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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改进措施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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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改进措施

通过审计署公布的自2003年至2012年的审计报告可知,政府审计报告仅是公布审计结果,并未对其审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如何得到解决。仅是极少数的审计报告对其事后结果进行了跟踪了解。另外,就我国国家审计模式为行政型审计而言,审计报告在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之前,必须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从而导致审计结果公告的滞后性。审计结果公告均是在审计之后一年以后公布,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对被审计单位及时地落实整改被审计项目。

立法层次低,缺乏可操作的法律依据。尽管《审计法》以及《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作了规定,但是内容粗糙。例如:《审计法》第36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此处的“可以”的表述使得公开的责任义务成为存在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权利;《审计法》关于“审计机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有关规定”这一条的理解,也许有许多审计结果并不属于应当保密的范围,但由于规定范围并不具体明确,也会导致审计机关在公布审计结果方面有倾向性地选择。

根据《审计法》的相关规定,审计公告可以采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公共媒体方式和渠道我国政府审计公告。但纵观从2003年至2011年的152号审计结果的公告,发现审计结果公告主要是通过各地方政府的审计网站,极少数利用电视网络和杂志等媒介。并且绝大多数审计公告仅是通过文字与数字来描述,并未使用图表或者表格等多重形式来呈现审计结果,这大大降低了审计报告对社会公众的吸引力。

通过以上对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现状的分析,笔者为逐步完善我国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一)逐步扩大审计结果公告的范围

首先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文件的规定,审计报告必须包括必要的审计范围。其次,现在的审计结果公告主要以公布专项资金和政府财政预算公告为主。应随着社会公众对各种审计结果知情权的要求,以及国家审计工作目标重点的转移,增加经济责任审计和绩效审计方面的审计结果公告的数量。

(二)建立事后反馈机制,加强责任追究制度

就国家审计署公布的审计报告中透露的信息而言公布数量逐年增加,但是解决的问题所占比重不到10%,这一数据远远不能让社会大众满意。我们应该健全审计长效机制,提高审计公告的效率,要明确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公告的区别。政府审计公告制度不能有效跟踪整改情况,影响审计公告的权威性,弱化了审计结果公告的效果。继续关注被审计单位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所进行的落实整改状况,并及时通告广大人民群众。做好信息的反馈,有效地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三)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建议应当将《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的“可以”改为“应当”,加强审计公告制度的法制约束力。同时,《中国国家审计准则》中提到的审计公告中不得公布的事项范围,及涉及国家企业事业机密的内容没有做明确规定。这样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可以说是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审计工作者自由裁量,而不是取决于其是否应该公布的重要性。会增加审计公告制度的舞弊风险。(本文作者:郭燃单位:石家庄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