反映,往往导致对外报告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差异,这种差异反过来又决定着对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取舍。
1、购买法定义及理论基础。购买法,指将企业并购视为一个企业购买了其他参与并购企业净资产的一项交易,认为这一交易与企业直接从外界购买机器设备、存货等无异。
购买法认为企业并购是一个企业主体通过购买方式取得了其他参与并购企业净资产的一种交易事项,即将企业并购看成一桩买卖,并购一方有经济资源流出。并且并购后,经济资源流出方获得了对经济资源的控制权,而被并方则丧失了这种权利。
2、权益结合法定义及理论基础。权益结合法也称联营法或权益并购法,当一家企业完全以其普通股去交换另一家几乎全部的普通股时,其实质不是购买交易,而是参与并购的企业的股东联合控制了它们全部的或实际上是全部的净资产和经营,以达到继续共同分担并购后主体的风险和利益。因此,任何一方都不能认定为购买法。
权益结合法认为,并购企业的股东既未撤资亦未增加投资,而是事实上根据某一比例交换其拥有投票权的普通股,股东按在并购企业中相对持股比例就各自承担的风险和享有的权利所进行的联合。即参与并购各方原股东并未丧失对经济资源的控制权。这种控制权应理解为原股东在新会计个体中的联合和继续,而非主导控制权。因此这种方法不认为参与并购的一方购买了另一方,并购各方不存在经济资源的流入流出。
3、两者对财务报告的影响。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一般不影响企业对外报告的现金流量,但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以及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却是显而易见的。
(1)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在购买法下,购买方按照公允价值对被购买方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重新进行计量,产生了新的计价基础,净资产的价值变动以及商誉必须在购买方的单独报表或合并报表予以反映。而在权益结合法下,合并一方在编制单独报表或合并报表时,计价基础保持不变,继续沿用合并另一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既不反映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变动,也不确认商誉。在物价上涨或资产质量较好的情况下,采用购买法通常大于权益结合法所报告的净资产。从合并报表的角度看,在购买法下,无论合并的支付方式是付现还是换股,购买方的股东权益(未分配利润除外)就是合并后的股东权益,被购买方在合并时业已存在的未分配利润必须予以抵消,不得纳入合并报表。而在权益结合法下,合并一方在记录合并业务时,并不按合并另一方的股本、资本公积等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账面数记录,而是按换出股票的面值和股票溢价发行收入记录,但合并时业已存在的未分配利润可全额纳入合并报表。
(2)对利润表的影响。采用购买法一般会报告较低的利润,这是因为:(1)购买法运用新的计价基础,需要确认资产增值和商誉并加以摊销或计提减值准备,在权益结合法下,则不存在这类摊销或减值准备;(2)购买法仅将合并日后被购买方实现的利润纳入合并报表,而权益结合法则将参与合并另一方整个年度的利润纳入合并报表;(3)购买法通常采用现金或债务(举债或承债)方式收购被合并方,利息负担通常大于按权益结合法反映的换股合并。
(3)对财务指标的影响。在权益结合法下,利润较高,股东权益较低,净资产收益率(ROE)和每股收益(EPS)通常也较高。而在购买法下,利润较低,股东权益较高,ROE和EPS一般也较低。如果出现负商誉或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则结果正好相反。此外,反映偿债能力的指标如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在购买法下往往优于权益结合法,主要原因是被并企业的负债评估后的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往往不大,但资产的评估价值往往高于账面价值。
三、我国广电网络行业并购方法思考
1、影响我国广电网络行业并购方法的因素
(1)均衡并购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在集团化资产整合过程中,并购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并不在管理权的分配上,也就是并不在集团内部有多少成员的问题。而是在集团化后,原利益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的分配问题,也就是说在集团化后所新增值的经济利益的分配问题,尤其是对并购前各级人民政府的利益兼顾问题。这也正是行政并购的阻力所在,所以选择的并购方法必须能够很好地均衡各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冲突。
(2)保全国有资产,并保证其最大限度的增值。广电网络行业一直是国家所有的行业,也就是说其中国有资产占有相当大的部分。国家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进行改制、重组的目的就是盘活原有国有资产,在保全国有资产的前提下,实现最大限度的增值。因此,广电网络行业并购方法的选择也必须符合这一大的目标,保全其拥有的国有资产,并保证其最大限度的增值。
(3)有利于我国广电行业的集团化发展战略。我国广电行业的集团化目标是建立以节目和内容服务为龙头,以资本和业务为纽带,以科技创新和体制创新为动力,全国联网、互联互通、统一标准、共同所有、共同受益、资源共享、集约经营、共同发展、端到端服务的网络经营管理新体制,形成中国有线电视的统一品牌,提高广播影视网络的整体竞争力和规模效益,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输,进一步扩大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节目的节目覆盖率,保证党和国家的声音进入千家万户。所以,我国广电网络的并购必须有利于这个宏伟目标的实现。
2、我国广电网络行业并购适宜采用的方法——变异的购买法。根据我国广电网络行业的特殊性,笔者认为,我国广电网络行业并购适宜采用变异的购买法。变异的购买法就是省级集团公司出资购买各地市的网络公司但并不是全部买断,仅仅是购买其中一部分资产和用户,并联合开发新的项目和用户,在利益分配中只涉及新增部分的收益,原有收益还归各地市网络公司自己分配。这种方法是兼顾并购双方的利益的折衷方法。因为,作为省级网络集团公司并购的目的主要在于将行业整合起来,有较强的实力,而且要全部购买各地市的网络资产需要相当大的资金,这部分支出必将影响今后整个行业良性发展;再者,作为由事业单位转型的省级网络公司也没有足够的资金收购全部网络资产。而对于各地市网络公司,最不愿意接受的事实就是自己的成果被别人拿走,因为好多地市网络公司只看到眼前利益,并不注重长远的发展。变异的购买法恰恰兼顾了并购主体双方的利益,并且在实际操作中也减少了对被购公司的资产的评估,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性,因此,笔者认为,从我国广电网络行业现状来看,对各地市网络公司的并购过程中宜采用上述变异的购买法。
提要本文针对我国广播电视网络行业并购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企业并购中采用的两种方法的差异对比,认为导致我国广播电视网络行业并购不顺利的症结在于合并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了在广电网络行业并购中采用变异的购买法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