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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执法观应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相契合
(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法治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探索出来的治理国家的最理想模式,是现代国家审计制度的基础。依法治国是党总结长期治国理政经验教训基础上提出的基本方略,搞建设、谋发展需要稳定、和谐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秩序,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实现国泰民安的重要保障。依法审计是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是审计执法秉持的基本原则,无论是审计“二十字”方针,还是总理关于审计机关自身建设的“依法、程序、质量、文明”的要求,都将依法审计放在首要位置。“依法治国”所依之“法”应当界定为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依法审计之“法”是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反映中国特色审计制度的完备的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一是宪法;二是审计法及预算法、会计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等有关财经法律。另外,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对国家行政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也适用于审计;三是与审计相关的行政法规。一类是如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等国务院颁布的专门规定国家审计的行政法规。另一类是如《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务院颁布的规定有审计内容或适用于审计工作的其他行政法规;四是与审计相关的地方性规;五是审计署和国务院各部委的有关审计工作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等部门行政规章,如国家审计准则等;六是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审计的地方性行政规章。现代国家审计是在法律框架下对政府及公营事业运转的成果和效益进行检查和评价的一项专业性活动。因此,依法审计还表现为审计人员严格依法,促进宪法和法律权威的树立,并使其在调控经济社会生活中得以普遍遵守和广泛认同。同时,根据民主法治的原则,审计促进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从而有效、高效地实现法治的目标和宗旨。
(二)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执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执法为民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
执法为民理念的提出,直接而响亮地回答了审计执法工作“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以及“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的根本问题,鲜明地反映了审计执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其生命力就在于人民性。审计执法为民具体表现为:一是从项目计划安排上,检验国家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的民生审计项目成为审计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对社保、教育、医疗、环保、农业等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资金和项目审计,服务民生,促进人民生活质量的改善和提高;二是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始终重视民本、民生,关注群众关注的社会焦点问题,关心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督促各部门“执政为民,服务发展”、“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三是在审计处理、处罚中,注重揭示和反映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问题,消除人民生活品质改善的制度藩篱,提出保障、维护、提高人民权益的建议,对侵占、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坚决打击,严厉处罚;四是在审计目标和理念上,尊重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尊重和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尊重和保障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坚持把人作为执法工作的最高价值取向,突出人在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切身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五是在审计执法方式上,审计机关和人员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以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为依据,坚持文明执法,恪守审计纪律,向社会呈现良好的机关形象和精神风尚。
(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永恒目标和价值追求,是审计执法的生命线。公平正义要求审计机关和人员平等对待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秉公执法、弘扬正气,克己欲、排私利,不偏私、不歧视,处理处罚宽严一致、尺度统一,维护实体公正和程序公平,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辩证、客观地看待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公正、公平的审计结论,促进从法律法规、体制机制上建立规则的公平、环境的公平、起点的公平和发展机会的公平,使公平正义的要求法律化、制度化,使公平正义的实现途径程序化、公开化。
(四)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法律本身并非目的而是工具和手段,法治作为国家治理方式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利益。目前,审计执法服务于以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为内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这体现和反映了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就是服务大局。审计工作“二十字”方针明确要求“服务大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前提是研判形势、把握大局。审计人员应立足本职,将党和国家关注的热点、焦点、难点作为工作重心,将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作为审计重点,聚焦国民经济运行的趋势和异动,进行经济安全的风险预警,提出防范、化解、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审计在市场治理和政府治理中的作用,维护公平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各种市场主体创造自由、规范、安全、稳定的法治环境。
审计执法观应遵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合法行政。审计主体、内容、程序均应合法,国家审计职权只能由法定的审计机关行使,审计行为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依法作出审计决定,依法解决审计争议。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审计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审计执法的出发点和目标应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二)合理行政。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时应秉持独立、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被审计对象,行使审计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的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审计措施和手段应是必要且适当的。如果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审计执法目的,应避免采用损害被审计对象权益的方式。
(三)权责统一。审计机关拥有的职权应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其相应的执法手段应由法律、法规赋予。一方面,通过审计实现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另一方面,加强对监督者的监督,审计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责统一、对等,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需赔偿。
(四)政务公开。审计执法应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增强审计工作的透明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扩大审计结果公告的广度和深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推动审计机关提高工作水平,促进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加强整改力度。
作者:王振铎姜怡单位:重庆市审计局重庆市渝中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