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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机关一般不会直接采用审计证据,而是重新取证,这不仅带来司法工作效率低下,而且造成重复工作、资源浪费。基于此,本文对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存在的差异进行研究,首先分析了目前我国审计证据主要存在的问题,然后从取证标准不同、取证程序不同、证据的法律效力不同三个维度分析了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的差异,并从加强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审计证据的质量、完善审计证据相关法规三个方面给出了提高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衔接的措施。
关键词:审计证据;法律证据;差异性;衔接度
一、引言
审计机关作为国家财政经济秩序的维护者、监督者,严格审查经济违法犯罪行为,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对于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审计证据是审计机关对审计对象进行调查时所取得的证据材料,是审计结果的证明材料。在我国大部分的经济犯罪案件都是由审计机关从审计证据材料中定性的,然后移送到刑事司法机关处理,因此,审计证据是为刑事司法机关提供的犯罪证明。审计证据可以提供诉讼服务,这样不仅可以降低司法的成本,而且大大提高司法效率,但是,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的取证标准、程序、方法存在显著的差异,审计证据在转化为法律证据的过程中还存在着效率低下、判别力低等诸多问题,从而造成审计工作无法更好地为司法工作服务,造成资源浪费、效率低下的局面。因此,随着审计经济犯罪案件的频繁发生,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的衔接有待加强,审计证据的证明力有待提高。
二、目前审计证据存在的问题
1.取证方法单一审计证据的主要来源是审计人员按照审计法规从账面资料中获取,审计人员受业务知识的局限,在取证的过程中,主要从账目中查找问题,而对于相关人员的言语、照片、录音等资料有所疏忽,或者根本不在意,这就使得审计证据的可信度大大降低。这种问题的存在主要是由两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其一,审计法规的限制,审计法规对于取证过程中相关人员不配合或者造假的处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审计取证只能从账面上获取,其他方式获取的材料可信度较低;其二,审计人员的能力,我国审计专业的人才十分匮乏,目前大多数审计人员都来自会计专业,因此他们对财务信息比较敏感,而忽略了其他的取证方式。
2.取证程序不规范审计人员取证的程序并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而且对于没有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的材料依然可以作为审计证据,这就会严重影响审计证据的可信度,取证程序不规范使得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的衔接出现裂缝。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产生此问题的原因:其一,审计人员的问题,目前我国审计法规留给审计人员的自行裁夺空间较大,审计人员在取证的过程中往往根据自己的经验或知识进行判断处理,而不是依靠事实说话,这不仅大大降低了审计证据的可信度,而且对审计结果产生重要的影响。其二,审计材料的问题,存在审计材料与审计结果相关性较差的情况,内容含糊不清,审计证据不能够支撑审计结果,审计材料的取证不规范,没有获得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的材料,仍然可以作为审计证据,而且一些审计材料中含有一些情感词、模糊词,这些审计证据都不具有法律效力,这是目前审计机关亟须解决的问题之一。
3.证据证明力较低审计证据的来源多为财务信息的复印件,对于原件的来源并未做详细标注,也未标注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这些都导致了审计证据的证明力较低,很难达到法律证据的要求,使得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的衔接存在问题。审计证据证明力较低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审计证据中存在一些伪证和假证,由于审计人员只为保证审计结果的合理性,并不要求审计证据对审计结果具有绝对的证明力,而且审计材料可以没有相关人员的签字或盖章,仍然可以作为审计证据,这就可能会使审计证据中存在一些伪证和假证,因此,审计证据的证明力较低。其二,审计证据中有些缺乏法律依据,由于我国目前的审计法律还不完善,尚未形成体系,从而造成了审计证据在取证时不够严谨,审计人员的自行裁夺空间较大,这就使得一些审计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证明力不足。其三,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的衔接度较低,虽然审计证据可以作为诉讼的依据,但是,审计证据的取证方式、取证标准等都与法律证据存在显著地区差别,因此,在大多数经济犯罪案件的审理中,司法机关都不会直接采用审计证据,而是重新取证,这不仅带来工作效率低下,而且造成重复工作、资源浪费。
三、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的差异
1.取证标准不同审计证据取证的标准依据是《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是国家审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对审计对象的调查取证,形成支撑审计结果的基础证明材料,审计证据对取证的方式和过程并没有严格的规定,只要求审计证据的合理性和充分性。法律证据取证的标准依据是《刑事诉讼法》,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针对案件的真实情况,获得的证明案件真相的一切事实,都是法律证据,法律证据获取的方式和过程必须严格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掺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情感,保证法律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法律证据取证标准比审计证据取证标准更为严谨,法律证据要求人证物证齐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物证要求,法律证据要求每一份证明材料都要真实可靠,有源头可查询,原件和复印件必须完全一样,而且要求必须有相关人员的签字或盖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审计证据对物证的要求相对较低,可以没有相关人员的签字或盖章,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二,人证要求,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相关人员都有义务出庭作证,除非证人因一些无法抗拒的外界因素无法出庭作证,此外,证人需实事求是,不得出现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等行为,必须对所说的证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审计证据对人证几乎没有要求。
2.取证程序不同审计证据在取证的过程中,国家审计机关工作人员一般采用抽样的方式,按照审计的相关程序进行收集证据,而法律证据在取证的过程中,是依据司法程序,对有关案件的一切实情进行调查取证。审计证据和法律证据的取证程序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取证的主体不同,审计证据是审计人员对审计对象进行调查监督,行使的是行政监督权,法律证据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被调查对象进行调查审查,行使的是法律赋予的侦查权,审计证据要经过司法机关的重新审查后,才能作为法律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其二,取证的目的不同,审计证据收集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审计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法律证据收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经济案件的正常审理,最终给被调查对象的行为给出准确合法的评判,并依据评判的结果给被调查对象相应的法律处罚。其三,取证的方法不同,审计证据的取证方法单一,从账面资料中获取,而对于相关人员的言语、照片、录音等资料有所疏忽,或者根本不在意,这就使得审计证据的可信度大大降低,而法律证据的取证方法较多,不仅包括财务信息,还包括照片、视频、录音等方式,在取证的过程中可以采取强制性的措施,并且要求提供证据的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证据的法律效力不同审计证据和法律证据的法律效力存在显著的差异,这是由于两者的目的不同,审计证据是为了证明审计结果的合理性,而法律证据则是为了给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因此,法律证据比审计证据更具有法律效力。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论证审计证据和法律证据之间的法律效力差异:其一,审计证据的收集过程不够严谨,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掺杂着审计人员的个人判断,他们依据以往的案例或个人的经验做出抉择,有些材料相关人员可以拒绝签字或盖章,仍然可以作为审计证据使用;法律证据多为直接证据,是为定罪量刑服务的,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不得有任何个人判断,因此,法律证据比审计证据的收集过程更为严谨。其二,审计证据中有可能会存在一些伪证和假证,因为审计证据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法律证据则不同,每一项法律证据都必须真实可靠,有据可查,而且对于作伪证和假证的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予法律惩罚。其三,审计证据和法律证据的使命是不同的,审计证据是为审计结果服务的,它的存在是为了证明审计对象是否存在问题,是一个发现问题的过程,而法律证据是为司法结果服务的,它的存在是为了给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是对问题进行量化的过程。审计证据需通过司法机关的重新审查才能作为诉讼证据,因此,提高审计证据和法律证据的衔接度,可以有效地提高经济案件的审理效率。
四、提高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衔接的措施
1.加强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审计人员作为审计证据的收集者,对审计证据的质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他们的素质水平直接影响审计证据的质量,因此,加强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能够显著提高审计证据的质量,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水平:其一,加强对审计人员业务知识的培训,由于目前我国大多数审计人员都是从会计专业转型而来,他们对审计工作的理解还停留在会计专业的水平,注重对财务信息的审计,而忽略其他相关信息的审查,因此,应对审计人员的业务知识进行全面的培训,使他们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从而更好地为审计工作服务。其二,加强对审计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审计人员在掌握相关审计专业知识的基础上,还要了解我国的诉讼证据制度,让他们在收集审计证据的过程中,提高审计证据的证明力,促进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的衔接。
2.提高审计证据的质量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衔接最大的问题就是审计证据的证明力较低,因此,提高审计证据的证明力,能够有效的促进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的衔接。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提高审计证据的质量:其一,丰富审计证据的取证方法,审计证据的取证方法不仅可以从账面上获取,还可以利用照片、录音等其他的方式获取审计材料,丰富审计证据的取证方法,可以有效地提高审计证据的证明力。其二,加强对审计证据取证程序的监督,每一份审计证据都应表明取证人和证据提供者,以便于后期的追踪和审查,实施责任到人制,谁取证的材料,谁负责,避免出现相互推诿,踢皮球的现象,从根本上提高审计证据的质量,更好地为司法诉讼服务。
3.完善审计证据相关法规由于目前我国审计相关法规并不完善,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因此,审计人员在取证的过程中,拥有较大的自行裁夺空间,造成审计证据的法律效力较低。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审计证据相关法规,其一,对审计证据的取证过程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制定具体的取证流程和规范,减少审计人员的自行裁夺空间,使审计人员在取证的过程中有法可依,提高审计证据的质量。其二,对于在审计证据中作伪证或假证的相关人员做出明确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得审计人员在取证的过程中,不敢作假,不敢懈怠,从而提高审计证据的证明力。
五、结语
近年来,随着审计经济犯罪案件的频繁发生,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的联系更为密切,审计证据需通过司法机关的重新审查才能作为诉讼证据,可以提供诉讼服务,这样不仅可以降低司法的成本,而且大大提高司法效率,但现实中,司法机关一般不会直接采用审计证据,而是重新取证,这不仅带来工作效率低下,而且造成重复工作、资源浪费。基于此,本文梳理了目前我国审计证据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取证方法单一、取证程序不规范、证据证明力较低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审计证据向法律证据的衔接。另外,从取证标准不同、取证程序不同、证据的法律效力不同三个维度分析了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的差异,并从加强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审计证据的质量、完善审计证据相关法规三个方面给出了提高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衔接的措施,以期提高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衔接度,提高司法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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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向阳 单位:河南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