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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零售市场运行与监督模式的借鉴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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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零售市场运行与监督模式的借鉴

摘要:电力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能源产业,电力体制机制改革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大局。广东省在电力改革方面走在全国前列,目前广东电改已经进入探索建立电力零售市场阶段。在这方面,澳大利亚拥有一定的经验。电力零售市场经过二十多年的不断完善,其运行模式和监督机制已较为成熟,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本文首先分析了澳大利亚电力零售市场的运行模式;其次,重点阐述了澳大利亚四个主要的电力市场监管机构,尤其是各个机构在电力市场中的职能;最后,本文借鉴澳大利亚电力零售市场的政府管理结构、售电公司的结算管理与多元业务等方面为广东电力改革提出了几点启示。

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澳大利亚电力;零售市场监督;售电模式;广东电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能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化,在推进能源生产力的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其中,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支柱的电力行业功不可没。广东在电力体制改革上一直位于全国前列,不仅是全国开展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省份之一,还是首批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之一。在加快批发现货市场建设的同时,广东需要同步考虑零售市场的建设。在这方面澳大利亚电力零售市场模式值得关注,经过二十多年的运行与发展澳大利亚电力零售市场已较为成熟,对我国电力市场无疑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通过对澳大利亚电力零售市场及其监管机构职能的考察,有助于借鉴其经验,为我国电力零售市场的未来建设做准备。

一、相关研究文献评述

现有介绍澳大利亚电力市场的文献大多聚焦在澳大利亚电力批发市场的改革与发展上。张卫东等(2001)在澳大利亚电力市场刚刚起步之际,国家电力市场引入分区定价的机制,分析了国家电力市场的运行效果,介绍了澳大利亚的工业情况与电力市场的设计原理,对我国电力市场改革提出了相关建议。曾次玲等(2004)也是较早一批分析澳大利亚电力市场中的市场参与者角色与电力市场运行参数的学者,介绍了澳大利亚电力市场的管理框架及运营、区域间交易、辅助服务市场、全面开放的零售市场、金融风险管理办法、以及保证电力市场安全稳定运行的技术参数等,对我国电力市场改革提供了借鉴。黄李明等(2014)回顾了澳大利亚电力市场16年的发展,得出了以建立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为目标,加强顶层设计和试验模拟的启示。陈子弦(2014)对澳大利亚电力市场的运营模式进行了介绍,并指出电力市场应当引入竞争机制。唐敏等(2015)聚焦在期货市场上,发现澳大利亚电力现货和期货市场并存,但期货市场在提高市场参与度、流动性、安全性以及稳定和发现电价方面的作用更大。刘东胜(2016)则着眼于澳大利亚零售电市场及监督体系,在澳大利亚全电力市场范围内,所有大小用户从2007年起都可以自主选择其零售电商;70%的供电营业区不再实施电价监管,零售电价完全由有效竞争的市场决定。目前尚未有较为具体全面地介绍澳大利亚电力零售市场的文献,且现存的文献相对老旧。本文基于澳大利亚最新的市场报告,在介绍澳大利亚的电力市场监管机构及其职能的基础上,着眼于澳大利亚零售市场的电价机制和售电公司业务及其信用管理等对广东零售市场的参考价值,较为系统地分析了澳大利亚零售电力市场。

二、澳大利亚电力零售市场运行模式分析

澳大利亚电力零售市场机制完善,相关机构密切关注消费者用电账单与电价,具有较为完善的结算与信用管理制度。经过二十年运行与不断地完善,澳大利亚国家电力市场已经成为竞争有效、公开透明、发展成熟的实时电力市场。

(一)澳大利亚电力零售市场机制澳大利亚国家电力零售市场的参与者仅有电力零售商和用户,输配服务商只承担电力的运输并收取相应的“过路费”与设备维护费用。零售电价由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成本、零售电商售电公司为电网公司代收的过网费、零售商售电公司营运成本和合理利润,以及国家环境政策导致的附加成本构成。所有这些成本累加起来形成落地价,由零售电商售电公司统一收缴,并向配电与发电公司支付过网费与批发电价。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的不同,用户可以在澳大利亚官方的售电公司比较平台上选择自己所在区域内所有可供选择的售电公司及其售电套餐,并随时进行转换。

(二)澳大利亚电力零售价格机制1.零售电价结构与趋势。澳大利亚的零售电价结构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电力的输配成本,占电费的40%-55%;(2)现货市场和金融衍生品市场购买电力的批发成本以及零售商的成本和利润,占电费的40%至50%;(3)可再生能源发电和能源效率等绿色计划的成本,占电费的5%-15%。澳大利亚各个区域有着相似的电价结构。从1998年开始确定为竞争性市场后,澳大利亚的电价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2007年后全国范围内电价出现上涨,原因包括国家环境政策的改变,以及收回网络投资的需要。2.电价套餐。一般来说,零售用户业签订的电价合同有标准合同和市场合同两种。两者主要区别在于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以及由此产生的价格。标准合同只适用于小型商业用户和居民用户,基本没有议价能力。大工商用户则有能力自主选择售电公司以及更适合自己的市场合同。因此,需要政府监管机构介入保护小型商业用户和居民用户的利益,设计一个适合广大居民的标准售电合同。监管部门规定:本区售电公司必须为本区用户提供标准合同这一选项,其他外来售电公司可以不受此限制。标准合同包含以下条款和条件:(1)在价格上涨之前,零售商必须提前告知消费者;(2)标准合同的价格每六个月只能变动一次;(3)为欠款客户提供断电的缓冲时间。在实行电价管制的辖区,标准合同中的价格便是政府的管制价格。所有零售商都必须提供标准合约,而当消费者没有选择特定的电价计划时,标准合同通常是“默认”合同。当完全引入零售竞争之后,零售商也可以提供市场合同。市场合同允许零售商决定合同中的大部分条款和条件,且通常比标准合约要便宜得多,可以在电费套餐设计上提供一些额外的灵活性。表1显示了2018年各州客户签订标准合同和市场合同的比例。

(三)澳大利亚零售市场的售电业务澳大利亚的售电公司正在逐步向多元化的综合能源服务商的方向发展,除了给消费者提供传统的售电套餐之外,还会通过下列集中方式获得市场份额:1.非价格激励。除了通过提供不一样的电价套餐吸引消费者,售电公司还会使用非价格激励进行市场份额的争夺。很多售电公司会为新注册的用户提供奖励。例如,电影票、航空积分、智能技术和其他奖励计划。此外,LumoEnergy还提供了一项“租赁友好”(Renterfriendly)计划,每年免除一笔断网和连接费用,以留住搬家的客户。2.智能电表创新激励。一些零售商正在进行针对智能电表的产品创新。最近,AGL使用智能电表数据来估计家庭中不同电器的能源消耗,对3000名使用智能电表的客户进行试验,将能源消耗按加热、冷却、照明、制冷等类别进行了细分,并为客户提供了个性化的信息反馈,告诉他们哪些电器耗能最多,以及如何降低能耗。3.社会责任激励。零售商“EnergyLocal”将一半的利润捐给了慈善机构。126个客户可以选择将账单利润的一部分捐赠给22个不同的慈善机构。它还向客户承诺永远不会为了利润而涨价,以吸引那些关注慈善的客户。

三、澳大利亚零售电力市场监管模式分析

(一)澳大利亚电力市场监管系统澳大利亚电力市场监管机构分工明确,结构完善,其中包括澳大利亚能源市场运营中心(AEMO)、澳大利亚能源市场管理委员会(AEMC),澳大利亚能源监管局(AER)以及澳大利亚政府能源委员会(COAGEnergyCouncil)。其中,AEMO是国家电力市场运营的会员制机构,由联邦政府、州政府和电力企业各派代表组成,是管理电力市场的核心机构。AEMO主要职责包括管理市场主体的注册与退出、对电力市场的供需进行预测并公开、管理现货和辅助服务等市场的运行、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性与可靠性等。AEMC负责的是市场规则的制订与修改,建立能够明确供应链管理制度的规章制度,向澳大利亚政府理事会提供改善管制和市场安排的独立咨询意见。而AER则管理着批发和零售能源市场以及电网,负责市场监测以及对输电主体的监管。COAGEnergyCouncil负责从国家层级领导澳大利亚电力市场改革工作,该委员会与澳大利亚能源消费委员会和国家海洋石油和环境管理局密切合作,并负责监督上文提到的三个能源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即AEMO,AEMC与AER)。

(二)澳大利亚零售市场的审慎信用管理按规定澳大利亚的电力零售商需要在连续购电一周后的20天一次性付清全部代购电款。在用电高峰时,零售商的资金周转压力上升,会给澳大利亚能源市场运营中心(AEMO)带来巨大的经营风险。因此,国家电力规则设有专门条款要求AEMO审慎地监督管理售电公司信用风险,避免信用风险溢出影响发电报价。澳大利亚能源市场运营中心(AEMO)一方面,使用售电公司代购用电负荷结合实际市场价格数据估算它的可能购电成本,根据估算的购电成本决定售电公司最大授信额度,并要求其上缴不少于该额度的授信保函;另一方面,为设定购电赊款限额,要求售电公司的未付款额不得超过限额,AEMO每日监控所有售电公司的未付款。当未付款超出赊款限额时,售电公司会接到追加保证金通知。如果售电公司未能在指定时间内按要求补充保证金账户,有可能会被停牌。若零售商退出市场,其负责的用户会由预先选择安排的保底零售商接收,发电方按比例分摊欠款造成的损失。审慎信用管理的目标是把售电公司违约概率控制在2%以内,而这2%的风险则由市场主体各自承担与管理。

四、澳大利亚电力零售市场对广东电改的借鉴

广东作为第一批售电侧改革试点,在电力零售市场建设运营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在售电公司管理方面,先后出台了《广东电力市场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规范指引》及《广东电力市场售电公司履约保函管理办法(试行)》;在市场体系及基本架构建设方面,市场交易用户准入和规模均逐步上升,目前广东电力零售市场活跃着具有一定交易经验的大用户、一般用户及售电公司,其中大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一般用户通过售电公司进入市场。截至2018年底,广东共有售电公司412家,其中实际参与售电交易的公司有148家,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共6909家,其中99.67%的用户通过售电公司;同时,广东电力现货市场即将进入试运行阶段。这意味着广东已经具有较为完整的市场体系及监管机制,能够为零售市场的进一步改革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尽管如此,在建设运行高效、经济高效的电力零售市场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阻碍因素,道阻且长,广东电力需要借鉴澳大利亚零售市场的成果经验,结合自身进行创新。

(一)全面而清晰的政府管理结构澳大利亚高效的市场运作依赖于其全面而清晰的政府管理机构分工。如上文所述,三个政府机构有各自非常清晰的权责范围,AEMC负责规则的编写与修改,AEMO负责日常市场的运作,而AER则负责监管市场的运行。三个机构负责的业务之间没有重合,但加起来则全面地覆盖了电力市场的所有业务。清晰的机构设置与权责整合降低了机构之间“踢皮球”的概率,且使市场主体清楚地知道发生特定问题时需要咨询哪个机构,提高了市场运作效率。

(二)售电公司的结算和信用管理广东目前的电费结算仍由电网公司进行管理,市场用户的电费由电网公司统一收取并发至发电公司。随着市场发展,市场决定的电费主体不再统一,导致电网公司业务量激增,市场效率低下。根据澳大利亚相关经验,由售电公司收取电费并将发电公司应得款项交给市场运营商,再由市场运营商发给各个发电公司,这种做法较为明智。此外,为了管理售电公司的信用风险,需要根据售电公司的信用风险与交易额制定相关的信用管理制度。同时,需要加强政府监管,强制信息公开与共享的责任与义务,明确政府监管报告责任(白玫,2015)。

(三)降电价不应该成为电力改革目标澳大利亚零售改革给我们的另一个启示:电改的方向应该是建立完善的电力市场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监管机制,充分体现电力的商品属性,发挥好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目前,国内仍存在较为强硬地用行政手段制定降价目标的做法,如部分地区指定交易主体和电价降幅。这种做法可能在短期内立竿见影,但长期来说与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目标冲突,降低市场效率,影响市场秩序。

(四)售电公司的多元业务借鉴澳大利亚售电公司的做法可以发现,售电以外的增值服务也是售电公司的利润来源之一。在每个售电公司都靠出售电能作为主营业务时,产品差异化是提高用户吸引力,增加用户粘性的重要手段。在增加用户粘性方面,澳大利亚售电公司的思维广泛,开拓了许多产品差异化的策略,如航空公司或电信公司合作。广东售电公司可以参考澳大利亚售电公司的做法,多扩展售电以外的增值服务,建立自己独有的核心竞争力,这才是在电力零售市场做大做强的长久之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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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一 黄远明 陈青 朱涛 李文萱 单位: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