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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我国的审计监督制度由来已久,源远流长,随着制度的不断的变迁,也不断的完善。政府审计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的监督控制系统之一,审计机关的工作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加之政府审计信息的公开化和人民法治意识的增强,社会公众对于政府审计的期望也日益的提高,这对政府审计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审计质量作为政府审计的生命线,关系到政府审计事业的发展。在新常态的背景下,如何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提高政府审计质量,已经成审计机关面临的重要任务。为了提高政府审计质量,就必须先确定科学合理的政府审计工作的衡量指。本文主要对政府审计工作质量的指标进行梳理,在确定科学的指标的提出上提高提高政府审计工作质量的想法。
一、政府审计质量的文献综述
对于政府审计质量的研究,众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政府审计质量提出了界定。有的学者比较注重政府审计的过程,将政府审计质量定义为政府审计过程对政府审计准则的遵循程度,强调对审计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政府审计人员在审计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既定的审计准则。有些学者认为政府审计质量应当包括程序审计质量和结果审计质量两个方面。其中,程序审计质量,主要是指政府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过程中是否循序了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结果审计质量,则是审计结果是否真实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但是由于程序审计质量不好测量受到一些现实因素的限制,结果审计质量更受到学者和实务界的重视。我国学者对于政府审计质量的界定大多都是具有行政性的色彩,认为我国的政府审计质量包括发现和报告违规违法行为,还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如果这些情况屡教不改,与审计的初衷相违背,将会导致审计失败,提出政府审计质量中应当包括对政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效处理。我国还有些学者更加注重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满意程度,提出政府审计质量就是审计委托人对审计产品的满意程度,在我国来看,审计委托人指的就是社会公众,认为我国的政府审计质量是否有达到社会公众的期望,是评价当前审计质量的重要的标准。与社会审计相比,政府审计并不是以公允性作为主要目标,而是以合法性为主要目标。政府审计的合法性目标主要是验证财政财务收支是否合规合法,有无弄虚作假以及违法乱纪、贪污舞弊等违法行为,而社会审计主要是验证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即使是统一审计对象,政府审计与社会审计在审计目标上也是存在差异。所以,二者的审计质量的衡量标准也是大有不同。笔者认为,对于政府审计质量的衡量应当多个角度全面的进行,而不是用单一的标准来衡量,具体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政府审计项目的立项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我国国情的需要,例如新常态背景下对于环保项目、民生项目以及基础工程建设的项目是否审计到位;审计人员的独立性以及胜任能力;为国库挽回的损失,不能单单的从检查的违规资金来评价政府审计质量,而应当从本质上看真正为国家挽回的损失;对于违规违纪移交法办以及审计整改的情况;审计报告的质量,这主要包括审计报告的真实性、透明度以及全面性。
二、当前我国政府审计质量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公众对政府审计的关注以及期望的提高,我国政府审计在国家治理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为国家挽回了大量的损失。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政府审计质量,塑造良好的形象,有必须对影响我国政府审计质量的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和探讨,只有发现问题才能解决问题,真正的提高我国政府审计质量。
(一)独立性问题
我国目前审计体制的行政性是由政府审计机关在建立之初国家的政治经济大环境所决定的。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市场化不断提高,这种审计体制逐渐体出现一些问题。正是这种行政型的审计体制导致独立性受到了制约,势必会影响审计质量。审计体制对独立性的影响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审计机关
现行的领导体制从我国目前的政府审计的职责来看,它不仅要对财政部门进行监督,也要监督行政部门。但是我国审计机关的设置并不是独立于行政部门的,政府审计的力度肯定会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当政府的某些政策存在问题或是存在短期行为时,尤其会影响审计机关的独立性,政府审计在工作时会左右为难。同时,审计机关也难以审计“同级财政”的问题。从理论来讲,政府审计机关是对本级财税部门要进行审计,但是实质上是对本级政府的审计,也就是说被领导者来审计直接的领导者,审计难度可想而知。况且有些问题虽然审计是下级机关,但是根子却是出在上级机关,如果只对下面的部门进行处理,也只是治标不治本,达不到审计的目标。如果对上级部门进行审计,审计部门又没有那么大的权力和力度,心有余而力不足。由此可见,目前我国这种行政性审计体制严重干扰了我国政府审计的工作,影响了我国政府审计的独立性,而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
2、经费来源
对于审计机关的经费来源,我国《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经人民政府予以保证”。也就是说政府审计机关的经费要经过同级政府及财政部门的划拨。我国的《审计法》要求审计机关审计本级政府各部门的预算以及执行情况,而审计机关的经费来源又经过本级政府部门划拨,也就是政府审计机关的经费来源于被审计单位。可想而知,这必然会影响其独立性。审计人员为了切身的利益会与本级政府交好,在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问题,也会站在本级政府的角度思考问题,否则审计经费很可能没有保证。
3、任免
我国《审计法》规定“审计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人选,国家主席任免,副审计由国务院任免;在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设立的审计特派员由审计署任命;地方各级审计局的局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决定任免,副局长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也就是说各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提名和任命都会受到同级人民政府的影响,从人事任免的角度来看,审计机关会受到本级政府的直接控制,造成独立性存在问题。从上所述,无论是从体制层面、还是经费来源和人事任免上,审计机关都受到了本级政府的影响,在政府审计工作中过多的受到了当地政府的干预,往往会影响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
(二)法律层面
目前,我国在政府审计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1、有关政府审计机关工作的法律法规
一方面,对于政府审计质量方面没有相对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指引,导致对于政府审计质量的衡量问题上缺乏统一的科学合理的标准,也就没办法对政府审计人员工作的质量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另一方面,对于审计责任的追究方面也缺乏明确的标准和法律法规。对于没有认真贯彻和执行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审计过程中不规范的行为,责任没有办法落实,导致结果不了了之,或者讲责任推到集体或部门名上,那么个人就不需要为自己的不负责任的行为承担责任。高质量的工作水平来源于严格的管理和规章制度,责任追究落实不到位将会直接影响到政府审计的质量。
2、有关被审计单位的法律法规
政府审计结果出来之后,对于审计决定的落实方面的法律法律也存在很多空白之处。尤其是对于审计整改方面更为严重,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整改和落实,对于审计机关蹴鞠的建议和意见置之不理,没有充分的运用审计结果,对于这些情况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给出要求和处罚。
三、提高政府审计质量的建议
(一)独立性
1、逐步改变国家审计体制
应当逐步的改革目前的审计体制,由政府领导改为由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将我国的审计模式由行政型转变为立法型。我国的基本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它为国家审计由行政型向立法型转变提供了先决条件。要想真正的使我国的政府审计独立的履行审计监督权,就必须要树立起审计机关的权威性,目前的状况显然是不能够的。所以,必须将政府审计机关与行政机构彻底的分开,直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确保审计机关的独立性。
2、经费来源
将审计署的审计经费列入中央财政的预算,有人大进行管理和控制。每年由审计委员会审核审计署的经费的总额然后在通过财政部直接划拨。地方各级的审计机关的审计经费则是列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由地方人大对同级审计机关的经费进行管理和控制。审计机关的经费来源不应该依靠本级人民政府,通过人大的管理和控制,有利于增强审计机关的独立性。
3、人事任免
从人事任免的角度,也应当进行改革。审计署的审计长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名,然后交由全国人大讨论选举产生,如若罢免,也需要人大投票同意通过;地方个审计局的局长,可以由上级审计机关提名,然后交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同样,罢免也要经过各级人大投票统一通过方可。这种人事任免的方式,可以摆脱同级人民政府的左右,增强审计机关的独立性。
(二)法律层面
以上的有关经费和人事任免等程序都应当在在《宪法》《审计法》和相关的经济法规中予以具体的明确和规定,来充分保证政府审计的独立性。同时还需要通过法律来规定我国的审计责任追究的问题,无论是审计人员工作失误导致的责任追究还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追究,都应当通过法律条文进行具体的规定,来对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进行约束。一旦出现问题,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就行责任的追究,并且要具体的个人责任,绝不能将责任归结到集体名上、不了了之。同时,要将有关的政府审计质量的有关标准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具体化,形成科学合理的标准,通过这些标准来指引审计人员提高工作水平,提高审计质量。
(三)进入外部监督
目前政府审计的工作主要是采用内部复查的方式来进行内部监督,但是内部复查人员能否客观公正是一个问题,而且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这也会影响审计质量。所以,应当引入外部监督机制。这点可以借鉴美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外部监督机制,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同业互查制度,这可以极大程度的提高社会审计的质量。美国政府将这个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同业会查制度引入到了政府审计工作中,以此提高政府审计质量。我国可以开展政府审计机关的同业互查或者异地交叉审计,可以解决内部监督问题的“面子”问题。
四、结束语
政府审计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的监督控制系统之一,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新常态背景下,社会公众对政府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期望,政府审计也应当对政府审计质量的标准进行重新的定义和修改,适应时展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本文通过梳理以前学者对政府审计质量的界定,提出自己的衡量标准。并在分析政府审计质量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改进的意见,希望以此提高政府审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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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祥波 单位: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