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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审计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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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审计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问责相关规定出台是治国理政中较为重要的一项规章,也是现行政府向法治政府、责任政府转变重要推手之一,较好地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而审计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卫士”,从财政财务收支角度出发,对政府机关行为进行查责、定责及追责,充分发挥审计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本文主要分析审计问责现状及存在的不足,探讨解决问题对策,以促进我国政府审计问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政府审计;问责;问题与对策

1审计问责的概念及意义

审计问责,主要是指审计部门围绕各级政府及行政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开展审计,运用多种审计的手段、方法及技术查找被审计单位存在违法违规、管理决策不力、失职渎职等重大问题,进而根据法律赋予审计权力追究被审计单位及人员责任的一种机制并出具审计报告与公示问责。审计问责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增强政府管理人员责任意识,也有利于强化政府受托责任执行效果。

2审计问责在实践中的局限性

2.1审计问责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审计工作开展出发点和落脚点均在于法律法规,审计问责更是离不开法律法规的完善。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审计问责主要依据《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其中虽明确了查责、定责及追责依据,但从审计问责角度来说,系统性及规范性专项问责法律仍需进一步完善。如在法律规范性文件中增加问责执行程序、问责主体、客体、范围、内容、层次等相关规定有待完善具体细则。

2.2审计问责的部门联动机制效果不明显

审计问责需要各部门的通力合作、及时反馈信息,不仅有助于审计查处深度,还极大促进被审计单位整改的力度。但实践中,由于部门人员调配、信息不对称、问责主体等多种因素造成了审计问责合部门联动机制效果不佳,难以形成快速一致行动。

2.3审计作为政府内设部门难以有效地规范政府行为

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是在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负责行政区域内审计工作。虽然审计业务上由上一级审计机关为指导,但审计机关财权、人事权依然由地方政府掌控,审计实质上是政府的内审机构,属于行政型审计体制。由此,审计机关独立开展审计监督作用有限,难以对强大的政府权力形成有效监督和制约,审计开展问责力度就会有所减弱。

2.4问责内容标准不明确

审计在查责、定责之后才能给予行政相对人进行问责。定责是问责首要难点问题,即要明确区分责任范围。但在实践中,存在责任主体不够明确的问题,主要是行政单位通常以集体决策为挡箭牌,逃避个人责任。此外,对责任界限划分不清晰,被问责人是否应承担行政责任、政治责任还是法律责任,或者是同时触犯多种责任,如何处理处罚,如何追责,由谁问责等等,需要进一步明晰。行政问责不但要落实行政责任,而且要落实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

2.5审计结果追究机制有待加强

目前,审计整改事项的定责和问责大部分流于形式,“审用”两张皮现象较为普遍。如审计对发现问题要求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但由于缺乏相应强制性及追踪手段,导致部分单位将审计建议束之高阁,高举轻放地对待问题整改,甚至出现屡审屡犯情况。又如对于审计查出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虽然审计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但对于案件审查进度互通制度仍待进一步加强配合。

3完善审计问责的对策与建议

3.1完善我国政府审计问责的有关法律法规。

相关部门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及时完善审计问责制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并在立法上,要将审计问责制立法阶位提高,同时细化审计问责各项条款及内容,让审计问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现有法律规范中,着重梳理建立法与法之间内容及钩稽关系,实现行政问责全覆盖,不留死角。在进行法律内容设计上,要将道德约束着重体现出来,要从意识上提升工作人员对岗位职责、依法尽责的责任意识,而不是被动地守责。

3.2建立政府问责联动机制

审计问责开展不单单是审计部门的独角戏,而是以审计查责为主,其他相关部门为辅,构建多方联动、协同一致对财政财务收支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追责。建立政府问责联动机制,须得细化行政问责的具体内容与方法,通过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多种形式开展政府问责,横向到底、纵向到边地追踪问题责任源,形成问责合力。

3.3加快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现代化相适应的审计改革2015年11月份,两办的《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关于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试点方案》等相关文件出台,是我国政府在现有体制下朝着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目标,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先表及里、先局部试验后全局推广的改革,体现中央政府加快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审计改革决心,也为推动审计问责做了积极探索。

3.4细化问责具体内容和程序,规范审计问责的责任

依据要加大对审计问责力度,就得细化审计查出问题具体责任并给予分别定责,逐渐实现从对单位问责向个人问责的转移,事后问责向事中问责转移等。除了经济责任审计所定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外,还应区分执行责任和决策责任、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合法责任和绩效责任等等。只有明细化责任分类,才能有助于实现定责和追责,从而做到罚责相当。

3.5建立审计结果与问责一体的公告制度

审计结果转化利用需要构建审计结果与问责一体公告制度,适当地提高审计站位,更好地促进审计监督与服务的效果。一是建立审计结果报告整改情况的跟踪协调制度,及时跟进相关部门处理结果,公告审计整改报告;二是将审计监督与七大监督结合起来,形成问责一体监督体系,对不重视、不予整改被审计对象给予曝光与问责,保证审计监督的权威性、严肃性。

参考文献

[1]谷志军.审计问责与国家治理[J].理论与改革,2013(4).

[2]唐璇.浅析我国政府审计问责制度的存在问题与完善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7(01).

作者:黄小建 单位:海南省三亚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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