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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应收账款是流动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对外赊销商品、材料、提供劳务以及其他原因,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及其他收取的款项。它虽然也属于资产类账户,但它同企业的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不一样,并没有实物形式,很容易成为某些单位或者个人虚构业务,弄虚作假,贪污国家资产,进行各种舞弊活动的工具。这就需要用审计的相关及手段对企业信息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确定其业务是否合法,并违法违规的原因,将错账、假账进行更正和调整。
关键词:应收账款审计核算规范坏账损失
一、应收账款的审计要点
(一)应收账款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1.业务部门根据订货单,经过审核后,编制销货通知单,以作为信用部门、仓库、收款开票等部门履行职责的依据。
2.信用部门根据销货通知单进行资信调查并批准赊销。
3.仓库根据运输部门持有的经信用部门批准的销货单核发货物。
4.会计部门根据销货销货单开具销货发票,并根据销货发票及经批准的有关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应收账款明细账,并进行总分类核算。
5.出纳人员在收到货款后,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6.对于长期收不回来的应收账款,会计部门应催收尚未付清的应收账款,清理货款并及时处理坏账。
(二)应收账款增减变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有无虚列应收账款,虚列企业利润的现象,对已作坏账处理的应收账款应审查是否利用坏账损失进行舞弊活动。发现应收账款有贷方余额的应查明原因,必要时,做出分类调整。
(三)外币应收账款的折算是否正确
所选折合汇率是否前后各期一致;期末外币应收账款余额是否按期末市场汇率折合成记账本位币金额;折算差额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四)应收账款项目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会计报表中应收账款项目是否根据“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账户的所属各明细账期末借方余额的合计数填列。
(五)坏账的确认标准是否准确,坏账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二、应收账款核算错弊的形式及分析思路
(一)应收账款入账金额不准确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存在销售折扣与折让情况下,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应采用总价法。审查中要注意是否有按净价法入账的情况,以达到推迟纳税或将正常销售收转为营业外收入的目的,对此,查账人员应复核有关销货发票,看其与应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等账户记录是否一致。
(二)应收账款记录的不真实、不合理、不合法
在实际工作中应收账款往往是些企业调节收入、营私舞弊的“调节器”,成为掩盖各种不正常经营的“防空洞”,如通过“应收账款”账户虚列收入,或将未经批准的“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账户反映的内容反映在“应收账款”账户以达到多提坏账准备金的目的。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后,再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企业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时,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除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预付账款外,其他预付账款不能计提坏账准备。对此,查账人员应查阅“应收账款”账户的明细账及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如果属于虚列收入,则可能记账凭证未附记账联或未登明细账,同时,函证与被审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其“应付账款”账户的数额与被审单位“应收账款”的数额是否一致,如果是将反映在其他账户的业务反映在“应收账款”账户,可以查阅摘要内容,必要时再查阅该笔业务的原始凭证。
(三)应收账款回收期过长,周转速度过慢
应收账款应该是变现能力最强的流动资产之一,因此,其回收期不能过长,否则会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应收账款迟迟不能收回的情况。因此,查账人员应审查企业是否建立定期检查应收账款明细账和催收货款的制度,有无应收账款进行分析,对于账龄在1年以上的款项,查明其拖欠的原因,是否存在款项收回后某些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私分的情况。
(四)对坏账损失的处理不合理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另外,确认企业坏账损失应按条件,不能随意将可能收回的应收账款确认为坏账损失,造成企业存在大量账外资产的现象。
(五)坏账准备金的计提不正确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坏账准备金的计提方法有3种,即销货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我国普遍采用的是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因此审查时要审查坏账准备的计提依据,即年末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账户余额之和是否正确,计提比例是否正确,目前一般掌握在3‰—5‰;计提坏账准备时是否考虑了坏账准备账户的期末余额;审查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四、常见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的情形及审计调账
【1】利用“坏账准备”账户,任意调节当期利润
(1)情况:若在2001年对某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审核时得知,该企业坏账准备提取率为0.4%,该企业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950000元。经查阅其他相关账目,有关账目记录如下:“坏账准备”账户12月初贷方余额为532元,12月末贷方余额为10532元,“应收票据”年末余额是1203000元,“预付账款”年末余额为480000元,调阅12月31日15号记账凭证,发现年末清算的会计处理是:
借:管理费用10000
贷:坏账准备10000
(2)分析:关于“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若要查其准确性;我们应运用验算法。从该案例上看,年末“应收账款”余额是950000元,若按0.4%的比例计提,2001年年末“坏账准备”年末余额应该是3800元,又因为12月初“坏账准备”账户的贷方余额是532元,所以2001年末坏账准备再提取3268元即可。但从该企业年末坏账准备计提上看,计提数是10000元,而年末“坏账准备”账户余额是10532元,多提6732元的管理费用。经验证,该企业属于虚增计提基数,将“预付账款”480000元和“应收票据”1203000元也作为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基数即(950000+1203000+480000)*0.4%=10532元。又因为12月初“坏账准备”贷方余额是532元,所以该企业年末计提了10000元的坏账准备金。
(3)问题:《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只有在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时才能将“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并计提坏账准备;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将“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坏账准备。该企业为了降低本年度纳税所得额,故意将不符合条件的“应收票据”及“预付账款”纳入计提范围,虚列、多列费用,从而使当期利润减少6732元,达到偷漏税的目的。
(4)调账:如果该在12月31日前查清,应在12月31日编制一张记账凭证,将多提的坏账准备如数冲回
借:坏账准备6732
贷:管理费用6732
如果问题在次年查清(假定所得税率33%)
借:坏账准备6732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510.44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221.56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510.44
贷:利润分配4510.44
【2】利用应收账款虚列当期收入
(1)情况:在2001年查阅某承包账目时,发现12月份“主营业务收入”及“应收账款”账户较以往各期发生额较大。根据账簿记录调阅有关记账凭证,发现12月25日18号凭证是:
借:应收账款105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000
12月28号25号凭证的内容是:
借:应收账款70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6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0
12月29日30号凭证的内容是:
借:应收账款25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0
在查阅上述三张记账凭证时发现,均未附任何原始凭证。查阅有关“库存商品”和“应收账款”明细账时,这些明细账中均未做登记。
(2):根据核算原则中的及时性原则,业务发生后应及时登记相关账目,而运用审阅法和核对法发现,该企业库存商品和应收账款明细账没有相应记录。另外,按规定只有调账业务、年终转账业务及错账更正业务允许记账凭证后面不附原始凭证,但该企业三笔销售业务都没有原始凭证。说明该企业存在虚构主营业务收入的现象,想利用年终虚增收入而虚增当年利润。
(3)调账:若上述问题在年终结账前发现
借:主营业务收入1500000
贷:应收账款1500000
若上述问题在次年被发现(假定所得税率是33%)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5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495000
贷:应收账款1500000
借:利润分配100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5000
在市场迅速与完善的今天,应收账款问题一直困扰着众多企业,大量的应收账款犹如“定时炸弹”,随时给企业带来一定风险。在实际上工作中应收账款往往是有些企业调节收入、营私舞弊的“调节器”成为掩盖各种不正常经营的“防空洞”。这就需要审计工作人员督促企业对自身的应收账款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全面清查。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根据企业内部制度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坏账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