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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金融安全是金融良好发展的基础,金融良好发展是一个国家正常运转的核心要求。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的经济金融安全问题已成为国家整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世界金融发展的历史,经济发展往往伴随着金融风险的产生和积累。2008年华尔街发生的“次级抵押贷款危机”和2011年的欧洲金融危机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的脚步逐步加快,金融改革与金融创新的逐渐深入,维护金融安全问题变得更为重要和突出。本文结合国家金融安全目前面临的国内外环境,分析我国金融安全的实现途径。
关键词:金融审计;金融安全;金融风险
一、导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金融已成为各国重要的核心竞争力。同时也成了大国博弈的必争之地。党中央高度重视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长期以来,中国的国际收支表并没有完全向外界开放,这使得中国对国际金融危机具有天然的制度保护。但是,随着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的开放,大量国际资本涌入了我国金融市场,在带来了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风险与挑战。作为确保国家经济安全运行国家的“免疫体系”,政府审计在加强金融监管和维护金融安全方面应发挥强大作用。今天,随着国际经济形势越来越复杂,如何更好地发挥政府审计的作用,实现减少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的目标,值得进一步研究。
二、中国的金融安全状况和风险因素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经济发展日趋多样化,同时产生的金融风险也逐渐复杂化,越来越多的国家将金融安全作为经济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的战略核心。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让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金融安全的重要性,对金融安全的研究也愈加深入。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我们应该时刻警惕中国金融业安全现状,密切关注风险水平是否在可控范围内。总体而言,中国财务状况良好,财务风险可控。但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环境中,中国金融发展面临诸多风险和挑战。
(一)资本非法流出流入增加了金融风险对外开放推动了我国经济国际化发展,提高了我国对国际资源的利用水平,增强了我国的国际竞争能力,让我国在国际市场上有了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其金融安全受到诸多外部负面因素的干扰,其中非法外流是典型代表。资金的非法流出和流入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提高了宏观经济调控的难度,增加了金融风险。人民币加入SDR后,降低了中国政府和企业的融资成本,带来了更为便利的国际融资机会,吸引了更多的国际资本进入中国市场。但是,资本流动性的增加也为一些资本的非法出入提供了便利,金融体系的不确定性也会增加。
(二)实体经济转型的不确定性导致的金融风险经过4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GDP保持年均10%的快速增长。然而,自2012年以来的六年里,中国经济增长速度逐渐放缓,由高速向中高速转变,目前徘徊7%左右。与此同时,产能过剩,供求不匹配的僵局仍未打破。在经济进入新常态,供给侧改革继续深化的背景下,金融在推动实体经济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经济处于新旧动能转化的关键时期,整体经济下行的压力较大,这也更加大了金融领域的风险发生性。现今不管是中国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其负债率已经超过100%,远高于其他层次经济体。这其中,又以房地产经济问题最为严重。房产价格的持续升温导致房地产行业出现了严重的供需失衡问题,价格上涨的过快引发了市场上出现过度的房产投机行为,进而又使得房产价格虚高,引发房地产泡沫。如果再不加以管控,房地产经济的乱象将会导致通货膨胀,引发金融风险。近来几年,在政府的严加管控下,我国房地产行业有所改观,但仍然是风险频发的领域之一。现金流堵塞使得一旦房产价格出现跳水将会造成市场崩盘,经济萧条,引发金融危机。房地产泡沫一旦破裂,带来的危害将会是极其严重和深远的,甚至可能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金融市场监管不力威胁到金融安全在金融市场不断加快创新开发速度的环境下,有关金融安全方面的监管立法仍然较为滞后。近些年,我国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一系列与金融相关的法律,在实践中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推进,现今的监管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金融领域新出现的各种复杂多变的金融风险。另外,我国对金融安全的监管法律缺乏系统性和综合性,大多分散在各个部门的法律法规中。考虑到不同的法律法规有不同的主体,围绕每个主体制定的目标也不同,这也导致了监管金融的法律法规之间容易出现交叉重叠或者存在漏洞的现象,有的甚至会相互矛盾。在金融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国家必须正视这个问题,加强金融立法,实现有效的金融监管,规避机构风险,确保金融安全。我国的“一行三会”制度,也有其弊端。金融机构之间信息存在不对称现象,机构之间的协调也有难度,这就导致金融监管机构在监管时容易出现交叉重叠和监管盲区,降低了监管的绩效,无形间也增加了金融风险的不可控性。
三、国家审计维护金融安全的实现路径
(一)建立动态审计预警体系每个金融机构都有自己的风险监控系统,只需要对现有的系统进行改造,就可以获得指标体系中需要的相关数据信息。通过从各金融机构获取风险数据并及时监控,可以及时预警风险状况,提出处理和分析意见,并采取及时的干预措施,有效地干预金融风险。政府审计不能只关注被审计对象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更应该延伸审计范围,将动态信息和经济金融变化数据及时纳入监管。动态审计预警系统的建立,通过动态监测金融系统日常运行中出现的风险因素,可以对金融系统运行中的风险因素进行评价和控制。将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监管机构的风险因素纳入监管范围,全面优化评价体系,同时为被审计对象规避风险提供了最佳的决策支持信息,这样审计的预防功能就能得以充分的发挥。
(二)推进金融监管机构的绩效审计首先要强化审计的法律地位,才能让审计真正发挥出对金融监管机构的再监督作用。同时,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政府财务审计在指导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中的作用,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这一职能。主要关注金融监管职能履行情况、政策落实情况以及监管绩效情况,促使金融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有效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在“一行三会”的监管制度环境下,由于信息阻滞等因素导致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统筹协调难度越来越大,各部门之间容易出现监管盲区,加大了维护金融安全的难度。此时政府审计作为独立的、超脱于部门利益的再监督机制,不仅要监督监管部门依法有效行使权力,还要重点弥补监管空白、凝聚监管合力,推动金融监管部门绩效理念的强化。要关注政府的产业、金融、环保、土地政策是否得到真正落实,是否存在违规、变相支持两高一剩和落后产能项目的现象。
作者:张雅雯 单位:南京审计大学